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11 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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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晨光生

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

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申报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

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

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6、激励对象赵振忠、卢颖、陈晓伟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卢庆国的近亲属,

该三名激励对象分别在公司担任生产事业部设备动力部、营养药用营销事业部业

务部、电子商务组分块负责人/负责人,成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具备合理性。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卢庆国须回避表决。除此之外,

本次激励对象中无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及配偶、直系近亲属参与。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满足《管理办法》

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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