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峰集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4-1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尖峰集团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投

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投资和对外投资。内部投资是

指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重

大技改和更新项目、新产品开发等投资;对外投资指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通过投资收益分配来增加盈利,或者为谋求其他利益,将货币资金、实

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行为,其行为表现为投

资兴办经济实体、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委托贷款、购买股票或债券、或以合作、

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本制

度主要涵盖对外投资管理的相关内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集团公司投资部为集团公司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的投资

业务。

第五条 投资部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

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 公司应确保办理投资业务的以下岗位进行分离,不得一人兼任两个

岗位:

1、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2、决策与执行、记录与保管;

3、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岗位相互分离。

尖峰集团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三章 对外投资方向及规范

第七条 公司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企业发展要求。

第八条 不得以国家规定和公司明确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财产进行长期投

资。

第九条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必须由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

价值重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计价基础,确认投资价值。

第十条 对外投资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投资和被投资主体、投资方式、

投资金额及比例、利润分配方式等。

第十一条 公司向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财务、资产、外

汇、海关、税收等管理规定,必须明确境外资产权属关系,不得以个人名义办理

境外投资,境外的股权投资必须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不论投资额大小,一

律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章 对外投资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批权

限,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重大的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应权限

报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节 子公司对外投资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集团下属子公司提出的项目由项目提出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

投资部审核,投资部经理出具书面的初审意见,并参照第十六条的审批流程进行

审批。

第十五条 集团投资部应对集团下属子公司提出的所有投资项目进行初审。

在初审过程中,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调控政策,是否符合企业

主业发展方向和投资的总体要求,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2、拟订的投资方案是否可行,主要的风险是否可控,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

范措施。

3、集团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和项目监管能力。

尖峰集团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4、拟投资项目的预计经营目标、收益目标等是否能够实现,公司的投资利

益能否确保,所投入的资金能否按时收回。

只有初审通过的投资项目,才能提交上一级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所有对外投资均需上报集团公司投资部审

核后按集团公司章程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因发展战略需要,在原投资基础上追加投资的或投资方

案发生变化,需严格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对所属子公司投资项目进行

审批时,应当采取总额控制等措施,防止所属子公司分拆投资项目、逃避更为严

格的授权审批的行为。

第二节 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提出的项目由投资部编制项目建议书,经投资部经理审

核出具意见后,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审核,并经集团公司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后,参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相关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编制投资项目建议书时应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

析与论证,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关注被投资企业

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的能力、资信等情况。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当根据

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二十条 如涉及重大投资或超出投资部职业胜任能力的,投资部应当由相

关部门、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

等做出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投资部应当制定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

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投资执行控制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业务需要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遵循《合同法》及集团公

司的相关规定。

尖峰集团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投资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

资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定期组织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

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应当对派驻被投资企业的有关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

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投资收益进行及时正确

核算。

对于被投资单位以股票形式发放的股利,应及时更新账面股份数量。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应当加强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与保管。未经授权

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投资管理部门和人员清

点核对有关权益证书。

被投资企业股权结构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取得被投资企业的相关文件,及时

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反映股权变更对本企业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集团投资部应设置投资备查登记簿,记载被投资单位基本情

况、动态信息、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历年与

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发放股票股利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集团投资部应当会同被投资公司财务部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

投资企业核对有关投资账目,保证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归口管

理,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投资处置控制

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及核销

根据对外投资审批权限要求,达到必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权限标

准的投资收回、转让、核销,必须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1、投资收回

(1)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尖峰集团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②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③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④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2)由财务部、投资部提出处理意见,出具相应报告,必要时聘请专业机

构对投资标的进行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

(3)由投资部负责收集投资处置评估报告、处理意见、审计报告、法律文

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审批;

(4)短期的金融投资(如资金委贷)到期安全收回本息,项目资料及时归

档。如遇法律诉讼,由公司管理层决定并按法律程序办理,相关部门及时了解进

展情况,处理结束后项目资料归档;

2、投资转让

(1)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①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②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③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④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2)由财务部、投资部提出处理意见,出具相应报告,必要时聘请专业机

构对投资标的进行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或进行公开招标拍卖转让;

(3)由投资部负责收集投资处置评估报告、处理意见、审计报告、法律文

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审批;

3、投资核销

进行投资核销时,由投资部负责取得并整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明文件,与处

理意见一起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按照《会计核算制度》相关规定处

理。

4、审批投资处置的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权限相同。

5、投资部及时将审批处置后的材料交送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防止公司资

产的流失。

尖峰集团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投资部应当认真审核与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

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所有对外投资的处置均需上报集团公司

投资部审核后按集团公司章程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完成后,集团下属子公司应于项目完成后 20 日

内将本项目的情况报送投资部,并抄送公司管理层。

第三十四条 集团投资部、集团财务部和审计室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效果进行不定期调查和评价。

第三十五条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对外投资项目效益良好的项目负责人、派

出董事和监事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背上述审批程序的人员,公司要追究有关

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对于造成损失的,决策者个人要承担部

分责任;对有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投资过程中贿赂舞弊、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决策失误,造成损

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本公司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 投资后评估

第三十七条 项目出资公司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后续跟踪评价管理制度;对公

司的重要投资项目和集团下属子公司投额超过 500 万元的投资项目,由投资部和

审计室有重点地开展后续跟踪评价工作,根据签订的项目责任制进行投资奖励和

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

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尖峰集团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组织编制并解释,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

效。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尖峰集团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