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划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6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重新修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者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会议的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书面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它方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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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六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七条 会议的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
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八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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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并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本次会议
上的表决权。
第十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或解释有关情况。
监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或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监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会议表决
监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非现场会议召开时,存在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
可以敦促相关监事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
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监事记名投票表决完成后,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
的表决票,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三条 决议的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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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
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的公告和保密
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交易
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
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监事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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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少于”、
“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
施,修改亦同。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议事规
则进行修订。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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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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