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下发《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江西证监局下发《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赣证监发
【2014】32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公司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提出的,满足公司发展实际需要和股东回报合理需求。
2、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
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
益。
3、同意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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