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来源:深交所 2016-04-12 02: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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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称: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雷曼股份 股票代码:300162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交易对方 住所及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农园路香榭里花园 7 栋首层、

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3030 号福田体育公园文

化体育产业总部大厦 8 楼

深圳市高清数字电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农园路香榭里花园 6 栋 202A 室

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 住所及通讯地址

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待定) 待定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一六年四月

1-1-1

公司声明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

明确之前,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转让其在本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

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承诺其将及时向本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并保证

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

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

其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重组尚需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和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重组相关

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重

组行为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2

交易对方承诺

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承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

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本公司保证将及时向雷曼股份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雷曼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公司声明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的、原

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

系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

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

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雷曼股份董事会,由

雷曼股份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

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雷曼股份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基本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雷曼股份董事会未向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基本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

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5、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1-1-3

中介机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

问题与解答》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承

诺:

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东华商律师

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京都中新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 “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华视传媒

及高清投公司合计持有的华视新文化公司 100%的股权,其中约 50%的对价以发

行股份的方式支付,约 50%的对价以现金方式支付。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

价、交易税费、中介机构费用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

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100%,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持有华视新文化

100%的股权。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78,082.42 万元,经交易

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为 78,000.00 万元,其中约 50%的对价以发行股份的

方式支付,约 50%的对价以现金方式支付。

本次购买资产中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票的数量应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发行数量=标的资产总交易对价×50%×该发行对象在标的资产中的股权比例

÷发行价格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

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因舍去小数部分导致的对价差额由上市公司在现金支付对价

中补足。

本次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发行股份价格不低于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为 18.80 元/股。

按照 18.80 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本次交易具体的股份和现金对价安排如下

表所示:

1-1-5

持有标的资 交易对价 现金支付金额 股份支付数量

标的资产 交易对方

产股权比例 (万元) (万元) (股)

华视新文化 华视传媒 90.00% 70,200.00 35,100.0014 18,670,212.00

100%股权 高清投公司 10.00% 7,800.00 3,900.0002 2,074,468.00

合计 100.00% 78,000.00 39,000.0016 20,744,680.00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另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各方将按照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发行股

份数量和交易现金对价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不超过 60,000.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其中约 39,000.00 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约 3,000.00 万元用于

支付本次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剩余约 18,000.00 万元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

动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

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如果本次交易最终募集配套资金不能成功实施,则上市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支付本

次交易现金对价及相关交易税费、中介机构费用。

二、交易标的评估值及交易作价

根据京都中新出具的京都中新评报字(2016)第 0026 号资产评估报告,本

次交易标的资产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按照收益法评估的评估结

果为 78,082.42 万元。根据经审计的华视新文化模拟财务报表,其溢价情况如下

表所示:

单位:万元

收益法

账面价值

评估结果 增值率

4,026.08 78,082.42 1,839.42%

1-1-6

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为

78,000.00 万元。

三、本次发行股份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发行包括:(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雷曼股份拟向华

视新文化全体股东发行股份支付约 50%交易对价;(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雷曼股份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 60,000.00

万元的配套资金。

(一)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雷曼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为 18.80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

交易总量

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

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

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交易上市

公司发行股份可选择的市场参考价具体情况如下:

定价区间 均价(元/股) 均价的 9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20.88 18.80

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 20.40 18.37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 21.44 19.31

以上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

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其中,上市公司于 2015 年 5 月实施 2014 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以上市公司总股本 134,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1-1-7

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共计转增 201,000,000 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5 月 27 日,

除权出息日为 2015 年 5 月 28 日。上述计算过程中,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则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做相应的调整,然后进行计算。

根据测算可见,根据不同定价区间计算的市场参考价总体差异不大,为保证

本次重组顺利进行,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拟

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选取的市场参考价为公司审议本次重组董事会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均价,即 20.88 元/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确定为 18.8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符合《重组办法》相

关规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另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各方将按照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

整。

2、配套募集资金的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根据《发行办法》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该等股份

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询价:

① 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② 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

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批文后,根据询价

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在发行期首日至发行前的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

(二)发行数量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

1-1-8

本次购买资产向各发行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应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发行数量=标的资产的价格×50%×该发行对象在标的资产中的股权比例÷发

行价格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

舍去小数取整数,因舍去小数部分导致的对价差额由上市公司在现金支付对价中补

足。

按照协商确定的 18.80 元/股的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价格,本次购买资产中向发行

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具体如下表所示:

华视新文化 持有华视新文化 发行股份对应 上市公司

序号

股东 股权比例 股权价值(元) 支付股份对价(股)

1 华视传媒 90.00% 350,999,985.60 18,670,212.00

2 高清投公司 10.00% 38,999,998.40 2,074,468.00

合计 100.00% 389,999,984.00 20,744,680.00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最终发行数量将以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

为依据,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数量为准。

若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雷曼股份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变动事项,则本次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2、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0.00 万元,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

过 5 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行,具体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上市公司股票在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至发行前的期间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数量也将根据本次

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四、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股份的锁定期

1-1-9

根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及交易对方承诺,华视传媒及高清投公司承诺在

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或本次交易实施完

毕后履行完毕业绩承诺义务前(以二者孰晚为准)不得转让。股份发行结束后,

华视传媒和高清投公司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份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

份亦遵守前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

若交易对方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

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及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

整。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涉股份的锁定期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发行股份锁定期安排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

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配套资金认购对象取得的定增股份,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份等原因增

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前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

五、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华视传媒及高清投

公司合计持有的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 2015 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及标的公司经审计模拟财务报表,本

次交易相关指标占交易前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的比例计算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标的资产 上市公司 占比

资产总额 78,000.00 123,724.41 63.04%

1-1-10

项目 标的资产 上市公司 占比

资产净额 78,000.00 108,784.58 71.70%

营业收入 23,352.39 38,079.07 61.33%

注:1、根据《重组办法》规定,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指标按照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与购买资产

交易金额孰高值确定为 78,000.00 万元;2、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业务注入,模拟财务报表财务数据反映

注入资产业务实际经营情况,故以上标的资产营业收入选取假设标的公司完成业务注入后经审计的模拟财

务报表数据。

综上,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高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根据

《重组办法》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并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方可实施。

六、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漫铁先生、王丽珊女士、李跃

宗先生、李琛女士,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合计 60.04%的股份。在不考虑配

套融资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保持不变,其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 56.68%股份。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重组交易并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借壳上市。关于本

次交易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请参见本报告书“第六章 发行股份情况 六、

本次发行股份前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化”。

七、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在不考虑配套融资情况下,拟向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交易对方华视传媒和高清投公司分别发行 18,670,212 股和 2,074,468 股股份,

占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总额比例分别为 5.04%和 0.56%。高清投公司为

华视传媒全资子公司,即本次交易后华视传媒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60%的

股份。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对方华视传媒在本次交易

后成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1-1-11

八、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华视传媒及高清投公司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对方承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华视新文化 2016 年度、

2017 年度、2018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分别不低于 6,000 万元,8,000 万元和 10,000 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由雷曼股份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

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与雷曼股份的年度审计报告同日出具),分别对标的公司

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额进行审计确认。

(1)业绩承诺期内,如华视新文化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

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应对雷曼股份进行补偿。交易对方内

部各自应承担的补偿金额按其各自转让标的资产的股权比例确定。交易对方应先

以股份补偿方式补偿雷曼股份,股份补偿按逐年计算、由雷曼股份逐年回购应补

偿股份并注销的原则执行,股份补偿方式不足以补偿雷曼股份的,交易对方应以

现金方式补足。

(2)雷曼股份于业绩承诺期各年度标的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的 30 日内

确认并通知交易对方当年是否需要进行业绩补偿以及需要补偿的金额,交易对方

应在接到雷曼股份通知后 30 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3)业绩承诺期内交易对方发生补偿义务的,交易对方应首先以持有的雷

曼股份股份进行补偿:

① 股份补偿的计算方式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

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

×标的资产总对价÷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

② 如雷曼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

整为: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③ 如雷曼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现金分配的部分应相应返还

至雷曼股份指定账户内。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按照上

1-1-12

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

④ 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小于或等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

股份不冲回。

⑤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雷曼股份以 1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若雷曼股份

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

人同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交易对方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将该

等股份按照该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雷曼股份其他股东各自所持上市

公司股份占雷曼股份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赠送给雷曼股份其

他股东。

(4)在业绩承诺期内,若交易对方截至当年剩余的雷曼股份股份数不足以

用于补偿的,则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为交易对方剩余的雷曼股份股份数,当年应

补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进行补偿。

① 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

计承诺净利润数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额)÷补偿期限内的承诺净利

润总额×标的股权交易对价-交易对方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

价格。

② 各年计算的应补偿现金数小于或等于 0 时,按 0 计算,即已补偿的金额

不冲回。

(5)在业绩承诺期最后年度标的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由雷曼

股份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对

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雷曼股份于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后 30 日内确认并通知交易对方是

否需要进行资产减值补偿及需要补偿的金额,交易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

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

现金金额),则交易对方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

-在业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

1-1-13

交易对方应首先以股份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期末减值额与已补偿金额之间

的差额部分。

① 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股份数=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②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

调整为:按前项所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③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则现金分配的部分应返还至

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内。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按照上述

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

④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若上市公司

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

人同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交易对方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将该

等股份按照该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各自所持上市

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赠送给雷曼股份其

他股东。

如交易对方剩余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不足以补偿的,则应补偿的股份数为交易

对方剩余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应补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补偿。应

补偿的现金数=应补偿金额-交易对方剩余的上市公司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

(6)在任何情况下,因标的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及因实际净利润数不足

承诺净利润数而发生的补偿数额之和不得超过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现

金及股份对价总额。

九、超额业绩奖励安排

为鼓励标的公司主要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员工在未来年度继续推进标的公

司业务发展,为企业持续稳定地创造价值,本次交易双方特就标的公司在业绩承

诺期内作出超额业绩奖励安排,约定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累计

数高于承诺净利润累计数据,将对届时在职的标的公司主要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

人员实施超额业绩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 100%,且不超过本

1-1-14

次交易作价的 20%。具体如下:

1、上市公司超额业绩奖励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实施完成后,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

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累计数额高于承诺净利润累计数额,且标的公司于本次交易

业绩承诺期届满一年后,标的公司对上一年度期末的应收账款(按账面原值计算)

收回比例高于 90%,则超额部分的 50%可用于奖励标的公司届时在职的主要管

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应支付的超额盈利奖励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支付的超

额盈利奖励金额=(实际净利润累计数额-承诺净利润累计数额)×50%。如根据

上述公式计算应支付的超额盈利奖励金额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的 20%,则

应支付的超额盈利奖励等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的 20%。

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届满一年后且标的公司对上一年度期末的应收账款

收回比例高于 90%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45 日内,标的公司董事会应确定奖励

方案,经上市公司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由标的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

分别支付给前述人员。

2、交易对方股票超额收益进行核心员工激励的安排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及其补充承诺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事宜实施完成后,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累计数额高于

承诺净利润累计数额且标的公司于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届满一年后标的公司对

上一年度期末的应收账款(按账面原值计算)收回比例高于 90%,则交易对方将

本次交易获得股票增值收益部分的 25%用于奖励标的公司届时在职的主要管理

团队及核心技术团队人员,计算方式如下:奖励金额=交易对方本次交易获得的

股份*(交易对方董事会审议该奖励事宜当日股票价格-本次雷曼股份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股票发行价格)*25%,如该奖励数额加上雷曼股份在《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超额业绩奖励金额之和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 100%或

交易作价的 20%,则以三者孰低者为准。其中,交易对方董事会审议该奖励事宜

当日股票价格应考虑本次雷曼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交易对

方董事会审议该奖励事宜当日期间,雷曼股份因送红股、转增股份、派息等原因

对雷曼股份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的影响。

1-1-15

十、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上市公司目前实施高科技 LED 与体育产业共同发展的双主业战略,一方面

在 LED 行业品牌与渠道争夺愈演愈烈,行业竞争环境逐步加剧的情况下,公司

继续优化和整合 LED 业务,加强品牌建设,并通过与资本运作结合的方式进一

步提升公司在 LED 行业竞争力,如 2015 年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

购拓享科技 100%股权的交易已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顺利实施完毕;另一方

面,公司同时积极加大体育传媒资源的开发营销力度,促进体育产业收入增长,

其中,公司 2015 年全年共实现体育商务广告营运收入 3,812.12 万元,相比上一

年度增长 120.46%,经济效益已逐步显现。

本次交易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

本次交易前,华视传媒已将旗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整体注入华视新文化公

司,即华视新文化主营业务为在全国范围内向广告主客户提供地铁电视媒体广告

服务。本次重组完成后,华视新文化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可利

用现有体育主业中的 LED 广告媒体资源与地铁电视媒体资源在销售渠道、管理

经验、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协同,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体育主业战略的实施,同时,

依托地铁电视媒体,将体育媒体资源有效延伸,使得体育与地铁传媒业务经济效

益的整体有效提升。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 349,787,153 股。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上

市公司本次将发行 20,744,680 股普通股用于购买标的资产。由于本次交易募集配

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尚未确定,尚无法计算募集配套资金对应发行股份数

量以及发行后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以下仅计算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上市公司

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1-1-16

本次交易之前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原上市公司股东:

李漫铁 95,876,300.00 27.41% 95,876,300.00 25.88%

王丽珊 47,368,000.00 13.54% 47,368,000.00 12.78%

杰得投资 46,275,000.00 13.23% 46,275,000.00 12.49%

李琛 9,352,750.00 2.67% 9,352,750.00 2.52%

李跃宗 5,612,000.00 1.60% 5,612,000.00 1.51%

希旭投资 5,532,500.00 1.58% 5,532,500.00 1.49%

其他股东 139,770,603.00 39.96% 139,770,603.00 37.72%

小计 349,787,153.00 100.00% 349,787,153.00 94.40%

资产购买交易对方:

华视传媒 - - 18,670,212.00 5.04%

高清投公司 - - 2,074,468.00 0.56%

小计 - - 20,744,680.00 5.60%

合计 349,787,153.00 100.00% 370,531,833.00 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李漫铁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由 60.04%下降至

56.68%,雷曼股份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仍为李漫铁、王丽珊、李

跃宗和李琛。原华视新文化股东华视传媒和高清投公司本次交易后将分别持有上

市公司 5.04%和 0.56%的股份,高清投公司为华视传媒全资子公司,即华视传媒

本次交易后将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合计 5.60%的股份。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经审阅的雷曼股份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

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交易完成后 交易前 交易前后比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变动金额 变动率

流动资产 76,182.27 36.43% 65,498.68 52.94% 10,683.58 16.31%

非流动资产 132,949.06 63.57% 58,225.72 47.06% 74,723.34 128.33%

总资产 209,131.33 100.00% 123,724.41 100.00% 85,406.92 69.03%

流动负债 60,262.23 98.20% 13,833.61 92.60% 46,428.63 335.62%

非流动负债 1,106.22 1.80% 1,106.22 7.40% 0.00 0.00%

总负债 61,368.45 100.00% 14,939.82 100.00% 46,428.63 310.77%

所有者权益合计 147,762.88 100.00% 108,784.58 100.00% 38,978.29 35.83%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

145,502.39 98.47% 106,524.09 97.92% 38,978.29 36.59%

有者权益

1-1-17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交易完成后 交易前 交易前后变动率

股本总额 37,053 34,979 5.93%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每股净 3.93 3.05 28.94%

资产(元/股)

资产负债率(%) 29.34% 12.08% 143.02%

流动比率(倍) 1.26 4.73 -73.30%

速动比率(倍) 1.10 4.02 -72.63%

十一、本次重组已履行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实施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1、2015 年 11 月 7 日,上市公司发布《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提示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2016 年 2 月 15 日,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华视传媒、高清投公司做出董事

会及股东会决议、协议控制华视传媒的美国上市公司 VisionChina Media Inc.作出

董事会决议,同意本次重组方案。

3、2016 年 2 月 15 日,雷曼股份与交易对方华视传媒和高清投公司签署《购

买资产框架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4、2016 年 2 月 15 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相关议案。

5、2016 年 4 月 8 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议

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6、2016 年 4 月 8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华视传媒、高清投公司签署了《购

买资产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根据美国 SIMPSON THACHER & BARTLETT(以下简称为“盛信律师事务

所”)出具的《备忘录》“本次交易不需要经过美国证管会的批准”,同时经盛信

律师事务所与开曼律师查询,本次交易依 VisionChina Media Inc.的章程规定,本

交易如果已经有了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不需再经过公司股东会的批准通过,综上,

1-1-18

依据盛信律师事务所之《备忘录》,本次交易已经有协议控制华视传媒的美国上

市公司 VisionChina Media Inc.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审批及授权合法有

效。

(二)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授权、批准和核准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

方案。

本次重组方案的实施以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前

提,未取得前述批准、核准前不得实施。鉴于本次交易能否获得股东大会及相关

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特

此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二、本次重组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人/本公司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

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

雷曼股份实

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雷曼股

际控制人、控

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提供信 股股东、雷曼

2、本人/本公司声明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

息真实性、 股份及其董

资料均为真实的、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

准确性和完 事、监事、高

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系准确和完整的,

整性的承诺 级管理人员、

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

本次交易的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交易对方

3、本人/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

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本

1-1-19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公司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

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

户提交雷曼股份董事会,由雷曼股份董事会代本人/本公司

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

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雷曼股份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公司的基本信息和账

户信息并申请锁定;雷曼股份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基本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

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

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5、本人/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雷曼股份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

(1)本次交易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

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

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

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

关于非公开 雷曼股份实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发行股票的 际控制人、控

查;

承诺 股股东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

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5)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

形。

若雷曼股份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述情形,雷曼股份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李漫铁、王丽珊、李跃宗及李琛愿

意承担因此而给雷曼股份造成的损失。

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本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

雷曼股份全

关于非公开 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

体董事、监

发行股票的 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事、高级管理

承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人员

形。若本人存在上述情形,将承担因此给雷曼股份造成的

一切损失。

关于买卖深 雷曼股份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

圳雷曼光电 李漫铁 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即本人计划自 2015

科技股份有 年 7 月 9 日起三个月内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拟增持公司

1-1-20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限公司股票 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 1,800 万元。2015 年 8 月 27 日,本人

有关事宜的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完成该

声明及承诺 次增资计划。

函 在本人增持股票期间,本人未就雷曼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进行任何洽谈,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

消息的情形。本人上述股票交易行为基于为了维护公司股

价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

发展战略和良好发展前景的信心,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

投资的价值,不存在其他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的情形。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买卖雷曼股份股

票。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雷曼股份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

失。

上述买卖雷曼股份股票期间(即雷曼股份本次重组停牌前 6

关于买卖深 个月),本人未获取与雷曼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有

圳雷曼光电 关的内幕信息。本人上述股票交易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

科技股份有 信息和独立判断,不存在其他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限公司股票 何际松 交易的情形。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有关事宜的 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买卖雷曼股份

声明及承诺 股票。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

函 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雷曼股份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

接损失。

一、本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本公司未曾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

关于认购上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结案,最近 36 个月内未曾因与重

本次交易的

市公司股份 大资产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

交易对方

的承诺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

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司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

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关于合法拥 1、本公司依法持有华视新文化股权;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

有深圳市华 了对华视新文化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

视新文化传 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

本次交易的

媒有限公司 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华视新文化合法存续的情况;

交易对方

股权且股权 3、华视新文化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

无他项权利 协议中不存在阻碍本公司转让所持华视新文化股权的限制

的承诺函 性条款;本公司保证华视新文化或本公司签署的所有协议

1-1-21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本公司转让华视新文化股权的限制性条

款。

4、本公司所持华视新文化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受托持股、设置信托或其他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该等股权亦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争议

事项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5、本公司在将所持华视新文化股权变更登记至雷曼股份名

下前,本公司保证华视新文化保持正常、有序、合法经营

状态,保证华视新文化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

处置、对外担保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保证华视新文化

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资产及业务的行为。如确有需要进

行与前述事项相关的行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前提下,须经过雷曼股份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

一切损失。

一、华视新文化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法定的营业资格,华视新文化已取得其设立及当前经

营业务所必需的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所有该等批准、

同意、授权和许可均为有效,并不存在任何原因或有可能

导致上述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失效的情形。

二、华视新文化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中不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华视新文化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

华视新文化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

三、华视新文化将继续独立、完整地履行其与员工的劳动

合同,不因本次交易产生人员转移问题。

四、如果华视新文化因为本次交易前已存在的事实导致其

关于标的资

本次交易的 在工商、税务、员工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经营资质

产经营合规

交易对方 或行业主管方面受到相关主管单位追缴费用或处罚的,本

性的承诺函

公司将向华视新文化全额补偿华视新文化所有欠缴费用并

承担雷曼股份及华视新文化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五、华视新文化如发生因租赁房屋的权属问题,在租赁期

内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的,本公司将负责及时落实租赁

房源并承担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租赁房产而产生

的搬迁费用、租赁费用以及因此导致华视新文化生产经营

中止或停止而造成的损失)。

六、华视新文化对其商标、专利享有所有权或独占许可使

用权,不存在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

潜在权属纠纷。

七、华视新文化合法拥有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办公设

备、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资产及业务结构,对其主要资产拥有合

1-1-22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法的所有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对外担保及股东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限制权利的情形。

八、华视新文化不存在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或其他

妨碍公司权属转移的情况,未发生违反法律、《公司章程》

的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为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

情况。

九、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雷曼股份及

华视新文化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同意以连带责任的方

式与其他股东向华视新文化承担前述补偿/赔偿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已将持有的重庆捷龙轨

道交通广告有限公司股权托管给华视新文化、本公司投资

或控制的深圳市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城轨运

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和天津城轨交通运营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正在履行工商

注销登记手续。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企

业、参股企业将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华视新文化的主营业

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在本次重

组完成后本公司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境外任何地方直接或

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独自经营、合资经

关于避免同

本次交易的 营、联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等方式拥有其

业竞争的承

交易对方 他公司或企业的股权或权益)从事对雷曼股份、华视新文

诺函

化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2、如出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从事、参与

或投资与上市公司、华视新文化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

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项目的情形,上市公司有权

要求本公司停止上述竞争业务、停止投资相关企业或项目,

并有权优先收购相关业务资产、投资权益或项目资产。

3、在本公司将所持华视新文化股权转让给雷曼股份后且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以上承诺均为有效。如出现违背上

述承诺情形而导致上市公司权益受损,本公司愿意承担相

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确保与

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和业务

等方面完全分开,严格控制并减少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无法

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

关于减少和

本次交易的 公平、公开的原则,履行合法程序,并依法签订协议,按

规范关联交

交易对方 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公司章程等规

易的承诺函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

联交易损害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确保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发生占用雷曼股份、

华视新文化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雷曼股份、华视新

文化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

1-1-23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式的担保。

3、确保本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与雷曼股份、华

视新文化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的义

务。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保证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的人员独立

1、保证本次重组完成后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的高级管理

人员专职在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工作、并在雷曼股份、

华视新文化领取薪酬,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除雷曼股份、华

视新文化外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本次重组完成后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的人事关系、

劳动关系独立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经济组织。

3、保证本次重组完成后承诺人推荐出任雷曼股份、华视新

文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如有)都通过合

法的程序进行,承诺人不干预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有关

决策机构行使职权决定人事任免。

二、保证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的财务独立

1、保证本次重组完成后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建立独立的

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

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保持上

本次交易的 2、保证本次重组完成后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能够独立做

市公司独立

交易对方 出财务决策,不干预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的资金使用。

性的承诺函

3、保证本次重组完成后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独立在银行

开户,不与承诺人及其关联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用一

个银行账户。

4、保证本次重组完成后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依法独立纳

税。

三、保证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的机构独立

1、保证本次重组完成后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包括但不

限于)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

组织机构,并与承诺人的机构完全分开。

2、保证本次重组完成后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包括但不

限于)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依照法律、法

规及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承诺

人不会越权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四、保证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的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本次重组完成后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具有独立、

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本次重组完成后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的经营场所

1-1-24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独立于承诺人及其关联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雷

曼股份、华视新文化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承诺人及其关联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占用的情形。

五、保证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的业务独立

1、保证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拥有独立

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自主、

持续的经营能力,在产、供、销等环节不依赖承诺人。

2、保证本次重组完成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或

者其他经济组织避免与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发生同业竞

争。

3、保证本次重组完成后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量减少雷

曼股份、华视新文化(包括但不限于)与承诺人及关联公司或

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

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

同时,对关联交易按照雷曼股份的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4、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的途径,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的重大决策

事项,影响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雷曼股份、华视

新文化造成的损失。

本公司作为深圳市华视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

关于本次重 已充分知晓本次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组所涉企业 本次交易的 重组项目中本公司应当承担的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本公

所得税的承 交易对方 司将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间、金额缴

诺函 纳相关税款,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现金对价将优先

用于上述税款的缴纳。

一、除非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豁免的情形或雷曼股份与本公司签署的《深圳雷曼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及现金方式购买资产框架

协议》、《关于深圳市华视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及其他与本交易相关的协议、备忘录等其他

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因本次交易而取得

关于股份锁 本次交易的 的雷曼股份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或或本次

定的承诺 交易对方 交易实施完毕后本公司履行完毕业绩承诺义务前(以二者

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包括在该期间送红

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本公司增持的雷曼股份的股票)。

二、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

1-1-25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

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

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

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

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

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

者赔偿安排。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并保证不存在泄露雷曼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

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

关于是否泄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

露或利用内 重组事宜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

本次交易的

幕信息进行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

交易对方

内幕交易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承诺 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

形。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雷曼股份造成的

一切损失。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已如实、完整、准确

地向雷曼股份及本次交易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

构、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披露注入至华视新文化的地

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涉及的与广州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

之间的诉讼情况,除此之外,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不存

关于地铁电

在其他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

视媒体广告

本次交易的 合同相对方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

业务诉讼等

交易对方 二、本公司承诺并保证:如后期因本公司与广州地铁电视

相关事宜的

传媒有限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诉讼或其他未披露的诉

承诺函

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情形而产生任何实际支付责任的由

本公司承担。

三、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雷曼股份或华视

新文化造成的一切损失。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已将与地铁电视媒体

广告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业务合同关系转移至华视新

文化(以下简称“业务转移”),本公司亦将本公司或本公司

关于业务转

本次交易的 控制的企业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商标、专利、

移有关事宜

交易对方 软件著作权、域名等无形资产永久无偿授权给华视新文化

的承诺函

使用;本公司已终止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并承诺不以

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及其控

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相同、类似或构成

1-1-26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已完成业务转移相关

的人员安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关系转移、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若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因业务转

移遭受任何损失的,该等损失由本公司实际承担,保证雷

曼股份、华视新文化不会因此遭受实际损失。

四、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

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雷曼股份、华视新文

化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产品或

业务相同、类似、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

通知雷曼股份及华视新文化,并将该等合作机会无偿让予

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经济组织。

五、本公司承诺并保证,如若违反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

确保有关企业从事竞争性业务的收入归雷曼股份或华视新

文化所有;同时,本公司将与深圳市高清数字电视产业投

资有限公司共同及连带地承担因有关企业从事竞争性业务

而给雷曼股份或华视新文化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为保证华视新文化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的独立性、完整

性和可持续性,本公司承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

司已将本公司所投资或控制企业中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

务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南京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城轨交通运营信

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重庆捷龙轨道交通广告有限公司四

关于处置与

家公司的投资收益全部委托华视新文化进行全权管理。同

地铁电视媒

时,鉴于南京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城轨运

体广告业务

本次交易的 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城轨交通运营信息咨询服务有

构成潜在同

交易对方 限公司企业等三家公司已无实质经营,本公司将于本承诺

业竞争投资

函出具之日着手启动上述三家企业的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或控制企业

鉴于重庆捷龙轨道交通广告有限公司相关股权处置本公司

的承诺函

需协调该公司其他第三方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将

所控制的该公司股权转让给华视新文化或委托华视新文化

管理。

本公司保证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并保证如实履行上述承诺,

如有不实或未如实履行,本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

律责任。

关于保持深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确保华视新文化现有主要

圳市华视新 管理团队及技术人员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五年内不发生重大

本次交易的

文化传媒有 变化(重大变化指承诺附件所列示人员变动比例在二分之

交易对方

限公司主要 一以上,含本数,下同),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人员以

管理团队及 及核心技术人员等。

1-1-27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核心技术人 二、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雷曼股份及

员稳定性的 华视新文化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同意以连带责任的方

承诺 式与本次交易另一交易对方(华视传媒或高清投公司)向

华视新文化承担前述补偿/赔偿责任及本次交易金额 10%的

违约责任。

1、承诺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

关于公司填 约束。

上市公司董

补回报措施 3、承诺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事及高级管

有关事项的 资、消费活动。

理人员

承诺书 4、承诺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实施完成后,

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累计数额高于

承诺净利润累计数额且标的公司于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届

满一年后标的公司对上一年度期末的应收账款原值收回比

例高于 90%,则本公司将本次交易获得股票增值收益部分

的 25%用于奖励标的公司届时在职的主要管理团队及核心

技术团队人员(主要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团队人员名单详

见附件),计算方式如下:奖励金额=本公司本次交易获得

关于所持雷 的股份*(本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奖励事宜当日股票价格-本次

曼股份股票 雷曼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发行价格)*25%,如该奖

超额收益进 励数额加上雷曼股份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

本次交易的

行核心员工 中约定的超额业绩奖励金额之和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

交易对方

激励的承诺 100%或交易作价的 20%,则以三者孰低者为准。其中,本

函及其补充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奖励事宜当日股票价格应考虑本次雷曼

承诺 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司董事会审

议该奖励事宜当日期间,雷曼股份因送红股、转增股份、

派息等原因对雷曼股份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的影响。

二、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权力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

董事会在上述条件满足及时实施上述奖励事宜以确保本次

交易奖励机制的有效实施。

三、本公司承诺并保证保证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并保证如

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有不实或未如实履行,本公司将承担

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三、对股东权益保护的安排

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过程将采取以下安排

1-1-28

和措施:

(一)及时、公平披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

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公司已经切实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要求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并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本次

交易对股价造成波动,交易双方在开始筹划本次交易时采取了严密的保密措施,

及时向深交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本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

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平、公允

交易双方已聘请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

估,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和提供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均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

见。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将对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

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意见。

(三)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公司已经切实按照《证券法》、 重组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 13 号备忘录》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及相

关审议程序。本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

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与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四)本次重组期间损益的归属

本次重组期间损益归属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七章 本次交易协议的

主要内容 一、关于《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及 二、关于《购买资产

1-1-29

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五)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安排

本次重组盈利预测补偿安排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七章 本次交易协

议的主要内容 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及 四、《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之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限承诺

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参见本报告书“第七章 本次交易协议的主

要内容 一、《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四)股份发行及认购情况”。

(七)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本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

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给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就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

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大会所作决议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投票情

况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八)制定填补回报措施,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针对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公司董事会已经制定相应填补回报

措施,并且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承诺,以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九)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安排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仍将继续遵循上市公司现有的分红政策。根据公司未

来三年股东分红规划(2015 年-2017 年),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安排如

1-1-30

下: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四

十。

(2)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在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

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

配售股份;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1-1-31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

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3、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

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

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分红预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其中应至少包括

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并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

额、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每 10 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既

定分红政策的理由的说明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的

分析、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影响的分析。

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应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

通过。

5、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1-1-32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

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

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未来三年,公司的利润分配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

情况下,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条件

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7、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董事会需确保

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未来三年,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

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重组过程中所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保持独立性,在资产、

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遵循独立原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继续规范

运作。

1-1-33

十四、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本公司聘请西南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机构资格,符合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所要求的资格。

