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四创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李结华两名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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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 14:00 如期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陈信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1 日 上午 9:15—9:25,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1
日 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
代表股份 54,216,1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66%。股东代理人
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2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6,560,0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9%。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2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 60,776,20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4.45%。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批准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批准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批准了《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审议批准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批准了《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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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审议通 过了《 关于预计 2016 年 度日常关 联交易 的议
案》。
股东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由于与该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股东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由于与该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9)审议批准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
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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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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