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拓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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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运作,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劲拓自

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在下列权限内,审议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第十四款列明的交易,即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在连续 12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在连续 12 个月内

单笔或累计金额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审议除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审议公司单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金额多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借款;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事项,

或公司股东大会有效授权董事会审议之事宜。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上述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借款等事项时,需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上述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通过。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法》、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须由

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下设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为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筹备、文件准备和记录,

董事会的对外联络,有关文件、档案的管理,以及信息收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由董事会任命。

第四章 董事长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应于事后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贷款、资产抵押等事项;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监事可列席

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

由董事会秘书处充分征求各董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

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案,是指由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向董事会秘书

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临时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临时会议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

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

者补充。

董事长认为必要的,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

方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专人送

出、传真、邮寄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通知全体

董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全体参会董事在董事会决议

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五)会议提案;

(六)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七)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八)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财务负责人、副

总经理可根据会议议案的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并及时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及时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第六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提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

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

可以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与会董事决策参考。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达、邮寄

或者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会议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

上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

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

况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

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记录人也应在会议记录或决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董事的奖惩

第四十五条 董事在任期内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经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给予奖励。奖励可采用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红股奖励、其他奖

励等形式。

第四十六条 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若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一经查

证,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予以罢免。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董事会和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

持。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

效,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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