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26 证券简称:红日药业 公告编号:2016-029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13日下午14:00在天津
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发路西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2日15:00至2016
年4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人,合计持有股份518,897,728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51.65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7人,合计持
有股份506,355,3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411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
合计持有股份12,542,4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487%。
本次会议由董事吴玢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
列席了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
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 518,794,2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1%;
反对 75,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弃权 27,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123,347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092%;反对 75,66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395%;弃权 27,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13%。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8,794,2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1%;
反对 75,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弃权 27,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123,347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092%;反对 75,66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395%;弃权 27,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13%。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8,794,2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1%;
反对 75,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弃权 27,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123,347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092%;反对 75,66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395%;弃权 27,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13%。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8,794,2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1%;
反对 75,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弃权 27,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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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123,347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092%;反对 75,66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395%;弃权 27,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13%。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8,794,2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1%;
反对 103,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123,347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92%;反对103,46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8,794,2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1%;
反对 75,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弃权 27,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123,347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092%;反对 75,66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395%;弃权 27,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13%。
(七)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选举姚小青、李占通、曾国壮、苗大伟、孙长
海、吴玢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姚小青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506,355,30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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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41,684,382 票,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100%。
2、选举李占通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506,405,30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41,734,382 票,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100%。
3、选举曾国壮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506,355,30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41,684,382 票,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100%。
4、选举苗大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506,355,30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41,684,382 票,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100%。
5、选举孙长海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506,355,30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41,684,382 票,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100%。
6、选举吴玢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506,356,41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41,685,492 票,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100%。
(八)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选举叶祖光、李姝、商洪才为第六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成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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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叶祖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506,356,41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41,685,492 票,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100%。
2、选举李姝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506,355,31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41,684,392 票,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100%。
3、选举商洪才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506,355,30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41,684,382 票,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100%。
(九)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姚小青、曾国壮、孙长海、吴玢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284,041,3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6%;
反对 75,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6%;弃权 27,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123,347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92%;反对75,66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395%;弃权27,8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13%。
(十)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选举伍光宁、梅正杰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成员。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选举伍光宁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506,355,31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41,684,392 票,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100%。
2、选举梅正杰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506,356,41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41,685,492 票,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100%。
根据公司近期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结果:梁丹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
监事。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为:伍光宁、梅正杰、梁丹。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伍光宁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504,398,4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5%;
反对 25,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 77,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123,347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92%;反对25,66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73%;弃权77,8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435%。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8,819,9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
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权 27,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6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149,007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565%;反对50,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922%;弃权27,8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13%。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为天津红日康仁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8,794,2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1%;
反对 75,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弃权 27,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123,347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092%;反对 75,66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395%;弃权 27,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13%。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8,794,2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1%;
反对 75,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弃权 27,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123,347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092%;反对 75,66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395%;弃权 27,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赫和张伟丽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红日药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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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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