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武商A: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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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 A 公告编号:2016-005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证监许可[2015]2983 号),武汉

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工作。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6 年 3 月 23 日

出具的《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资金到

位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16)010032 号),截至 2016 年 3 月 22

日止,中信证券指定的银行账户已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全部募股认购

缴款共计人民币 827,191,632.60 元。

2016 年 3 月 23 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

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

(2016)010033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3 月 23 日,发行

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2,808,780 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3.17 元,发行人

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827,191,632.6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

用人民币 12,407,874.49 元,发行人实收金额人民币 814,783,758.11

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812,707,353.51 元已存

放于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3202002729200322414,截至 2016 年 3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人民币 812,707,353.51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

过的决议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

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

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琛、郑淳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即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

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

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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