十五、本次重组配套融资金额的调整

本次重组预案交易方案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78,000 万元。经公司管理层

进一步论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用途的议案》,对本次重组方案进行了调整,

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调减为 60,000 万元,用于支付本次现金对价、交易

税费、中介机构费用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

易总金额的 100%,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

资金总额的 50%。根据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5 日发布的《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

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解答中的规定,调减配套融资不构成重组方案

的重大调整。

1-1-34

重大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下列风险因素,并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报告书

“风险因素”等相关章节。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就有关事项的

核准,该等事项能否获得相应的批准、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核准的时间均

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交易最终能否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审批风险。

(二)本次交易可能被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在本次交易的筹划及实施过程中,交易双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剔除同

期体育产业概念个股平均涨幅的因素,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有关本次停牌的敏感

信息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内波动未超过 20%。上市公司组织相关主体进行的自查

中未发现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也未接到相关主体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立案侦查的通知。如在未来的重组工作进程中出现“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涉嫌内幕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及深交所颁布的《关于加强与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可能导致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暂停或终止。

此外,在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交易双方可能需要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

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双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及公司均有可能选择终止本次交易,则本次交易

存在可能终止的风险。

(三)配套融资未能实施或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

1-1-35

配套资金不超过 60,000.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本次交易税费、中介机构费用,以及补充

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

资金总额的 50%。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存在一定的审

批风险,同时受股市波动及投资者预期的影响,募集配套资金能否顺利实施或足

额募集存在不确定性。如果配套融资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则上市公司

将自筹资金满足完成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交易税费和各中介机构费用的支付,

将可能对本公司的资金使用安排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

能实施或低于预期的风险。

(四)标的资产估值风险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是以标的公司股权的评估结果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

定,根据京都中新出具的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报告,本次

交易标的资产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78,082.42 万元,标的资产经审计

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4,026.08 万元,评估增值率为 1,839.42%。

本次评估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收益法是基于一系列假设并

基于对未来的预测,标的资产的评估值较账面净资产增值较高,主要原因为基于

评估假设及未来收益预测的基础上,收益法评估结果总体体现了标的资产业务发

展的市场前景以及标的公司管理能力、客户资源、规模优势等无形资产方面的价

值,而该部分价值未在账面充分体现。但未来宏观经济和行业环境的变化、标的

公司自身的经营决策等因素都将对标的公司未来年度收益预测的实现带来不确

定性,可能导致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提请投资者注意标的资产评估增值较

大的风险。

(五)超额业绩奖励支付涉及的费用支出风险

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实施完成后,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

累计数额高于承诺净利润累计数额且标的公司于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届满一年

后标的公司对上一年度期末的应收账款(按账面原值计算)收回比例高于 90%,

1-1-36

则超额部分的 50%可用于奖励标的公司届时在职的标的公司主要管理团队及核

心骨干人员。

另外,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所持雷曼股份股票超额收益进行核心员工

激励的承诺函》及其补充承诺,在标的公司实现业绩满足上述条件时,本次交易

对方将本次交易获得股票增值收益部分的 25%用于奖励标的公司届时在职的主

要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团队人员。如交易对方承诺的股票增值权奖励数额加上雷

曼股份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超额业绩奖励金额之和超过

其超额业绩部分的 100%或交易作价的 20%,则以三者孰低者为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上述关于上市公司超额业绩奖励及交易

对方拟实施的股票超额收益属于对职工提供服务的支付,计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的当期损益。即若交易标的实现的相关净利润超过对应的预测利润数且应收

账款收回比例符合条件,则相应超额业绩及股票超额收益奖励将影响华视新文化

对上市公司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贡献,同时,上市公司超额业绩奖励

在满足奖励条件时由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标的公司可能因此产生一

定的资金压力,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标的公司承诺业绩无法实现的风险

根据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华视传媒和高清投公司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华视传媒和高清投承诺,标的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

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 6,000 万元、

8,000 万元、10,000 万元。

由于市场竞争加剧、标的公司市场开拓未达预期等因素的影响,标的公司可

能存在承诺业绩无法实现的风险。尽管《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

的业绩补偿方案可以较大程度地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降低收购风

险,但如在未来年度标的公司在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出现经营未达预期的情况,可

能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规模。

(七)商誉减值风险

1-1-37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本次交易购买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

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因收购华视新文化 100%股

权将产生较大金额的商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形成的

商誉将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华视新文化

未来经营状况未达预期,则可能存在商誉减值的情形,从而对上市公司当期经营

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收购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视新文化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一方

面将保持华视新文化原经营团队稳定性和经营策略持续性;另一方面,上市公司

将凭借成熟的经营理念和规范管理制度,在战略发展、治理结构、财务、人员等

方面加强对华视新文化的指导和支持,防范和化解其业务发展期中可能出现的业

务风险及管理风险,提高标的公司管理和经营水平。为充分发挥本次交易的协同

效应,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需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进

行整合,上述整合能否顺利实施以及整合效果能否达到预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

性。

(九)本次重组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交易系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华视新文化 100%的

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本规模将由 349,787,153 股增加至 370,531,833

股,增幅为 5.93%。虽然本次交易收购的华视新文化预期将为公司每股收益带来

一定增长,但并不能完全排除华视新文化未来盈利能力未达预期的可能。若发生

上述情形,则公司的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股本的增长幅度,短期内公司的

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指标将面临被摊薄的风险。针对前述风险,公司董事会已经

制定相应填补回报措施,并且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以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股票市场波动的风险

股票市场价格波动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业绩,还受宏观经济周期、利率、

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会因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

1-1-38

理因素的变化而产生波动。

股票的价格波动是股票市场的正常现象。为此,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具备

风险意识,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时,本公司一方面将以股东利益最大化

作为公司最终目标,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成本,积极拓展市场,提高盈利水

平;另一方面将严格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二、标的公司经营风险

(一)市场风险

标的公司地铁电视媒体业务主要向各行业客户提供地铁电视媒体广告投放

服务,主要客户广告涉及的品牌或商品包括百度,益海嘉里,携程,联合利华,

麦当劳,肯德基、贝因美、巨人网络、腾讯科技等。随着国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及地铁媒体资源的扩充,标的公司预计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将保持持续稳定增

长,然而如国内整体宏观经济出现波动,或标的公司不能根据行业周期的变动及

时调整经营策略,无法快速应对市场竞争状况的变化,其竞争优势可能被削弱,

业务经营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二)大客户流失风险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华视新文化作为华视传媒整体

注入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后该业务新的运营主体,尽管业务转移过程中,华视

传媒已就业务转移事宜与相关大客户进行沟通并就业务人员的安置进行妥善安

排,但鉴于大客户对于供应商的考核或认证所需时间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华视新

文化存在未能短期内有效运营业务的风险,由此可能导致大客户流失的风险。

(三)地铁电视媒体资源经营权到期的风险

华视传媒整体注入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至华视新文化过程中,针对截止于

业务转移基准日的媒体资源,由华视新文化作为运营主体与地铁电视媒体资源方

签订新一期的合同并获得相应地铁电视媒体资源;对于少部分尚未到期且合同主

体暂未能变更的地铁电视媒体资源,由华视传媒与华视新文化完成权利及义务的

划转,约定华视新文化无偿获取华视传媒对应已获取的地铁电视媒体资源。虽然

1-1-39

标的公司已采取相应措施保持稳定的媒体资源,但不排除相关媒体资源合同到期

后不能续约造成华视新文化媒体资源下降,可能对华视新文化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四)核心人员流失风险

华视新文化地铁电视媒体业务在行业内具备较强的竞争力,与其核心人员在

市场营销、媒体资源采购、技术维护等方面持续发挥关键性作用密不可分,核心

人员的稳定对企业持续发展、保持并提升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虽然华视新文化

在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上已经完善了人员配置,并将逐步采取相应的人才引进

及激励措施,保障核心人员及团队的稳定性,但如未来年度企业仍发生核心人员

流失的情况,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华视新文化市场竞争力,对其业务发展产生不

利影响。

(五)诉讼风险

华视传媒 2011 年 3 月 15 日与广州地铁公司签订了《2011-2016 年广州地铁

电视广告代理合同》并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签订了《2011-2016 年广州地铁电视

广告代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华视传媒以独家经营的方式代理广州地铁电视广

告业务。2014 年 10 月,广州地铁公司及华视传媒分别因上述代理合同纠纷起诉

对方,目前案件均在审理中。虽然上述诉讼的主体为华视传媒且本次交易的交易

对方已经就该次诉讼可能产生的风险或损失出具承诺函,即如因华视传媒与广州

地铁公司广告代理合同诉讼产生的任何风险或损失,由交易对方承担,但不排除

该诉讼事项仍可能对华视新文化后续经营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经营场所的租赁风险

华视新文化的办公场所均为租赁使用,尽管标的公司经营地铁电视媒体广告

业务对办公场所无特殊要求,而且周边可替代性房源较为充足,但若在后续经营

过程中,因特殊事项导致标的公司租赁的经营场所租赁期满不能续租的情况,将

会给标的公司的正常经营短期内带来一定的影响。

1-1-40

(七)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根据华视新文化经审计的模拟财务报表,华视新文化 2014 年及 2015 年期末

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12,390.92 万元和 8,424.32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为 39.41%和 36.07%。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应收账款水平较高,但报告期末标

的公司账龄在 1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比例超过 70%,且主要是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

行社有限公司(携程网运营公司)及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等主要优质客户形成,

总体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较小。根据华视传媒及华视新文化签订的《业务转移协

议之补充协议》,华视传媒承诺并保证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将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账面原值全部收回,如逾期未能全部收回,则华视传媒以现金

方式于 10 个工作日向华视新文化补足。

虽然标的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主要是对优质客户形成且与华视传媒签订

补充协议的方式保证款项的收回,但如果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或市场环境发生不利

变化,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标的公司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的风险。

1-1-41

目录

重大事项提示 ............................................................................................................... 5

重大风险提示 ............................................................................................................. 35

目录 ........................................................................................................................ 42

释 义 ........................................................................................................................ 45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 ............................................................................................... 48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 48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 51

三、本次交易的决策和批准过程 ........................................................................................ 54

四、本次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 55

五、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 .................................................................................................... 55

六、标的资产交易定价情况 ................................................................................................ 55

七、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 56

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57

九、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59

十、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构成借壳上市 .................................... 60

十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60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62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 62

二、上市公司设立、改制及首次公开发行情况 ................................................................ 62

三、公司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 63

四、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 65

五、最近三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65

六、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 65

七、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 66

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 67

九、上市公司合法经营情况 ................................................................................................ 68

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 69

一、交易对方概况 ................................................................................................................ 69

二、交易对方相关声明 ........................................................................................................ 82

第四章 交易标的情况 ............................................................................................... 86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 86

二、标的资产的权属情况及主要资产情况 ........................................................................ 99

三、主要业务资质 .............................................................................................................. 105

四、标的资产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及主要负债情况 .......................................... 105

五、主营业务情况 .............................................................................................................. 106

六、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数据 .............................................................................................. 118

七、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 119

八、标的资产最近三年评估、交易、增资及改制情况 .................................................. 129

1-1-42

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权利完整性及股权转让限制情况 .............................................. 130

十、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说明 .............................................................................................. 131

第五章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 133

一、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的评估情况 ........................................................................... 133

二、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 150

三、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独立性情况 .............................................................................. 161

第六章 发行股份情况 ............................................................................................. 162

一、本次交易方案 .............................................................................................................. 162

二、本次发行股份具体情况 .............................................................................................. 163

三、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和必要性 .................................................................................. 167

四、独立财务顾问具有保荐机构资格 .............................................................................. 188

五、本次发行股份前后主要财务数据比较 ...................................................................... 188

六、本次发行股份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 ...................................................................... 189

七、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构成借壳上市 .................................. 190

第七章 本次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 191

一、《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 191

二、《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 203

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 205

四、《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 209

五、《业务转移协议》的主要内容 .................................................................................... 210

六、《业务转移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 224

第八章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 227

一、本次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 .................. 227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 232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 233

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和《问题与解答》要求的说明

............................................................................................................................................. 236

五、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的规定.................................................................................................................................. 237

六、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238

七、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超过利润预测数而设置超额业绩奖励符合《关于并购

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的规定 .......................................................................... 240

八、有关当事人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规定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 242

九、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243

第九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246

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 246

二、交易标的行业及竞争情况分析 .................................................................................. 259

三、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 277

四、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分析 .............................................................................................. 293

五、标的公司现金流情况分析 .......................................................................................... 300

六、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 .................................. 301

1-1-43

七、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 313

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 ............................................................................................. 314

一、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合并财务报表 .............................................................................. 314

二、标的公司最近两年财务报表 ...................................................................................... 317

三、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 325

第十一章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 330

一、本次交易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 330

二、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 335

第十二章 风险因素 ................................................................................................. 345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 345

二、标的公司经营风险 ...................................................................................................... 349

第十三章 其他重大事项 ......................................................................................... 352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 352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负债结构的影响 .............................................................................. 353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发生的重大资产交易情况 .............................................................. 354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

情形;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358

五、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安排 ...................................................................... 358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 361

七、关于公司股票是否异常波动的说明 .......................................................................... 363

八、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364

九、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交易的意见 .................................................................................. 364

十、关于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的说明 .................................................. 367

十一、关于本次交易是否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 370

十二、本次交易的有关当事人 .......................................................................................... 377

第十四章 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声明 ......................................................................... 379

一、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声明 .......................................................................................... 379

二、交易对方声明 .............................................................................................................. 380

三、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 382

四、上市公司法律顾问声明 .............................................................................................. 383

五、审计机构声明 .............................................................................................................. 384

六、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 385

第十五章 备查文件 ................................................................................................. 386

一、备查文件...................................................................................................................... 386

二、备查文件查阅地点、电话、联系人 .......................................................................... 386

1-1-44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本报告书、重组报告书 指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雷曼股份、上市公司、本

指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 雷曼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重组、本次重组 暨关联交易的交易行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

指 李漫铁、王丽珊、李跃宗和李琛

股股东

乌鲁木齐杰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

杰得投资、圣得光电 指

“深圳市圣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希旭投资 指 乌鲁木齐希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香港耀丽 指 香港耀丽国际有限公司

华视传媒 指 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交易对方之一

高清投、高清投公司 指 深圳市高清数字电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交易对方之二

交易对方、盈利预测承诺

指 华视传媒与高清投公司

补偿主体

华视新文化、标的公司 指 深圳市华视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视新广告有限公司,现名称已变更为“深圳市华

华视新广告 指

视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 指 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

华视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视数字移动电视有

华视有限 指

限公司,现更名为“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香榭里创投 指 深圳市香榭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美地置业 指 深圳市美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众合清润 指 北京众和清润投资有限公司

华之辉投资 指 深圳市华之辉投资有限公司

数字电视产业化办公室 指 深圳市数字电视研究开发及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东方英龙 指 北京东方英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华视技术 指 深圳华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捷龙 指 重庆捷龙轨道交通广告有限公司

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Advertising Agencies 的缩写,

4A 指

即美国广告代理协会

广州地铁公司 指 广州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

拓享科技 指 深圳市拓享科技有限公司

雷曼凯兴、雷曼凯兴体育

指 北京雷曼凯兴体育文化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文化基金

雷曼凯馨 指 北京雷曼凯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兴盛投资 指 深圳漫铁兴盛投资有限公司

1-1-45

漫铁国际 指 漫铁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康硕展公司 指 深圳市康硕展电子有限公司

中超 指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

中甲 指 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

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

BOT 指

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指

EMC 项目 指 为企业提供综合性节能服务、帮助企业节能降耗,并与企

业分享节能效益、取得节能服务报酬和合理利润的项目

评估基准日、交易基准日 指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视传媒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

业务转移基准日 指

转移至华视新文化的基准日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

交割日 指

名下的工商登记变更之日

过渡期 指 本次交易自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审议本次交易预案的董 上市公司就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相关事宜召开

事会 的董事会,即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本次交易重组报告 上市公司就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草案及相关事宜召开

书的董事会 的董事会,即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雷曼股份与华视传媒、高清投公司签署的《深圳雷曼光电

《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

议》

雷曼股份与华视传媒、高清投公司签署的《深圳雷曼光电

《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之

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

补充协议》

议之补充协议》

雷曼股份与华视传媒、高清投公司签署的《关于深圳市华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指

视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 雷曼股份与华视传媒、高清投公司签署的《关于深圳市华

补充协议》 视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华视传媒与华视新文化签署的《关于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

《业务转移协议》 指

业务整体转移至深圳市华视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协议》

华视传媒与华视新文化签署的《关于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

《业务转移协议之补充

指 业务整体转移至深圳市华视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协议

协议》

之补充协议》

经《深圳市华视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

度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16)第 441ZA2070 号)审计的

标的公司原始财务报表 指

标的公司 2014 年、2015 年原始财务报表(非追溯合并口

径)

标的公司原始财务报表 《深圳市华视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

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16)第 441ZA2070 号)

1-1-46

经《深圳市华视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审

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 计报告》(致同专字(2016)第 441ZA1182 号)审计的

报表 标的公司 2014 年、2015 年追溯合并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

务后的模拟合并财务报表

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 《深圳市华视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审

报表审计报告 计报告》(致同专字(2016)第 441ZA1182 号)

经《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备考合并

上市公司备考合并财务

指 财务报表审阅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441ZA1807

报表

号)审阅的上市公司 2015 年备考合并财务报表

上市公司备考合并财务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备考合并财

报表审阅报告 务报表审阅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441ZA1807 号)

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 指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致同会计师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京都中新 指 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华商律师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发行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

《适用意见第 12 号》 指

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

《问题与解答》 指

途等问题与解答》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第 26 号准则》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重大资产重组

《第 13 号备忘录》 指

相关事项(2015 年 1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最近两年、报告期 指 2014 年及 2015 年

最近两年年末 指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最近一年 指 2015 年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报告书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汇总数据的差异,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1-1-47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一)并购传媒企业符合上市公司体育主业的发展战略

面对国内外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雷曼股份依托公司目前品牌与现有业务优

势,积极实施高科技 LED、体育产业双主业的发展战略。在高科技 LED 主业上,

雷曼股份在 LED 行业品牌与渠道争夺愈演愈烈,行业竞争环境逐步加剧的情况

下,积极优化与整合公司现有 LED 业务,通过资本运作方式,扩大主业规模及

行业竞争力。其中,公司 2015 年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 LED 照明企

业拓享科技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顺利实施。

在 LED 产业稳步发展的基础上,雷曼股份紧跟国家政策导向,借助体育产

业利好政策背景,积极把握发展机遇,深耕足球生态产业链,全面布局体育产业,

形成向体育传媒领域延伸的发展格局。公司一方面依托广泛覆盖中国足球赛场的

高科技 LED 球场广告电子显示屏及相关服务,加大海内外足球赛事的商务权益

开发与运营,体育商务权益价值效益凸显;另一方面,充分运用市场资源优势,

采取灵活创新的投资行为和市场行为加速推进公司体育战略的布局步伐。公司在

足球产业链上下游进行了多方位布局,并且开启了海外战略,构建纵深化与国际

化的体育版图。

公司作为中国足协战略合作伙伴以及中超、中甲两级联赛的赞助商,与中国

足球各级赛事乃至国际赛事进行了深度合作,公司充分发挥在高科技行业的技术

优势,每年为包括中超、中甲、足协杯、中国之队以及国际友谊赛等近 600 场顶

级足球赛事提供优质的赛场全彩显示屏设备以及广告编辑和现场服务,已形成了

健全的工作体系和服务流程,在足球体育赛事 LED 产品及服务领域建立了较高

品牌信誉,占据了领先的市场优势。公司的高科技 LED 显示产品为各类体育赞

助商提供了更优质、更生动、更直观的商业广告载体,大大提升了中国各级足球

联赛的品牌形赛,对赛场环境、赞助商权益回报、品牌建设和商业价值起到至关

重要的推进作用。公司还与葡萄牙职业足球联盟达成战略合作,公司独家冠名葡

1-1-48

萄牙职业足球甲级联赛,并获得一系列商务合作权益,成为首家冠名欧洲足球联

赛的中国公司,并且获得了每年输送至少 10 名球员和 3 名左右助理教练至葡甲

联赛 10 个排名靠前的俱乐部踢球等相关权益。本公司 2015 年共实现体育商务广

告运营收入 3,812.12 万元,同比增长 120.46%。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利用体育产

业广阔的市场化发展空间,借助足球联赛平台加大体育资源的商务开发与运营,

通过资本运作等方式获取与现有业务形成互补效应的优质资源。

本次交易并购的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在全国范围内向广告主客户提供地铁

电视媒体广告服务,在广告媒体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与百度,益海嘉里,

携程,联合利华,麦当劳,肯德基、贝因美、巨人网络、腾讯科技等国内外知名

快速消费品及互联网行业客户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并在全国 20 个城市

运营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占 2014 年末国内开通地铁城市数量的 85%以上,

为国内较少可在全国范围向广告主提供地铁电视媒体广告投放业务的服务商。

通过本次并购,上市公司可通过现有体育主业上的 LED 广告媒体资源与地

铁电视媒体资源在销售渠道、管理经验、市场营销、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协同,进

一步推进体育主业战略的实施,同时,上市公司可依托地铁电视媒体资源,实现

公司体育资源的变现,并将体育媒体资源有效延伸,使得体育与地铁传媒业务经

济效益的有效提升。

(二)国家政策支持为广告传媒行业发展提供良好契机

广告传媒行业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经济实力及科技水平

的重要标志,随着“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稳步向前发展,人民收入水平和消费能

力不断提高,迎来了重大的发展机遇,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也为我国广告传媒

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

2012 年 2 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十二五”期间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中提出“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

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

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

2012 年 6 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发布的《广告产业发展“十二五”规

1-1-49

划》优化广告产业结构中提出,“鼓励和支持具有较强实力的广告企业进行跨地

区、跨媒体、跨行业和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促进广告资源的优化组合、高效配

置和产业结构升级,不断壮大广告企业的规模与实力。推动广告人才培养、资金

支持、中介服务、信息咨询等横向服务环节的衔接,鼓励和支持广告企业以及为

其提供服务和支撑的相关机构在一定区域内集聚,并产生产业融合效应,形成有

利于广告业发展的,由广告企业、支持产业、衍生产业、配套产业构成的产业生

态。”

2014 年 8 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推动传动媒体和新

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

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着力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

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

国家政策及产业规划支持的整体环境,有利于广告服务提供商依托经济发展

及政策支持,实现企业进一步发展。

(三)体育产业发展有利于上市公司体育主业的业务开拓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体育锻炼及健康水平得到人们更多重视。国务院

于 2014 年 10 月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

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到“把体育产业作为绿色产业、朝阳产业进行扶持,强

调向改革要动力,向市场要活力,力争到 2025 年,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 5 万亿

元,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而同时,《意见》提出要“优化产

业布局和结构,大力发展体育服务业,挖掘体育产业潜力,培育消费热点。促进

体育与旅游、传媒、会展等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康体结合,支持金融、地产、交

通、信息等企业开发体育领域产品和服务。”

在国家大力发展体育产业的情况下,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10 月正

式宣布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成为中超联赛新一周期内的电视公共

信号制作及全媒体版权合作伙伴。体奥动力以 80 亿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未来 5

年中超联赛全媒体版权,在一定程度体现了中超版权作为中国体育产业与媒体的

核心资源价值,也显示了市场对我国包括中超联赛在内体育产业市场前景看好。

1-1-50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一)优化业务结构,增强主业发展

虽然公司目前实施高科技 LED 及体育双主业发展,但总体业务收入及利润

来源主要来自于 LED 等相关产品如 LED 显示屏、LED 照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而体育传媒业务目前仍处于前期快速发展阶段。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具备丰富的广告传媒行

业运作经验,已实现良好人员储备,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体育主业

的业务能力将得到加强。同时,标的公司可依托上市公司国内资本市场平台,充

分开拓未来业务和市场,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及抗风险能力也将进一步提升。

(二)收购优质资产,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及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本次收购的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空间。

根据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模拟合并财务报表,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华视新文

化注入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后 2015 年营业收入为 23,352.39 万元,实现的净利

润为 3,472.48 万元。华视新文化通过业务整合及经营策略调整,近两年盈利能力

快速增长。根据本次交易对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

对方承诺交易标的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

的净利润应不低于 6,000 万元、8,000 万元和 10,000 万元。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前景良好,在地铁电视广告媒体业务上处于全国

领先地位,具备较强盈利能力。通过本次收购,上市公司的业务规模及盈利能力

将得到显著增强。

(三)发挥双方在战略、市场、管理、财务等方面的协同效应,提高

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雷曼股份目前坚持以高科技 LED 和体育产业双主业的共同发展,自 2011 年

起一致致力于中国足球产业领域的布局和深耕,凭借在高科技 LED 行业的技术优

1-1-51

势,作为中国足协战略合作伙伴,积累了中超、中甲等国内顶级高端足球赛事的

商务资源,并加大足球赛事的商务权益开发与运营,进而在体育领域持续加深谋

篇布局。而本次交易对方华视传媒自 2013 年初便成为中超联赛唯一移动电视战

略合作伙伴,正式开启双方为期五年的合作。华视传媒围绕中超主题整合优势资

源,打造优质节目、精心策划、创新传播,策划与实施了一系列围绕中超联赛的

活动。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收购华视传媒控股子公司华视新文化,双方均与与中超

都有过合作,双方都积累了良好的资源,熟悉联赛的运作,对中国足球巨大的商

业价值有着共同的认识。此次重组,是雷曼股份在促进体育主业发展的重要布局,

通过双方资源整合和协同,雷曼股份在足球产业链的布局将形成互联互通的价值

链,拓展未来发展空间。

1、战略协同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以高科技 LED 主业稳步发展的基础上,将进

一步加强体育主业的发展,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将得到优化,增强盈利能力,有利

于提升上市公司抵御市场变化的风险,进一步落实公司高科技 LED 及体育产业

双主业的发展战略。

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华视新文化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其

依托国内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平台,进一步提升品牌效应,拓宽融资渠道,在经营

管理、财务规划和品牌宣传等方面得到上市公司强大支持,实现持续稳步发展。

雷曼股份此次收购华视新文化能充分利用华视新文化的核心优势为公司的

体育产业发展提供协同,并紧密契合了雷曼发展体育主业的战略布局,迅速提高

公司体育传媒业务的收入和利润水平,对其未来纵深发展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因此,本次收购有利于交易双方的长期发展,交易双方在发展战略层面存在互补

性和一致性,能够在发展战略层面实现有效协同。

2、市场协同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体育传媒相关业务主要利用覆盖全国范围的体育场馆

内的 LED 显示屏作为媒介,在中超、中甲联赛或大型体育活动期间,为客户提

供广告投放服务。标的公司华视新文化主要业务为利用地铁电视媒体作为媒介提

1-1-52

供广告投放服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和华视新文化可利用不同渠道的媒

体资源,向客户提供综合广告投放服务,将体育传媒资源客户延伸至地铁电视资

源,地铁电视资源客户推广至体育媒体资源,实现市场协同。收购华视新文化能

够帮助上市公司体育业务突破发展瓶颈,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华视新文化丰富的

客户资源能够为雷曼抢占并运营各类体育资源提供强大支持,通过资源快速销售

变现,实现良性循环发展。雷曼股份目前是中超公司、福特宝之外,中国足球商

务资源最大的持有者,并且已经同葡萄牙职业联盟全面合作,获得了葡甲联赛冠

名权,华视新文化的并入将有效化解资源,实现营销的闭环,从而夯实业务基础,

打开向上空间。

同时,雷曼股份在足球产业链上下游已经全面布局,并且正式开启了海外战

略,随着业务的拓展,雷曼股份将直接或间接地的掌握越来越多的足球商务资源。

并购华视新文化所带来的潜在赞助商客户在消化雷曼股份自有资源的同时,可以

通过雷曼股份的渠道进入各种赛事,通过此举,雷曼将一手盘活赛事资源,一手

整合客户资源,做大做强体育主业的发展。

3、管理协同

标的公司所涉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已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相关市场营销、

技术、管理人才配备完善,行业经验丰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拥有地

铁电视媒体广告领域优秀员工团队,为上市公司管理队伍注入新的活力,优化公

司治理结构,为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体育主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华视新文化的独立经营地位,给予原

管理层充分的经营发展空间,未来也可能采取股权激励计划等多样化的激励手段

对核心管理团队及核心销售人员等进行有效激励;此外上市公司将协助华视新文

化加强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业务流程,

实现双方的管理协同。

4、财务协同

本次收购的标的资产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和前景,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

的整体价值并为股东带来更好的回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和

1-1-53

盈利能力均将得到提高,为上市公司更好的回报投资者创造了条件。

随着本次交易的完成,上市公司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盈利能力相应增强;

华视新文化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提供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的品牌知名度将

相应提高。华视新文化也可以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多元化融资工具,通过直接融

资方式选择多样化的债权或股权融资工具,实现资本结构优化。

三、本次交易的决策和批准过程

(一)本次交易实施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1、2015 年 11 月 7 日,上市公司发布《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提示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2016 年 2 月 15 日,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华视传媒、高清投公司做出董事

会及股东会决议、协议控制华视传媒的美国上市公司 VisionChina Media Inc.作出

董事会决议,同意本次重组方案。

3、2016 年 2 月 15 日,雷曼股份与交易对方华视传媒和高清投公司签署《购

买资产框架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4、2016 年 2 月 15 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相关议案。

5、2016 年 4 月 8 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议

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6、2016 年 4 月 8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华视传媒、高清投公司签署了《购

买资产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根据美国 SIMPSON THACHER & BARTLETT(以下简称为“盛信律师事务

所”)出具的《备忘录》“本次交易不需要经过美国证管会的批准”,同时经盛信

律师事务所与开曼律师查询,本次交易依 VisionChina Media Inc.的章程规定,本

交易如果已经有了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不需再经过公司股东会的批准通过,综上,

1-1-54

依据盛信律师事务所之《备忘录》,本次交易已经有协议控制华视传媒的美国上

市公司 VisionChina Media Inc.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审批及授权合法有

效。

(二)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授权、批准和核准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

1、本次交易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方案。

本次重组方案的实施以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前

提,未取得前述批准、核准前不得实施。鉴于本次交易能否获得股东大会及相关

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特

此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本次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华视新文化全体股东,包括

华视传媒和高清投公司。

五、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华视新文化 100%的股权,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将

直接持有华视新文化 100%的股权。

六、标的资产交易定价情况

根据京都中新出具的京都中新评报字(2016)第 0026 号资产评估报告,本

次交易标的资产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按照收益法评估的评估结

果为 78,082.42 万元。根据华视新文化经审计的模拟财务报表,其溢价情况如下

表所示:

单位:万元

账面价值 收益法

1-1-55

评估结果 增值率

4,026.08 78,082.42 1,839.42%

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为

78,000.00 万元。关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及其评估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本报告书

“第五章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七、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华视传媒

及高清投公司合计持有的华视新文化公司 100%的股权,其中约 50%对价以发行

股份的方式支付,约 50%的对价以现金方式支付。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交易税费和中介机构费用,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100%。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持有华视新文化 100%的股权。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78,082.42 万元,经交易

双方协商确定为 78,000.00 万元,其中约 50%的对价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约

50%的对价以现金方式支付。

本次购买资产中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票的数量应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发行数量=标的资产总交易对价×50%×该发行对象在标的资产中的股权比例

÷发行价格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

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因舍去小数部分导致的对价差额由上市公司在现金支付对价

中补足。

本次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发行股份价格不低于本次交易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为 18.80 元/股。

按照 18.80 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本次交易具体的股份和现金对价安排如下

表所示:

