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股份: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方出具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3 11: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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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7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方

出具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黄山永新股份

有限公司向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573号)(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4),中国

证监会核准公司向黄山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集团”)发行

9,986,033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上述股份已于2016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毕登记手续。

一、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交易对方永佳集团对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作出承诺:

“因本次重组获得的永新股份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若本

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永新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

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永新股份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

长6个月。如前述关于本次重组取得的永新股份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中国证监

会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本次

重组完成后,上述锁定期内,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永新股份的股份因永新股份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变动增加的部分,亦将遵守上述约定。”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永

佳集团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其在

-1-

本次交易前已持有的永新股份的全部股份,如该等股份由于永新股份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照前述12个月的锁定期进行锁定。

二、交易对方关于利润补偿的承诺

交易对方永佳集团承诺:新力油墨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实现

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350.00万元、1,580.00万元和1,910.00万元,否则永佳集

团将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对公司予以补偿。

三、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交易对方永佳集团承诺:

“(1)本方及本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永新

股份及其下属控股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不会在中国境内通过投

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永新股份及其下属控股公司主营

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如本方及本方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

与永新股份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则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永新股份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

机会让渡于永新股份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

(3)本方若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给永新股份及其相关方造成

损失的,本方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等损失。

(4)上述承诺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之日起对本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方不再持有永新股份股权后,上述承诺失

效。”

2、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交易对方永佳集团承诺:

“(1)尽量避免或减少本方及本方所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

营公司与永新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交易。

(2)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永新股份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

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3)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永新股份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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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与永新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

从事任何损害永新股份及其子公司利益的行为。

(5)本方及本方的关联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

方式占用永新股份及其子公司资金,也不要求永新股份及其子公司为本方及本方

的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6)就本方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永新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

联交易,将督促永新股份履行合法决策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永新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正常商业项目

合作均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式。

(7)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永新股份造成损失,本方将向永新股份做出赔偿。

(8)上述承诺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之日起对本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方不再持有永新股份股权后,上述承诺失

效。”

四、关于新力油墨股权权属情况的承诺

交易对方永佳集团承诺:

“本公司合法持有新力油墨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

为第三方代持股份的情形;且该股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亦未被

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司法冻结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该股权亦

不存在其它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同时,本公司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该股权登

记至永新股份名下。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新力油墨股权,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置或变更。”

截至目前,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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