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具体如下: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
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
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锁条件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
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71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内按规定解锁,同意公司
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需回购的激励对象名单和其绩效考核结果进行了核查后,一致同意公司根据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已离职导致所涉及的5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20元/股。
(此页无正文,为《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培堃(签字):
杜兴强(签字):
2016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