光一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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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加强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独立性、有效性,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监督

和核查工作,并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独立董事中至少

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由独立董

事担任。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审计法务部兼)为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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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与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易;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进行审计活动。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审计

委员会的要求或会议安排,及时、充分地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

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材料

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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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2次,临时会

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应自收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主持临时会议。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至少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

可能达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意

见并作说明。会议所议事项,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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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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