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阳煤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本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审议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我们已全面了解和审核《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
摘要。
2、《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3、在出具本审核意见前,未发现公司参与《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编制和审核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对《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及预计公司 2016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定价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2、在本项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本
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3、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专此。
(此页无正文,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海泉(签名) 李端生(签名) 孙水泉(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