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及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及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内容进行了审阅和核查,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
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
本约定的、短期(一年以内)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是在考虑到前次审议批
准的使用募集资金、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期限已经或即将到期,结合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及自有资金使用的季节性需求变化、便于日常临时性存入与
支取等因素,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及日常运营,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进行的,投资风险性较小,通过现金管理能有效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
现金管理收益,公司已经建立了风险控制措施,保证资金使用安全,不会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
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一年以内)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至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实际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出具的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 2016-2017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公司有充足的资金,保证公司健康平稳运营,公司拟向银行申请
2016-2017 年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8,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限为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至 2016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前。同时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卢凤仙女士为促进公司快速发展、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充足,
拟在公司向银行申请上述授信范围内融资时对公司给予无条件担保,公司不对其
提供反担保措施。我们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无条件担保,有利于公司建立稳定的银行贷款渠道及方式,获取生产经
营必要的经营资金,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 18,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条件担保,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能够严格按照各项规定和管理要求,考核和发放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公司所处同行业、同地区、
同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计划有利于
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热
情,促进公司稳定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
薪酬计划,并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执业资格,审计力量较强,执
业规范,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专业审计服务。该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
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公司续聘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审计内容包括公司
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聘期自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审计费用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我们事先已经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核,
审核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审核意见》,本次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
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
性资金)的情况,也没有其他变相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及其子公司以及公司持股比例低于 50%的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对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担保的情形。截止 2015 年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零。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
险。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