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孚通信: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2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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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天孚通信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振亚 联系电话:0512-62938502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永伟 联系电话:0512-6293823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不适用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4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4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未发现问题

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4次

东吴证券关于天孚通信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

意见、东吴证券关于天孚通信使用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意见、东吴证券关于天孚通信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东吴证券

关于天孚通信 2015 年持续督导培训

情况的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存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8 月 20 日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发

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案例

等相关知识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不适用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介机构积极配合保荐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工作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履行承诺

决措施

1、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和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

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的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

是 不适用

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支农、欧洋承诺: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届满后,在

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的二十

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的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其不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苏州追梦人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

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公司股东朱国栋、王志弘及公司董事于守妍、

谢犁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间届满

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

的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

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其不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苏州天特、深圳乾振、杭州丰泰、重

庆麒厚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监事李恒宇、王显谋、鞠永富承诺: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间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邹支农、欧洋、朱国栋、王志弘、谢犁、于守

妍同时承诺,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

任:1、本公司/本人将在天孚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

信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公司/本人违

反前述承诺减持股票的,减持收益归天孚通信所

有,本公司/本人将在发生违反承诺减持行为后三十

日内将减持收益支付给天孚通信;逾期未支付的,

以本公司/本人在天孚通信处应取得的现金红利补偿

给天孚通信。

2、稳定股价的措施:

A、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值,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须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B、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是 不适用

股价稳定预案按照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

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顺序依次

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

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值,则触发公司回购股份程序。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

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b 公司单次用

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c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上述 b

和 c 项不能同时满足时,则以满足 c 项条件为准。

⑤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

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

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

宜。

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回购股份的决议后,公司股票

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可以终止本次股份回

购。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①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

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触发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股份程序。

③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

项:

a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

币 2,000 万元;b 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2%。

上述 a 和 b 项不能同时满足时,则以满足 b 项条件

为准。

④控股股东启动增持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

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值,控股股东可以停止本次股份增持。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①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

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触发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程序。

③有义务增持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

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 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

b 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2%。

上述 a 和 b 项不能同时满足时,则以满足 b 项条件

为准。

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增持后,公司股票若连

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停止本

次股份增持。

⑤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

责任。

⑥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需要履行

上述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义务。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

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

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

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

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

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

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的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

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

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

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3、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

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启动回

购措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

责任:(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2)公司违反前述承诺不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或不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

司法机关裁判。

控股股东天孚仁和承诺: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是 不适用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天孚通信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天孚

仁和将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

时天孚仁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在相关部门依

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

启动回购措施。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天孚仁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违反前述承诺

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天孚仁和将在天孚通信

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

述 承 诺 向天 孚 通 信 股 东 和 社会 公 众 投资 者 道 歉 ;

(2)天孚仁和违反前述承诺不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

天孚仁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或不赔偿投资者损

失的,天孚通信可暂扣以后年度应分配给天孚仁和

的现金分红,直至天孚仁和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

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天孚通

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

本人将在天孚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信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违反前述承诺不赔偿投资

者损失的,天孚通信可暂扣以后年度应分配给本人

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

4、主要股东持股意向的说明

控股股东天孚仁和作出说明:天孚仁和作为天

孚通信的控股股东,严格履行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锁定期

届满后的十二个月内,天孚仁和意向减持股份数量

累计不超过天孚通信总股本的 2%;在锁定期届满后

的二十四个月内,天孚仁和意向减持股份数量累计

不超过天孚通信总股本的 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股票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天孚仁

和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天孚

仁和在减持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在 2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朱国栋作出说明: 是 不适用

本人作为持有天孚通信的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严格

履行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股票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的十二个月内,本

人意向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的 20%;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意

向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的 40%,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

除息价格调整)。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合法方式;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并在 2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5、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天孚仁和、实际控制人邹支

农、欧洋出具书面承诺:如应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中心、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高安市社

