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一六年四月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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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
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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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股票
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事机构或者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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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事机构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
事机构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以专人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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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事机构。监事不应当
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
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可以
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审议及决议程序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八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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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九)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事机构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现场形式的,监事会办事机构根据统计的表决结
果形成会议决议。若无特殊情况,会议决议应由与会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前当场签
署。会议记录中应当记载监事未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非现场形式的,监事会办事机构在会议结束后
三日内将会议记录整理完毕并形成会议决议,并将会议记录和决议送达出席会议
的监事。监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和决议后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并在三日内
将会议记录和决议送交监事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若监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但
应将其书面意见在三日内送交监事会办事机构。
若确属监事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错误或遗漏,记录人员应作出修改,
监事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作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
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5 年以上。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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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有权适时
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及其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作为《公
司章程》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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