1-1-56

持有标的资 交易对价 现金支付金额 股份支付数量

标的资产 交易对方

产股权比例 (万元) (万元) (股)

华视新文化 华视传媒 90.00% 70,200.00 35,100.0014 18,670,212.00

100%股权 高清投公司 10.00% 7,800.00 3,900.0002 2,074,468.00

合计 100.00% 78,000.00 39,000.0016 20,744,680.00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另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各方将按照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发行股

份数量和交易现金对价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不超过 60,000.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其中约 39,000.00 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约 3,000.00 万元用于

支付本次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剩余 18,00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募集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

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如果本次交易最终募集配套资金不能成功实施,则上市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支付本

次交易现金对价及相关交易税费、中介机构费用。

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上市公司目前实施高科技 LED 与体育产业共同发展的双主业战略,一方面

在 LED 行业品牌与渠道争夺愈演愈烈,行业竞争环境逐步加剧的情况下,公司

继续优化和整合 LED 业务,加强品牌建设,并通过与资本运作结合的方式进一

步提升公司在 LED 行业竞争力,如 2015 年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

购拓享科技 100%股权的交易已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实施完毕;另一方面,

公司同时积极加大体育传媒资源的开发营销力度,促进体育产业收入增长,其中,

公司 2015 年共实现体育商务广告运营收入 3,812.12 万元,同比增长 120.46%,

经济效益已逐步显现。

1-1-57

本次交易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

本次交易前,华视传媒已将旗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整体注入华视新文化公

司,即华视新文化主营业务为在全国范围内向广告主客户提供地铁电视媒体广

告服务。本次重组完成后,华视新文化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

可利用现有体育产业中的 LED 广告媒体资源与地铁电视媒体资源在销售渠道、

管理经验、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协同,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体育产业战略的实

施,同时,依托地铁电视媒体,将体育媒体资源有效延伸,实现体育与地铁传

媒业务经济效益的整体有效提升。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 349,787,153 股。根据本次交易

方案,上市公司本次将发行 20,744,680 股普通股用于购买标的资产。由于本次交

易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尚未确定,尚无法计算募集配套资金对应发

行股份数量以及发行后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以下仅计算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

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本次交易之前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原上市公司股东:

李漫铁 95,876,300.00 27.41% 95,876,300.00 25.88%

王丽珊 47,368,000.00 13.54% 47,368,000.00 12.78%

杰得投资 46,275,000.00 13.23% 46,275,000.00 12.49%

李琛 9,352,750.00 2.67% 9,352,750.00 2.52%

李跃宗 5,612,000.00 1.60% 5,612,000.00 1.51%

希旭投资 5,532,500.00 1.58% 5,532,500.00 1.49%

其他股东 139,770,603.00 39.96% 139,770,603.00 37.72%

小计 349,787,153.00 100.00% 349,787,153.00 94.40%

资产购买交易对方:

华视传媒 - - 18,670,212.00 5.04%

高清投公司 - - 2,074,468.00 0.56%

小计 - - 20,744,680.00 5.60%

合计 349,787,153.00 100.00% 370,531,833.00 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李漫铁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由 60.04%下降至

1-1-58

56.68%,雷曼股份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仍为李漫铁、王丽珊、

李跃宗和李琛。原华视新文化股东华视传媒和高清投公司本次交易后将分别持

有上市公司 5.04%和 0.56%的股份,高清投公司为华视传媒全资子公司,即华视

传媒本次交易后将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合计 5.60%的股份。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经审阅的雷曼股份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

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完成后 交易前 交易前后比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变动金额 变动率

流动资产 76,182.27 36.43% 65,498.68 52.94% 10,683.58 16.31%

非流动资产 132,949.06 63.57% 58,225.72 47.06% 74,723.34 128.33%

总资产 209,131.33 100.00% 123,724.41 100.00% 85,406.92 69.03%

流动负债 60,262.23 98.20% 13,833.61 92.60% 46,428.63 335.62%

非流动负债 1,106.22 1.80% 1,106.22 7.40% 0.00 0.00%

总负债 61,368.45 100.00% 14,939.82 100.00% 46,428.63 310.77%

所有者权益合计 147,762.88 100.00% 108,784.58 100.00% 38,978.29 35.83%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

145,502.39 98.47% 106,524.09 97.92% 38,978.29 36.59%

有者权益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交易完成后 交易前 交易前后变动率

股本总额 37,053 34,979 5.93%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每股净 3.93 3.05 28.94%

资产(元/股)

资产负债率(%) 29.34% 12.08% 143.02%

流动比率(倍) 1.26 4.73 -73.30%

速动比率(倍) 1.10 4.02 -72.63%

九、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华视传媒及高清投

公司合计持有的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 2015 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及标的公司 2015 年经审计模拟财务报

表,本次交易相关指标占交易前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的比例计算

如下:

1-1-59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标的资产 上市公司 占比

资产总额 78,000.00 123,724.41 63.04%

资产净额 78,000.00 108,784.58 71.70%

营业收入 23,352.39 38,079.07 61.33%

注:1、根据《重组办法》规定,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指标按照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与购买资产

交易金额孰高值确定为 78,000.00 万元;2、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业务注入,以模拟财务报表营业收入计

算占比更能反映业务实质,故以上标的资产营业收入选取假设标的公司完成业务注入后的模拟财务报表数

据计算以上占比指标。

综上,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高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根据

《重组办法》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并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方可实施。

十、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构成借壳上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漫铁先生、王丽珊

女士、李跃宗先生、李琛女士,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合计 60.04%的股份。

在不考虑配套融资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保

持不变,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6.68%股份。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化。

本次重组交易并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借壳上市。关于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详见“第六章 发行股份情况 六、本次发行股

份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

十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由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华

视传媒与高清投公司合计持有的华视新文化100%的股权。本次交易前,交易对

方华视传媒及高清投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在不考虑配套融资情况下,拟向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交易对方华视传媒和高清投公司分别发行 18,670,212 股和 2,074,468 股股份,

1-1-60

占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总额比例分别为 5.04%和 0.56%。高清投公司为

华视传媒全资子公司,即本次交易后华视传媒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60%的

股份。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对方华视传媒在本次交易

后成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1-1-61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edman Optoelectronic Co., Ltd.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 300162

证券简称 雷曼股份

成立日期 2004年07月21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787,153元

法定代表人 李漫铁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园区二区第八栋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园区二区第八栋

董事会秘书 罗竝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301501130760

税务登记号码 440301763458618

联系电话 0755-86137035

传真 0755-86139001

邮政编码 518055

电子信箱 ledman@ledman.cn

登载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会指定网站的网址

节能环保工程、节能工程设计、节能技术咨询与评估、照明

工程、城市亮化、景观工程的咨询、设计、安装、维护;货

物的进出口(不含分销,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节能

经营范围 技术服务(不含限制项目);设备租赁;能源管理;从事经营

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

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研发、生产经营高品级发光

二极管及 LED 显示、照明及其他应用产品。

二、上市公司设立、改制及首次公开发行情况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立

于 2004 年 7 月 21 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

2009 年 10 月 28 日,深圳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4,640 万元。

1-1-62

201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32 号”

《关于核准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批复》核准,雷曼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80 万股,变更后的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6,700 万元。2011 年 1 月 13 日,雷曼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挂牌上市交易。

公司上市时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股数(万股) 比例(%) 股数(万股) 比例(%)

李漫铁 1,896.60 37.781 1,896.60 28.307 境内自然人

杰得投资 1,247.00 24.841 1,247.00 18.612 境内非国有法人

王丽珊 1,097.36 21.860 1,097.36 16.379 境内自然人

希旭投资 330.00 6.574 330.00 4.925 境内非国有法人

李琛 249.40 4.968 249.40 3.722 境内自然人

李跃宗 149.64 2.981 149.64 2.233 境内自然人

罗竝 20.00 0.398 20.00 0.299 境内自然人

曾小玲 20.00 0.398 20.00 0.299 境内自然人

王绍芳 10.00 0.199 10.00 0.149 境内自然人

发行社会公众

- - 1,680.00 25.075

股东

合计 5,020.00 100.00 6,700.00 100.00

三、公司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雷曼有限”),雷曼有限成立于 2004 年 7 月 21 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系由圣得光电和香港耀丽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

圣得光电出资 51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1%,香港耀丽出资 490 万元、占注册资

本的 49%。

2009 年 9 月 18 日,香港耀丽分别与李漫铁、王丽珊、李琛签订《股权转让

协议》,将其持有的雷曼有限 19.975%、23.65%、5.37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李漫

铁、王丽珊、李琛。另外,圣得光电分别与李漫铁、李跃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将其持有的雷曼有限 20.9%、3.22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李漫铁、李跃宗。

根据雷曼有限 2009 年 10 月 22 日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公司章程的规定,以

1-1-63

截止 2009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5,254.53 万元为基准,按 1:0.8830472 比

例折为 4,64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2009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并领取了注册号为 44030150113076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9 年 12 月 23 日,经其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批准,以每股 1.13 元的价格向罗竝、曾小玲、王绍芳三位自然人及

法人希旭投资定向发行 380 万股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由

罗竝等三位自然人及希旭投资以货币方式认购。本次增资完成后,股份公司注册

资本由 4,640 万元变更为 5,020 万元。

201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32 号”

《关于核准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批复》核准,雷曼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80 万股,变更后的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6,700 万元。2011 年 1 月 13 日,雷曼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挂牌上市交易。

2011 年 9 月 2 日,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 6,7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股利 1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3,400.00 万股。

2015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 13,4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现金股利 1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转增后公

司总股本变更为 33,500.00 万股。

经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并经证监许可[2015]2465

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柯志鹏、洪茂良

和孙晋雄等三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拓享科技 100%的股权,并向特定对象方

振淳、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山楂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截至 2016 年 3 月 7 日,该次交易相关标的资产的交割过

户、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及现金对价支付均已完成,公司注册资本增

1-1-64

至 34,978.7153 万元。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占比 股东性质

李漫铁 95,876,300 27.41% 境内自然人

王丽珊 47,368,000 13.54% 境内自然人

乌鲁木齐杰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46,275,000 13.23% 境内非国有法人

(有限合伙)

李琛 9,352,749 2.67% 境内自然人

江丽芬 5,887,960 1.68% 境内自然人

李跃宗 5,612,000 1.60% 境内自然人

乌鲁木齐希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5,532,500 1.58% 境内非国有法人

(有限合伙)

柯志鹏 3,586,215 1.03% 境内自然人

洪茂良 3,586,215 1.03% 境内自然人

银华基金-建设银行-中国人寿

-中国人寿委托银华基金公司混 3,375,882 0.97% 境内非国有法人

合型组合券投资基金

合计 226,452,821 64.74%

四、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漫铁先生、王

丽珊女士、李跃宗先生、李琛女士。自 2011 年上市以来,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

化,实际控制人均为李漫铁先生、王丽珊女士、李跃宗先生、李琛女士。

五、最近三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015 年,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柯志鹏、洪

茂良和孙晋雄等三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拓享科技 100%的股权,并向特定对

象方振淳、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山楂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非公

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该次重组方案已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5]2465

号文核准批复,并于 2016 年 3 月 7 日实施完毕。

六、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中高端 LED 封装、LED 显示屏、LED 照明、LED 节能服务

及体育传媒业务,同时,最近三年公司开拓了足球领域的商务开发,形成了在高

1-1-65

科技 LED 主业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向体育传媒领域延伸的发展格局。

高科技 LED 主业方面,上市公司坚持构建从封装到应用的一体化产业布局,

坚持内生与外延发展齐头并进战略,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加大产品开发力度和市

场开拓工作,实现 LED 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2014 年,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增

资及转让方式取得了康硕展电子 51%的股权,使得公司产品链延伸至球形屏等创

意异形屏,进一步丰富了公司 LED 产品结构。2015 年,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方式收购拓享科技 100%股权,加强 LED 照明领域相关业务的发展。

另一方面,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做大做强体育产业的战略思想,广泛布局足球

领域相关业务。依托广泛覆盖中国足球赛场的高科技 LED 球场广告电子显示屏

及相关服务,公司加大足球领域的商务权益开发,完善足球生态产业链,促进体

育相关业务收入增长,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公司 2015

年共实现体育商务广告运营收入 3,812.12 万元,同比增长 120.46%,经济效益逐

步显现。

根据经审计合并财务报告,公司 2013 年至 2015 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35,043.93 万元、40,505.37 万元和 38,079.07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1,737.65 万元、

3,207.88 万元和 1,830.45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743.09 万元、

2,577.13 万元和 2,019.46 万元。

七、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 2013 年-2015 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123,724.41 91,505.09 87,207.73

负债合计 14,939.82 14,218.46 13,671.18

股东权益 108,784.58 77,286.62 73,536.55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 106,524.09 74,773.67 73,536.55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38,079.07 40,505.37 35,043.93

营业利润 1,641.51 2,741.91 840.43

利润总额 2,371.42 3,827.68 2,086.20

净利润 1,830.45 3,207.88 1,737.65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19.46 2,577.13 1,743.09

1-1-6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4,734.91 7,061.34 -3,469.15

净额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

3.05 5.58 5.49

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资产负债率(%) 12.08 15.54 15.68

销售毛利率(%) 35.00 30.77 31.3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6 0.19 0.13

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漫铁、王丽珊、李跃宗及李琛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60.04%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中李

跃宗与王丽珊系夫妻关系,李漫铁系李跃宗、王丽珊之子,李琛系李跃宗、王丽

珊之女,杰得投资为李漫铁及李跃宗控股企业,希旭投资为王丽珊控股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股权控制结构如下:

李漫铁 李跃宗 王丽珊 李琛

乌鲁木齐杰得股权投资 乌鲁木齐希旭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7.41% 13.23% 1.60% 13.54% 1.58% 2.67%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漫铁、王丽珊、李跃宗及李琛基本情况如下:

李漫铁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 1968 年,高级工程师,

研究生学历,先后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无线电工程系无线电技术专业和上海交通

1-1-67

大学安泰管理学院 EMBA 专业;曾任惠州市政府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科员、广东

惠州粤新通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显示应用分会

副理事长、中国光学光电子协会光电器件分会常务理事、深圳市 LED 产业联合

会常务副会长、深圳商业联合会副会长、惠州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深圳雷曼节能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深圳雷曼文化传媒投资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雷美瑞智能控制有限公司董事长 、雷曼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主席、深圳市拓享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雷曼第十二人科技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深圳人人足球俱乐部董事长、深圳漫铁兴盛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

雷曼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4 年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王丽珊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 1945 年,大专学历,

毕业于湖南娄底师范专科学校中文系;曾任湖南娄底地区物资局业务主管、业务

经理。现任乌鲁木齐希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本公司副董事长。

李跃宗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 1946 年,本科学历,

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曾任湖南兰田中学教师、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师、系党支

部书记。现任乌鲁木齐杰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本公司董事。

李琛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 1973 年,研究生学历,

毕业于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工商管理专业。现任惠州市英之辅语言培训中心负

责人。

九、上市公司合法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或者刑事处罚。

1-1-68

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华视新文化全体股东,即华

视传媒和高清投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尚需待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

核准后发行时方可确定。

一、交易对方概况

1、华视传媒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2005 年 04 月 08 日

深圳市福田区农园路香榭里花园 7 栋首层、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注册地址

3030 号福田体育公园文化体育产业总部大厦 8 楼

深圳市福田区农园路香榭里花园 7 栋首层、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办公地址

3030 号福田体育公园文化体育产业总部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利民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301102944491

税务登记证号码 440301772749177

组织机构代码 77274917-7

电视设备、数字设备、无线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开发、购销、代理、

工程安装与技术咨询服务;电视广播节目策划代理;文化经济信息

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络工程、商务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经营范围 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

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自有物业租赁。广播剧,电视剧、

动画片(制作须另申报),专题、专栏(不含时政新闻类),综艺的

制作、复制、发行

(2)历史沿革

① 2005 年 4 月成立

2005 年 3 月 29 日,深圳市香榭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地置业

发展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李利民共同出资设立深圳市华视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同日,深圳财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财验字[2005]第 A002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5 年 3 月 28 日止华视有限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

1-1-69

册资本。其中,深圳市香榭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1,750 万

元,占总出资额 35%;深圳市美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1,750 万

元,占总出资额 35%;李利民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1,500 万元,占总出资额 30%。

2005 年 4 月 8 日,华视有限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华视传媒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股权比例

1 美地置业 1,750 1,750 35%

2 香榭里创投 1,750 1,750 35%

3 李利民 1,500 1,500 30%

合计 5,000 5,000 100%

② 2005 年 8 月股权转让

2005 年 7 月 1 日,华视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美地置业将其持有的

华视有限 15%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众和清润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750

万元;香榭里创投将其持有的华视有限 15%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众和清润投资有限

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750 万元。2005 年 7 月 6 日,美地置业、香榭里创投、

李利民与众和清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事项。2005 年 8 月

24 日,华视有限办理完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华视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股权比例

1 美地置业 1,000 1,000 20%

2 香榭里创投 1,000 1,000 20%

3 李利民 1,500 1,500 30%

4 众和清润 1,500 1,500 30%

合计 5,000 5,000 100%

③ 2005 年 9 月名称变更

2005 年 8 月 18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国)名称变核内字[2005]第 456 号),核准公司名称由“深圳市华视数字移动

电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视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2005 年 9 月 1 日,华视有

1-1-70

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上述名称变更事项。2005 年 9 月 22 日,华视有限取得深圳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④ 2006 年 2 月股权转让

2006 年 1 月 23 日,华视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美地置业将其持有的华

视有限 20%的股权转让给李利民,转让价格为 1,000 万元;香榭里创投将其持有

的华视有限 20%的股权转让给李利民,转让价格为 1,000 万元;众和清润将其持

有的华视有限 30%的股权转让给梁艳清,转让价格为 1,500 万元。2006 年 1 月

24 日,美地置业、香榭里创投与李利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众和清润与梁艳

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事项。2006 年 2 月 5 日,华视有限

办理完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华视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利民 3,500 3,500 70%

2 梁艳清 1,500 1,500 30%

合计 5,000 5,000 100%

⑤ 2007 年 7 月增资

2007 年 6 月 6 日,华视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按股东持股比例将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增加至 1 亿元。2007 年 6 月 28 日,深圳财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财

源验字[2007]808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7 年 6 月 28 日止华视有限已收到

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其中,李利民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3,500

万元,占新增注册资本的 70%;梁艳清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1,500 万元,占新增注

册资本的 30%。2007 年 7 月 2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华视有限本次注

册资本变更并颁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增资后,华视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利民 7,000 7,000 70%

2 梁艳清 3,000 3,000 30%

1-1-71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000 10,000 100%

⑥ 2008 年 9 月名称变更

2008 年 6 月 4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国)名称变核内字[2008]第 443 号),核准公司名称由“华视数字移动电视有

限公司”变更为“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同日,华视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上述

名称变更事项。2008 年 9 月 3 日,华视传媒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视传媒股东结构未再发生变化。

(3)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华视传媒成立于 2005 年 4 月,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 Vision China Media

协议控制下在国内的运营主体,主要从事户外移动电视广告业务。华视传媒通过

有效整合国内主要经济城市的户外移动数字电视广告资源,建立了辐射全国的户

外移动数字电视广告联播网络,有效满足了广告主打破地域限制的市场需求,实

现了户外数字电视全国化、规模化的价值。最近三年内,为顺应移动互联网发展

趋势,华视传媒在公交广告资源优势的基础上进入了以公交为平台的移动 WiFi

业务领域,逐步形成“地铁电视媒体+公交电视媒体及公交 WiFi 网”的双业务发展

模式。截至 2015 年底,华视传媒以户外受众集中的公交车、地铁为终端平台,

覆盖全国超过 90 个城市的公交及超过 15 个城市的地铁移动电视,拥有超过

210,000 个公交移动电视终端广告播放权以及超过 100,000 个地铁电视终端广告

播放权,吸引了众多快速消费品、互联网等领域的客户。

(4)主要财务数据

由于华视传媒 2015 年 1-9 月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因此为确保口径一致,

以下披露的华视传媒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为母公司口径,不包含华视传

媒下属子公司经营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9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116,788.19 118,298.88 124,643.82

总负债 57,294.13 59,870.23 66,798.70

1-1-72

所有者权益 59,494.06 58,428.65 57,845.13

项目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37,864.23 66,600.00 62,501.92

营业利润 1,281.79 1,122.97 -7,070.85

净利润 1,065.42 583.52 4,677.66

注:华视传媒 2013 年、2014 年财务报表经深圳正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015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5)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视传媒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1-1-73

1-1-74

(6)主要股东情况

① 李利民

姓名(包括曾用名) 李利民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4030119610103****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榭里花园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榭里花园园 6 栋首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最近三年(2013 年初至今)的职业和职务

是否与任职单位

任职单位 任职起止日期 职务

存在产权关系

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2005.4.8 至今 董事长 是

深圳市高清数字电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4.6.16 至今 执行董事 是

深圳市香榭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3.4.24 至今 董事长 是

深圳市美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1997.5.27 至今 董事长 是

深圳市北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997.4.21 至今 董事长 是

深圳市香榭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2003.9.29 至今 董事长 是

深圳德膳饮食有限公司 2004.10.25 至今 董事长 是

深圳市和顺堂医药有限公司 2005.3.1 至今 董事 是

Vision China Media Inc.(Cayman Island) 2006.2.8 至今 董事 是

Vision Best Limited(BVI) 2009.10.9 至今 董事 是

Digital Media Group Company

2010.1.2 至今 董事 是

Limited(BVI)

② 梁艳清

姓名(包括曾用名) 梁艳清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香港 身份证号码 2733 5333 ****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甲 15 号院 3 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甲 15 号院 3 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地区的居留权

最近三年(2013 年初至今)的职业和职务

是否与任职单位存

任职单位 任职起止日期 职务

在产权关系

北京众和清润投资有限公司 2005.1.25 至今 董事 是

北京嘉华丽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9.4.16 至今 董事 是

Vision China Media Inc.(Cayman Island) 2006.2.8 至今 董事 是

(7)控股、参股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视传媒除持有华视新文化 90%股权外,还参股、控

股如下企业:

注册资本 持股 法定代

名称 经营范围

(万元) 比例 表人

深圳市高清数字电 从事数字电视领域的技术开发、销

视产业投资有限公 2,000 100% 售;高清数字产业的推广应用、技 李利民

司 术咨询服务、技术测试验证;投资

1-1-75

注册资本 持股 法定代

名称 经营范围

(万元) 比例 表人

兴办实业

北京北广传媒移动

1,000 90%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李利民

电视广告有限公司

新媒体技术的研发、技术支持;国

江西华视传媒有限 内外广告制作、代理、发布(以上

500 90% 王钧

公司 经营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

外)。

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

深圳市华美视广告 50 90% 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 梁薇

有限公司 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

数字移动电视运营,互联网业务,

广播电视扩展业务(以上范围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前置许可

的,待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经营);

泸州华视数字移动 1,000 90% 动漫设计、制作与销售;新媒体技 王钧

电视有限公司 术的研发、技术支持、广告代理业

务,数字移动电视销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承接国内外演出经营、演出经纪,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不得制

作时政新闻类广播电视节目)(上

述范围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数

字移动可视系统设计、开发、安装、

组装、技术咨询与服务、技术转让、

销售;摄录像服务;计算机软件的

无锡广通传媒股份 3,900 14% 设计、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陈宏

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国内各类

广告。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票务代

理(除铁路客票),舞蹈、音乐、

绘画的培训(不含发证、不含国家

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播电视及信号设备的安装;通信

广州市交建多媒体 1,000 50% 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 李利民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地面(无线)数字电视的运营、技

术安装工程和系统技术咨询服务;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

成都市华视数字移 1,000 49% 广告(气球广告除外);通讯及广 庄光誉

动电视有限公司 播电视设备的生产、销售。(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地面无线数字电视的运营及技术

哈尔滨华视移动电 安装工程和系统技术咨询;国内广

1,356 49% 郑颖

视有限公司 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业务;

广播电视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

1-1-76

注册资本 持股 法定代

名称 经营范围

(万元) 比例 表人

专题、专栏、综艺(电视剧制作另

行审批)节目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

易、代理交易

从事地面无线数字电视项目的开

发和咨询服务;经营广告业务;广

播影视节目制作、发布;广播电视

大连移动数字电视 2,700 49% 设备的技术开发;电子设备销售 王忠玲

有限公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许可经营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

作、发行(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

营)。 一般经营项目:通讯及广播

苏州华视数字移动 1,500 49% 电视设备的开发;通讯设备的销 顾强

电视有限公司 售;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网络工程技

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国内各类广告。

地面(无线)数字电视的投资、管

理及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地面数字

湖北华视数字移动 2,000 49% 电视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和购 余卫斌

电视有限公司 销;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

类广告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移动电视的网络工

程施工、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广

播电视及多媒体技术的开发、应

用;广告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

宁波广电华视移动 业管理咨询;摄影、摄像服务;产

1,000 49% 曾建辉

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品包装设计、平面设计;会展、晚

会、文化活动、赛事、庆典活动的

策划;礼仪服务;软件开发;电子

产品、文化用品、日用品的批发、

零售

地面(无线)数字电视的技术咨询

服务;广告策划、制作、发布及咨

河南有线华视移动

1,200 49% 询业务;设备的技术开发与购销。 汪段翔

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审批的项

目凭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

地面数字电视设备的技术开发及

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对地面(无线)

数字移动电视的投资;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计

算机软件开发、网络工程;预包装

常州广电华视数字 1,200 49% 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汪忠泽

移动电视有限公司 零售;家居用品、家用电器、数码

产品、钟表、床上用品、日用百货、

办公用品、文化用品、劳保用品、

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电

子产品、橡胶制品(除医用)、金

1-1-77

注册资本 持股 法定代

名称 经营范围

(万元) 比例 表人

属材料、建筑材料、汽车、计算机

及配件、针纺织品、服装、工艺美

术品、化妆品的销售;票务服务;

会务服务、庆典礼仪服务;文化演

出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

交流活动组织与策划。(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计算机软、硬件、电视设备、无线

设备的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及限制项目);网络终端产品开发;

从事文化交流活动策划;美术设

计、电脑动画设计;文化经济信息

咨询、商务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

深圳前海华视移动 5,790.6562 69.08%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李利民

互联有限公司 从事广告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

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审批的,

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信息网

络工程服务;数据库及计算机网络

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

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

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游

戏出版运营(凭有效互联网出版许

可证经营)。

中国(深圳)新媒体广告产业园的

招商、租赁及运营管理;从事广告

业务;企业形象策划、公关策划、

深圳新媒体广告产 1,000 49% 展览展示策划、信息咨询(法律、 王仕生

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

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可经营)

地面(无线)数字电视的运营、技

术安装工程和系统技术咨询服务;

吉林移动电视有限 1,100 49% 节目的制作、传输、发射和播出; 李永贵

公司 广告的策划、制作、发布、咨询和

经营业务;设备的技术开发、购销

2、深圳市高清数字电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高清数字电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 2004 年 06 月 16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农园路香榭里花园 6 栋 202A 室

1-1-7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农园路香榭里花园 6 栋 202A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利民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301103831548

税务登记证号码 440300763472786

组织机构代码 76347278-6

从事数字电视领域的技术开发、销售;高清数字产业的推广应用、

经营范围

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测试验证;投资兴办实业。

(2)历史沿革

① 2004 年 6 月成立

2004 年 5 月 12 日,深圳市数字电视研究开发及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深

圳市华之辉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深圳市高清数字电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2004 年 6 月 9 日,深圳法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深法威

验字[2004]第 922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4 年 6 月 9 日止,高清投收到全

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2,000 万元。其中,深圳市数字电视研究开发及产业化领

导小组办公室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1,020 万元,占总出资额 51%,深圳市华之辉投

资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980 万元,占总出资额 49%。2004 年 6 月 16 日,

高清投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高清投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股权比例

1 数字电视产业化办公室 1,020 1,020 51%

2 华之辉投资 980 980 49%

合计 2,000 2,000 100%

② 2006 年 2 月股权转让

2005 年 7 月 10 日,由于深圳市数字电视研究开发及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转让持有高清投的股权,深圳市中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评报字[2005]第

294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本次评估,高清投截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净资

产账面值为 2,019.24 万元,评估值为 2,019.24 万元。2005 年 7 月 22 日,深圳市

发展和改革局出具批复,同意数字电视产业化办公室转让其持有的高清投 51%

的股权。

1-1-79

2005 年 8 月 23 日,高清投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市数字电视研究开发

及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所持有的高清投 51%的股权转让给华视数字移动

电视有限公司,转让价格参照评估报告结果确定为人民币 1,029.81 万元。2005

年 11 月 1 日,深圳市数字电视研究开发及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华视数字移

动电视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事项。2006 年 2 月 17

日,高清投办理完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高清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股权比例

1 华视有限 1,020 1,020 51%

2 华之辉投资 980 980 49%

合计 2,000 2,000 100%

③ 2006 年 3 月股权转让

2006 年 2 月 27 日,深圳市华之辉投资有限公司与华视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

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华之辉投资将其持有的高清投 49%的股权以人民

币 1,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华视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同日,高清投召开股东

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项。2006 年 3 月 9 日,高清投办理完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并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高清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股权比例

1 华视有限 2,000 2,000 100%

合计 2,000 2,000 100%

④ 2009 年 2 月股东更名

根据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2009]第 1916499 号《变更通知书》,核准

高清投股东名称由华视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2009 年 2 月 4 日,高清投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本次股东更名后,高清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1-1-80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股权比例

1 华视传媒 2,000 2,000 100%

合计 2,000 2,000 1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高清投股东结构未再发生变化。

(3)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深圳市高清数字电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6 月,除持有对外投

资公司的股权外,无实际经营业务。

(4)主要财务数据

高清投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9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4,018.73 3,561.93 2,178.98

总负债 1,540.03 1,253.11 0.1

所有者权益 2,478.71 2,308.82 2,178.88

项目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0.00 0.00 0.00

利润总额 169.89 129.94 -21.51

净利润 169.89 129.94 -21.51

注:高清投 2013 年、2014 年财务报表经深圳正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5)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高清投公司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100%

深圳市高清数字电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6)主要股东情况

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

交易对方概况 1、华视传媒”。

1-1-81

(7)控股、参股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圳市高清数字电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除持有华视新

文化股权外,还参股、控股如下企业:

注册资本 持股 法定

名称 经营范围

(万元) 比例 代表人

北京北广传媒移动

1,000 10%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李利民

电视广告有限公司

新媒体技术的研发、技术支

江西华视传媒有限 持;国内外广告制作、代理、

500 10% 王钧

公司 发布(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有专

项规定的除外)。

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

深圳市华美视广告 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

50 10% 梁薇

有限公司 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

方可经营)。

数字移动电视运营,互联网业

务,广播电视扩展业务(以上

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前置许可的,待办理许可手续

泸州华视数字移动 后方可经营);动漫设计、制

1,000 10% 王钧

电视有限公司 作与销售;新媒体技术的研

发、技术支持、广告代理业务,

数字移动电视销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播电影电视无线传输;广播

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移动电视

讯号传输与相关技术安装工

程及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电视

深圳市移动视讯有 信息咨询;从事广告业务(法

4,666 25% 呼和

限公司 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

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

批登记后方可经营);媒体策

划,电视设备与技术开发、购

二、交易对方相关声明

1、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华视传媒和高清投在本次交易前与上

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1-8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华视传媒和高清投不存在向

本公司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1)华视传媒与广州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诉讼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华视传媒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如下:

2011 年 3 月 15 日,华视传媒与广州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签署《2011-2016

