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生态:关于山西关铝集团运城热电厂2×200MW机组工程总承包项目债权转让事宜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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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凯迪生态 编号:2016-33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关铝集团运城热电厂 2×200MW 机组工程

总承包项目债权转让事宜的公告

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长期拖欠凯迪生态环

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转让方”)工程款,2014

年,我公司对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2015 年 6 月 19 日,山西省高级

人民法院作出(2014)晋民初字第 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

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 157,800,960 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因债

务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我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截至本公告

披露之日,债务人尚未偿还上述债务,我公司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

经友好协商,我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

公司(下称“受让方”)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将公司对债务人的上述债权转让给受让方。

一、协议风险提示

1、本协议已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

位公章后生效。

2、受让方应于《债权转让协议》2.2 条约定的条件成就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中。

3、因本次受让方信用级别较高,有及时履约能力,无重大风险及

重大不确定性。

二、协议当事人介绍

协议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负责人:龙志林

主营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在总公司的授权

下开展业务活动。

总公司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

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

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

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破产管理;财务、投资、法

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业务;资产及项目评估;经批准的资产证券

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体育街特 1 号(银泰大厦 16-22 层)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存

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订日期:2016 年 4 月 11 日

2、本协议中“债权”系指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民

初字第 8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转让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即转

让方享有的对债务人工程款债权 157,800,960.00 元,和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至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之日止的利息债权。截至 2015 年 11

月 21 日(以下简称“基准日”),转让方享有对债务人债权金额合计

204,681,787.8 元,其中本金 157,800,960.00 元,利息 46,880,827.8

元。

3、截至基准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贰亿零肆佰陆拾捌万壹仟柒

佰捌拾柒元捌角(小写:¥204,681,787.8 元),其中本金壹亿伍仟

柒佰捌拾万零玖佰陆拾元(小写:¥157,800,960.00 元),利息肆仟

陆佰捌拾捌万零捌佰贰拾柒元捌角(小写:¥46,880,827.8 元)

4、转让方及受让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

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小写:¥180,000,000.00 元)。受让方应于下

列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

定的账户中:

a.受让方取得保证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

律及其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出具的同意提供保证担

保的相关决议。

b.本协议、《保证协议》等全部协议签署完毕。

5、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与

本协议项下债权转让有关的任何税费。

6、违约救济:

a.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因此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b.若债权不存在、或转让方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或债权金额低于

本协议列明的金额,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转让方返还债权转

让价款、赔偿相应损失,并要求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债权转

让价款×0.05%×自受让方支付债权转让价款之日至转让方返还债权

转让价款日之间的天数。

7、协议解除:

a.因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因债权的真实性等原因)被司法机关认

定无效的,本协议解除,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返还债权转让价款,并按

如下公式向受让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债权转让价款×

0.05%×自受让方支付债权转让价款之日至转让方返还债权转让价款

日之间的天数。

b.本协议生效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第 2.2 条所约定的债权转让

价款支付条件非因转让方或债务人原因而未能成就的,本协议自动解

除,转让方与受让方互相不承担任何责任。

c.本协议生效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第 2.2 条所约定的债权转让

价款支付条件因转让方或债务人原因而未能成就的,受让方有权解除

本协议,并要求转让方承担受让方为履行本协议而遭受的损失。

d.受让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停止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或解除本协议

的,受让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8、争议解决:凡因本协议之订立、解释与履行所产生的全部争

议,双方应在争议发生后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任何争议不

能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的,则将争议提交受让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

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于关铝项目的债权转让有助于上市公司盘活资产,有助于

公司消除坏账,及时进行现金回流。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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