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威新材: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有关内容的补充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1 20: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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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16-033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有关内容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已于 2016 年 4 月 9 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由于工作疏漏致使“第十节 财

务报告”之“审计报告正文”部份披露不完整,现补充如下:

一、原披露内容: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德威”或“公司”)前身系

苏州德威实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 1995 年 12 月 18 日经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

管理局批准设立。2001 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复(2001)45 号《省政府关

于同意苏州德威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

准,公司更名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594

号文《关于核准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批准,

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 2,000 万股。2012 年 6 月 1 日,公司正式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13 年 6 月公司按原总股本 80,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总股本由 80,000,000 股增加至 160,000,000 股。

2014 年 6 月公司按原总股本 160,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总股本由 160,000,000 股增加至 320,000,000 股。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000000023411。所属行业为橡胶和塑

料制品业。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000 万元。

公司注册地为江苏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总部办公地址为江苏太仓

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聚氯乙烯塑胶材料、汽车家用特种改性塑料、绿色环保

包装材料、聚乙烯、聚丙烯塑胶材料、工程塑料开发、研制、生产、销售,化工

原料(危险品除外)、电线、电缆及配套附件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

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

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实行“单一主业下的多领域发展”整体发展战略,专注于线缆用高分子

材料的研制、生产、销售,为电力(火力、风力、核电)、汽车、船舶、铁路、

家电、通信、建筑等多行业提供线缆用高分子材料。

公司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制度,设置的组织架构中主要有

总经理、生产部、技术部、质量部、研发中心、物料部、物流部、动力部、市场

部、财务部、内审部、人事行政部。

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7 日批准报出。

二、现补充如下: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财

务报表,包括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5 年度的合并及

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

表附注。

一、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

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

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

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

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

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

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

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

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

础。

三、 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公允反映了贵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5 年度的

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朱育勤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恺

中国上海 二 O 一六年四月七日

以上补充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除对上述内容进行补充外,原

披露的《2015 年年度报告》 全文中其他内容均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

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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