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度审计机构选聘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选聘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客观、
公正的审计原则,遵守有关审计执业准则,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能真实、客观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
求。
为维持审计的稳定性、持续性,独立董事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 50 万元。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度审计
机构选聘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干胜道 罗 宏 王锦田
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