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

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需为员工以及劳务派遣员工补

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天孚通信、高安天孚因

未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

度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的,其愿在毋需天孚通

信、高安天孚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共同承担所有相关

补缴和赔付责任。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

责任:1、天孚仁和/邹支农/欧洋将在天孚通信股东

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

诺向天孚通信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天孚

仁和违反前述承诺拒不承担天孚通信、高安天孚补

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罚

是 不适用

款或损失的,以天孚仁和在天孚通信处应取得的现

金红利补偿给天孚通信。邹支农/欧洋违反前述承诺

拒不承担天孚通信、高安天孚补缴的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罚款或损失的,天孚

通信在以后年度应分配给天孚仁和的现金分红中,

按其持有天孚仁和股权的比例,以其应承担金额为

限予以扣除。

6、关于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承诺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支农、欧洋和主要股东朱国

栋出具了《关于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承诺函》,承

诺如下:如今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因享

受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税收优惠而被国

家有关税务部门追缴企业所得税款,将共同承担公

司补缴(被追缴)的上市前各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

款及相关费用。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

任:1、邹支农/欧洋/朱国栋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公司 是 不适用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邹支农/欧洋违反

前述承诺拒不承担公司补缴(被追缴)的上市前各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相关费用的,公司在以后

年度应分配给天孚仁和的现金分红中,按其持有天

孚仁和股权的比例,以其应承担金额为限予以扣

除。朱国栋违反前述承诺拒不承担公司补缴(被追

缴)的上市前各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相关费用

的,公司在以后年度应分配给朱国栋的现金分红

中,以其应承担金额为限予以扣除。

7、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和保证本公司

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和、实际控制

人邹支农、欧洋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朱

国栋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

容如下: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

人)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天孚通信和

高安天孚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从事与天孚通信

和高安天孚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

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2、本公司(本

人)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天孚通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主要股东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

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天孚通信和高安天孚相竞

争的业务,不会直接或间接对竞争企业进行收购或

进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也不会以 是 不适用

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任何业务上的帮助。3、本

公司(本人)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

业机会与天孚通信和高安天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

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将立即通知天孚通

信和高安天孚,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天孚通信

和高安天孚。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1、天孚仁和/

邹支农/欧洋/朱国栋将在天孚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

信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天孚仁和/朱国

栋违反前述承诺给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造成损失

的,天孚仁和/朱国栋将在发生违反承诺行为后三十

日内将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遭受的损失补偿给天孚

通信;逾期未支付的,以天孚仁和/朱国栋在天孚通

信处应取得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天孚通信。邹支农/欧

洋违反前述承诺给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造成损失

的,其将在发生违反承诺行为后三十日内将天孚通

信、高安天孚遭受的损失补偿给天孚通信;逾期未

支付的,天孚通信在以后年度应分配给天孚仁和的

现金分红中,按其持有天孚仁和股权的比例,以其

应承担金额为限予以扣除。

8、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

和、实际控制人邹支农、欧洋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朱国栋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1、本公司(本人)

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天孚通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期间,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天孚通信及其全资

子公司高安天孚的资金,不得与天孚通信、高安天

孚之间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

得要求天孚通信、高安天孚向本公司(本人)及本

公司(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提供任何

形式的担保。2、本公司(本人)在被法律法规认定 是 不适用

为天孚通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期间,

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天孚通信、高安天

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

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

则,依法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天孚通信《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高安天孚的《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履行回避表决和信

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天孚通信及

其股东以及高安天孚的合法权益。违反承诺的约束

措施:1、天孚仁和/邹支农/欧洋/朱国栋将在天孚

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信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2、天孚仁和/朱国栋违反前述承诺给天孚通

信、高安天孚造成损失的,其将在发生违反承诺行

为后三十日内将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遭受的损失补

偿给天孚通信;逾期未支付的,以其在天孚通信处

应取得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天孚通信。邹支农/欧洋违

反前述承诺给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造成损失的,其

将在发生违反承诺行为后三十日内将天孚通信、高

安天孚遭受的损失补偿给天孚通信;逾期未支付

的,天孚通信在以后年度应分配给天孚仁和的现金

分红中,按其持有天孚仁和股权的比例,以其应承

担金额为限予以扣除。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不适用

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振亚 李永伟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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