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正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4-12 11: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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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

阅了会议资料,并根据相关规定经讨论后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对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基于公司长远发展

的需要和目前资金的实际需求制定,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又兼顾了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有利于投资者取得合理投资回报,也有

利于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现金分红比

例符合《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情况及评价

报告进行审慎审核,认为:2015 年度,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并依据相关的内控制度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进行内部监督

跟踪,形成了合理有效的内控体系,确保了公司、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在内控

体系下健康、稳定运行。

公司出具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全面、客观、真实、

准确地反映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

1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对公司《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期

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并经对其从业

资质进行审核,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执业资格,能够满足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我们同意续聘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谢晓燕 周红梅 王勇

2016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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