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6 证券简称:光一科技 公告编码 2016-021 号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16年4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1日
以专人送达、传真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由监事钱卫民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监
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经过审核,认为董事会编制《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经过审核,认为该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的财务情况及经营成
果,同意《2015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经过审核,认为董事会提交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严格遵循了《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光一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6])》的要求,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
况。监事会对该议案无异议,同意提交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经过审核,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
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实际需要,对公司经营管
理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董事会出具的《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
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监事
会对董事会《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表决结果: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经过审核,认为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或使用违规的情形,如实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监事会对《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无异议。
表决结果: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经过审核,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的前提下,继续从“电力
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产能扩大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中,使用
3,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经过审核,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15
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的完
成了有关审计与沟通工作,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经过审核,认为《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列入公司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表决结果:会议以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监事主会席朱云飞先
生的配偶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予以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经过审核,认为《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
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会议以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监事主会席朱云飞先
生的配偶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予以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