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孚通信: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2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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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天孚通信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振亚 联系电话:0512-62938502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永伟 联系电话:0512-6293823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不适用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是

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4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4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是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未发现问题

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无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4次

东吴证券关于天孚通信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

意见、东吴证券关于天孚通信使用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意见、东吴证券关于天孚通信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东吴证券

关于天孚通信 2015 年持续督导培训

情况的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存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是

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8 月 20 日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发

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案例

等相关知识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不适用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介机构积极配合保荐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工作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履行承诺

决措施

1、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和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

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的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

是 不适用

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支农、欧洋承诺: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届满后,在

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的二十

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的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其不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苏州追梦人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

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公司股东朱国栋、王志弘及公司董事于守妍、

谢犁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间届满

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

的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

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其不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苏州天特、深圳乾振、杭州丰泰、重

庆麒厚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监事李恒宇、王显谋、鞠永富承诺: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间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邹支农、欧洋、朱国栋、王志弘、谢犁、于守

妍同时承诺,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

任:1、本公司/本人将在天孚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

信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公司/本人违

反前述承诺减持股票的,减持收益归天孚通信所

有,本公司/本人将在发生违反承诺减持行为后三十

日内将减持收益支付给天孚通信;逾期未支付的,

以本公司/本人在天孚通信处应取得的现金红利补偿

给天孚通信。

2、稳定股价的措施:

A、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值,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须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B、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是 不适用

股价稳定预案按照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

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顺序依次

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

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值,则触发公司回购股份程序。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

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b 公司单次用

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c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上述 b

和 c 项不能同时满足时,则以满足 c 项条件为准。

⑤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

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

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

宜。

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回购股份的决议后,公司股票

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可以终止本次股份回

购。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①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

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触发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股份程序。

③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

项:

a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

币 2,000 万元;b 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2%。

上述 a 和 b 项不能同时满足时,则以满足 b 项条件

为准。

④控股股东启动增持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

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值,控股股东可以停止本次股份增持。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①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

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触发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程序。

③有义务增持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

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 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

b 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2%。

上述 a 和 b 项不能同时满足时,则以满足 b 项条件

为准。

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增持后,公司股票若连

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停止本

次股份增持。

⑤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

责任。

⑥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需要履行

上述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义务。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

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

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

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

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

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

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的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

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

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

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3、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

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启动回

购措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

责任:(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2)公司违反前述承诺不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或不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

司法机关裁判。

控股股东天孚仁和承诺: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是 不适用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天孚通信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天孚

仁和将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

时天孚仁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在相关部门依

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

启动回购措施。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天孚仁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违反前述承诺

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天孚仁和将在天孚通信

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

述 承 诺 向天 孚 通 信 股 东 和 社会 公 众 投资 者 道 歉 ;

(2)天孚仁和违反前述承诺不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

天孚仁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或不赔偿投资者损

失的,天孚通信可暂扣以后年度应分配给天孚仁和

的现金分红,直至天孚仁和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

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天孚通

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

本人将在天孚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信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违反前述承诺不赔偿投资

者损失的,天孚通信可暂扣以后年度应分配给本人

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

4、主要股东持股意向的说明

控股股东天孚仁和作出说明:天孚仁和作为天

孚通信的控股股东,严格履行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锁定期

届满后的十二个月内,天孚仁和意向减持股份数量

累计不超过天孚通信总股本的 2%;在锁定期届满后

的二十四个月内,天孚仁和意向减持股份数量累计

不超过天孚通信总股本的 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股票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天孚仁

和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天孚

仁和在减持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在 2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朱国栋作出说明: 是 不适用

本人作为持有天孚通信的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严格

履行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股票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的十二个月内,本

人意向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的 20%;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意

向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的 40%,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

除息价格调整)。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合法方式;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并在 2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5、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天孚仁和、实际控制人邹支

农、欧洋出具书面承诺:如应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中心、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高安市社

