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向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含子公司)2016 年度拟为临汾市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山西沁水国
新煤层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经核实,被担保对象的主体资
格、资信状况以及对本次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审议的关联担保事项是
企业和银行、企业和企业之间债权保证的需要,同时,公司向该等公司提供担保
以其提供反担保为先决条件;审议的关联担保事项符合企业经营实际,可为被担
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筹资保障,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满足市场竞争需要,
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
效。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丁宝山 潘一欢 高慧 张康宁
2016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