年广州地铁电视广告代理合同》,约定由华视传媒负责代理广州地铁电视传媒有

限公司拥有的相关地铁广告资源,合同期由 2011 年 5 月 1 日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代理费总额为 5.438 亿元,履约保证金 5,438 万元。2013 年 4 月 23 日,华

视传媒与广州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签署《2011-2016 年广州地铁电视广告代理

合同补充协议》,将广告代理费总额调整为 5.054 亿元,并相应调整各期付款金

额。

2014 年 10 月 16 日,广州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因华视传媒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代理费请求判令华视传媒

支付拖欠的广告代理费 4,722.53 万元、支付相关滞纳金 243.11 万元、返还代垫

电费 19.75 万元,总赔偿金额合计 4,985.38 万元。

同日,由于广州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电视终端开机率未达到合同约定水平

等原因,华视传媒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州地铁

电视传媒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 3,223.80 万元并解除已签署的广告代理合同。

2014 年 11 月 7 日,广州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

法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在原诉讼基础上增加判令华视传媒赔偿

违约金 3,223.80 万元。

2014 年 11 月 20 日,华视传媒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交《补充诉

状》,请求在原诉讼基础上增加判令广州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因开机率不足赔

1-1-83

偿违约金 2,392 万元、因插播导流信息赔偿违约金 1,950 万元、返还履约保证金

5,438 万元及相关利息。

2014 年 11 月 7 日,广州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人民

法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在原诉讼基础上增加判令华视传媒赔偿

违约金 3,223.80 万元。由于级别管辖规定,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将广州

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起诉华视传媒合同纠纷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年 11 月 20 日,华视传媒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交《补充诉

状》,请求在原诉讼基础上增加判令广州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因开机率不足赔

偿违约金 2,392 万元、因插播导流信息赔偿违约金 1,950 万元、返还履约保证金

5,438 万元及相关利息。2014 年 12 月 11 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 8176 号”《通知书》,由于诉讼标的额超过管辖范

围,因此将华视传媒起诉广州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移送至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年 10 月 26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穗中法民二

初字第 26 号”《民事裁定书》,由于广州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起诉华视传媒合

同纠纷案属于广州市地下铁路运营区域内的广告租赁合同纠纷,因此裁定移送至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合并审理。

2015 年 11 月 23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深中法商初

字第 3 号”《民事裁定书》,由于华视传媒起诉广州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广告

合同纠纷案实为广州市地下铁路运营区域内的广告位租赁合同纠纷,因此裁定移

送至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合并审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2)不存在其他重大民事诉讼及仲裁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事项外,华视传媒最近五年不存在其它受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最

近五年内,华视传媒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

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1-1-8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高清投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

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4、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诚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华视传媒、高清投及其主要

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1-1-85

第四章 交易标的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将直

接持有华视新文化 100%的股权。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深圳市华视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2007 年 09 月 03 日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农园路香榭里花园 6 栋 202C;福强路 3030

注册地址

号福田体育公园文化产业总部大厦 8 层 803 室;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农园路香榭里花园 6 栋 202C;福强路 3030

办公地址

号福田体育公园文化产业总部大厦 8 层 8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钧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050 万元

实收资本 人民币 4,05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67082411H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301102831491

电视设备、数字设备、无线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开发、购销、工程安

装与技术咨询;电视节目的策划代理;文化信息咨询及商务信息咨

经营范围 询(不含限制项目);计算机软件开发;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

经营)

(二)历史沿革

1、标的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化情况

(1)2007 年 9 月成立

2007 年 8 月 1 日,华视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高清数字电视产业

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共同出资设立深圳市华视新广告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2007 年 8 月 23 日,深圳财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财源验字[2007]968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7 年 8 月 22 日止华视新广告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

注册资本。其中,华视有限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45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90%;高

1-1-86

清投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5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10%。2007 年 9 月 3 日,标的公

司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华视新广告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股权比例

1 华视有限 45 45 90%

2 高清投公司 5 5 10%

合计 50 50 100%

(2)2007 年 12 月名称变更

2007 年 11 月 16 日,华视新广告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名称由“深圳市

华视新广告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华视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根据深圳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变更通知书》,核准上述公司更名事项。2007 年 12 月 19

日,华视新文化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008 年 6 月股东更名

根据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2009]第 1916541 号《变更通知书》,核

准华视新文化股东名称由“华视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视传媒集团有

限公司”。2008 年 6 月 13 日,华视新文化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东更名后,华视新文化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股权比例

1 华视传媒 45 45 90%

2 高清投公司 5 5 10%

合计 50 50 100%

(4)2016 年 1 月增资

2015 年 12 月 16 日,华视新文化全体股东签署股东协议,同意将公司注册

资本由 50 万元增加至 4,050.00 万元。2016 年 1 月 8 日,华视新文化签署变更决

定及章程修正案,同意前述股权增资事项。

2016 年 1 月 18 日,深圳正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正先验字

[2016]第 001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5 年 12 月 17 日止华视新文化已收到

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4,000 万元。其中,华视传媒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1-1-87

3,600 万元,占新增注册资本的 90%;高清投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400 万元,占新

增注册资本的 10%。2016 年 1 月 19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华视新文化

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并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增资后,华视新文化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股权比例

1 华视传媒 3,645 3,645 90%

2 高清投公司 405 405 10%

合计 4,050 4,050 1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视新文化上述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视新文化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均已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股权纠纷或争

议;华视新文化的注册资本已全额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华视新文化系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目前适用之公司

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2、关于华视传媒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转移至标的公司的情况说明

(1)本次业务资产转移概述

本次交易前,华视传媒主要从事包括地铁电视媒体及公交电视媒体的户外移

动数字电视广告业务,并顺应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利用公交广告移动资产开展

以公交为平台的移动 WiFi 业务。基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与公交广告为不同渠道

形式下的媒体广告,广告主可根据不同宣传需求选择通过不同渠道投放广告,两

种业务不存在实质同业竞争关系,同时公交移动 WiFi 业务依托公交广告移动资

产,业务联系紧密,为华视传媒目前发展的重点业务领域,基于战略发展考虑,

华视传媒拟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整体转让,专注于公交电视媒体和 WiFi 网

业务发展及相关运作。

本次交易华视传媒拟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整体注入至同一控制下的华

视新文化,其后上市公司通过向华视新文化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华

视新文化 100%股权的方式,实现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对上市公司的整体转让。

(2)业务资产转移的主要程序

1-1-88

① 华视传媒内部决策

2015 年 12 月 16 日,华视传媒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

业务转移至华视新文化。

② 业务转移协议签署

2015 年 12 月 16 日,华视传媒与华视新文化签订《业务转移协议》,约定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转移基准日,由华视传媒将其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整体

注入华视新文化,包括业务资产及负债的转移;专利、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的

授权许可使用;业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员工安置;由华视传媒投资或

控制的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构成潜在同业竞争关系企业股权委托管理等事

项。

2016 年 4 月 6 日,华视传媒与华视新文化签订《业务转移协议之补充协议》,

就业务转移所涉经审计资产、负债数据进行确认,并对业务转移相关的专利、商

标、商号等无形资产的授权许可、业务转移主体范围进行调整补充。

(3)业务资产转移的具体方案

① 业务转移基准日

业务转移的基准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确

认业务资产注入前华视传媒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资产、负债情况,以此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注入华视新文化。

② 业务资产及负债的转移

在业务资产转移过程中,对于截至业务转移基准日之前,华视传媒基于地铁

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与地铁资源方和广告主客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整体转让

至华视新文化。因华视传媒作为基准日之前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合同签订

主体,业务资产转让完成后,由华视传媒负责替华视新文化代收代付上述债权、

债务关系形成的往来款项。

③ 无形资产的授权许可

根据《业务转移协议》约定,华视传媒及其控制的企业将其截至本报告书签

署日及未来通过注册、受让等合法形成拥有或享有完全使用权的与地铁电视媒体

1-1-89

广告业务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域名、商号、

商业资源、经营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之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以排他使用许可的

方式许可华视新文化自协议生效之日永久、无偿使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

视传媒及其控制的企业具体授权许可使用的无形资产请见本章“一、交易标的基

本情况 (七)标的资产主要资产情况”。

④ 业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在业务转移过程中,对于华视传媒与地铁资源方或第三方签署的地铁资源购

买协议或与客户签订的广告投放协议,按以下方式处理:

A. 对于华视传媒已履行完毕上述相关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的,由华视传媒

将涉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应收合同款项、已付合同成本或其他费用全

部转由华视新文化处理;

B. 对于华视传媒未履行完毕上述相关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及行使合同权利

的,由华视传媒负责与协议对方协商一致将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概括转移至华视

新文化,即由华视新文化作为新的签约主体与对方签署协议并继续履行合同义

务、行使合同权利;

C. 对于华视传媒未履行完毕上述相关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及行使合同权利

的,如协议对方不同意将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概括转移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华视

新文化变更合同主体后承担违约责任,由华视传媒将涉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

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应收/应付账款单据核算并转由华视新文化承担或享

有。

D.自业务转移基准日起,所有新发生的涉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的业务合同,

由华视新文化作为主体与交易对方签订,华视传媒不再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并

作为主体与相关资源方或客户签订业务合同。

⑤ 员工安置方案

原华视传媒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员工根据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

划分,由华视新文化承继。自业务转移基准日起,华视新文化将与划归其接收的

员工按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华视新文化可以保持从事地

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员工其工作年限之附属福利待遇(指华视新文化根据内

1-1-90

部管理制度以工作年限为依据给予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享受的薪酬、年假等

相关福利)的连续性。

原华视传媒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的员工合计 61 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视新文化已与全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华视新文化已完成资产注入

人员的安置工作。在华视新文化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的组织架构上,实行总经

理负责制,分为销售体系、销售支持体系和其他职能部门,其中销售体系下设北

区销售团队和南区销售团队,销售支持体系下设媒介部、节目部和技术维护部,

其他职能部门为综合管理部。

⑥ 关于将华视传媒投资或实际控制的涉及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构成潜

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权委托华视新文化管理的事项

华视传媒投资或实际控制的涉及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构成潜在同业竞

争关系的企业包括南京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

限公司、天津城轨交通运营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重庆捷龙轨道交通广告有限

公司(四家公司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请见本报告书“第七章 本次交易协议的主

要内容 五、《业务转移协议》的主要内容 (五)关于将华视传媒投资或实际控

制的涉及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构成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以下简称为

“托管企业”)”相关内容)。托管企业在托管期间的亏损及收益均由华视新文化

按照托管企业股权比例承担或享有。

为避免上述企业与华视新文化业务上构成同业竞争,根据《业务转移协议》

约定,华视传媒同意将其上述企业的股权委托给华视新文化行使,所持股东权利

(“托管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

目标股权处分权、对目标公司行使股东决定权、优先认股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请求提起诉讼和单独提起诉讼权、决定目

标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任命;查阅和复印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会议记录、财务报

告、股本结构以及其他股东有权查阅的信息的权利。

根据《业务转移协议》约定,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华视传媒与华视新文

化解除上述股权托管关系,即:(1)华视传媒将托管企业股权全部依法转让予华

视新文化;(2)华视传媒完成托管企业工商注销登记手续;(3)华视传媒终止托

1-1-91

管企业涉及与华视新文化主营业务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并经华视新文化确

认。

(4)本次资产转移对华视新文化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① 公交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存在差异,资产转移后

华视传媒与华视新文化不存在同业竞争

资产注入完成后,华视传媒主要从事公交电视媒体广告及移动 WiFi 网业务,

而华视新文化主要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公交和地铁电视媒体作为不同形

式的广告媒体,针对乘坐不同交通工具出行的消费者群体投放广告,不同的广告

主可根据自身业务及产品的特点、宣传策略,自主的选择不同的渠道、不同方式

进行广告投放。因此,华视传媒和华视新文化可分别作为公交和地铁电视媒体运

营主体,独立面对国内广大客户群体,开展各自广告业务,资产转移后双方不存

在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华视传媒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本次交易完

成后华视传媒及其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将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华视新文化的主营

业务构成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也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对雷曼

股份、华视新文化主营业务构成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

② 本次资产转移后华视传媒与华视新文化业务相互独立,除以下方面外,

华视传媒与华视新文化将不存在持续性重大关联交易,具体如下:

华视新文化现有办公场地向华视传媒或其关联方租赁使用,除南京地区

办公室租赁到期后华视新文化将直接与第三方出租方签署租赁协议外,本次交

易后华视新文化将继续按照市场价格向华视传媒或其关联方租赁相关物业资产

作为办公场所。

华视传媒基于业务转移基准日之前产生的往来款项代收代付。由于华视

传媒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转移至华视新文化,部分转移基准日前相关往来

款项未能转移至华视新文化,根据《业务转移协议》约定,上述款项由华视传媒

进行代收代付,因此形成关联交易。业务转移基准日之后,华视传媒不再从事

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不再因该业务与华视新文化产生持续性代收代付关联

交易。

1-1-92

因合同主体暂无法变更形成的业务合同权利及义务的让与。华视传媒将

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转移至华视新文化时,部分合同主体暂无法变更,因此

形成的业务合同权利及义务的让与,相应形成关联交易。业务转移基准日后,

由华视新文化作为主体签订业务合同,上述合同主体无法变更的业务合同到期

后,与华视传媒不再产生持续性合同权利及义务让与的关联交易。

华视传媒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转移后,华视新文化需以自身名义重

新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许可性文件,为保证华视新

文化于转移基准日至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许可性文

件期间合法、规范、持续经营,根据《业务转移协议》,华视传媒同意为华视新

文化免费制作经营所需的电视广告节目。华视新文化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

营许可证》后,与华视传媒不再产生相关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自《业务转移协议》生效之日起,华视传媒及其关联方永久、无偿许可

华视新文化使用其拥有或享有完全使用权的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无

形资产,因此,形成关联交易。

业务转移基准日后,华视传媒将其投资或其关联方控制的涉及与地铁电

视媒体广告业务构成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权委托华视新文化管理,因

此形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在华视传媒将相关企业注销、股权转让给华视新

文化或停止存在潜在同业竞争业务后,双方股权托管关系解除,不再产生持续

性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华视传媒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在本

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确保与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在人员、

财务、机构、资产和业务等方面完全分开,严格控制并减少雷曼股份、华视新文

化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

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履行合法程序,并依

法签订协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雷曼股份、华视新

文化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有关华视新文化业务转移后是否具备独立开展后续业务的人员配置,

1-1-93

是否需要华视传媒的人员、机构、业务等方面支持的说明

根据华视新文化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的组织架构、人员组成、与相关方签

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书面资料显示,华视传媒已将原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

的主要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劳动合同关系全部转移至华视新文化。华视新文

化在组织机构上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具体分为销售体系、销售支持体系和其他职

能部门,其中销售体系下设北区销售团队和南区销售团队,销售支持体系下设媒

介部、节目部和技术维护部,其他职能部门为综合管理部。该架构设置下,共配

置员工 61 名,其中总经理 1 人,销售体系 32 人,销售支持体系 24 人,其他职

能部门 4 人。具体架构如下:

总经理

北区销售 南区销售 媒介部 节目部 技术 综合

团队 团队 维护部 管理部

销售体系 销售支持体系 其他职能部门

体系

经对华视传媒、华视新文化等相关人员的访谈,华视新文化已根据运营地铁

电视媒体广告业务需具备的条件建立了与业务体系配套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职

能机构,华视新文化具备独立开展后续业务的人员配置,不存在需要华视传媒的

人员、机构、业务等方面支持的情形。

(6)有关华视传媒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转移进展情况的说明

① 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合同转移的完成情况

对于华视传媒已履行完毕的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合同,华视传媒账上由此

产生的应收合同款项、已付合同成本或其他费用在转让基准日全部转让至华视新

文化。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视传媒转让财务账上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

务相关经审计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为 8,424.32 万元、预付账款期末账面余额

475.59 万元,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余额 1,459.00 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南京地铁 1 号南延线及 2 号线,深圳地铁 1 号、2

1-1-94

号及 5 号线,重庆地铁 1 号及 3 号线相关资源合同外,华视传媒已经与其他地铁

媒体资源方协商一致将相关合同权利及义务转移至华视新文化,由华视新文化作

为新的签约主体与对方签署协议。在深圳、南京及重庆三地相关地铁线路尚未转

移的地铁资源合同情况如下:

A. 深圳地铁 1 号、2 号及 5 号线资源合同由华视传媒与深圳市地铁集团有

限公司签订,期限为 2011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根据相关合同协议

2015 年计入成本金额为 2,059.16 万元;

B. 南京地铁 1 号南延线及 2 号线资源合同由与华视传媒同受美国上市主体

VisionChina Media Inc.协议控制的关联方北京东方英龙广告有限公司与南京地铁

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期限为 2010 年 5 月 28

日至 2020 年 5 月 27 日,根据相关合同协议 2015 年计入成本金额为 615.57 万元;

C. 重庆地铁 1 号及 3 号线资源合同由与华视传媒同受美国上市主体

VisionChina Media Inc.控制的关联方北京东方英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轨

道交通总公司签订,期限为 2003 年 8 月至 2018 年 8 月,根据相关合同协议 2015

年计入成本金额为 415.82 万元。

以上尚未转移资源合同 2015 年计入成本不含税合同金额合计为 3,090.55 万

元,占当年标的公司经审计模拟财务报表营业成本 15,080.91 万元的比例为

20.49%。

根据《业务转移协议》,对于华视传媒未履行完毕上述相关协议约定的合同

义务及行使合同权利的,如协议对方不同意将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概括转移或其

他任何原因导致华视传媒变更合同主体后承担违约责任,由华视传媒将涉及地铁

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应收/应付账款单据核算并转由华

视新文化承担或享有。

根据《业务转移协议》约定,自转让基准日起所有新发生的涉及地铁电视媒

体广告的业务合同,均应由华视新文化作为合同主体与交易对方签订。

② 深圳市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

天津城轨交通运营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注销办理的进展情况

根据华视传媒出具的说明,有关深圳市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城

1-1-95

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城轨交通运营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注销事宜,

华视传媒已通过工商注册代理机构明确当地工商、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各公司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内部决策

程序,并根据要求分别向工商或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截至本报

告书签署日,深圳市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开始地税注销工作;南京城轨

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完成工商注销申请备案,并计划开始税务注销工作;天

津城轨交通运营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向国税递交注销申请表及相关文件。

③ 有关重庆捷龙轨道交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捷龙”)目前运营、

股权处置等相关情况的介绍

重庆捷龙成立于 2005 年 2 月 5 日,注册资本 100 万元,其中重庆市轨道交

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50 万元,持有该公司 50%股权,重庆东之方广告有限

公司出资 3.25 万元,持有该公司 3.25%股权,北京东方英龙广告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方英龙”)出资 46.75 万元,持有该公司 46.75%股权。其中,重庆捷龙为

华视传媒相关美国上市主体 VisionChina Media Inc.以协议控制方式经营当地广

告业务的实体公司。在本次交易前,东方英龙与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华视新文化属

于同一控制下关联企业。

根据与重庆地铁运营公司的合作经营协议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庆捷龙主

要业务为独家代理重庆当地轨道交通一号线和三号线的广告代理、经营和系统维

护,并获得相应的广告代理收入。根据企业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重庆捷龙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为 1,649.40 万元,负债总额为 1,417.27 万元,净资

产为 232.13 万元。重庆捷龙 2014 年及 2015 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822.45 万元

和 1,791.40 万元,分别实现净利润 73.37 万元和 26.39 万元,企业 2015 年收入及

利润水平相比 2014 年略有下降,但总体保持稳定。

为避免重庆捷龙经营的广告代理业务与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华视新文化存在

的潜在同业竞争,根据华视传媒与华视新文化签订的《业务转移协议》,华视传

媒同意将其实际控制的重庆捷龙股权委托华视新文化行使,该股权托管关系在满

足以下情形时终止,即 1)华视传媒将托管企业股权全部依法转让予华视新文化;

2)华视传媒完成重庆捷龙工商注销登记手续;3)重庆捷龙终止托管企业涉及与

华视新文化主营业务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并经华视新文化确认。

1-1-96

关于重庆捷龙的股权处置,华视传媒已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召开董事会,审

议通过拟将东方英龙持有的重庆捷龙股权转让给华视新文化的事项。由于重庆捷

龙为合资公司,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尚需与除东方英龙外其他股东商议并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重庆捷龙已拟定近期召开董事会并就股权转让等相关事宜进行

审议,待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主营业务概况及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

华视新文化业务主要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包含各经营城市地铁线路

站台、站厅以及车厢内部的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以及在重庆地区从事地铁广告系

统维护服务。

致同会计师对本次交易标的华视新文化最近两年的模拟合并资产负债表、利

润表及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华视新文化 2014

年、2015 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1,454.70 15,080.33

负债总额 7,428.63 15,032.55

所有者权益合计 4,026.08 47.78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23,352.39 31,443.22

利润总额 4,761.14 43.08

净利润 3,472.48 -127.94

(四)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资产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

1-1-97

华视传媒持有华视新文化 90%的股权,华视传媒全资子公司高清投公司持有

华视新文化 10%的股权,华视传媒直接和间接持有华视新文化合计 100%股权。

华视技术通过与华视传媒签署的协议的相关安排控制华视传媒,华视技术是

Visionchina Media Inc.的全资子公司,Visionchina Media Inc.是一家注册于开曼群

岛(Cayman Islands)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公众公司(NASDAQ: VISN)。

因此,Visionchina Media Inc.通过其直接控制的境内实体华视技术与华视传

媒及其股东签署的协议的相关安排形成对华视传媒的实际控制,且通过华视传媒

在境内开展实际经营业务。华视传媒是 Visionchina Media Inc.在中国境内的主要

经营实体之一。

Visionchina Media Inc.注册于开曼,是华视传媒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市场的

上市主体,其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开信息显示 Visionchina

Media Inc.董事局主席兼 CEO 李利民先生通过其持有的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

(British Virgin Islands)Front Lead Investments Limited 持有 Visionchina Media Inc.

股份总数的 17.57%,为 Visionchina Media Inc.第一大股东; Focus Media

Investment Limited(Cayman Islands)及其一致行动人 JJ Medi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British Virgin Islands)合计持有 Visionchina Media Inc.股份总数的 16%。

Visionchina Media Inc.无其他持股比例在 10%以上的股东。在 Visionchina Media

Inc.的董事会构成中,现任董事共 4 名,第一大股东李利民先生任董事局主席,

1-1-98

另外还有 1 名非执行董事及 2 名独立董事。李利民先生未能形成对董事会的实际

控制,Visionchina Media Inc.无实际控制人。

华视传媒的基本情况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

对方概况 1、华视传媒”相关内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视传媒、高清投已经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同

意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不涉及其他股东

同意转让并放弃有限购买权的情形。另外,华视新文化《公司章程》不存在影响

本次交易的内容或影响股权转让的前置条件,也不存在其他影响华视新文化独立

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因此,华视传媒与高清投将合计所持华视新文化 100%的

股权转让给雷曼股份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视新文化无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

二、标的资产的权属情况及主要资产情况

根据交易双方商定,华视传媒旗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 2014 年及 2015

年所有相关的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均剥离并注入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华视新文

化公司。其中,固定资产为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运营所需的电子设备、运输设

备和办公设备。关于无形资产,鉴于华视传媒为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 Vision

China Media 协议控制下在国内的运营主体,商标、专利、商号不能无偿转让至

华视新文化,经交易方案确定由华视传媒及其关联企业出具排他许可使用协议,

约定华视传媒及其关联企业永久、无偿授权华视新文化使用其所有地铁电视媒体

广告业务相关的商标、专利、商号等无形资产。排他许可使用协议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永久。此外,华视新文化现有的办公场地均系租赁使用,无土地使

用权及自有产权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1、主要设备情况

华视新文化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属于典型轻资产业务,其业务的开展不依

赖大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根据标的公司经审计模拟财务报表,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视新文化固定资产净值合计为 763.93 万元,主要为 BOT 项目形

1-1-99

成的固定资产,如编码器、解码器、显示屏、PIS 系统、DT180 服务器、TMC

服务器、接收器等设备。

华视新文化 BOT 项目主要是指在地铁资源方基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投放相

关硬件设备、软件平台构建所需资金投入较大、或为吸收社会经验建设、运营和

维护相关乘客信息系统等因素的考虑,与华视传媒同受美国上市公司协议控制下

关联方(以下简称“华视传媒关联方”),如北京东方英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北

京东方英龙广告有限公司等主体,签订特许经营或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由华视传

媒关联方负责有关地铁线路地铁电视媒体广告投放平台的构建,如站台和车厢显

示设备、数据中心设备、无线传输设备、车站和车辆控制终端的前期安装和后期

运营维护,同时,地铁资源方特许华视传媒相关方获得对应地铁线路一定期限内

广告运营的相关权利。特许经营期限终止后,由华视传媒关联方将因特许经营构

建的固定资产移交地铁资源方。

华视传媒关联方 BOT 项目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财务上将构建相

关电视媒体资源投放平台投入计入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符合条件时转为固定资

产)进行核算,由此形成的折旧将计入经营 BOT 项目的成本。

根据华视传媒与华视新文化签订的《业务转移协议》,截至业务转移基准日,

华视传媒应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固定资产等整体转移至华视新文化。华

视传媒关联方 BOT 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华视传媒可控制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

务资产,根据《业务转移协议》约定,应转移至华视新文化并进行后续核算。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视新文化上述 BOT 项目形成固定资产原值为

8,438.35 万元,净值为 763.93 万元,综合成新率为 9.05%。

2、房屋使用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视新文化办公场地均系租赁使用,共计租赁面积为

366.32 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面积 租赁

序号 出租人 承租人 地址 租金标准

(平方米) 期限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

2015.12.1-

华视新 路 3030 号福田体育 55 元/(月.

1 华视传媒 65 2017.11.

文化 公园文化产业总部 平方米)

30

大厦 8 层 803

1-1-100

面积 租赁

序号 出租人 承租人 地址 租金标准

(平方米) 期限

深圳市福田区农园 2015.12.1-

华视新 100 元/(月.

2 美地置业 路香榭里花园 6 栋 30 2018.11.3

文化 平方米)

202C 0

华视传媒 南京市秦淮区莫愁 2016.3.1-

华视新 2.5 元/(日.

3 南京分公 路 329 号 110 号楼 271.32 2018.11.1

文化 平方米)

司 202 单元 5

3、商标权及专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视新文化尚未拥有商标权及专利。华视传媒及其关

联企业拟定授权华视新文化许可无偿使用的无形资产包括 26 项商标权及 8 项专

利,具体情况如下:

(1)商标权

序号 注册商标号 使用类别 商标名称 商标权人 有效期

华视传媒集团 2012.1.14-2022.

1 9025313 16

有限公司 1.13

华视传媒集团 2012.1.14-2022.

2 9025322 16

有限公司 1.13

华视传媒集团 2007.8.17-2017.

3 1073637 35

有限公司 8.16

华视传媒集团 2013.8.28-2023.

4 6480306 35

有限公司 8.27

华视传媒集团 2011.2.21-2021.

5 6480308 35

有限公司 2.20

华视传媒集团 2013.3.7-2023.3.

6 6507432 35

有限公司 6

华视传媒集团 2011.2.14-2021.

7 6667851 35

有限公司 2.13

华视传媒集团 2012.7.21-2022.

8 8160486 35

有限公司 7.20

华视传媒集团 2013.8.7-2023.8.

9 9025376 35

有限公司 6

华视传媒集团 2009.1.7-2019.1.

10 4688244 38

有限公司 6

华视传媒集团 2010.3.28-2020.

11 6507431 38

有限公司 3.27

华视传媒集团 2013.8.28-2023.

12 8160496 38

有限公司 8.27

1-1-101

序号 注册商标号 使用类别 商标名称 商标权人 有效期

华视传媒集团 2014.4.21-2024.

13 6507448 41

有限公司 4.20

华视传媒集团 2013.5.14-2023.

14 6507449 41

有限公司 5.13

华视传媒集团 2011.6.14-2021.

15 6666849 41

有限公司 6.13

华视传媒集团 2012.7.21-2022.

16 8160503 41

有限公司 7.20

华视传媒集团 2013.5.14-2023.

17 6507442 42

有限公司 5.13

华视传媒集团 2012.8.7-2022.8.

18 6507444 42

有限公司 6

华视传媒集团 2011.11.28-2021

19 6667853 42

有限公司 .11.27

华视传媒集团 2013.8.28-2023.

20 8160507 42

有限公司 8.27

华视传媒集团 2013.10.14-2023

21 6507429 9

有限公司 .10.13

华视传媒集团 2010.4.7-2020.4.

22 6507450 9

有限公司 6

华视传媒集团 2010.9.28-2020.

23 6666850 9

有限公司 9.27

华视传媒集团 2013.08.28-2023.08

24 8160439 9

有限公司 .27

2009.12.3-2019.

12.2(香港商标,

9、35、38、 华视传媒集团 注 册 人 :

25 301490733

41、42 有限公司 VisionChina

Media Group Co.

Ltd.)

2009.12.3-2019.

12.2(香港商标,

301490724 9、35、38、 华视传媒集团 注 册 人 :

26

AA/AB 41、42 有限公司 VisionChina

Media Group Co.

Ltd.)

