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股份: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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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26 证券简称:锐奇股份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的全体成员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

的精神,认真地履行了自身的职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

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股东大会决议等执行情况、

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其职务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监督和检查,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 报告期内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7 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2015 年 1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

到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2、《关于公司新任监事薪酬的议案》

3、《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二) 2015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

到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2014 年度报告》及《2014 年度报告摘要》

3、《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6、《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8、《2014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9、《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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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201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

到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四) 2015 年 6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

到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受让控股子公司嘉兴汇能股权的议案》

2、《关于与上海东升焊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3、《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资金转超募资金的议案》

(五) 2015 年 6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

到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参与投资设立高端智能装备产业基金的议案》

(六) 2015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

到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关于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3、《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4、《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可解锁的议案》

5、《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七) 2015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 3 人,

实到 3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 监事会对以下事项发表的审核意见

1、 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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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监事会根据《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制度和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了相应地检查与监督。监事

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是正确合理的;公

司的管理制度是规范的;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合法有效;董事会能认真执行股东

大会各项决议。报告期内监事会未发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 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制度及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认为公司财务制度

健全,管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不断强化。2015 年度财务报告能真实客观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

司 2015 年财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

3、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 201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进行管理和使用。报告期内,《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建设项目已经结项,超募

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2015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根据目前经济形势和公司生

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预计情况,并结合各项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公司本次使

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

用效率,增强募集资金的资金收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69 亿元的超募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

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根据资金安排情况确定理财阶段,择机购买低风险保

本型理财产品,单一产品最长投资期不超过 12 个月。

4、 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有关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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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市场化方式运作,交易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政策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无内幕交易行为发生,没有损害公司及

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5、 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2015 年 6 月 1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控

股子公司嘉兴汇能股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受让股权有利于公司提高

管理效率,发挥协同效应,有利于公司进行业务整合,能够更好地整合公司的

生产和销售渠道,最大限度地提升公司在电动工具领域的业务优势。

2015 年 6 月 1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上海

东升焊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

符合公司产业发展规划和经营方向,有利于公司加快完成产业布局,提高公司

核心竞争力,促成公司实现产业升级和转型。

2015 年 6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

资设立高端智能装备产业基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投资符合公司产业

发展规划和经营方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况,因此同意本事项的实施。

6、 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的情况。

7、 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进

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体系,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传递流

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内幕信息知

情人管理制度,未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也未发生受到监管部门查处和整改的情形。

8、 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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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己基本建立健全,能

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

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公司对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

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9、 对 2015 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对董事会编

制的 2015 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董事会编制和

审核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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