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决策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
予的各项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1 名职工代表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制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检查和监督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签署监事会文件;
(六)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
第九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检查公司的财务;
(四)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不能代替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也不能代表公
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监事在履行职权时,应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
利益不受侵害,监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
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会主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
定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
表决,但在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没有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以前三天,由监事会主席将会议时间、地点、会
议期限、事由、议题、表决事项、发出通知的日期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全体监
事及列席人员。
属紧急、临时召开的会议,通知时限可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过程中,如果有监事提出临时动议,需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提
交会议审议。监事会议事应遵循友好协商、积极慎重的原则,对重要议题应采取研讨的方式,
形成决议应采取表决的方式。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
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
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出席、缺席和列席人员及会议议程等情况,并对会议过程中
的监事发言要点记录在案,同时对未决事项作出说明,如有表决应注明详细的表决结果。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
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
事或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签到薄、表决票、会议记录、
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监事会和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并报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实施。
本规则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对监事会工作做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