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详细
了解、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调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求,有利于进一
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2、公司调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
关联方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资格;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附条件
生效的认购协议,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无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调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所涉及关联交易的会议审议、表
决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合
法有效。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各项议案。
独立董事:吴越、王虹、刘志强
2016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