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
阅了会议资料,并根据相关规定经讨论后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对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基于公司长远发展
的需要和目前资金的实际需求制定,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又兼顾了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有利于投资者取得合理投资回报,也有
利于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现金分红比
例符合《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情况及评价
报告进行审慎审核,认为:2015 年度,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并依据相关的内控制度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进行内部监督
跟踪,形成了合理有效的内控体系,确保了公司、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在内控
体系下健康、稳定运行。
公司出具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全面、客观、真实、
准确地反映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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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对公司《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期
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并经对其从业
资质进行审核,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执业资格,能够满足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我们同意续聘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谢晓燕 周红梅 王勇
2016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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