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6-042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
股份数量为 390,09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17%,为公司 2013 年度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有限售条件股份。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 2016 年 4 月 18 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2013 年 4 月,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证监许可[2012 ]1661
号文《关于核准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曾用名)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核准,向包括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
在内的八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20,000,000 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69 元,新增股份已于 2013 年 4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及
发行对象的承诺,东旭集团认购的 130,031,000 股新增股份限售期 36 个月,上
市流通日为 2016 年 4 月 18 日。
2014 年 5 月 27 日,根据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公司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90,300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0 股。本次实施转增股本方案后,东旭集团持有
的上述非公开发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变更为 390,093,000 股,上市流通日
为 2016 年 4 月 18 日。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8 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 390,093,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17%。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
持有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股份占公司无 股份占公司总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限售条件股份 股本的比例
的比例(%) (%)
1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829,975,697 390,093,000 17.19 10.17
合计 829,975,697 390,093,000 17.19 10.17
三、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增减
股份类别
数量(股) 比例(%) (+,—)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565,745,404 40.83 -390,093,000 1,175,652,404 30.66
1、国有法人 43,988,269 1.15 43,988,269 1.15
2、境内一般法人 859,502,210 22.41 -390,093,000 469,409,210 12.24
3、境内自然人 2,430,879 0.06 2,430,879 0.06
4、基金理财产品等 659,824,046 17.21 659,824,046 17.2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269,255,122 59.17 390,093,000 2,659,348,122 69.34
1、人民币普通股 2,019,255,121 52.65 390,093,000 2,409,348,121 62.82
2、境内上市的外资
250,000,001 6.52 250,000,001 6.52
股
三、股份总数 3,835,000,526 100.00 3,835,000,526 100.00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以及对解除限售股份的后
续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申请解
除限售的股东东旭集团在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中承诺,其所认购的非公开发
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该等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锁定期自
2013 年 4 月 18 日至 2016 年 4 月 17 日。截止本公告日,东旭集团严格履行了上
述承诺。
东旭集团不存在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其提供违规
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东旭集团暂无计划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
系统出售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东旭集团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将严格遵照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
1 号)的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三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五、保荐机构核查结论性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发表如下意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
认为东旭光电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均已严格履行其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所做的
承诺;本保荐机构对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
安排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