(2)专利权

序号 申请(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申请日期 申请(专利权)人

人眼观察视角的测 华视传媒集团有限

1 ZL201010166347.5 发明 2010.04.30

量方法及装置 公司

无线数字电视快速 深圳华昌视数字移

2 ZL200920130160.2 实用新型 2009.02.11

恢复播放的装置 动电视有限公司

1-1-102

序号 申请(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申请日期 申请(专利权)人

无线数字电视黑屏 深圳华昌视数字移

3 ZL200920130157.0 实用新型 2009.02.11

检测上报的装置 动电视有限公司

无线数字电视无声 深圳华昌视数字移

4 ZL200920130159.X 实用新型 2009.02.11

检测上报的装置 动电视有限公司

无线数字电视故障 深圳华昌视数字移

5 ZL200920130158.5 实用新型 2009.02.11

自动报修装置 动电视有限公司

在公共环境中自动

深圳华昌视数字移

6 ZL201110181164.5 发明 调节音量的方法及 2011.6.30

动电视有限公司

设备

一种实现电视节目

深圳华昌视数字移

7 ZL201310101395.X 发明 与互联网同步交互 2013.3.27

动电视有限公司

方法及系统

一种与电视节目互 深圳市华鼎视数字

8 ZL201210132055.9 发明 2012.4.28

动的方法及系统 移动电视有限公司

以上八项专利为深圳华昌视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华鼎数字移动

电视有限公司所拥有,该两家公司为与华视传媒同受美国上市主体控制的 Digital

Media Group Company Limited 下属子公司。根据华视传媒与 Digital Media Group

Company Limited 签署的业务转移协议约定,Digital Media Group Company

Limited 同意将其投资或实际控制企业拥有的与地铁电视媒体相关的无形资产以

永久、无偿、排他许可的方式授权华视传媒或华视新文化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视新文化拥有的上述设备以及华视传媒及其关联方

拟定授权华视新文化许可使用的上述商标权、商标申请权及专利不存在任何产权

纠纷或潜在纠纷。华视新文化与相关主体签署的授权及租赁合同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法、有效。

4、域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视新文化尚未拥有域名,VisionChina Media Inc. 拟

定授权华视新文化许可无偿使用的域名包括 2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所有人 互联网域名 注册时间 到期日期

1 VisionChina Media Inc. visionchina.cn 2007.07.12 2018.07.12

2 VisionChina Media Inc. visionchina.tv 2007.11.08 2018.11.08

5、关于交易标的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说明

(1)无形资产无偿授权许可情况说明

1-1-103

鉴于华视传媒为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 Vision China Media 协议控制下在国

内的运营主体,商标、专利、商号不能无偿转让至华视新文化,根据《业务转移

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华视传媒及其关联企业将其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及未

来通过注册、受让等合法形成拥有或享有完全使用权的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

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域名、商号、商业资源、

经营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之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以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

华视新文化自协议生效之日永久、无偿使用。许可合同内容详见本报告书“第七

章 本次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五、《业务转移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与地铁电

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无形资产排他许可使用”及“第七章 本次交易协议的主

要内容 六、《业务转移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无形资产无偿授权许可相关合同履行情

况良好。

(3)本次重组对上述许可合同效力的影响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视传媒及其关联企业拟定授权华视新文化

许可使用的上述商标权、商标申请权及专利等无形资产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

在纠纷。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华视新文化

100%的股权。因此,本次重组将不影响华视新文化与华视传媒签订的《业务转

移协议》及《业务转移协议之补充协议》效力,华视新文化将继续拥有相关商标

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

(4)被许可资产对交易标的持续经营的影响

华视传媒及其关联企业拥有的商标、专利及域名等无形资产原用于地铁电视

媒体广告业务与公交电视媒体广告及 WiFi 新媒体业务两大领域,华视传媒与华

视新文化签署业务转移协议后,华视新文化将成为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的

新主体,而华视传媒专注于 WiFi 新媒体业务的拓展,并计划借助于该业务转型

为互联网企业。华视传媒及其关联企业拥有的商标、专利及域名等无形资产除自

身及其关联企业可继续使用外,华视新文化将永久获得独立使用权,而且不需支

付任何费用,华视传媒与华视新文化使用该等无形资产用于各自经营领域互不影

1-1-104

响。

此外,华视传媒及其关联企业在广告传媒领域具备一定的品牌知名度,而品

牌知名度主要用于客户营销推广当中,在实际广告播出时较少出现华视传媒及其

关联企业的品牌商标。鉴于业务转移完成后,华视传媒不再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

告并作为主体与相关资源方或客户签订业务合同,华视新文化将逐渐取代华视传

媒在地铁电视媒体广告客户当中的品牌影响力。

本次重组完成后,华视新文化会成为上市公司体育传媒产业组成部分,对于

上市公司,品牌建设的重点将还是雷曼体育。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主要通过现

有的地铁电视资源,将体育传媒资源客户延伸至地铁电视资源,并且通过整合,

将地铁广告业务客户转变为自身的体育广告客户,形成市场协同效应。随着上市

公司体育主业的发展,上市公司会以自有品牌在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行业进行业务

推广,实现业务范围内的融合。

三、主要业务资质

1、华视新文化主要资质情况

鉴于华视新文化涉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34 号、2004 年 8 月 20 日实施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

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视新文化已获得(粤)字第 01702 号《广播电视节

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四、标的资产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及主要负债情况

1、对外担保及其规范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视新文化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事项。

2、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其规范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视新文化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1-1-105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3、主要负债及本次交易涉及的债务转移情况

(1)主要负债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的负债主要由应付

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 996.32

预收款项 679.21

应付职工薪酬 2.14

应交税费 3.66

其他应付款 5,747.30

流动负债合计 7,428.63

非流动负债合计 -

负债合计 7,428.63

(2)公司的借款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视新文化不存在借款情况,且公司主要资产权属不

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3)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因此不涉及债务转移事项。

五、主营业务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华视新文化成立于 2007 年,公司自成立以来未经营具体

业务,2015 年 12 月 16 日,华视传媒及高清投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将华视传媒下属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整体注入华视新文

化,华视新文化成为华视传媒下属唯一的经营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的公司。截

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视传媒已将其旗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全部相关资产、

负债、业务、人员注入华视新文化,并开始正常运营。因此,华视新文化业务转

移后将主要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

1-1-106

随着现代科技进步以及广告传媒行业的快速发展,广告宣传方式越来越呈现

多样化,广告载体由最初的传统报纸、杂质等平面媒体广告以及广播电视广告,

发展为刊平面、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手机终端、楼宇、户外大屏、地铁电

视移动广告、公交电视移动广告等现代综合化传媒,其中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作为

户外传媒的细分市场,不仅丰富了传媒介形式,组成全天候、无缝隙广告覆盖网

络的一部分,而且,由于国内地铁建设潮流,覆盖消费人群比例持续扩大,地体

电视媒体广告宣传网络效应不断增强;同时结合大数据分析及广告营销技术,为

广告主实现精准营销的同时降低了单位投放成本;另外,由于现代城市人群生活

方式节奏加快,年轻人接触传统媒体的时间比例不断降低,而地铁电视媒体广告

充分利用出行需求的碎片化时间进行强制宣传推介确保了广告投放的效果,因此

受到越来越多广告客户的关注,投放市场需求持续增长。

本次交易前,华视传媒已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全部相关经营性资产注入

华视新文化,包含各经营城市地铁线路站台、站厅以及车厢内部的电视媒体广告

业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视新文化已在全国 20 个城市运营地铁电视媒体

广告业务,占 2014 年末国内开通地铁城市数量的 85%以上,覆盖全国 72 条地铁

线路、超过 1,400 个地铁站点、2,100 台列车及覆盖超过 100,000 块地铁屏幕,辐

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重庆、成都、天津、杭州、武汉、苏州、无

锡、宁波、长沙、郑州等主要经济城市,并在深圳、重庆、杭州、南京、北京(港

铁运营地铁线路)等地获得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独家代理资格。华视新文化地

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凭借多年发展已经形成具有全国效应的跨区域地铁广告联

播网,形成了较强的市场宣传效应,累计为超过 3,500 个客户及品牌提供地铁电

视媒体联播网广告投放业务。

1-1-107

(一)主要服务介绍

华视新文化主要为广告客户提供地铁电视媒体广告投放服务。广告投放服务

流程包括上刊前(即广告刊播前)客户向公司提供广告片、相应的排期及拟投放

广告城市或地铁线路,其中广告片由客户自行向相关主管部门送审通过,公司不

负责广告片是否合法合规的审核;上刊时(即广告刊播时)公司将与地铁资源方

确认播出情况,自行安排相关人员通过拍照等方式检查广告上刊情况;上刊后(即

广告刊播后)公司会要求地铁资源方提供播出证明,同时公司向广告客户提供上

刊照片及播出证明。此外,根据客户要求,公司还可以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

相应的播出证明。

1-1-108

(二)主要服务流程图

(三)标的公司营销案例

华视新文化主要通过以下流程实现广告投放服务的营销,具体如下:

拜访客户 与客户进一步沟通 客户签订协议

确认营销方案

广告投放量逐步

了解客户需求 客户广告试投

提升

初步提出营销方案 效果反馈、评估

1-1-109

通过以上方式,华视新文化获取相应的广告投放客户,相关营销案例如下:

携程网世界杯赛事节目冠名

广告投放:

广告版本:携程网冠名世界杯《射手榜》

广告长度:35 秒节目植入+15 秒品牌硬广

投放媒体:地铁电视城市

刊播形式:世界杯期间每日更新,全天滚动播出

广告效果评估:

广告到达率:

携程网世界杯《射手榜》广告在北京地铁电视

的 1+到达率为 79.6%,3+到达率为 48.5%;

广州地铁电视 1+到达率为 81.1%,3+到达率

为 54.8%。

数据来源:CTR 移动电视受众接触指标调查

广告接触度:

携程网世界杯《射手榜》广告在北京和广州地

铁电视累计接触人次分别超过 3146 万人次和

1982 万人次;北京地铁电视人均接触频次高达

6.4 次。

数据来源:CTR 移动电视受众接触指标调查

注 1:1+reach、3+reach 是衡量广告到达观众的比例,其中 1+reach 指一定期间内向目标用户投放广告

后看到 1 遍的观众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3+reach 指一定期间内向用户投放广告后看到 3 遍的观众人数占总

人数的比例。上述携程营销案例中,北京地铁、广州地铁的 1+reach 到达率均在 80%左右,3+reach 达到率

则在 50%左右,体现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具有较强的营销渗透能力。

注 2:GRP(Gross Rating Points),即总收视率,指某一段时间内的收视率之和,又称毛收视率、总收

视点、毛评点。

1-1-110

注 3:OTS(Opportunity to See),即广告视听机会,即某一目标受众中有机会收看或收听该广告的人

口数量频次。

注 4:上述计算中北京、广州地铁推及人口分别为 6,173 千人和 4,546 千人。

(四)主要经营模式

1、销售模式

华视新文化的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目前已经覆盖 20 个中国经济较为发达

地铁城市,通过构建全国性的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联播网从而服务广告客户的产品

推广与营销。公司的广告客户主要为全国性大客户和 4A 广告代理公司,最终服

务的品牌包括百度,益海嘉里,携程,联合利华,麦当劳,肯德基、贝因美、巨

人网络、腾讯科技等国内外知名快速消费品及互联网行业客户。根据广告客户的

订单情况,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定时定量进行广告发布。

2、采购模式

标的公司采购的媒体资源主要为三种方式:1)独家承包 2)行业承包 3)报

备品牌分钟报价模式。独家承包为公司对于某一地铁线路上所有地铁电视媒体广

告业务进行独家承包,凡在独家承包线路投放的广告,须经过公司统一代理投放,

该方式下,公司将产生固定承包成本。行业承包为公司在某一地铁线路上对特定

行业的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进行承包。报备品牌分钟报价模式为公司将合作客

户名单向地铁资源方进行报备,报备后按照客户名单进行广告投放并采取按分钟

计价结算方式,公司需向地铁资源方缴纳相应保证金。在实际广告投放过程中,

如实际投放广告客户与报备不完全一致,由公司与媒体资源方进行协商调整。

3、定价模式

标的公司定价模式的主要考虑因素包括最低投放周期、最低频次、媒体采购

成本、城市规模、广告投放的区域和线路等。

4、盈利模式

华视新文化主要依托向媒体资源方,如地铁运营公司或地铁媒体资源代理商

等企业采购的地铁电视媒体资源,向全国广告主客户提供地铁电视媒体广告的投

放服务。

一方面,华视新文化通过对国内地铁线路媒体资源采用独家承包、行业承包

1-1-111

及报备品牌按分钟计价相结合的方式获得地铁电视媒体资源,不同模式下与地铁

运营公司或媒体资源代理商协商不同的费用支付标准,支付相应的地铁电视媒体

资源使用费。另一方面,华视新文化通过向不同行业内具有广告投放需求的广告

主客户采用不同模式依托在国内不同城市不同地铁线路的电视媒体资源提供相

应的广告投放服务,并按广告投放的时间、线路、频次等向广告主收取广告投放

服务费。

其中,华视新文化广告投放服务总体可分成常规广告、软广告及特殊广告三

种模式进行投放。常规广告即通常情况下企业制作的针对其产品或服务直接的广

告宣传片;软广告即通过企业专题片,品牌发布活动、电视购物、产品推荐等方

式实现广告主产品及服务的广告投放;特殊广告模式主要为通过电视节目或片花

实现植入性广告的投放。华视新文化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与中央电视台、湖南

卫视等国内优秀电视台以及优酷网等互联网媒体建立合作关系,引入精彩的影视

片花及综艺节目预告等内容资源,在提高收视率的同时可通过节目冠名权等方式

植入广告从而带动与广告客户的合作。综上,华视新文化可通过不同的广告形式

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从而更好的促进广告投放服务收入的提高。不同广告形式示

意图如下:

综上,华视新文化的盈利模式如下图所示:

1-1-112

广告主客户

媒体资源方 提供广告 提供广告片、

投放服务 支付广告投放

服务费

地铁运营公司 在覆盖全国

授权使用地铁

及资源代理商 电视媒体资源 华视新文化 范围的地铁

线路电视媒

体资源实现

支付资源使用费

不同形式的

广告投放

影视片花 节目播出

或节目预 预告投放

告等

5、结算模式

华视新文化与客户达成广告投放意向后签署《广告投放协议书》,约定广告

合作期、具体播出时间、广告投放内容、投放金额,以及具体投放城市范围等条

款的同时,双方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对于 4A 客户,标的公司通常在每轮广告实

际播放完毕后一定时间内向客户直接收取广告代理费。对于业务规模较小的客

户,为控制经营风险,标的公司一般签订合同后即按比例收取保证金,之后每轮

广告投放结束且对方收到发票后收取广告代理费,先期收取的保证金冲抵第一轮

收取费用。

(五)产品/服务销售情况

1、分产品/服务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华视新文化营业收入均为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收入,包括

地铁广告播放服务收入及地铁广告系统维护收入两类,营业收入按业务划分的具

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2015 年 2014 年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地铁广告播放服务业务 22,771.27 97.51% 30,837.08 98.07%

地铁广告系统维护业务 581.12 2.49% 606.14 1.93%

合计 23,352.39 100.00% 31,443.22 100.00%

最近两年,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营业收入构成中主要为地铁广告播放服务

1-1-113

收入,地铁广告系统维护收入规模较小,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93%

和 2.49%。2015 年,由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向部分地区地铁广告资源供应

商的采购合作模式由独家承包转为按分钟计价,同时为提升整体盈利能力,地

铁广告销售时间有所减少,使得地铁广告播放服务收入下降,而地铁维护业务

收入相对较为稳定,因此当年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地铁广告系统维护

收入占比有所上升。标的公司收入、盈利能力分析详见本报告书“第九章 管理

层讨论与分析 四、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分析”部分内容。

2、报告期前五名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华视新文化最近两年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年度 客户名称 金额 占营业收入比例

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40,906,558.24 17.52%

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 19,809,967.31 8.48%

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299,335.84 6.55%

2015 年

凯帝珂广告(上海)有限公司 14,891,499.68 6.38%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3,191,036.15 5.65%

合计 104,098,397.22 44.58%

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26,988,086.26 8.58%

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22,142,988.64 7.04%

凯帝珂广告(上海)有限公司 14,856,140.78 4.72%

2014 年

上海韵翔广告有限公司 12,960,949.40 4.12%

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 12,852,506.93 4.09%

合计 89,800,672.01 28.56%

注:以上属于同一控制下客户以合并口径进行列示。

华视新文化主要通过已构建全国性的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联播网直接或通过

4A 广告代理公司向国内各行业客户提供广告投放服务。不同行业客户随行业周

期性发展,广告投放量有所不同。2014 年及 2015 年,华视新文化地铁电视媒体

广告业务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 28.56%和 44.58%,不存在对单一客户重大

依赖的情形。华视新文化与上述主要客户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华视新文化不存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华视新文化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前五名客户中持有权益的情形。

(六)采购情况

华视新文化主要依托地铁电视媒体资源向广告主客户提供广告投放服务,因

1-1-114

此,在华视新文化实际业务经营过程中,主要向上游地铁资源方或地铁资源代理

商采购基于地铁站台电视、地铁车厢电视等显示屏的地铁广告资源,并由此形成

华视新文化主营业务成本。根据华视新文化业务运营实践,华视新文化能够采购

支撑现有业务及未来发展的媒体资源,不存在上游地铁电视媒体资源供应不足的

制约。

报告期内,华视新文化主要通过独家承包及按分钟计价方式下行业承包及报

备品牌的方式采购媒体资源。鉴于报告期内华视新文化部分独家承包线路每年支

付固定资源采购费用较高,华视新文化将广州地铁及北京地铁部分线路媒体资源

采购方式由独家承包转为按分钟计价方式,根据业务量采购相应的媒体资源,以

降低对应线路的运营成本。同时,依托企业现有客户群体及综合资源方消化资源

库存等因素,华视新文化与南京、深圳、天津等地相关地铁资源方通过协商并签

署降价协议,相应的降低了资源采购成本。

1、成本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营业成本为地铁广告业务相关成

本,主要包括采购的地铁广告资源播放成本以及节目制作费、地铁广告播放系统

相关固定资产折旧等,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2015 年 2014 年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地铁广告资源播放成本 13,383.43 88.74% 22,273.50 88.57%

节目制作费 764.26 5.07% 916.43 3.64%

固定资产折旧费 595.16 3.95% 1,194.31 4.75%

业务人员薪酬 141.74 0.94% 251.24 1.00%

地铁广告系统维护材料费 61.02 0.40% 190.34 0.76%

检测与技术服务费 100.53 0.67% 102.84 0.41%

其他 34.77 0.23% 218.71 0.87%

合计 15,080.91 100.00% 25,147.37 100.00%

最近两年,营业成本中占比最高的为地铁广告业务经营中向广告资源方支付

的播放成本,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88.57%、88.74%。节目制作费主要

为向外部单位支付的节目内容制作费用,报告期内节目制作费金额有所下降,但

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仍然上升。另外,在部分地铁城市,根据地铁方的要求,华视

传媒或其关联方通过 BOT 的方式与地铁广告资源方合作,并在一定期限内获得

地铁广告播放的相关运营权利,负责前期地铁广告播放系统相关固定资产的建

1-1-115

设,因此折旧费用计入运营期内的地铁广告业务成本,由于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

限到期使得 2015 年折旧费相比上年有所减少,占营业成本的比例由上年 4.75%

相应下降至 3.95%。

2、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报告期内,华视新文化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年度 供应商名称 金额 占总采购金额比例

广州影驰广告有限公司 26,223,384.72 19.59%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20,591,599.71 15.39%

中影天翼(北京)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16,376,667.31 12.24%

2015 年

上海申通德高地铁广告有限公司 16,037,735.81 11.98%

港铁轨道交通(深圳)有限公司 9,234,276.77 6.90%

合计 88,463,664.32 66.10%

广州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 82,481,182.95 37.03%

北京北广传媒地铁电视有限公司 29,953,018.86 13.45%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25,082,471.68 11.26%

2014 年

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19,405,660.37 8.71%

中影天翼(北京)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11,233,128.90 5.04%

合计 168,155,462.76 75.50%

华视新文化主要供应商为地铁资源运营公司或代理商。2014 年及 2015 年,

华视新文化对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额占企业当年总采购额比例分别为 75.50%和

66.10%。

最近两年,华视新文化对于广州地铁媒体资源的采购由直接从资源方采购转

变为向代理商采购,采购模式相应由独家经营转变为按时间计价模式采购,公司

根据客户广告投放量相应采购媒体资源,从而减少独家经营模式下闲置资源产生

的成本。因此,华视新文化 2015 年第一大供应商由 2014 年的广州地铁电视传媒

有限公司转变为广州影驰广告有限公司,相应资源采购成本亦大幅下降。同时,

华视新文化与北京北广传媒地铁电视有限公司协议终止媒体资源独家经营模式,

并通过中影天翼(北京)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按客户广告投放量相应采购在北

京地铁相关的广告媒体资源,由此形成对应两个供应商的媒体资源采购出现此消

彼长的情况。

华视新文化不存在对单一供应商重大依赖的情形。华视新文化与上述主要供

应商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华视新文化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

1-1-116

术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华视新文化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前五名供应商

中持有权益的情形。

(七)安全环保情况

1、安全生产情况

华视新文化主要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运营服务,经营管理活动不存在高危

险的情况。报告期内,华视新文化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

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由于安全生产的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

2、环保情况

华视新文化从事的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运营服务不存在重污染的情况。报告期

内,华视新文化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由于环境污染原因受到环

保部门处罚的情况。

(八)质量控制情况

标的公司通过编制质量计划、建立岗位责任制等方式建立和完善以满足广告

客户的需求为标准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规范制度。标的公司各职能部门均制定了相

关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明确了内部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能,全面覆盖广告策划、

数据研究、节目播控、排期投放、播出监控等业务环节,从整体上保证了所提供

服务的质量。

根据广告审查制度约定,广告审查机关在广告交付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

前,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广告的内容和和表现形式、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审

查,并出具与审查结果和审查意见相应的证明文件。广告客户向标的公司提供广

告宣传片时需要一同提供相应的审核证明文件,标的公司在进行广告片投放时将

广告客户提供的广告宣传片及审核证明文件一同提交给地铁运营方。标的公司不

负责广告片设计及制作的相关审查机关送审工作。

此外,为保证广告效果,除了地铁资源方在广告播出后会出具相应的播出证

明外,标的公司会派专人负责客户广告上刊时的照片拍摄并在上刊后向客户提供

相应证明,必要时标的公司还可以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播出证明以确保服务

质量。

1-1-117

六、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数据

本次重组标的公司华视新文化成立于 2007 年 9 月 3 日,自该公司成立至本

次交易基准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尚未展开实质经营业务。基于

战略发展考虑,华视传媒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转移基准日将其地铁电视媒体

广告业务整体转移注入标的公司华视新文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通过向华视传媒

及高清投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实现地铁电视

媒体广告业务对上市公司的整体转让。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致同专字(2016)第 441ZA1182 号审计报告,华视新

文化最近两年经审计模拟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① 模拟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10,683.58 13,805.35

非流动资产 771.12 1,274.98

资产总计 11,454.70 15,080.33

流动负债合计 7,428.63 15,032.55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负债合计 7,428.63 15,032.5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4,026.08 47.78

股东权益合计 4,026.08 47.78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11,454.70 15,080.33

② 模拟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 2014 年

营业收入 23,352.39 31,443.22

营业成本 15,080.91 25,147.37

营业利润 4,761.14 1,670.44

利润总额 4,761.14 43.08

净利润 3,472.48 -127.9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472.48 -127.94

根据企业经审计模拟财务报表,华视新文化报告期的非经常性损益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1-1-118

项 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627.36

非经常性损益总额 - -1,627.36

减: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 - -406.84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 -1,220.52

减: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影响数(税后)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 - -1,220.5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472.48 -127.94

非经常性损益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 0.00% 953.9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472.48 1,092.58

2014 及 2015 年,华视新文化税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分别

为-1,220.52 万元和 0 万元,占同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分别为 953.99%

和 0%。其中,华视新文化 2014 年非经常性损益主要为营业外支出,对当年净利润

影响较大,主要原因为华视新文化与北京北广传媒地铁电视有限公司解除原独家

承包的北京地铁 1 号、2 号、13 号和八通线地铁电视系统广告经营权,双方协商一

致,作为补偿损失,华视新文化支付给北京北广传媒地铁电视有限公司的保证金

和押金不再退还,由此,华视新文化 2014 年度确认对应保证金和押金支出作为营

业外支出合计 1,627.36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标的公司 2014 年模拟合并财

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92.58 万元。2015 年,标的公司及地铁电

视媒体广告业务均不存在非经常性损益事项,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幅度。

上述主要财务数据变化情况及分析详见本报告书“第九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

析”之“三、标的资产财务状况分析”、“四、标的资产盈利能力分析”和“五、

标的公司现金流情况分析”。

七、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一)收入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华视新文化主要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其确认收入的一般原则和具体方

法如下:

1、一般原则

1-1-119

①销售商品

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

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

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

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②提供劳务

对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按完

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

计量;B、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C、交易的完工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D、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则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得到补偿

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的劳务收入,并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已经

发生的劳务成本如预计不能得到补偿的,则不确认收入。

③让渡资产使用权

与资产使用权让渡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及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

本公司确认收入。

2、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华视新文化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服务,具体包括地铁广告播放服务及地铁

广告系统维护服务两类。

(1)地铁广告播放服务收入确认方法

地铁广告播放服务收入为主要为广告客户提供地铁电视媒体广告投放服务而

获得的收入。广告投放服务流程包括:(1)上刊前客户向地铁广告业务提供广告

片、相应的排期及拟投放广告城市或地铁线路,地铁广告业务与客户确认形成“广

告投放排期表”,经管理审批程序审批后,传送给地铁资源方,地铁资源方确认后

1-1-120

按照“广告投放排期表” 播放广告;(2)上刊时地铁广告业务将与地铁资源方确

认播出情况,自行安排相关人员通过拍照等方式检查广告上刊情况;(3) 上刊后

地铁广告业务会要求地铁资源方提供播出证明,同时向广告客户提供上刊照片及播

出证明。此外,根据客户要求,华视新文化还可以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相应的

播出证明。

标的公司根据生效合同中的“广告投放排期表”确认广告发布进度,并按照广

告发布进度确认广告发布收入,具体依据包括:

①已经与客户达成地铁广告投放服务的协议;

②地铁广告已出现在公众面前并按照地铁广告投放排期计划约定的投放数量、

投放区域、投放期间、广告长度及循环次数等条款完成播放;

③与地铁广告投放服务相关的经济利益将流入;

④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2)地铁广告系统维护收入确认方法

地铁广告系统维护收入主要为向重庆地铁广告资源方重庆捷龙有偿提供地

铁广告显示屏及其系统的运营维护而获取的收入。根据每年与重庆捷龙签署的

《关于系统设备硬件、软件的维护和技术咨询服务协议》,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向

对方收取地铁广告系统维护服务收入,具体确认依据包括:

①已经签署关于地铁广告系统维护服务的协议;

②已经完成当年地铁广告系统的相关维护服务;

③与地铁广告系统维护服务相关的经济利益将流入;

④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二)成本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1、成本确认方法

华视新文化按照与收入匹配的原则归集并结转当期成本,营业成本均为地铁

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成本,包括采购的地铁广告资源播放成本、节目制作费、

1-1-121

地铁广告播放系统相关固定资产折旧、业务人员薪酬、地铁广告系统维护材料费、

检测与技术服务费等,具体确认方法如下:

(1)地铁广告资源播放成本

为获取地铁广告播放资源,地铁广告业务需向各城市地铁广告资源方采购一定

期限内相应时间段的广告播放权利,并签署采购协议书面约定地铁广告资源合作期

限、可播放时间、线路范围以及对应期限内的播放成本。按照与地铁广告播放平台

及时间匹配的原则,标的公司以协议约定的成本及资源实际使用进度计算当期各地

铁线路的广告资源播放成本,汇总后计入当期营业成本。

(2)节目制作费

节目制作费系地铁广告业务聘请外部第三方公司制作播放节目内容的费用,主

要用于提升地铁节目广告的吸引力并符合资源方播放要求。由于第三方制作的节目

可以永久使用,无可确定的使用寿命,因此标的公司在节目验收合格后直接确认计

入当期营业成本。

(3)固定资产折旧

为缓解构建地铁电视媒体广告投放系统所涉硬件设备、软件平台的一次性资

金投入,或为吸收关于地铁广告系统建设及运营的社会经验,部分地铁广告资源

供应商采取 BOT 的方式与标的公司地铁广告业务合作,由后者出资组建有关地

铁线路中电视媒体广告投放平台的构建,同时地铁资源方特许建设方获得对应地

铁线路一定期限内广告运营的相关权利。特许经营期限终止后,由标的公司地铁

广告业务将其移交回地铁广告资源方。

因此,上述 BOT 项目形成的地铁广告播放系统相关固定资产主要服务于地

铁广告业务经营,按照匹配性原则,其当期折旧费用计入运营期内的地铁广告业

务成本。

(4)地铁广告系统维护材料费

根据与部分地铁广告资源供应商的约定,标的公司需为其提供关于地铁广告播

放系统运营维护的服务,以确保地铁广告播放业务的正常开展,因此维护涉及的材

料费亦用于主营业务经营,根据匹配性原则归集计入当期营业成本。

1-1-122

(5)检测与技术服务费

检测费与技术服务费为地铁广告系统维护过程中聘请外部第三方提供检测或

技术服务的相关费用,在发生当期计入营业成本。

(6)业务人员薪酬

按照收入成本匹配性原则,上述计入营业成本的各项活动所涉及人员成本亦归

集确认为当期营业成本,主要包括负责地铁广告资源采购、外部节目制作采购及地

铁广告系统运营维护三类人员的职工薪酬。

(7)其他

其他成本主要包括各期地铁广告业务上述负责资源采购、外部节目制作采购及

地铁广告系统运营维护三类人员涉及的房屋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以及办公费等。

2、成本分类方法

标的公司地铁广告业务收入包括地铁广告播放服务收入及地铁广告系统维护

收入两类,其中地铁广告系统维护收入系因向重庆捷龙有偿提供地铁广告播放系统

所需硬件设备、软件平台及该系统的维修和更新服务,因此上述营业成本中重庆

地铁广告播放系统相关的 BOT 项目固定资产折旧及其维护费用分类计入地铁广

告播放系统维护业务的营业成本,其余计入地铁广告播放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

(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同行业或同类资产之间的差异及对利润

的影响

经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华视新文化上述收入成本确认原

则和计量方法等主要会计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另外,华视新文

化对于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政策、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政策等会计估计以自身业务实际

情况为基础并参照上市公司雷曼股份相关政策确定,经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年度审

计报告等资料,主要会计估计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标的公司主要会

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符合谨慎性、合理性原则。

关于华视新文化主要会计估计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对比分析具体如下:

1、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1-1-123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标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雷曼股份相同的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政策计提坏账,包括按单项计提及按组合计提,其中单项计提分

为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与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期末余额达到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

以上的应收款项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了减值,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

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单项金额重大经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再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 涉诉款项、客户信用状况恶化的应收款项

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计提坏账准备

(3)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应收款项)以

及未单独测试的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按以下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

备:

组合类型 确定组合的依据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账龄组合 账龄状态 账龄分析法

押金 资产类型 以历史损失率为基础

关联方往来款 资产类型 余额百分比法

代垫员工社保款 资产类型 不计提

①对账龄组合,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如下: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 年以内(含 1 年) 5% 5%

1-2 年 15% 15%

2-3 年 30% 30%

3-4 年 50% 50%

4 年以上 100% 100%

②组合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如下:

组合名称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1-124

组合名称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关联方往来款 2% 2%

(4)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比例对比

A 股上市公司中主营业务为广告传媒包括粤传媒、省广股份、华媒控股、电广

传媒、北巴传媒、思美传媒及七喜控股,其中七喜控股于 2015 年完成借壳上市后

主营业务变更为分众多媒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从事的户外媒体广告业务。

报告期内,华视新文化与上述可比上市公司依照账龄进行组合并依照账龄分析

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政策对比如下:

股票代码 公司简称 主营业务 应收款项按账龄计提部分坏账比例政策

1 年以内(含 1 年):1%;1-2 年:5%;

广告代理及制作、印

002181.SZ 粤传媒 2-3 年:30%;3-5 年:80%;5 年以上:

刷、书刊零售

100%

品牌管理、媒介代理、

1 年以内(含 1 年):0.5%;1-2 年:10%;

002400.SZ 省广股份 自有媒体、公关活动、

2-3 年:20%;3 年以上:100%

杂志发行

6 个月以内:0%;7-12 个月:5%;1-2

广告及策划、报刊发

000607.SZ 华媒控股 年:10%;2-3 年:20%;3-4 年:50%;

行、印刷

4-5 年:80%;5 年以上:100%

广告发布、代理﹑策 1 年以内(按 1%计提):1%;1 年以内(按

划﹑制作,影视节目 5%计提):5%;1-2 年:10%;2-3 年:

000917.SZ 电广传媒

制作发行和有线电视 20%;3-4 年:50%;4-5 年:80%;5 年

网络信息传输服务 以上:100%

公交媒体业务、汽车

1 年以内(含 1 年):5%;1-2 年:20%;

600386.SH 北巴传媒 销售及服务业务和旅

2-3 年:50%;3 年以上:100%

游业务

1 年以内(含 1 年):5%;1-2 年:10%;

电视广告、户外广告、

002712.SZ 思美传媒 2-3 年:30%;3-4 年:50%;4-5 年:80%;

品牌管理

5 年以上:100%

A.应收账款

楼宇媒体(包含楼宇 0-30 天:0%;31-210 天:5%;211-300

视频媒体和框架媒 天:30%;301-390 天:40%;391 天以

002027.SZ 七喜控股 体)、影院银幕广告媒 上:75%

体、卖场终端视频媒 B.其他应收款

体等 1 年以内(含 1 年):5%;1-2 年:10%;

