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作为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光一科技”、“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光一科技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
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
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开展,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
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合同管
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内控评价范围中涉及的公司治理层、业务流程方面
的主要控制活动和事项,公司重视其中是否发生了控制偏差,防止因内控失效会导致
公司运行的高风险。同时也重点关注下列高风险领域:市场竞争风险、产品质量风险及
重大投资决策风险等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
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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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引》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
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项目重要程度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当年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 缺陷影响 > 5% 5%≥缺陷影响≥1% 缺陷影响 < 1%
当年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 缺陷影响 > 1% 1%≥缺陷影响≥0.5% 缺陷影响 < 0.5%
以利润总额和总资产孰低的原则确定重要性水平。
(2)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
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a)财务报告的任何舞弊;
(b)对已公布/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重报,以更正重大错误;
(c)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发现重大错报,需进行调整;
(d)内部审计对财务报告的监督无效等。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
中虽不构成重大错报但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a)财务报告内控缺陷整改情况不理想;
(b)集团内就同一交易、事项的会计政策不统一;
(c)会计政策的制定未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直接照搬准则(上市公司),实际操
作存在较大的人为因素;
(d)对非常规、特殊和复杂交易未给予足够重视,影响实际的会计处理工作;
(e)期末财务报告的编制不规范。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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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评价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评价标
准执行。
(2)定性标准
具备以下特征之一的缺陷,视影响程度可认定为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
(a)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被行政法律部门、监管机构判罚或处罚;
(b)被媒体曝光负面新闻,且未能及时消除影响,导致公司生产经营、企业形象
受损;
(c)出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质量方面的重大事故,导致严重后果;
(d)高风险业务未有相关制度规范,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
(e)对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或重要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
后,并未加以改正。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在 2015 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1)查阅公司的“三会”会议
资料;(2)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内控制度;(3)抽查会计账册、现金报
销凭证、银行对账单等会计资料;(4)调查内部审计工作情况;(5)调查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兼职情况;(6)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
(7)现场检查内部控制的运行和实施等途径,从内部控制的环境、内部控制的措施、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方面对光一科技 2015 年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查。
经核查,华泰联合认为,光一科技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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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
控制;光一科技董事会出具的《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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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惠萍 黄飞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16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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