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 新亿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6—042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深中法
商初字第 179 号民事裁定书,上述文件由管理人转寄,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11 年 5 月 31 日,原告许烈雄与被告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亿元整,约定借款
期限 60 天,从发放借款之日起计算借款期限。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ST 新亿)及其他六家公司为被告出具了《保证
担保书》,就该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因被告深圳市中
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部分借款归还逾期,原告就该事项向广东省汕头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后续审理过程中,此案管辖权转移
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 2015 年 3 月 20 披露的《贵
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 新亿)关于涉及诉讼事
项的公告》(2015-018)。
二、诉讼事项裁定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 年 3 月 10 日裁定:
原告许烈雄诉被告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中
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成城发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被告
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被告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的过程中,原告许烈雄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技实业( 集团 )
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
限公司、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许烈雄申
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定,准许自然人许烈雄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技实业( 集团 )有限公
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 2014 年度就该诉讼事项计提预计损失 97,254,158.90 元,
详见《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 新亿)2014 年
年度报告》。2015 年 11 月 7 日,经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司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在债权申报期间,许烈雄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后又撤回申报,因此该笔债权不属于本次重整确认的债权,截至本公
告日,*ST 新亿未对其进行债务清偿。此案撤诉预计将对公司 2015
年年度财务报告产生积极影响,因相关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具体情
况以公司即将披露的《2015 年年度报告》为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初字第179号民
事裁定书;
2、《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新亿)关于
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5-018)
3、《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新亿)2014
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