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豁免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豁免山西省国新
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事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能源集团”)作为公司
控股股东,在 2013 年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出具了《关于进一步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待山西国新正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新
正泰”)的项目建成投产后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国新正泰股权经山西省国资委批
准后转让给公司或转让给其他无关联第三方,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上市公司
有优先购买权。
1、鉴于目前山西焦煤行业形势持续低迷,国新正泰受上游行业影响,达不
到预期产能,运营业绩不甚理想,如现阶段履行承诺事项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我们同意公司豁免控股股东部分承诺。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次豁免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豁免控股股东承诺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丁宝山 潘一欢 高慧 张康宁
2016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