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小建、
佟亨睿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工
作。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贵公司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16 年 3 月 24 日贵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采用现场会议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召开二○一
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 年 4 月 6 日,贵公司董事会就召开
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提示性公告。2016 年 4 月 12 日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述通知所述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于 2016
年 4 月 11-12 日如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38 名,代表股份 1,282,866,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034%,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4 名,代表股份 5,65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5%;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37 名,代表股份 78,78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397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现任监事、现任高
管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参股投资乐亭菩提岛海上风电项目的议案》,赞成
78,703,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6%;反对 76,7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4%;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78,703,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6%;反对 76,7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关联股东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2、审议《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 )》, 赞 成 1,282,810,350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57%;反对 55,8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78,724,4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2%;反对 55,8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赞成
1,282,810,35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
55,8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0 股,占本
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78,724,4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2%;反对 55,8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及决议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形成的《河北建投能
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的签章页)
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马广立律师
经办律师:刘小建律师
经办律师:佟亨睿律师
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