2-3 年:30%;3 年以上:100%

如上表,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华视新文化制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处于同

行业平均合理范围内,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2、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折旧年限、残值率

1-1-125

按照上市公司雷曼股份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标的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

旧。固定资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

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在不考虑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按固定资产类别、预

计使用寿命和预计残值。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累计金额计算确定折旧率。各类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如下:

类别 使用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20-40 5% 4.75%-2.375%

机器设备 5、10 5% 9.5%、19%

运输设备 5 5% 19%

电子及其他设备 5 5% 19%

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属于典型轻资产业务,日常经营不依赖大型机器设备

等固定资产,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固定资产主要为地铁广告播

放系统相关电子设备,因此按照 5 年期、5%的残值率计提折旧。

(2)同行业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率对比

经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上述可比上市公司固定资产亦全

部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具体折旧政策如下:

股票代码 公司简称 类别 使用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20-50 5% 1.9%-4.75%

机器设备 5-30 5% 3.17%-19%

002181.SZ 粤传媒 运输设备 4-8 5% 11.88%-23.75%

办公设备 3-5 5% 19%-31.67%

其他 3-5 5% 19%-31.67%

房屋及建筑物 30-45 3% 2.16%-3.23%

002400.SZ 省广股份 电子设备 3-5 5% 19%-31.67%

运输工具 5-10 5% 9.5%-19%

房屋及建筑物 10-50 5% 1.9%-9.5%

机器设备 5-15 5% 6.33%-19%

000607.SZ 华媒控股

运输设备 5 5% 19%

办公及其他设备 3-5 5% 19%-31.67%

房屋及建筑物 40 4% 2%

光缆及机器设备 8-15 4% 6.4%-12%

000917.SZ 电广传媒 电子设备 5-12 4% 8%-19.2%

运输工具 8 4% 12%

其他设备 12 4% 8%

房屋及建筑物 30-35 3% 2.77%-3.23%

运营车辆及运输

600386.SH 北巴传媒 6-10 3% 9.7%-16.17%

设备

其他设备 5-8 3% 12.13%-19.4%

通用设备 5 5% 19%

002712.SZ 思美传媒

专用设备 5-8 5% 19%-11.875%

1-1-126

股票代码 公司简称 类别 使用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运输工具 5-10 5% 19%-9.5%

媒体资产 5 0% 20%

办公设备 5 0% 20%

002027.SZ 七喜控股

房屋建筑物 30 0% 3.33%

运输工具 5 0% 20%

如上表,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华视新文化制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同行

业基本保持一致,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合理。

(四)模拟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及确定合并财务报表时的重大判断和假

华视新文化原尚未展开具体经营业务,2015 年底基于战略发展考虑,华视传

媒将其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整体转移至标的公司,华视新文化成为华视传媒下

属唯一经营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的主体。2015 年 12 月 16 日,华视传媒与华

视新文化签订《业务转移协议》,约定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转移基准日,由华

视传媒将其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整体注入华视新文化,包括业务资产及负债的

转移;专利、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的授权许可使用;业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

括转移;员工安置;由华视传媒投资或控制的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构成潜在

同业竞争关系企业股权委托管理等事项。2016 年 4 月 6 日,华视传媒与华视新

文化签订补充协议,就业务转移所涉经审计资产、负债数据进行确认,并对业务

转移相关的专利、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的授权许可、业务转移主体范围进行调

整补充。

由于华视传媒为华视新文化的控股股东,因此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转移注

入标的公司构成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华视新文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了从报

告期期初追溯合并地铁广告业务的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以反映标的公司在报告期

内持续经营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的情况。

华视新文化最近两年模拟的合并财务报表系假设 2014 年 1 月 1 日华视新文化

基于重组完成后的对外投资架构和各项假设所构成的合并财务报表,按照同一控制

下业务合并华视传媒地铁广告业务进行编制,具体假设情况如下:

1、根据华视新文化与华视传媒签订的业务转移协议及补充协议确定的地铁

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转移具体方案:

1-1-127

(1)华视传媒及关联企业将基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包括业务资产及负

债的转移;专利、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的授权许可使用;业务合同权利、义务

的概括转移;员工安置;上述资产的转让价格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价值。

由华视传媒关联的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构成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股权

整体托管至华视新文化。

假设 2014 年 1 月 1 日上述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已整体转移至华视新文化,

并入模拟合并财务报表。

(2)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视传媒与地铁资源方或第三方签署的地铁

资源购买协议或与客户签订的广告投放协议等其他涉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

协议按照如下情形处置:

第一,对于华视传媒已履行完毕上述相关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的,由华视传

媒将涉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应收合同款项、已付合同成本或其他费用

全部转由华视新文化处理;

第二,对于华视传媒未履行完毕上述相关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及行使合同权

利的,由华视传媒负责与协议对方协商一致将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概括转移至华

视新文化,即由华视新文化作为新的签约主体与对方签署协议并继续履行合同义

务、行使合同权利;

第三,对于华视传媒未履行完毕上述相关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及行使合同权

利的,如协议对方不同意将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概括转移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华

视新文化变更合同主体后承担违约责任,由华视传媒将涉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

务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应收/应付账款单独核算并转由华视新文化承担或

享有。

第四,自业务转移基准日起,所有新发生的涉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的业务合

同,由华视新文化作为主体与交易对方签订,华视传媒不再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

告并作为主体与相关资源方或客户签订业务合同。

假设 2014 年 1 月 1 日华视传媒全部广告投放协议与资源购买协议已转移至

华视新文化,并入模拟合并财务报表。

(3)华视传媒关联的涉及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构成潜在同业竞争关系

1-1-128

的企业包括南京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

司、天津城轨交通运营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重庆捷龙轨道交通广告有限公

司。其中南京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城轨交通运营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经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均处于注销阶段,不并入模拟合并财务报表。根据业务转移协议,

重庆捷龙轨道交通广告有限公司被托管给华视新文化,在托管期间的亏损及收益

均由华视新文化按照股权比例承担或享有。

2、基于报告期内华视传媒主营业务包括“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公交电视

媒体广告及公交移动 WiFi 业务”两大类,华视传媒的部分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

服务于整体业务,上述部门发生的实际费用为公共费用,其中与收入直接相关的

费用按照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收入占比进行划分,与收入不直接相关的费用按

照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和公交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的显示终端数量占比进行划

分,划分后归属于地铁广告业务的公共费用并入模拟合并财务报表。

3、模拟财务报表对纳入模拟范围的重大内部往来余额进行了抵消。

4、除上述假设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

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1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合

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华视新文化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

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八、标的资产最近三年评估、交易、增资及改制情况

1、概述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交易标的最近三年不存在评估、交易及改制情况,期

间发生的股权转让、增资情况如下:

时间 评估、增资和股权转让事项 交易背景

1-1-129

时间 评估、增资和股权转让事项 交易背景

2016年1月 华视新文化第一次增资 增加注册资本

2、具体情况说明

(1)2016 年 1 月第一次增资

① 具体情况

2015 年 12 月 16 日,华视新文化全体股东签署股东协议,同意将公司注册

资本由 50 万元增加至 4,050.00 万元。2016 年 1 月 8 日,华视新文化签署变更决

定及章程修正案,同意前述股权增资事项。2016 年 1 月 18 日,深圳正先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正先验字[2016]第 001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5 年 12 月 17 日止华视新文化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4,000 万

元。其中,华视传媒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3,600 万元,占新增注册资本的 90%;高

清投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400 万元,占新增注册资本的 10%。2016 年 1 月 19 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华视新文化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并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② 与本次交易价格的比较说明

标的公司该次注册资本增加未经评估,由于全体股东按照原持股比例同比例

增资,因此增资价格约定为每 1 元出资 1 元。另外,考虑到该次股权增资不存在

外部新增投资者,所以与本次交易价格不可比。

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权利完整性及股权转让限制情况

1、本次交易对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

本次交易标的为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

视新文化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违法情况,华视新文化全体股东依法持有

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并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和权益,全体股东所持华视新文化

股权未附设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在使用、表决、转让限制

等取得收益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所有权方面的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股权转让限制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视新文化全体股东持有的华视新文化股权

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亦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

1-1-130

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华视新文化股东可自由转让其股权,不存在

其它限制或禁止股权转让的情况。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取得华视新文化 100%的股权。

3、标的资产合法持有经营资产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视新文化合法拥有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场所、设备

等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此外,根据《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业务转移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方以永久免费许可方式授权华视新文化及其下属

企业使用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软件

著作权、域名、商号、商业资源、经营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之专有技术等与地

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无形资产。华视新文化业务经营已获得必要的行业主

管部门颁发的业务资质许可证书,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资产及业务架构,不存在影

响本次交易的他项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它形式的纠纷。

综上,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割或者转移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

1、关于标的公司出资及合法存续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

的情况。

2、关于交易标的是否为控股权的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为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为标的公司控股权。

3、关于交易标的是否取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

股权转让前置条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设置

特殊的前置条件。根据交易对方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

以及协议控制华视传媒的美国上市公司 VisionChina Media Inc.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同意与雷曼股份签署《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将各自持有

1-1-131

的华视新文化合计 100%的股权转让予上市公司。综上,本次交易已取得标的公

司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并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前置条件。

4、关于交易标的涉及的相关报批事项的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相

关报批事项。

1-1-132

第五章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一、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的评估情况

京都中新系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京都中新及其评估师(相关人员

详见本报告书“第十三章 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本次交易的有关当事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

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

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京都中新评报字(2016)第 0026 号资产评估报

告,最终选取收益法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本次华视新文化评估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本次评估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本次评估以华视新文化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模拟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评估,具体评估结果如下: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华视新文化于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11,454.70 万元,评估值为

11,601.86 万元,评估增值 147.16 万元,增值率 1.28%;负债账面价值为 7,428.63

万元,评估值为 7,428.63 万元,与账面值一致。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

4,026.08 万元,评估值 4,173.23 万元,评估增值 147.16 万元,增值率 3.66%。

2、收益法评估结果

在持续经营和其他假设前提下,华视新文化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

4,026.08 万元,收益法下评估值为 78,082.42 万元,评估增值 74,056.34 万元,增

值率为 1,839.42%。

3、两种方法评估结果的差异分析及最终评估结论的选取

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结果相比较,收益法评估结果高于资产基础法

73,909.19 万元,两种方法评估结果有一定差异,其主要原因如下:

1-1-133

资产基础法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购建成本)

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没有充分考虑各项资产和负债组合成为一个整体企业所

发挥的总体收益能力;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

产的经营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评估时结合评估对象行业发展、收入类型、

市场需求等因素变化对未来获利能力的影响,能够更合理反映评估对象的企业价

值。

华视新公司及原业务经营主体华视传媒作为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运营商,是国

内少数拥有基本完整覆盖全国性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资源的企业,其客户包括百

度,益海嘉里,携程,联合利华,麦当劳,肯德基、贝因美、巨人网络、腾讯科

技等国内外一线品牌大客户,已与国内 19 个城市的地铁媒体资源方建立了业务

合作关系,占全国 2014 年末地铁开通城市数量的 85%以上,公司所具备的平台

整合优势能够更好的服务于优质大客户的产品推广与营销。华视新公司具有“轻

资产”的特点,其固定资产投入相对较小,账面值不高,而企业的主要价值除了

固定资产、营运资金等有形资源的贡献之外,也考虑了企业所拥有的资质、业务

网络、服务能力、人才团队等重要资源的贡献。

综上,经评估师分析判断,收益法的结果更能反映华视新文化评估基准日的

市场价值,本次评估最终选取收益法的评估值 78,082.42 万元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二)评估假设

本次标的资产评估遵循以下评估假设:

1、公开市场假设;

2、企业持续经营假设;

3、目标公司所在地宏观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不发生重大变化;

4、汇率、利率、税负、通货膨胀、人口、产业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动;

5、企业所遵循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6、企业所处行业及领域的市场、技术处于正常发展的状态,没有出现重大

的市场、技术突变情形;

1-1-134

7、假设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8、假设公司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

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9、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完整;

10、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服务保持目前的市场竞争态势;

11、假设原有的地铁媒体资源及客户资源不会因合同主体由华视传媒变更为

华视新文化过程中而受影响。

12、委托方及被估值单位在生产经营、人员管理、业务渠道等方面能够按照

预期顺利整合。

(三)资产基础法评估情况

资产基础法下,标的资产的资产、负债评估结果汇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目

A B C=B-A D=C/A×100%

1 流动资产 10,683.58 10,683.58 - -

2 非流动资产 771.12 918.28 147.16 19.08

3 其中:固定资产 763.93 911.08 147.15 19.26

4 在建工程 7.19 7.20 0.01 0.14

5 资产总计 11,454.70 11,601.86 147.16 1.28

6 流动负债 7,428.63 7,428.63 - -

7 非流动负债 - - -

8 负债合计 7,428.63 7,428.63 - -

9 净资产 4,026.08 4,173.23 147.16 3.66

华视新文化资产基础法下主要评估增减值原因说明如下:

1、固定资产增值 147.15 万元,增值率 19.26%,主要原因是企业计提折旧的

年限短于评估时采用的经济使用年限,导致评估净值增值。

2、在建工程增值 0.01 万元,增值率 0.14%,主要原因是在建工程设备购置

时间较长,评估值考虑了资金成本,导致评估增值。

1-1-135

(四)收益法评估情况

在持续经营和其他假设前提下,华视新文化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

4,026.08 万元,收益法下评估值为 78,082.42 万元,评估增值 74,056.34 万元,增

值率为 1,839.42%。

1、评估模型

本次收益法评估选用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税后净利润+折旧与摊销+税后利息-资本性支出-营

运资金净增加额

股东权益价值计算,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是根据被评估企业实际经营情

况,以其正常经营条件下,未来预测期内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扣除付息债

务后再加上单独评估资产现值确定的。

计算公式:P=P1+P2

公式中:P 为被评估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P1 为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自由现金流量现值扣除付息债务后的价值

(也称作营业资产价值);计算公式为:

公式中:Ri为第i年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r为加权平均资金成本;

i为预测年度。

P2 为可以单独估算的资产价值。

2、折现率

按照收益额与折现率口径一致的原则,本次评估收益额口径为企业自由

1-1-136

现金流量,则折现率r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 ,即投资性资本报

酬率,这是由股东权益资本与付息债务资本的结构和报酬率所决定的一种综

合报酬率,也称投资性资本成本。计算公式为:

WACC=Ke×We+Kd×Wd

Ke :股东权益资本成本

Kd :债务资本成本(税后)

We :股东权益资本在资本结构中的百分比

Wd :付息债务资本在资本结构中的百分比

付息债务,指评估基准日为企业提供资金并需要企业支付利息的债务。

3、收益期

本次评估采用永续年期作为收益期。其中,第一阶段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此阶段根据华视新文化的经营情况,收益状况处于变化

中;第二阶段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永续经营,在此阶段华视新文化按保持 2020

年预测的稳定收益水平考虑。

4、主要参数预测

(1)主营业务收入预测

华视新文化公司主要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是国内少数拥有基本完整

覆盖全国性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资源的企业。广告发布形式除常规广告外,还可以

灵活采用内容植入、专题报道、栏目冠名等多种形式,同时可根据客户的不同需

求,量身打造个性化的广告服务。

随着现代科技进步以及广告传媒行业的快速发展,广告宣传方式越来越呈现

多样化,广告载体由最初的传统报纸、杂质等平面媒体广告以及广播电视广告,

发展为刊平面、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手机终端、楼宇、户外大屏、地铁电

视移动广告、公交电视移动广告等现代综合化传媒,其中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作为

户外传媒的细分市场,不仅丰富了传媒介形式,组成全天候、无缝隙广告覆盖网

络的一部分,而且,由于国内地铁建设潮流,覆盖消费人群比例持续扩大,地铁

1-1-137

电视媒体广告宣传网络效应不断增强;同时结合大数据分析及广告营销技术,为

广告主实现精准营销的同时降低了单位投放成本;另外,由于现代城市人群生活

方式节奏加快,年轻人接触传统媒体的时间比例不断降低,而地铁电视媒体广告

充分利用出行需求的碎片化时间进行强制宣传推荐确保了广告投放的效果,因此

受到越来越多广告客户的关注,投放市场需求持续强劲。

华视新文化管理层认为,依托公司的现有优势及户外广告行业的发展前景,

华视新文化存在较大的发展机遇,结合华视新文化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发展策

略,未来年度营业收入预测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华视新文化取得媒体资源的方式,预测时分为独家承包和按分钟计价两

类客户,2015 年采用独家承包方式的城市有:南京、北京、深圳、天津、重庆、

杭州共 6 个城市,经过整合优化后 2016 年采用独家承包的城市有南京、北京、

深圳、重庆、杭州共 5 个城市,以后年度该部分城市的相关线路仍保持独家经营

方式;对于其它城市线路以及新增线路均考虑按分钟计价的方式经营。

对新增线路,根据查找的公开信息,预测时只考虑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已开

工的线路,且在预计开通后的第二年才开展广告业务。

① 独家承包线路

因 2016 年适逢奥运会及欧洲杯两大体育赛事,重大赛事期间在广告市场所

反映的情况为整体广告市场的需求大幅度增长,售出时间及单分钟售价均有一定

幅度上升。2017-2020 年售出时间增长率将由 3%降至 2%;单分钟售价增长率为

5%并保持不变,以后年度售出时间和单分钟售价均保持稳定。

② 非独家承包线路

本次评估假设未来年度新增地铁线路,华视新文化均通过按分钟计费非独家

承包的方式经营,因此本次评估非独家承包线路营业收入预测分为原按分钟计价

地铁线路及新增地铁线路两部分进行预测,具体说明如下:

1)对于原有按分钟计价的线路,2016 年至 2020 年播放时间增长率预计由

5%降至 2%,单分钟售价增长率为 5%。

2)新增线路的定价标准及广告播放时间的预测

1-1-138

对于新增线路,预测时均按分钟计费的方式经营,即根据预计广告售出时间

乘以单分钟售价得出新增线路的广告投放收入。

A. 单分钟售价的确定

对于预测期新增地铁线路的单分钟售价,以评估基准日为截点,分为原已开

展地铁广告播放服务业务的城市新增地铁线路和尚未开通地铁广告播放服务业

务的城市新增地铁线路两种情况进行预测。对于截至评估基准日已开展地铁广告

播放服务业务的城市新增地铁线路,新增线路的单分钟售价以已有线路 2015 年

单分钟售价为标准并考虑一定比例的溢价,再根据新增线路对广告效应的影响程

度而考虑不同的权重进行调整确定;对于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开展地铁广告播放

服务业务的城市新增地铁线路,由于该城市尚无历史单分钟售价数据,新增地铁

线路单分钟售价以同类别已开通地铁广告播放服务业务城市的单分钟售价水平

为基准确定该城市的单分钟售价。

B. 预计播放时间的确定

对评估基准日已开展地铁广告播放服务业务城市新增地铁线路新增线路播

放时间参照已有线路时间确定。

对评估基准日尚未开展地铁广告播放服务业务城市新增地铁线路预计播放

时间预测结合华视新公司现有的全国性客户资源及已有城市的运营情况,预测期

分别按 1,500、2,500、3,000、3,150 分钟预测。

除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华视新文化提供小部分地铁广告系统维护服务,

报告期内相关收入为向重庆捷龙公司提供设备硬件和软件维护、技术咨询服务的

收入。重庆捷龙公司为华视传媒将股东权利托管于华视新文化的企业,该公司主

要经营重庆地铁全线在重庆本地的客户销售。因重庆地铁已经开通 9 年,本地客

户增量预计面临一定挑战,预计在重庆捷龙公司经营承受压力的情况下,相关地

铁广告系统维护服务在未来年度也将在市场竞争和服务价格上面临挑战,因此在

预测过程中从谨慎角度出发,预测时地铁广告系统维护费按每年 5%递减,至 2020

年开始保持稳定。

综上,结合企业历史年度的经营情况及以上分析,华视新文化未来销售收入

1-1-139

的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型/年度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地铁广告 独家 12,784.69 13,794.17 14,862.65 16,016.54 17,106.63

播放业务 非独家 16,740.30 23,550.96 28,895.07 31,640.23 34,029.55

收入 合计 29,524.99 37,345.13 43,757.72 47,656.77 51,136.18

地铁广告系统维护服

552.07 524.47 498.24 473.33 449.66

务业务收入

合 计 30,077.06 37,869.60 44,255.96 48,130.10 51,585.84

(2)主营业务成本及毛利率的预测

① 主营业务成本的预测

1)地铁播放成本的预测

在预测营业成本时,具体情况如下:对于独家播放成本,若目前已签有合同

的,预测时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否则以上一年度播放成本为基础,考虑按 5%的

比例增长;非独家播放成本:播放成本=播放时间×每分钟播放成本

A. 每分钟播放成本

a.原有线路

若已签有合同的,预测时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对未签合同的地铁线路,

2016-2018 年仍采用 2015 年的播放成本,2019 年、2020 年分钟成本在上一年度

分钟成本的基础上分别略有增长。

2016 年-2018 年播放成本不变,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根据过去两年的实际成本情况,非独家承包线路成本仍有下调空间,地

铁资源方也在一定程度会通过更优惠价格消化媒体库存;

华视新文化在地铁电视媒体销售上占有服务全国性客户的专业优势以及

深厚的客户关系,形成对上游强大的议价能力。

b.新增线路

对新增线路均考虑为非独家线路,新增地铁线路当年每分钟播放成本在已有

线路的每分钟播放成本的基础上考虑一定的溢价,再根据新增线路对广告效应的

1-1-140

影响程度而考虑不同的权重确定,以后年度每分钟播放成本参照原有线路确定。

B. 播放时间

参见营业收入预测说明。

2) 对其他业务成本的预测说明

对终端维护费、制作费、检测费及其它成本预测时考虑按现有标准和营业收

入的增长变化进行预测。

对 BOT 资产折旧费,根据华视新文化未来经营策略,以后年度不考虑新增

BOT 项目设备,预测时只考虑原有设备折旧。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以后各年为了维持正常经营,需要新增部分制作设备,

按企业会计政策确定的各类资产折旧率综合计算确定。

技术服务费为 BOT 项目移交时发生的一次性软件更新费用,以后年度不会

有此项费用,预测时不予考虑。

对于职工薪酬,预测时参照华视新文化 2016 年 3 月技术维护部的职工薪酬

水平并结合企业的用工计划进行预测。

综上所述,华视新文化公司营业成本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型/年度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地铁广告 独家 6,700.22 7,073.08 7,371.85 7,740.44 8,127.46

播放业务 非独家 9,864.58 13,405.44 16,062.23 16,877.48 17,351.78

成本 合计 16,564.80 20,478.52 23,434.08 24,617.91 25,479.24

其他成本 1,649.33 1,780.82 1,937.89 2,057.12 2,147.10

合 计 18,214.13 22,259.34 25,371.96 26,675.03 27,626.34

(3)营业税金及附加预测

华视新文化公司需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

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其计税依据及法定税率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法定税率%

广告服务含税价款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

文化事业建设费 3

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1-1-141

税 种 计税依据 法定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5

按照 2015 年营业税金及附加占营业收入比例,计算企业未来年度的销售税

金及附加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合计 500.90 630.68 737.04 801.56 859.11

(4)期间费用的预测

① 营业费用预测

华视新文化营业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差旅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市场

费用和广告费用等,预测时在历史水平的基础上,考虑费用项目的现有标准和营

业收入的增长变化进行估测。

其中,职工薪酬的预测主要是根据企业未来年度的用工计划、目前的工资水

平及未来劳动力市场成本上升的因素进行预测;参照华视新文化目前销售人员的

职工薪酬水平并结合企业的用工计划及未来劳动力市场成本上升的因素及主营

业务收入的增长情况进行预测;

租金按照目前的租金水平并适当考虑未来租金的上涨进行预测;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以后各年为了维持正常经营,需要新增部分电子设备及

车辆,按企业会计政策确定的各类资产折旧率综合计算确定。

广告费用为华视传媒为品牌宣传而发生的分摊费用,以后年度品牌已经免费

永久授权给了华视新文化无偿使用,故预测时不予考虑。

市场费用、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等其他营业费用按该费用占收

入的比例确定。

综上,华视新文化未来年度营业费用具体预测如下:

1-1-142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职工薪酬 1,393.18 1,810.67 2,039.39 2,203.86 2,335.04

市场费用 668.31 841.46 983.36 1,069.45 1,146.23

业务招待费 627.88 790.56 923.88 1,004.75 1,076.90

房租物管费 28.43 28.43 31.27 34.40 37.83

差旅费 96.25 121.18 141.62 154.02 165.07

交通费 66.79 84.09 98.27 106.87 114.55

其他费用 97.78 132.02 151.01 165.16 178.78

合计 2,978.62 3,808.41 4,368.81 4,738.51 5,054.40

② 管理费用

华视新文化管理费用包括职工薪酬、折旧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各明

细费用具体预测情况如下:

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参照华视新文化管理人员目前的职工薪酬水平并结合企

业的用工计划及未来劳动力市场成本上升的因素进行预测;

对于折旧费用,以后各年为了维持正常经营,需要新增部分电子设备及车辆,

按企业会计政策确定的各类资产折旧率综合计算确定。

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交通费及其它费用,2016 年考虑华视文化以独立

的主体来运作,预期该部分费用会相对增长较多,2016 年预计按 20%增长,2017

年按 15%增长,以后年度按 10%的比例增长。

综上,华视新文化未来年度各年度管理费用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职工薪酬 129.22 186.85 224.22 237.67 249.55

折旧费 0.80 5.80 5.80 5.80 5.80

差旅费 23.12 26.58 29.24 32.17 35.38

业务招待费 23.82 27.40 30.14 33.15 36.46

交通费用 16.02 18.43 20.27 22.30 24.53

房租物管费 4.29 4.29 4.72 5.19 5.71

其他费用 103.50 120.99 134.65 147.79 161.75

合计 300.77 390.34 449.03 484.06 519.19

③ 财务费用

华视新文化财务费用主要为少量利息收入。因利息收入金额较小,且存在不

1-1-143

确定性,故以后年度不考虑利息收入;另外华视新文化公司目前没有明确的借款

计划,以后年度不考虑利息支出,故以后年度不考虑财务费用。

(5)资产减值损失

华视新公司资产减值损失为根据账龄按坏账比例及按坏账政策单独计提的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2014 年、2015 年公司资产减值损失分别为 448.06 万元、75.49

万元。综合上述分析,预测时资产减值损失参照 2014 及 2015 年资产减值损失占

地铁广告播放服务业务收入的比例进行预测。

(6)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014 年华视新文化营业外支出为 1,627.36 万元,主要是当年因北京地铁 1

号线、2 号线、13 号线及八通线广告业务与原资源方解除合同所致。根据与北京

北广传媒地铁电视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北京地铁 1 号、2 号、13 号和八通线地铁

电视系统广告经营权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终止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自 2014 年

8 月 1 日期解除《经营权协议》,已支付给北京北广媒地铁电视有限公司的保证

金和押金不再退还,作为补偿损失。

因此类费用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为偶然支出,因此不考虑其对未来收益的

影响。

(7)所得税的预测

华视新文化公司目前执行 25%的所得税税率,考虑业务招待费用的纳税调

整,具体预测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所得税额 2,020.42 2,694.61 3,331.44 3,856.86 4,380.83

(8)折旧与摊销的预测

本次评估,折旧、摊销按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现有会计政策测算未来年度

的折旧,包括原有 BOT 设备的折旧及新增设备的折旧,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1-1-144

项目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新增设备折旧 13.92 32.90 35.20 37.60 40.00

原有设备折旧 394.30 208.28 96.89 58.67 5.79

合计 408.22 241.18 132.09 96.27 45.79

(9)资本性支出预测

根据华视新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规划以及企业为维持以后各年的正常经营,

以后年度计划新增一批制作设备、办公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并计划在北京、

深圳、南京等地各配一台 7 座车辆;BOT 项目设备到合作期限后不再考虑新增

或更新,制作设备为技术维护部使用的摄像枪及周边设备、制作人员图形工作站

及 19 寸广告机。综上,华视新文化未来年度资本性支出具体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制作设备 29.10 7.90 - - -

电脑打印机

40.50 12.00 11.50 12.00 12.00

等办公设备

车辆 - 75.00 - - -

合计 69.60 94.90 11.50 12.00 12.00

(10)营运资金预测、营运资金增加额的确定

营运资本增加额=本期营运资本余额-上期末营运资本余额

其中,营运资金=现金+经营性应收款项+存货-经营性应付款项

本次评估基于企业的具体情况,假设为保持企业的正常持续经营,所需的年

现金投入(最低现金保有量)应不少于当期的付现成本总额。

根据对企业历史资产与业务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统计分析以及未来经营

期内各年度收入与成本估算的情况,并综合考虑企业未来收益年度资产负债结构

的合适水平进行预测。本次评估标的公司营运资金测算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营运资本

4,988.24 3,233.48 2,635.18 1,594.72 1,421.85

增加额

(11)净现金流量估算结果

1-1-145

本次评估中对未来收益的估算,主要是在对标的公司审定会计报表揭示的营

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财务数据的核实、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其经营历史、市场需

求与未来的发展等综合情况做出的判断。估算时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收入等所产

生的损益。根据以上对营业收入、成本、期间费用等的估算,未来华视新文化权

益净现金流量估算如下,永续期按照 2020 年的水平持续: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永续期

一、营业收入 30,077.06 37,869.60 44,255.96 48,130.10 51,585.84 51,585.84

1、主营业务收入 30,077.06 37,869.60 44,255.96 48,130.10 51,585.84 51,585.84

2、其他业务收入 - - - - - -

减:营业成本 18,214.13 22,259.34 25,371.96 26,675.03 27,626.34 27,626.34

1、主营业务成本 18,214.13 22,259.34 25,371.96 26,675.03 27,626.34 27,626.34

2、其他业务成本 - - - - - -

减:营业税金及附加 500.90 630.68 737.04 801.56 859.11 859.11

减:营业费用 2,978.62 3,808.41 4,368.81 4,738.51 5,054.40 5,054.40

减:管理费用 300.77 390.34 449.03 484.06 519.19 519.19

减:财务费用

减:减值损失 97.22 122.41 143.06 155.58 166.75 165.07

加:投资收益 -

其中:对联营企

业和合营企业的投 -

资收益

加:汇兑收益 -

二、营业利润 7,985.41 10,658.42 13,186.06 15,275.37 17,360.06 17,360.06

加:营业外收入 - - - - - -

减:营业外支出 - - - - - -

三、利润总额 7,985.41 10,658.42 13,186.06 15,275.37 17,360.06 17,360.06

减:所得税 2,020.42 2,694.61 3,331.44 3,856.86 4,380.83 4,380.83

四、净利润 5,964.99 7,963.81 9,854.62 11,418.51 12,979.23 12,979.23

加:折旧、摊销 408.22 241.18 132.09 96.27 45.79 45.79

加:税后利息 - - - - - -

减:资本性支出(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 69.60 94.90 11.50 12.00 12.00 45.79

递延资产)

减:净营运资金变动 4,988.24 3,233.48 2,635.18 1,594.72 1,421.85

五、净现金流量 1,315.37 4,876.61 7,340.03 9,908.06 11,591.17 12,979.23

(12)折现率的确定

按照收益额与折现率口径一致的原则,本次评估收益额口径为企业自由现金

1-1-146

流量,则折现率 r 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即投资性资本报酬率,这

是由股东权益资本与付息债务资本的结构和报酬率所决定的一种综合报酬率,也

称投资性资本成本。具体计算公式为:

WACC=Ke×We+Kd×Wd

Ke :股东权益资本成本

Kd :债务资本成本(税后)

