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电子: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4-12 01:52:5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四创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李结华两名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 14:00 如期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陈信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1 日 上午 9:15—9:25,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1

日 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

代表股份 54,216,1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66%。股东代理人

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2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6,560,0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9%。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2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 60,776,20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4.45%。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批准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批准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批准了《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审议批准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批准了《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7 )审议通 过了《 关于预计 2016 年 度日常关 联交易 的议

案》。

股东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由于与该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股东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由于与该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9)审议批准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

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四创电子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