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就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事前独立意见:
经事前核查,我们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
计机构时,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我们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作为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及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茅宁、周友梅、刘向明
2016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