We :股东权益资本在资本结构中的百分比

Wd :付息债务资本在资本结构中的百分比

① K e 的确定

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且在此基础上考虑华视新文化个体风险

获得,计算公式为:

Ke =R f +β×Rpm+A

其中:R f 为无风险报酬率

β 为行业风险系数

Rpm 为市场风险溢价

A 为个别风险调整

1)无风险报酬率 Rf

无风险报酬率反映的是在本金没有违约风险、期望收入得到保证时资金的基

本价值。在此情形下,投资者仅仅牺牲了某一时期货币的使用价值或效能。对一

般投资者而言,国债利率通常成为无风险报酬率的参考标准。这不仅因为各国的

国债利率是金融市场上同类金融产品中最低的,而且还因为国债具有有期性、安

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点。

由于国债具有以上本质特征,其复利率常被用作无风险利率。

评估人员通过同花顺 IFIND 资讯查询,选取距评估基准日到期年限 10 年期

1-1-147

以上的国债到期收益率 3.77%(复利收益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

无风险回报率 rf =3.77%。

(b)企业风险系数 β 值确定

β 被认为是衡量公司相对风险的指标,投资股市中一个公司,如果其 β 值为

1.1,则意味着股票风险比整个股市场平均风险高 10%;相反,如果公司 β 为 0.9,

则表示其股票风险比股市场平均低 10%。

个股的合理回报率=无风险回报率+β×(整体股市回报率-无风险回报率)

+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β=1 时,代表该个股的系统风险=大盘整体系统风险;

β>1 时代表该个股的系统风险高于大盘,一般是易受经济周期影响;

β<1 时代表该个股风险低于大盘,一般不易受经济周期影响。

有财务杠杆 β=无财务杠杆 β×[1+(1-t)D/E ]

D/E:债务市值/权益市值

t:所得税率

评估人员通过同花顺 IFIND 资讯软件系统,选取委估公司的业务相近的国

内 A 股上市的 5 家可比上市公司,查取可比上市公司的有财务杠杆贝塔系数、

带息债务与权益资本比值、企业所得税率,并求取可比上市公司无财务杠杆贝塔

系数的平均数作为委估企业无财务杠杆 β 的系数为 0.7667,如下表:

可比上市公司无财务杠杆的贝塔系数 β 一览表

年末所得 带息债务/ 无杠杆贝塔

序号 证券名称 贝塔系数 证券代码

税率 股权价值 系数

1 粤传媒 1.3963 0.2500 0.0030 1.3932 002181.SZ

2 省广股份 0.6535 0.1500 0.0246 0.6401 002400.SZ

3 华策影视 0.5984 0.2500 0.0357 0.5828 300133.SZ

4 华媒控股 0.9670 0.2500 0.0044 0.9638 000607.SZ

5 电广传媒 0.2778 0.2500 0.1288 0.2533 000917.SZ

算术平均 0.7786 0.7667

数据来源:同花顺 iFinD。

1-1-148

(c)市场风险溢价(Rpm)的确定

根据评估机构的研究成果,本次评估市场报酬率为 13.33%。扣除无风险报酬

率后,市场风险溢价为 9.56%。

(d)公司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A 的确定

由于目标公司具有特定的优势或劣势,要求的回报率也相应增加或减少。本

次被评估单位为非上市公司,而评估参数选取参照的是上市公司,故需通过特定

风险调整。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确定委估企业特定风

险调整系数为 1.0%。

(e)权益资本报酬率

项目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无风险报酬率 Rf 3.77% 3.77% 3.77% 3.77% 3.77%

市场风险收益率 Km 13.33% 13.33% 13.33% 13.33% 13.33%

风险系数 β 0.7667 0.7667 0.7667 0.7667 0.7667

市场风险溢价 Rpm 9.56% 9.56% 9.56% 9.56% 9.56%

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ε 1.00% 1.00% 1.00% 1.00% 1.00%

CAPM 折现率 Re= Rf

12.10% 12.10% 12.10% 12.10% 12.10%

+β×Rpm+A

② We、Wd 的确定

截止评估基准日,华视新文化公司无长期付息债务,以后年度也无长期借款

计划,故 2016-2020 年不存在长期付息债务,故 Wd 为零,We 为 100%。

③ 折现率 r 的确定

根据 WACC=Ke×We+Kd×Wd,按公司有效的所得税税率及上述指标估算:

时间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折现率 12.10% 12.10% 12.10% 12.10% 12.10%

(13)经营性资产价值

根据上述预测,计算预测期内的净现金流量,将各期现金流量折现,减去基

准日有息负债价值,计算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1-1-149

项目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永续期

净现金流量 1,315.37 4,876.61 7,340.03 9,908.06 11,591.17 12,979.23

折现率 12.10% 12.10% 12.10% 12.10% 12.10% 12.10%

折现期 1.00 2.00 3.00 4.00 5.00

折现系数 0.8921 0.7958 0.7099 0.6333 0.5649 4.6686

折现值 1,173.39 3,880.67 5,210.52 6,274.31 6,547.86 60,594.82

现金流量折算

83,681.57

现值

(15)非经营性资产、溢余资产的评估

① 溢余资产分析

溢余资产是指基准日的货币资金多余安全保底资金部分。经清查,账面货币

资金账户存款余额 82.89 万元。经评估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了解并分析核实不存

在溢余资产。

②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分析

其他应付款中应付华视传媒 5,599.15 万元往来款,为非企业常态发生款项,

本次作为非经营性负债单独扣除。对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评估值采用资产基础

法的评估结果。

即单独评估资产现值 P2=5,599.15 万元

5、评估结果

综上,本次交易标的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P=P1- 5,599.15

= 83,681.57 -5,599.15

= 78,082.42 万元

二、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一)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中,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作出的

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1-1-150

京都中新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华视新文化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

评估,并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根据京都中新出具的京都中新

评报字(2016)第 0026 号资产评估报告,华视新文化于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78,082.42 万元,相比账面净资产 4,026.08 万元评

估增值 74,056.34 万元,增值率 1,839.42%。

以上述评估值为基础,经上市公司与华视新文化股东华视传媒、高清投公司

协商确定,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78,000.00 万元。

(二)董事会对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

的分析

1、董事会对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

性的意见

根据《重组办法》、《第 26 号准则》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认真审阅了公司

所提供的本次交易相关评估资料后,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

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发表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京都中新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

行评估,京都中新评估机构具有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及签字评估师与上市公司、

标的公司、本次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均没有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无关联关系,

具有独立性;同时与相关各方也没有个人利益关系或偏见,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

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京都中新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遵循市场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主要有资产基础法、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时需要

1-1-151

综合考虑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因素,选择一种或多种恰当的资

产评估方法。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为本次

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资料收集情况以及委托评估资产

的用途、市场情况和收益情况的分析,京都中新评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

种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

在上述评估基础上,对形成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

析,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后,最终确定选择收益法的

评估值作为标的资产的评估值。

综上,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评估准则

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的相关性一致。

2、估值影响因素分析

华视新文化作为地铁电视媒体广告服务提供商,是国内少数拥有基本完整覆

盖全国性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资源的企业,其客户包百度,益海嘉里,携程,联合

利华,麦当劳,肯德基、贝因美、巨人网络、腾讯科技等国内外一线品牌大客户,

公司所具备的平台整合优势能够更好的服务于优质大客户的产品推广与营销。企

业具有较强的综合竞争力,行业发展也呈现持续增长态势。

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对方华视传媒已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转移至华视

新文化并就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合同权利及义务、无形资产的授权许可使用

等作出妥善安排。业务转移后,华视新文化已作为独立运营主体从事地铁电视媒

体广告业务。

雷曼股份董事会认为在华视新文化后续经营中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本

次评估或估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3、评估结果的敏感性分析

综合考虑华视新文化的业务模式特点和报告期内财务指标变动的影响程度,

1-1-152

董事会认为毛利率和评估折现率的变动对估值有较大影响,该两个指标对估值结

果的影响测算分析如下:

(1)预测期内毛利率变动对华视新公司估值影响的敏感性分析

单位:万元

变动幅度 评估值 较本次评估值增减额 较本次评估值增减率

上升 2 个百分点 85,859.12 7,776.70 9.96%

上升 1 个百分点 81,970.77 3,888.35 4.98%

保持不变 78,082.42 - 0.00%

下降 1 个百分点 74,194.06 -3,888.36 -4.98%

下降 2 个百分点 70,305.71 -7,776.71 -9.96%

(2)折现率变动对华视新公司估值影响的敏感性分析

单位:万元

变动幅度 评估值 较本次评估值增减额 较本次评估值增减率

上升 1 个百分点 70,306.84 -7,775.58 -9.96%

上升 0.5 个百分点 74,033.81 -4,048.61 -5.19%

保持不变 78,082.42 - 0.00%

下降 0.5 个百分点 82,494.58 4,412.16 5.65%

下降 1 个百分点 87,319.83 9,237.41 11.83%

4、本次评估关于并购协同效应的分析

本次交易完成后,雷曼股份和华视新文化可以在企业经营战略、销售渠道整

合、企业及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的科学有效利用、融资能力的提升及融资成本的

下降等方面发挥协同效应。但上述并购产生的协同效应对业务发展的影响难以量

化分析。出于谨慎性考虑,本次交易评估定价中未考虑上述协同效应。

5、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及合理性分析

(1)根据历史财务数据对评估参数进行预测

根据企业最近两年经审计模拟财务报表,华视新文化 2014 年及 2015 年分别

实现营业收入 31,443.22 万元和 23,352.39 万元,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0.02%和

35.42%,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27.94 万元和 3,472.48 万元,即华视新文化在 2015

年收入相比 2014 年有所下降的情况下,其毛利率及实现的净利润水平显著提升。

具体情况如下:

1-1-153

历史数据

项目

2015 年 2014 年

营业收入 23,352.39 31,443.22

营业成本 15,080.91 25,147.37

综合毛利率 35.42% 20.02%

净利润 3,472.48 -127.94

净利率 14.87% -0.41%

2015 年,华视新文化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在广州地铁及北京地铁运营上

由独家承包转为按分钟计价模式后,为提高整体提高盈利水平,在保证毛利率的

基础上广告出售时间有所减少。另一方面,通过终止原独家承包合同并与新的广

告资源代理商签订按分钟计价合同,华视新文化在广州地铁、北京地铁的广告成

本显著减少;同时,依托企业优质的客户群体及稳定的广告投放量,华视新文化

通过与原广告资源供应商协商并签署降价协议或与新广告资源代理商新签订合

同等方式,在南京、深圳和天津等地铁广告成本明显减少,由此形成华视新文化

2015 年盈利能力相比 2014 年显著提升。

根据京都中新出具的对华视新文化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本次收益法评

估对华视新文化 2016 年至 2020 年期间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净利率

等数据进行了预测,具体预测结果如下:

预测数据

项目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营业收入 30,077.06 37,869.60 44,255.96 48,130.10 51,585.84

营业成本 18,214.13 22,259.34 25,371.96 26,675.03 27,626.34

毛利率 39.44% 41.22% 42.67% 44.58% 46.45%

净利润 5,964.99 7,963.81 9,854.62 11,418.51 12,979.23

净利润率 19.83% 21.03% 22.27% 23.72% 25.16%

从上表可见,华视新文化毛利率及净利润率水平随未来年度企业收入规模的

扩大在预测期相比 2015 年有所提升并呈逐步增长趋势。

华视新文化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在地铁广告服务细分市场经营多年,具有

丰富的行业经验,与国内主要经济城市的地铁广告资源方建立了较为紧密的业务

合作关系,形成了较为明显的跨区域、全国连播的户外地铁广告播放能力,有效

覆盖国内地铁主要出行人群,能够为各类广告主客户的品牌建设需求提供较为强

大的精准营销推放服务,广告效果获得国内较多知名品牌商的普遍认可。

1-1-154

另一方面,随着广告行业的多元化发展以及广告客户精准营销需求的不断提

升,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作为户外移动广告的重要细分领域,具有受众人群流量较

大、接受能力较快、消费能力较强的特点。另外,近几年国内主要经济城市的地

铁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地铁广告覆盖能力进一步增强,有利于提升地铁广告营销

对广告主的吸引力。

综合考虑 2016 年是里约奥运会及欧洲杯两大体育赛事举办年,重大赛事期

间在广告市场所反映的情况为整体广告市场的需求大幅度增长,价格大幅度上

升。同时考虑华视新文化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优质客户群体及广告资源覆盖面

将进一步扩大,在上下游的议价能力将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华视新文化提高广告

单分钟售价或控制资源采购成本。综上,本次评估预测华视新文化未来年度盈利

能力将有所提升,利润水平逐步提高。

(2)从相对估值角度分析标的资产定价合理性

① 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的市盈率

根据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华视新文化在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预

测净利润分别为 5,964.99 万元、7,963.81 万元、9,854.62 万元,交易对方根据评

估报告中华视新文化净利润预测情况,与上市公司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承诺华视新文化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000 万元,8,000 万元和 10,000 万元。

以华视新文化 2016 年实现承诺净利润 6,000 万元测算,本次交易定价对应市盈

率为 13 倍;以华视新文化 2015 年-2017 年承诺的平均净利润 8,000 万元测算,

本次交易定价对应市盈率为 9.75 倍。华视新文化估值水平计算如下:

项目 数值

标的资产交易作价(万元) 78,000.00

标的资产 2016 年承诺净利润(万元) 6,000.00

标的资产 2016 年市盈率(倍) 13.00

标的资产未来三年(2016、2017 和 2018 年)承诺平均净利润(万元) 8,000.00

标的资产未来三年(2016、2017 和 2018 年)平均预测市盈率(倍) 9.75

注:1、标的资产 2016 年市盈率=标的资产评估作价/标的资产 2016 年承诺净利润;

2、标的资产未来三年平均预测市盈率=标的资产评估作价/标的资产 2016 年至 2018 年

承诺净利润的平均值。

② 近期已公告同行业并购案例标的资产估值水平

1-1-155

A.巴士在线借壳新嘉联案例

2015 年,巴士在线成功借壳上市公司新嘉联实现业务整体上市,其中,巴

士在线公司主要从事公交移动电视媒体广告运营业务和移动互联网营销业务,与

本次重组标的公司华视新文化从事的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近。该次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 2015 年 9 月 8 日获得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通过

并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获得证监会核准批复。

该重组案例中,置入资产巴士在线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168,503.30

万元,原巴士在线股东承诺巴士在线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扣非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不低于 9,000 万元、14,000 万元和 20,000 万元。

上述重组事项置入资产估值水平与本次交易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本次交易 巴士在线借壳新嘉联

标的资产交易作价(万元) 78,000.00 168,503.30

标的资产承诺期第一年承诺净利润(万元) 6,000.00 9,000.00

标的资产承诺期第一年市盈率(倍) 13.00 18.72

标的资产未来三年承诺期平均净利润(万元) 8,000.00 14,333.33

标的资产未来三年承诺期平均预测市盈率(倍) 9.75 11.76

B.分众传媒借壳七喜控股案例

2015 年,分众传媒成功借壳上市公司七喜控股实现业务整体上市,其中分

众传媒主要经营楼宇媒体(包括楼宇视频媒体和框架媒体)、影院银幕广告媒体、

卖场终端视频媒体等业务,主营业务属于广告媒体细分行业,与标的公司业务相

近。该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获得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工作会

议审核通过并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获得证监会核准批复。

该重组案例中,置入资产分众传媒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4,570,000.00

万元,原分众传媒股东承诺分众传媒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扣非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不低于 295,772.26 万元、342,162.64 万元和 392,295.01 万元。

上述重组事项置入资产估值水平与本次交易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本次交易 分众传媒借壳七喜控股

标的资产交易作价(万元) 78,000.00 4,570,000.00

标的资产承诺期第一年承诺净利润(万元) 6,000.00 295,772.26

1-1-156

项目 本次交易 分众传媒借壳七喜控股

标的资产承诺期第一年市盈率(倍) 13.00 15.45

标的资产未来三年承诺期平均净利润(万元) 8,000.00 343,409.97

标的资产未来三年承诺期平均预测市盈率(倍) 9.75 13.31

综上,根据标的公司未来年度承诺净利润测算,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估值水平

略低于近期案例同行业标的公司估值水平。

③ 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华视新文化主要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属于广告传

媒服务业,选取同华视新文化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从事广告传媒服务相关的上

市公司,计算市盈率指标如下:

股票代码 公司简称 主营业务 市盈率(PE)

002181.SZ 粤传媒 广告代理及制作、印刷、书刊零售 80.14

品牌管理、媒介代理、自有媒体、公关活

002400.SZ 省广股份 53.52

动、杂志发行

000607.SZ 华媒控股 广告及策划、报刊发行、印刷 76.33

广告发布、代理﹑策划﹑制作,影视节目制

000917.SZ 电广传媒 113.22

作发行和有线电视网络信息传输服务

公交媒体业务、汽车销售及服务业务和旅

600386.SH 北巴传媒 37.63

游业务

002712.SZ 思美传媒 电视广告、户外广告、品牌管理 159.58

上市公司平均 86.74

注:数据来自同花顺 iFinD,市盈率为上市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匹配上年年报数据。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视新文化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平均水平约为

86.74 倍,处于较高水平,在一定程度反映资本市场对广告传媒行业的整体估值

水平。

(3)标的资产评估基本情况及增值较高原因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聘请了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京都中新评估机构对标

的资产进行评估,京都中新评估机构具有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及签字评估师与上

市公司、标的公司、本次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均没有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无关

联关系,具有独立性;同时与相关各方也没有个人利益关系或偏见,其出具的评

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1-1-157

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京都中新评估师

对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选

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经收益法评估,华视新文化股东全部权益账面

值 4,026.08 万元,评估值 78,082.42 万元,增值额 74,056.34 万元,增值率

1,839.42%。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考虑的,其结果不仅反映了有

形资产的价值,而且包括了合同权益、客户资源、营销网络、技术研发团队、管

理团队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该些因素均有助于提高华视新文化盈利能力水平,形

成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

华视新文化公司作为覆盖全国性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联播服务能力的地铁电

视媒体广告运营商,目前除与各地城市存在当地区域性地铁广告代理商竞争外,

尚不存在跨区域、成规模主要的竞争对手。根据经审计 2015 年模拟财务报表,

华视新文化 2015 年已实现营业收入 23,352.39 万元,实现净利润 3,472.48 万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带动广告业市场的拓展,华视新文化依托目前已完善

的经营模式和规模效应,预计未来年度将保持稳定发展,企业价值将得到不断提

升。

(三)本次发行股份定价合理性分析

1、向交易对方华视传媒、高清投公司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雷曼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为 18.80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

交易总量

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

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

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交易上市

公司发行股份可选择的市场参考价具体情况如下:

1-1-158

定价区间 均价(元/股) 均价的 9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20.88 18.80

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 20.40 18.37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 21.44 19.31

以上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

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其中,上市公司于 2015 年 5 月实施 2014 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以上市公司总股本 134,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共计转增 201,000,000 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5 月 27 日,

除权出息日为 2015 年 5 月 28 日。上述计算过程中,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则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做相应的调整,然后进行计算。

根据测算可见,根据不同定价区间计算的市场参考价总体差异不大,为保证

本次重组顺利进行,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拟

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选取的市场参考价为公司审议本次重组董事会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均价,即 20.88 元/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确定为 18.8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符合《重组办法》相

关规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另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各方将按照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

整。

2、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

根据《发行办法》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该等股份

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询价:

(1)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

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批文后,根据询价

1-1-159

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在发行期首日至发行前的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发股价格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股份发行定价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评估事项的意见

1、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京都中新具有相关业务资格;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

序合规,该等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对方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

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具备为本次交易提供评估服务的独立性。

2、评估事项

① 本次对标的资产的评估中,评估机构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

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

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②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

值,为本次交易提供定价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

法对标的资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

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

必要的评估程序,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③ 本次交易价格系参考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标的资产的评估定价

公允。本次评估的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

符合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等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

理。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

方法选取得当,评估方法和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

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

1-1-160

评估定价公允。

三、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独立性情况

在本次重组中,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活动提供服务的审计机构、人员与

评估机构、人员具备独立性,不存在如下情形:

(1)公司聘请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的审计机构与对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

机构主要股东相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双重任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等情形。

(2)由同时具备注册会计师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人员对同一标的资产既执

行审计业务又执行评估业务的情形。

1-1-161

第六章 发行股份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华视传媒

及高清投公司合计持有的华视新文化 100%的股权,其中约 50%对价以发行股份

的方式支付,约 50%的对价以现金方式支付。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5 名符

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交易

税费、中介机构费用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78,082.42 万元,经交易

双方协商确定为 78,000.00 万元,其中约 50%的对价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约

50%的对价以现金方式支付。

本次购买资产中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票的数量应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发行数量=标的资产总交易对价×50%×该发行对象在标的资产中的股权比例

÷发行价格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

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因舍去小数部分导致的对价差额由上市公司在现金支付对价

中补足。

本次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发行股份价格不低于本次交易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为 18.80 元/股。

按照 18.80 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本次交易具体的股份和现金对价安排如下

表所示:

持有标的资 交易对价 现金支付金额 股份支付数量

标的资产 交易对方

产股权比例 (万元) (万元) (股)

华视新文化 华视传媒 90.00% 70,200.00 35,100.0014 18,670,212.00

100%股权 高清投公司 10.00% 7,800.00 3,900.0002 2,074,468.00

合计 100.00% 78,000.00 39,000.0016 20,744,680.00

1-1-162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另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各方将按照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发行股

份数量和交易现金对价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不超过 60,000.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其中约 39,000.00 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约 3,000.00 万元用于

支付本次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剩余约 18,000.00 万元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

动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募集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

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如果本次交易最终募集配套资金不能成功实施,则上市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支付本

次交易现金对价及相关交易税费、中介机构费用。

二、本次发行股份具体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发行包括:(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雷曼股份拟向华视

新文化全体股东发行股份支付约 50%交易对价;(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雷

曼股份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 60,000.00 万元

的配套资金。

1、发行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华视新文化的股东华视传媒和高清投公

司。

(2)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

1-1-163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

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最终确定,最多不超过 5 名(含)。

3、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雷曼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为 18.80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

交易总量

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

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

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交易上市

公司发行股份可选择的市场参考价具体情况如下:

定价区间 均价(元/股) 均价的 9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20.88 18.80

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 20.40 18.37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 21.44 19.31

以上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

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其中,上市公司于 2015 年 5 月实施 2014 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以上市公司总股本 134,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共计转增 201,000,000 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5 月 27 日,

除权出息日为 2015 年 5 月 28 日。上述计算过程中,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则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做相应的调整,然后进行计算。

1-1-164

根据测算可见,根据不同定价区间计算的市场参考价总体差异不大,为保证

本次重组顺利进行,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拟

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选取的市场参考价为公司审议本次重组董事会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均价,即 20.88 元/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确定为 18.8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符合《重组办法》相

关规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另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各方将按照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

整。

(2)配套募集资金的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根据《发行办法》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该等股份

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询价:

①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②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

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批文后,根据询价

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在发行期首日至发行前的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

4、发行数量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购买资产向各发行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应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发行数量=标的资产的价格×50%×该发行对象在标的资产中的股权比例÷发行

价格

1-1-165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

舍去小数取整数,因舍去小数部分导致的对价差额由上市公司在现金支付对价中补

足。

按照目前确定的 18.80 元/股的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价格,本次购买资产中向各发

行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具体如下表所示:

华视新文化 持有华视新文化 发行股份对应 上市公司

序号

股东 股权比例 股权价值(元) 支付股份对价(股)

1 华视传媒 90.00% 350,999,985.60 18,670,212.00

2 高清投公司 10.00% 38,999,998.40 2,074,468.00

合计 100.00% 389,999,984.00 20,744,680.00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最终发行数量将以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

为依据,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数量为准。

若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雷曼股份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变动事项,则本次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0.00 万元。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最

终发行价格确定。

5、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股份的锁定期

根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及交易对方承诺,华视传媒及高清投公司承诺在

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或本次交易实施完

毕后本公司履行完毕业绩承诺义务前(以二者孰晚为准)不得转让。股份发行结

束后,华视传媒和高清投公司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份等原因增持的上市

公司股份亦遵守前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

若交易对方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

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及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

整。

1-1-166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涉股份的锁定期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发行股份锁定期安排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

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配套资金认购对象取得的定增股份,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份等原因增

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前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

6、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7、配套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拟募集的配套资金不超过 60,000.00 万元,其中约 39,000 万元用于支

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约 3,000 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剩

余约 18,000 万元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配套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三、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和必要性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 60,000.00 万元的配套募集资金。配

套资金将用于支付收购华视新文化的现金对价、交易税费、中介机构费用及补充上

市公司流动资金。

(一)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占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比例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60,000.00 万元,占交易总金额的比例为: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 60,000.00 万元/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 78,000 万元=76.92%

1-1-167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募集不超过 60,000.00 万元配套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占比

1 支付收购华视新文化的现金对价 39,000.00 65.00%

2 支付本次交易的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 3,000.00 5.00%

3 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18,000.00 30.00%

合计 60,000.00 100.00%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确定为 78,000 万元,其中现金对价合计 39,000 万

元。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上市公司应于标的

资产交割过户完成后 60 日内,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人民币 13,000 万元,剩余

部分需要在 120 日内支付完毕。另外,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利用剩余配套募集资金按

照相关规定及合作协议缴纳本次交易税费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并根据公司资金使

用计划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配套资金的合规性分析

根据中国证监会《适用意见第 12 号》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

与解答修订汇编》,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应当满足下述要求:

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

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超过 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本次重组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60,000 万元,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交易作

价为 78,0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占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比例为 76.92%,募集

配套资金未超过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2、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 25%;或

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构成借壳上市的,不超过 30%。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 60,000 万元,其中约 18,000 万元用于补充上市公司

流动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 25%,

1-1-168

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综上,本次募集配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比例符合

相关规定。

3、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募集配套资金的特殊性,募

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

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本次交易税费、

中介机构费用,以及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符合前述相关

规定。

(四)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结合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情况、现有货币资金用途、未来使用计划、

资产负债率与同行业比较,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分析说明如下:

1、前次募集配套资金情况及使用情况

2015 年 11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柯志鹏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65 号

文件),核准了本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拓享科技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

金的重组事项。上述配套募集资金经致同会计师出具了“致同验字(2015)第

441ZC0601 号”《验资报告》,确认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根据《验

资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4 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 159,994,8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 10,644,735.1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9,350,064.85 元,其中新增

注册资本为 6,349,000.00 元,新增资本公积为 143,001,064.85 元。前次配套募集

资金的用途为支付交易的现金对价部分,支付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以及补充

流动资金。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上市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均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合法有效,且严格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致同专字(2016)第 441ZC1012 号业绩承诺实现情

1-1-169

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上市公司前次重组收购的标的公司拓享科技 2015 年经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028.70 万元,完成了业绩承诺实现,有效的

增强了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其中,上市公司 2015 年照明产品实现营业收入

5,364.91 万元,相比 2014 年增长 72.37%,公司产品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增强

了上市公司在行业的综合竞争力。同时,上市公司除通过部分募集配套资金收购

拓享科技外,还用于支付重组交易税费、中介机构费用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保证了上市公司营运资金的安全使用,并维持了上市公司较强的偿债能力。上市

公司前次募集配套资金使用总体达到预期目标。

2、上市公司报告期末财务状况及货币资金用途

(1)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① 货币资金余额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为

19,522.59 万元,其中因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被质押或缴纳保证金导致所有权或使用权

受限货币资金合计约 1,789.38 万元。扣除受限货币资金,上市公司截至 2015 年末

可支配货币资金余额为 17,733.21 万元。另 2015 年,上市公司通过货币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形成期末对应其他流动资产余额为 17,600.00 万元。综上,上市公司截至

2015 年底实际可支配的货币资金余额合计为 35,333.21 万元。

② 资产负债率

由于上市公司大部分尚未公告 2015 年财务信息,上市公司与 LED 及所涉体育

概念上市公司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资产负债率比对情况如下表所示: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资产负债率(2015.09.30)

600136.SH 道博股份 28.12%

300291.SZ 华录百纳 16.84%

002395.SZ 双象股份 24.87%

600770.SH 综艺股份 27.83%

002098.SZ 浔兴股份 49.17%

002181.SZ 粤传媒 11.45%

300104.SZ 乐视网 75.72%

300296.SZ 利亚德 45.18%

300269.SZ 联建光电 18.55%

1-1-170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资产负债率(2015.09.30)

300232.SZ 洲明科技 48.53%

300219.SZ 鸿利光电 46.59%

300241.SZ 瑞丰光电 45.90%

600261.SH 阳光照明 40.09%

002587.SZ 奥拓电子 14.04%

002654.SZ 万润科技 36.36%

平均值 35.28%

雷曼股份 13.14%

由上表可见,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低于 LED 及所涉体育概念上市公司平均水

平,经营较为稳健,偿债风险较低、偿债能力较强。

(2)上市公司资金使用需求及计划

① 现有货币资金用途

偿还银行短期融资

根据上市公司经审计 2015 年合并财务报表,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

司期末应付票据余额为 3,781.93 万元,其中 1,992.55 万元应付票据为上市公司基于

银行授信额度内形成的票据融资,形成上市公司短期性融资,需在 1-2 个月内偿还

对应的票据融资金额。

维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预留一定的货币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 2015 年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上市公司 2015 年全年支付给职工

的薪酬等相关费用为 7,613.70 万元,平均每月支出的员工费用约 634.48 万元。全年

支付的房租、水电、差旅、研发等各类固定付现费用以及支付的材料采购支出合计

大约 34,816.91 万元,平均每月支出约 2,901.41 万元。综上,上市公司为维持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通常每月需支出约 3,535.89 万元用于日常开支。为保障公司财务

安全,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通常至少需预留 2 个月左右约 7,000 万元的日常费

用支出。

深化体育产业投资,支付收购体育产业公司股权款项

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上市公司拟收购李漫

铁与张琪琳夫妇持有的深圳市漫铁兴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投资”)100%

1-1-171

股权。兴盛投资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设立,其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漫铁

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铁国际”)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2015 年 9

月,漫铁国际出资 2,553.42 万欧元与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Gold Ally Global 在开曼

群岛共同设立 Achieve Square Holdings Limited (Cayman)(以下简称“Achieve Square

公司”),并由 Achieve Square 公司以 2,553.42 万欧元受让取得 Wanda Sports & Media

Co. Limited 1,562,500 股股份,进而间接持有瑞士盈方体育传媒集团(Infront Sports

& Media AG)的股权。

瑞士盈方体育传媒集团是全球第大的体育市场营销公司及体育媒体制作、转播

公司之一,当前服务形成了融合权益销售、电视信号与节目内容制作、赛事运营、

品牌推广、赞助商服务,以及在线娱乐等全方位的一体服务平台。瑞士盈方体育传

媒集团覆盖体育类型、体育项目众多,并与全球数量众多的赞助商、传媒机构以及

体育权益组织保持着长期的合作关系。通过收购兴盛投资 100%股权,上市公司将

间接持有瑞士盈方体育传媒集团股权,进一步拓展体育产业的战略发展。

根据京都中新出具的京都中新评咨字(2016)第 0010 号价值咨询报告,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咨询基准日,兴盛投资 100%股权的咨询价值为 19,029.13 万元,相

比咨询基准日兴盛投资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 18,680.70 万元评估增值 348.43 万元,

