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经过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认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
二、 关于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与公司
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况之专项说明》。我们认为:
1、2015 年公司存在因销售商品产生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2015 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 752.05 万元,2015 年期末占用资
金余额 1,240.30 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有益,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的情形。除此之外,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5 年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实际提供担保金额为 9,464.45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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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69% 上述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且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有效。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
额合计 19,062.45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51%。
除上述担保事项之外,公司无其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违规担保
情况。上述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
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
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同意聘请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对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本次提出的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2015 年不分配利润的决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利润
水平、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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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提交的《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
行事前审议, 我们对该事项表示认可。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预
计的关联交易事项将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有利于开拓市场,
促进公司相关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
在公司主要业务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的可能
性。
七、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对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解决了全资子公司短期经营性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有利于公司
油气田环保业务的发展,且公司有能力控制其经营管理风险和财务风
险。本次财务资助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因此,我同意对全资子公司陕西海默油田服务有限公司提
供 1,200 万元,期限一年的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签字: 赵荣春 万红波 白东
2016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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