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霸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4-12 11: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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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

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沟通、编制及披露

等方面的职责及积极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

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7]23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五号——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前述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整体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汇报与沟通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年度报告

相关的要求。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天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进展、公司规范运

作与内控建设等重大事项,独立董事应尽量安排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

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就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

确认。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

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进行沟通,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

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

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召开董事会审议年

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

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

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

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及正式披露前,应注意买卖公司

股票的窗口期间,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独立董事应主动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泄露公司年报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防止泄露内

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

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章 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用(含续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聘用程序是否合规,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

计师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进行核查。拟聘用(含续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由

至少二分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独立董事需出具独立

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是否正当,解聘程序是否合规,

是否已经与原会计师事务所充分沟通,并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

担保情况、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现金分红比例较低、非标准无保

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出现重大风

险事项的,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并在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

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

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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