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仁药业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以来,忠于职守,能够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并保持独立性,董事会对《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的提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名:安慧、张雁冰、耿新生
2016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