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 年)
为建立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
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
章程的要求,特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年)》(以下简称“《规
划》”)。《规划》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待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规划》的原则
董事会制订《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
款的规定,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股东的意愿,以可持续发展和
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及履行《规划》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三年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状况以及股东、独立董事、监
事会的意见,对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和必要的调整,确定对应时段
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通过电话、网络媒体或当面沟通的方式广泛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对公司分配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考量公司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
见,合理制定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依照《公司章程》、《规划》要求,结合
公司年度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后续年度资金需求、股东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制定合理的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应接受股东、独立董
事、监事会对分配方案制定及实施的监督。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未来三年(2016~2018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计划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公司应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
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如果公司会计年度盈利,在审计机构对当年年度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保证公司资金需求维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且无弥
补亏损、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应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但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同意不按前述比例进行分配的情形除外。公司在特
殊情况下无法按上述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增长快速,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比例及公
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提议采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派发现金、股票股利的比例应满足以下要求:若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若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若公司发展阶
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固定资产投资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经审
计净资产的10%。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