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

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需为员工以及劳务派遣员工补

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天孚通信、高安天孚因

未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

度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的,其愿在毋需天孚通

信、高安天孚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共同承担所有相关

补缴和赔付责任。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

责任:1、天孚仁和/邹支农/欧洋将在天孚通信股东

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

诺向天孚通信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天孚

仁和违反前述承诺拒不承担天孚通信、高安天孚补

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罚

是 不适用

款或损失的,以天孚仁和在天孚通信处应取得的现

金红利补偿给天孚通信。邹支农/欧洋违反前述承诺

拒不承担天孚通信、高安天孚补缴的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罚款或损失的,天孚

通信在以后年度应分配给天孚仁和的现金分红中,

按其持有天孚仁和股权的比例,以其应承担金额为

限予以扣除。

6、关于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承诺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支农、欧洋和主要股东朱国

栋出具了《关于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承诺函》,承

诺如下:如今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因享

受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税收优惠而被国

家有关税务部门追缴企业所得税款,将共同承担公

司补缴(被追缴)的上市前各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

款及相关费用。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

任:1、邹支农/欧洋/朱国栋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公司 是 不适用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邹支农/欧洋违反

前述承诺拒不承担公司补缴(被追缴)的上市前各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相关费用的,公司在以后

年度应分配给天孚仁和的现金分红中,按其持有天

孚仁和股权的比例,以其应承担金额为限予以扣

除。朱国栋违反前述承诺拒不承担公司补缴(被追

缴)的上市前各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相关费用

的,公司在以后年度应分配给朱国栋的现金分红

中,以其应承担金额为限予以扣除。

7、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和保证本公司

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和、实际控制

人邹支农、欧洋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朱

国栋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

容如下: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

人)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天孚通信和

高安天孚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从事与天孚通信

和高安天孚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

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2、本公司(本

人)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天孚通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主要股东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

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天孚通信和高安天孚相竞

争的业务,不会直接或间接对竞争企业进行收购或

进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也不会以 是 不适用

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任何业务上的帮助。3、本

公司(本人)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

业机会与天孚通信和高安天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

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将立即通知天孚通

信和高安天孚,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天孚通信

和高安天孚。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1、天孚仁和/

邹支农/欧洋/朱国栋将在天孚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

信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天孚仁和/朱国

栋违反前述承诺给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造成损失

的,天孚仁和/朱国栋将在发生违反承诺行为后三十

日内将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遭受的损失补偿给天孚

通信;逾期未支付的,以天孚仁和/朱国栋在天孚通

信处应取得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天孚通信。邹支农/欧

洋违反前述承诺给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造成损失

的,其将在发生违反承诺行为后三十日内将天孚通

信、高安天孚遭受的损失补偿给天孚通信;逾期未

支付的,天孚通信在以后年度应分配给天孚仁和的

现金分红中,按其持有天孚仁和股权的比例,以其

应承担金额为限予以扣除。

8、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

和、实际控制人邹支农、欧洋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朱国栋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1、本公司(本人)

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天孚通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期间,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天孚通信及其全资

子公司高安天孚的资金,不得与天孚通信、高安天

孚之间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

得要求天孚通信、高安天孚向本公司(本人)及本

公司(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提供任何

形式的担保。2、本公司(本人)在被法律法规认定 是 不适用

为天孚通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期间,

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天孚通信、高安天

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

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

则,依法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天孚通信《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高安天孚的《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履行回避表决和信

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天孚通信及

其股东以及高安天孚的合法权益。违反承诺的约束

措施:1、天孚仁和/邹支农/欧洋/朱国栋将在天孚

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信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2、天孚仁和/朱国栋违反前述承诺给天孚通

信、高安天孚造成损失的,其将在发生违反承诺行

为后三十日内将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遭受的损失补

偿给天孚通信;逾期未支付的,以其在天孚通信处

应取得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天孚通信。邹支农/欧洋违

反前述承诺给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造成损失的,其

将在发生违反承诺行为后三十日内将天孚通信、高

安天孚遭受的损失补偿给天孚通信;逾期未支付

的,天孚通信在以后年度应分配给天孚仁和的现金

分红中,按其持有天孚仁和股权的比例,以其应承

担金额为限予以扣除。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不适用

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振亚 李永伟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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