增值率为 1.87%。该次股权转让事宜以兴盛投资 100%股权的咨询价值为基准协商

确定。根据上述评估师咨询价值,兴盛投资 100%股权的咨询价值为 19,029.13 万元,

双方经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 18,690.00 万元。

② 上市公司货币资金未来使用计划

基于目前行业发展现状及企业发展战略,上市公司已拟定并逐步实施或继续加

大投入的其他资金支出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后续

拟支出计划、项目 确定支出计划原因

拟支出金额

1-1-172

后续

拟支出计划、项目 确定支出计划原因

拟支出金额

上市公司利用在中超领域成熟的投资模式,通过

前期显示屏投资提升公司品牌,实现体育传媒相

关收益。上市公司拟加大对国内足球场及各大体

足球场、体育场馆LED

育场馆的投资,获得更多的体育赛事与点位资源, 2,500

显示屏的投入项目

增大体育业务对公司整体效益的贡献。截至目前,

公司已与部分场馆权益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并开

始投入。

根据上市公司2015年审计报告,上市公司2015年

EMC项目实现收入505.35万元,相比2014年收入

增长89.70%,项目效益逐步显现。上市公司拟继

EMC项目的进一步投

续参与EMC项目的投资,由于EMC项目存在前期 2,500

投资大、节能服务收益回收慢但稳定的特点,为

此公司将会继续开拓EMC项目的投资机会,公司

拟继续投入2500万元作为项目的发展资金

球幕市场主要分布在科技馆、天文馆、主题公园,

中国目前拥有数量众多的科技馆和主题公园,但

LED 内 球 屏 的 研 发 及 配备球幕影院的数量相对较少,公司预计球幕影

2,000

推广 院及球幕电影的市场需求比较旺盛,拟通过公司

或下属子公司在未来年度投资LED内球幕的研发

和销售推广

上市公司目前产品主要销往北美、欧洲、亚洲等

境外区域,海外市场销售对公司利润贡献率较高,

公司拟进一步加强对海外销售市场的推广,包括

海外市场销售推广 2,500

采用新增设立分支机构,在参投中信保的应收账

款保险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客户的信用账期的方式

促进销售增长等方式。

综上所述,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扣除保证上市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保持的

货币资金后,公司剩余可支配资金已有明确用途或拟定支出计划。

③ 上市公司未来年度发展对营运资金需求量的增加

上市公司参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2010年第1号)中有关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公式对未来三年营运资金量

进行了测算。结合2016-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预测情况(预计2016-2018年营业收

入分别相对于上一年增长15%、15%及10%),基于2015年度经营效率及周转率

进行预测,2016年至2018年新增的营运资金需求量为16,602.85万元。具体测算过

程如下:

营运资金需求量主要来自于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性流动资产(主要为

1-1-173

应收账款、存货以及预付账款)和经营性流动负债(主要为应付账款、预收账款),

基于上市公司2015年度的经营性流动资产和经营性流动负债周转情况,并假设

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资产周转情况相同,据此测算2016年、2017年和2018

年各年营运资金需求量。

根据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上市公司 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 38,079.07 万元,

相比 2014 年营业收入下降 5.99%,未达到管理层预计全年营业收入可实现 5%增

长的预期。另一方面,基于公司已于 2015 年内成功并购 LED 照明产品企业拓享

科技,公司高科技 LED 主业产品结构得到优化,产品海外营销及综合盈利能力

进一步增强。其中,按照拓享科技 2015 年 14.34%的净利润率测算,如拓享科技

于 2016 年完成利润承诺数 2,500 万元,则拓享科技将在 2016 年为公司直接增加

17,436.87 万元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2015 年全年营业收入的 45.79%。在体育

产业方面,公司持续的商务开发也带来公司品牌价值的提升及相关体育产业收入

的不断增长。综合以上各方面因素,公司谨慎预测 2016 年至 2018 年,公司销售

增长率分别为 20%、20%和 15%。

结合 2016-2018 年营业收入增长预测情况,公司基于 2015 年度的营运资金

周转率并考虑公司通过并购及发展体育产业后,销售利润率将逐步提升等因素,

对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营运资金需求的测算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15年度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销售收入 38,079.07 45,694.88 54,833.86 63,058.94

销售收入增长率 -5.99% 20% 20% 15%

销售利润率 6.23% 7.00% 8.00% 9.00%

营运资金周转率 1.95 1.95 1.95 1.95

营运资金需求量 17,189.86 26,113.73 30,999.52 33,792.71

营运资金增量 - 8,923.87 4,885.79 2,793.19

未来三年营运资金增量合计 16,602.85

新增营运资金需求=2018 年营运资金量-2015 年营运资金量,结合雷曼股份

2015 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预计 2016 年至 2018 年营业收入增加所需的营运资

金需求量为 16,602.85 万元。综上,关于上市公司未来三年营运资金需求量的计

算说明如下:

1-1-174

本次测算根据 2015 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测算;

本次测算参考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2010

年第 1 号)中的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中的方法进行测算。计

算公式如下: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

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根据 2015 年度经审计数测算的周转率数据如下: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销售收入(万元) 38,079.07 40,505.37

销售收入年增长率 -5.99% 15.58%

销售利润率 6.23% 9.45%

销售成本(万元) 24,752.12 28,040.87

存货(万元) 9,935.46 8,423.36

存货周转天数(天) 133.51 117.92

应收账款(万元) 15,035.97 13,771.38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天) 136.17 127.77

应付账款(万元) 6,542.73 5,745.40

应付账款周转天数(天) 89.36 67.05

预付账款(万元) 560.79 1,417.09

预付账款周转天数(天) 14.38 16.91

预收账款(万元) 1,384.88 805.69

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天) 10.35 8.18

营运资金周转率 1.95 1.92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

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④ 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总体测算

综合现有货币资金的用途、未来资金使用计划及未来年度营运资金增量需求

1-1-175

等因素,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总体测算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计算公式

一、公司可支配货币资金余额合计 35,333.21 A

减:(1)偿还银行短期融资 1,992.55 a

(2)预留两个月营运资金,保障财务安全 7,000.00 b

(3)深化体育产业投资,收购体育产业公司股权 18,690.00 c

(4)已明确未来资金使用计划项目支出(包括足

球场、体育场馆 LED 显示屏投入、EMC 项目、LED 内 9,500.00 d

球屏研发、海外市场销售推广)

二、目前货币资金缺口 1,849.34 B=A-(a+b+c+d)

三、业务发展未来三年营运资金增量合计 16,602.85 C

四、总体营运资金需求 18,452.19 D=B+C

综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满足本次重组的现金对价、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

费用支付的同时,剩余配套资金约 18,000.00 万元可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以弥补公司现有资金使用缺口并满足公司未来三年营运资金增量的需求,有利于

上市公司继续推进高科技 LED 及体育产业双主业的发展,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

品牌价值并增强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

(3)募集配套资金额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及财务状况相匹配

根据上市公司 2015 年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上市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为 123,724.41 万元,相比 2014 年期末增长 35.21%,其中流动资产 65,498.68

万元,非流动资产 58,225.72 万元。2015 年,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8,079.07 万元,

虽然相比 2014 年略有下降,但随着公司 2015 年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顺利

完成对拓享科技的收购,该公司 2015 年已完成承诺净利润不低于 2,000 万元,按

2015 年该公司净利润率 14.34%测算,拓享科技在 2016 年及 2017 年分别完成承诺

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和 3,125 万元,将分别为上市公司增加营业收入约 17,436.87

万元和 21,796.09 万元。综合考虑公司在体育产业的进一步拓展及效益提升,上市

公司未来年度收入规模预计将有显著增长。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除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交易税费及

中介机构费用外,在上市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营运资金需求量增加的情况下,

适当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与公司生产规模、资产规模相比匹配。

1-1-176

(五)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措施

1、关于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

制度》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则,为公司募集资金及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建立了一套体系较为完善、权责相对明确的内部控制制度。其中,《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是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内部控制制度,对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次配套募集资金亦

需适用该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

露程序

1)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

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

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

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超

过董事会权限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外,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亦须严格按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

权限履行相应内部审批程序:

①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事项应

由董事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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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事项应由董

事会审议;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③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事项应由董事会

审议;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④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但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⑤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上述权限标准的,由总经理行使对外投资决策权并

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总经理认为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可将该对外

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2)募集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

①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主要职则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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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

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

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经董事会讨论审议后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

度计划、预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②使用募集资金的决策程序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

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

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

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涉

及到募集资金项目变更等规定情形时,应报股东大会审批。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

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

投资管理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

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

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情况

不得超过 6 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

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

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

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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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应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相应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

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

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

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

等高风险投资;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

示同意。公司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承诺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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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在公告

中披露。

3)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对于募集资金的日常存放监管、大额支取使用、投资进展及投资项目风

险评估等方面规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① 专户存放、集中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商业银行开立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

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② 大额通知与定期对账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③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④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展跟踪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

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

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

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⑤ 内部审计每季度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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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50%的;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

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针对募集资金项目等在内的项目投资,公司制定了比较完备的决策及运营管

理机制,《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确保了项目在筛选、调研、论证、

不同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资金筹集与使用、项目跟踪管理、项目考核、项目变

更等在内的有序运行。

4)募集资金使用的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相关的信息

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工作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对于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要及时公告。包括:公司应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

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

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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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等

等。

3、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

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

1)存储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

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

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管理。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

主要内容。该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2)使用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

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

董事会审批。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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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

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

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

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投资管理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

完成进度情况。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

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A、募集资金禁止使用的情形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B、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C、超募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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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相应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

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超募资金应

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

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

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

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

等高风险投资;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

示同意。公司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承诺偿

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在公告

中披露。

3)变更

① 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

机构的意见。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应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发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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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意见。

② 变更后募集资金项目的选择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

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

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4)监督

① 财务部门及审计委员会对募集资金的监督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

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② 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监督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

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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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

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

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

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

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相关承诺期

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

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③独立董事对募集资金的监督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

大差异。经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5)责任追究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

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

法律责任。公司董事会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监事

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或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

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其相应职务,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上市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本次配套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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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和使用将遵照《公司章程》、《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及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

配套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

以及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事宜均已明确规定。

(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失败的补救措施

本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

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如

果本次交易最终配套融资不能成功实施,则上市公司将自筹资金满足完成本次交

易的现金对价、交易税费和各中介机构费用的支付,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

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七)对交易标的采取收益法评估时,预测现金流中是否包含了募集

配套资金投入带来的收益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京都中新资产评估在利用收益法评估时,未考虑配套募集

资金投入项目产生的收益。

四、独立财务顾问具有保荐机构资格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符

合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所要求的资格。

五、本次发行股份前后主要财务数据比较

按公司编制的本次交易前后的备考财务数据, 2015 年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其中本次交易后财务数据的编制假设为:本公司收购华视新文化的交易已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完成):

单位:万元

交易完成后 交易前 交易前后比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变动金额 变动率

流动资产 76,669.86 36.82% 65,498.68 52.94% 11,171.18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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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资产 131,573.19 63.18% 58,225.72 47.06% 73,347.47 125.97%

总资产 208,243.05 100.00% 123,724.41 100.00% 84,518.65 68.31%

流动负债 61,041.00 98.22% 13,833.61 92.60% 47,207.40 341.25%

非流动负债 1,106.22 1.78% 1,106.22 7.40% - 0.00%

总负债 62,147.22 100.00% 14,939.82 100.00% 47,207.40 315.98%

所有者权益合计 146,095.83 100.00% 108,784.58 100.00% 37,311.25 34.30%

归属于母公司的

143,835.34 98.45% 106,524.09 97.92% 37,311.25 35.03%

所有者权益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交易完成后 交易前 交易前后变动率

股本总额 370,531,833.00 349,787,153.00 5.93%

归属于上市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每 3.88 3.05 27.21%

股净资产(元/股)

资产负债率(%) 29.84% 12.08% 147.15%

流动比率(倍) 1.26 4.73 -73.47%

速动比率(倍) 1.09 4.02 -72.78%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净利润水平

均有明显增加。同时由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幅度高于公

司股本增幅,每股收益将得到较大提升。

六、本次发行股份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 349,787,153 股。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上

市公司本次将发行 20,744,680 股普通股用于购买标的资产。由于本次交易募集配

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尚未确定,尚无法计算募集配套资金对应发行股份数

量以及发行后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以下仅计算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上市公司

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本次交易之前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原上市公司股东:

李漫铁 95,876,300.00 27.41% 95,876,300.00 25.88%

王丽珊 47,368,000.00 13.54% 47,368,000.00 12.78%

杰得投资 46,275,000.00 13.23% 46,275,000.00 12.49%

李琛 9,352,750.00 2.67% 9,352,750.00 2.52%

李跃宗 5,612,000.00 1.60% 5,612,000.00 1.51%

希旭投资 5,532,500.00 1.58% 5,532,500.00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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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之前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其他股东 139,770,603.00 39.96% 139,770,603.00 37.72%

小计 349,787,153.00 100.00% 349,787,153.00 94.40%

资产购买交易对方:

华视传媒 - - 18,670,212.00 5.04%

高清投公司 - - 2,074,468.00 0.56%

小计 - - 20,744,680.00 5.60%

合计 349,787,153.00 100.00% 370,531,833.00 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原华视新文化股东华视传媒和高清投公司本次交易后将分

别持有上市公司 5.04%和 0.56%的股份,高清投公司为华视传媒全资子公司,即华

视传媒本次交易后将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60%股份。

七、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漫铁先生、王丽珊女士、李跃宗

先生、李琛女士,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合计 60.04%的股份。在不考虑配套融

资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保持不变,其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6.68%股份。本次重组交易并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

借壳上市。

1-1-190

第七章 本次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涉及的具体交易协议分别为《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盈利预测补偿

协议》和《业务转移协议》以及上述协议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由雷曼股份与本次交易对方华视传媒和高清投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在深圳市签署。

(一)本次交易方案

1、雷曼股份通过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

其持有的华视新文化 100%的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完成后,雷曼股份

将持有华视新文化 100%的股权。

2、关于雷曼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情况详见本协议以下“(四)股份发行与认

购”;关于标的资产的具体范围详见本协议以下“(二)标的资产”。

3、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由雷曼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支付,其中约

50%的对价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约 50%的对价以现金方式支付。根据标的公

司预估值,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暂定为 78,000.00 万元。根据双方约定的支付原

则,雷曼股份需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支付对价 389,999,984.00 元,支付现金对价

390,000,016.00 元。

4、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交易不以募集配

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雷曼股份需在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日起 60 日内向

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 13,000.00 万元,在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日起 120 日内

向交易对方支付剩余现金对价。如雷曼股份在上述期间完成募集配套资金,则雷

曼股份需在配套募集资金到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对方支付剩余全部现

金对价。

1-1-191

(二)标的资产

1、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合法持有的华视新文化 100%的股权,其中华视传媒

持有华视新文化 90%股权、高清投公司持有华视新文化 10%股权。

2、华视新文化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于 2007 年 9 月 3 日,截至本协议签订日,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 4403011028314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67082411H)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4050 万元,注册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农

园路香榭里花园 6 栋 202C;福强路 3030 号福田体育公园文化产业总部大厦 8 层

803 室,法定代表人为王钧,经营范围为“电视设备、数字设备、无线设备及相

关技术的开发、购销、工程安装与技术咨询;电视节目的策划代理;文化信息咨

询及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计算机软件开发;从事广告业务(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

3、为本协议之目的,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资产亦指交易对方为本次交易之目

的将整体转移至目标公司的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包括但

不限于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存货、货币资金、无形资产等)、基于

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产生的负债、业务合同、长期股权投资、人员、业务资质

及许可等。

(三)交易价格及支付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相关资产审计、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根据标的公

司预估值,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暂定为 78,000.00 万元。各方同意,标的资产的

最终交易价格以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另行协商并签署正式交

易协议确定。

2、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价款由雷曼股份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和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支付,

按照 78,000.00 万元的交易价格计算,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具体如下表:

1-1-192

持有标的资 交易对价 现金支付金额 股份支付数量

标的资产 交易对方

产股权比例 (元) (元) (股)

华视新文 华视传媒 90% 702,000,000.00 351,000,014.40 18,670,212

化 100%

高清投公司 10% 78,000,000.00 39,000,001.60 2,074,468

股权

合计 100% 780,000,000.00 390,000,016.00 20,744,680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交易不以募集配套资

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雷曼股份需在本次交易交割日起 60 日内向交易对方支付

现金对价 13,000.00 万元,在本次交易交割日起 120 日内向交易对方支付剩余现

金对价。如雷曼股份在上述期间完成募集配套资金,则雷曼股份需在配套募集资

金到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对方支付剩余现金对价。

3、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 6,000 万元、8,000 万元、10,000 万

元。如标的公司在上述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

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应向雷曼股份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其具体方式

和相关事项安排由双方另行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包括其补充协议与附属

协议)进行约定,该等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四)股份发行及认购

1、雷曼股份本次发行的方式为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所发行股份的

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

2、本次发行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

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雷曼股份关于本次

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额/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发行股

份价格为 18.80 元/股。

3、本次购买资产向各发行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应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发行数量=标的资产的价格×50%×该发行对象在标的资产中的股权比例÷发

行价格

1-1-193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

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因舍去小数部分导致的对价差额由上市公司在现金支付对价

中补足。

按照前述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及本次交易价格 78,000 万元计算,本次交

易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票数量为 20,744,680 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合计持有

雷曼股份为 20,744,680 股,持股比例合计为 5.60%(不考虑配套融资发行股份),

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华视传媒 18,670,212 5.04

2 高清投公司 2,074,468 0.56

合 计 20,744,680 5.60

4、双方同意,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与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最终

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5、本次交易过程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交易对方,就其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承诺锁定如下:

华视传媒及高清投公司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雷曼股份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或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交易对方履行完毕业绩承诺义务前(以二者孰

晚为准)不得转让。交易对方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

公司股份亦应遵守前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

若前述华视传媒、高清投公司取得的雷曼股份的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与监管部

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交易双方届时将进行相应调整。

(五)滚存利润安排

1、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产生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

同享有。

2、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则标的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雷曼股份享有。

1-1-194

(六)期间损益归属

1、自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形成的期间盈利、收

益由雷曼股份享有,期间亏损、损失由交易对方承担,交易对方应以连带责任方

式共同向雷曼股份以现金方式补足,在亏损数额经雷曼股份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

确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对方内部承担补偿额按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标

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分担。

2、在交割日后 30 个工作日,由雷曼股份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审计机构出具标的公司交割审计报告,对标的公司在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

损益进行审计确认,若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含 15 日)之前,则损益审计基准日

为上月月末;若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之后,则损益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

(七)人员安排及其他事宜

1、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雷曼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2、华视新文化成为雷曼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后,将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设 5

名董事,其中雷曼股份推荐 3 名董事,交易对方在业绩承诺期间推荐 2 名董事。

3、本次交易完成后五年内,交易对方应确保标的公司主要管理团队及核心

骨干人员不得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变化指变动数量在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下

同,为本协议之目的,因违反雷曼股份及其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或因未达到雷曼

股份及其子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或其他规定被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因公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或者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该员工必须具有相关资

格而丧失该资格的等之情形而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

除外)。标的公司的主要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需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标的公

司持续工作五年,如主要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离职比例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的,且交易对方之任何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补救并经雷曼股份认可,则由违

约方承担本次交易总额 10%的违约赔偿责任。本次交易完成后,雷曼股份向标的

公司派驻一名财务负责人,具体负责标的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可委派一名副总经

理,协助总经理对公司进行管理。

1-1-195

为本协议之目的,标的公司主要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于交割日后至少在

标的公司任职不少于五年,标的公司主要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在标的公司工

作年限以其与标的公司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但标的公司可以保持其工作年

限之附属福利待遇(指标的公司根据内部管理制度以工作年限为依据给予管理团

队及核心骨干人员享受的薪酬、年假等相关福利)的连续性。

4、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承诺并保证不从事(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参股、协议控制等方式)与标的公司之地铁电视广告业务相同或相似业

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得从事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参股、协议控制、担任管理职务等方式)标的公司之地铁

广告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违约方须承担本次交

易总额 10%的违约赔偿责任;交易对方主要经营人员及其核心骨干人员 5 年内或

离职后 3 年内亦不得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参股、协议控制、担任管理职务

等方式)标的公司之地铁广告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交易对方主要经营人员及其核心骨干人员违反本条约定且交易对方未采取合

理措施进行补救并经雷曼股份认可,交易对方须承担本次交易总额的 10%的违约

赔偿责任。

5、雷曼股份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雷曼股份可向标的公司提供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运营资金以支持标的公司的发展,标的公司需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雷

曼股份支付利息。

6、本次交易完成后,华视新文化应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相

应修改公司章程。

(八)交割

1、交割日

本次交易标的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过户至雷曼股份名下的工商登记变更之

日为交割日。雷曼股份在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完成后,立即办理本次交易的股份发

行及登记工作。雷曼股份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享有并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一

切权利和义务。

1-1-196

2、双方协商确认,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交易不以募集配套

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雷曼股份需在本次交易交割日起 60 日内向交易对方支

付现金对价 13,000.00 万元,在本次交易交割日起 120 日内向交易对方支付剩余

现金对价。如雷曼股份在上述期间完成募集配套资金,则雷曼股份需在配套募集

资金到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对方支付剩余现金对价。

3、除非另有约定,在交易对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雷曼股份交付标的资产

后,即视为交易对方已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向雷曼股份支付对价的义务;

在雷曼股份依据本协议约定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后,即视为雷曼股份

已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向交易对方支付对价的义务。

(九)交易对方陈述和保证

1、交易对方于本条所作之声明和保证的内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及交割日在

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及准确,雷曼股份可依赖该等声明、保证签订并履行本协

议。

2、交易对方均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签订、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

述交易的完全的权力和法律权利。本协议于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获满足之日

起对交易对方构成有效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义务。

3、交易对方签订、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交易不会(a)违反标的

公司章程或其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b)违反以交易对方或标的公司为一

方当事人、并且有拘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或规定,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

件项下的违约,(c)违反任何适用于交易对方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4、交易对方就标的资产向雷曼股份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1)在交割日前,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合法及实际拥有,交易对方有权将

其转让给雷曼股份。除已披露的情况外,截至交割日,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质押、

抵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的限制,也不存在违反任何适用于标的资产的法律、法规、

判决、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2)交易对方承诺,将在雷曼股份重组停牌期间,将交易对方拥有的地铁

1-1-197

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完整、合规的整体转移至标的公司。如在雷曼股份重组停牌期

间,因交易对方原因导致不能将交易对方持有的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的资产及

人员完整整体转移至标的公司,则交易对方构成违约,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标的公司系按中国法律依法成立及有效存续,并有所需的权力、资

质及/或授权拥有、经营其所属财产,并从事其营业执照或其章程所描述的业务。

(3)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的出资均已全额缴足,不

存在出资不实、抽逃资金的情形或其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形;标的公司

合法取得其名下的资产,并享有完整、有效的权利。

(4)截至交割日,标的资产未涉及任何与之相关的、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

或仲裁。标的资产交割后,若发生因交割日前原因导致的与标的资产相关的诉讼、

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程序给雷曼股份或标的资产造成实际损失,且该等损失未

在评估报告中予以适当反映的,应由交易对方承担该损失。

(5)如存在任何未做披露,且由于交割日前原因可能影响雷曼股份在受让

标的资产后对该等标的资产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权的权利负担或瑕疵,或其他

导致标的资产价值出现减损的情形,交易对方应负责自行解决,并赔偿雷曼股份

由此造成的损失。

(6)华视新文化在所有实质方面均按照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及法规、政府

批文和营业执照经营其业务;华视新文化没有违反其从任何中国法院及仲裁委员

会、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收到的任何命令、判令、判决或裁决;华视新文化没有

收到任何中国法院及仲裁委员会、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下发的有关公司未遵守任

何法律或监管规定的任何命令、判令、判决或裁决;华视新文化没有受到中国政

府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也没有任何正在进行的或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

政诉讼程序。

(7)或有负债:本协议项下或有负债系指交割日之前的原因使标的公司在

交割日之后遭受的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赔偿、诉讼或者仲裁、行政处罚、未

申报债务等),而该等负债未列明于标的公司法定账目中也未经各方确认,以及

虽在标的公司财务报表中列明,但负债的数额大于列明数额的部分。

1-1-198

① 交割日后标的公司遭受或有负债,交易对方应以连带责任方式承担赔偿

责任,交易对方内部各方承担的因标的公司遭受或有负债的赔偿责任的数额,按

标的公司遭受的或有负债额乘以交易对方各方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

② 在标的公司遭受或有负债的情况出现时,雷曼股份应当促使标的公司书

面通知交易对方,如果交易对方要求以标的公司的名义行使抗辩权,雷曼股份将

促使标的公司给予必要的协助,无论交易对方是否行使抗辩权或抗辩的结果如

何,如标的公司遭受或有负债并导致损失,交易对方均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赔偿

责任;交易对方赔偿后,标的公司因履行该等或有负债而享有的求偿权等权益归

交易对方享有,如该等权益须以标的公司的名义行使,雷曼股份将促使标的公司

给予必要的协助。

③ 交易对方应当在标的公司实际支付或有负债后 30 日内向标的公司履行

赔偿责任。

④ 虽有前述关于或有负债的一般约定,交易对方仍郑重承诺如下:

A. 标的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若经核实存在对外担保情形的,该等对

外担保责任产生的债务由交易对方承担;

B. 标的公司在交割日后实际发生的因交割日之前的财务不规范等事宜而产

生的全部负债、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被主管税务部门要求补缴税款、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征收税收滞纳金、缴纳税收罚款等事由)均由交易对方

承担。交易对方应在标的公司产生确定的支付义务之日起 30 日内,无条件代为

支付相关款项;如标的公司为此实际发生任何支付责任的,交易对方应在 10 日

内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额补偿。

C. 标的公司在交割日后实际发生的因在交割日之前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事宜及劳动纠纷所产生的全部负债、义务和责任(包括

但不限于员工主张经济补偿、赔偿、工伤、支付工资、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

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责令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滞纳金、缴纳罚款等事

由)均由交易对方承担。交易对方应在标的公司产生确定的支付义务之日起 30

日内,无条件代为支付相关款项;如标的公司为此实际发生任何支付责任的,交

1-1-199

易对方在 10 日内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额补偿。

5、资产及业务办理

(1)交易对方保证为顺利完成本次交易,对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交易对方给

予配合及协助的事项,给予积极和充分的配合与协助。同时交易对方保证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将与交易对方下属所有地铁电视媒体广告经营业务相关的债权债

务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劳动合同等资产、人员根据其出具的承诺尽快办理

资产、人员转移至华视新文化名下。

(2)交易对方承诺并保证将其名下或其控制的企业名下所有的与目标公司

经营相关的商标、商号、专利、软件著作权、商业资源等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

务相关的无形资产以免费方式许可目标公司在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范围内使

用,使用期限为永久。如交易对方在目标公司使用交易对方所有的商标和商号期

间拟将该商标或商号转让、注销、许可其他方使用或其他方式影响目标公司使用

该商标或商号的,或交易对方发生股权转让或业务重组等其他影响目标公司使用

本条所述商标和商号的,交易对方需提前 30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雷曼股份及目标

公司,交易对方需确保雷曼股份及目标公司可以继续无偿取得商标和商号的无偿

使用权。

(3)交易对方保证并承诺于本次交易的审计基准日前交易对方将其投资或

控制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同或近似的业务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

议控制的其他公司股权)按另行签订的协议约定委托给标的公司管理;

6、为保证本次收购的顺利实施,作为标的公司的现有股东,交易对方就雷

曼股份委托之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所发现的标的公司存在的相关问题(包

括但不限于法律、财务方面)已按雷曼股份或雷曼股份委托之中介机构之意见进

行整改或出具相应声明、承诺,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交易对方保证并承诺于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届满一年后,目标公司对业

绩承诺期最后一年度期末的应收账款(按账面值计算)收回比例不低于 90%。如

交易对方未完成本条所约定的应收账款回收承诺,则交易对方应当在目标公司业

绩承诺期届满后下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5 日内,以现金方式补足应

1-1-200

收账款承诺收回金额与实际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

(十)雷曼股份陈述与保证

1、雷曼股份于本条所作之声明和保证的内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及交割日在

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及准确,交易对方可依赖该等声明、保证签订并履行本协

议。

2、雷曼股份为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拥有签订、履行

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交易的完全的权力和法律权利,并已进行所有必要的行

动以获得适当授权。本协议于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对雷曼股份

构成有效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义务。

3、雷曼股份签订、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交易不会(a)违反雷曼

股份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b)违反以雷曼股份为一方当事人、并且有拘束力的

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或规定,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c)违反任

何适用于雷曼股份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4、雷曼股份保证为顺利完成本次交易,对本协议约定的应由雷曼股份给予

配合及协助的事项,给予积极和充分的配合与协助。

(十一)税费承担

1、双方应依法承担各自因签订及/或履行本协议而根据适用法律法规需向有

关税务主管机关支付的税费。为本协议之目的,交易对方自行负责将所拥有的地

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整体转移至目标公司所涉及的全部税费。

2、本次交易不改变标的公司的纳税主体,标的公司仍应根据相关税务规定

承担纳税义务。如因评估基准日前所发生且未披露的事由,导致标的公司产生任

何未在本次交易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披露的纳税义务,应由

交易对方承担相应责任。

3、无论本次交易是否完成,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法律服务、审计、评估费

用及开支由雷曼股份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1-201

(十二)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其它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

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其给对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2、本协议签订后,如因交易对方主观原因或故意,导致本次交易终止或失

败,则交易对方需在接到雷曼股份终止交易通知后 30 日内向雷曼股份支付 500

万元的违约金。如因交易对方违反其于本协议中的相关保证或承诺事项,或向雷

曼股份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虚假销售、财务造假情况,雷曼股份有权随时、无条

件终止本次交易。

本协议签订后,如因雷曼股份主观原因或故意,导致本次交易终止或失败,

则雷曼股份需在确认本次交易终止或失败后 30 日内向交易对方支付 500 万元的

违约金。

如交易对方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地铁电视媒体广告

业务整体转移的相关事宜,则交易对方须向雷曼股份支付 500 万元作为违约金,

雷曼股份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交易对方承担雷曼股份因此而产生

的全部损失。

3、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可量化为金钱的

给付义务,则需要按照千分之三每日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支付日为止。

4、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应对交易对方之违约责任、因标的公司或有负债产

生的赔偿责任、标的公司承诺净利润产生的补偿等情形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2、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可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市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1-202

3、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有

效性。

(十四)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经雷曼股份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公章、交易对方

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后成立,双方均应尽最大努力促使下列条件得到满足;下列条

件全部满足后,本协议立即生效:

(1)经雷曼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前述任一项条件未能得到满足,本协议自始无效,双方各自承担因签订及准

备履行本协议所支付之费用,且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成立并经上述的先决条件实现时生效。

3、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要

求,本协议的变更或终止需经本协议双方签订书面变更或终止协议,并在履行法

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如需要)后方可生效。

二、《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由雷曼股份与本次交易对方华视传媒和高

清投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在深圳市签署。

(一)交易价格及支付

1、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价格最终确定为 78,000.00 万元,该

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确定。根据北京京都中

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都中新评报字(2016)第 0026 号《评估报告》,该

报告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本次交易标

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 78,082.42 万元。

2、支付方式:

1-1-203

本次交易价款由雷曼股份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和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支付,

根据 1 条确定的交易价格计算及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发行股份价格为 18.80 元/股计

算,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具体如下表:

持有标的资 交易对价 现金支付金额 股份支付数量

标的资产 交易对方

产股权比例 (元) (元) (股)

华视新文 华视传媒 90% 702,000,000.00 351,000,014.40 18,670,212

化 100%

高清投公司 10% 78,000,000.00 39,000,001.60 2,074,468

股权

合计 100.00% 780,000,000.00 390,000,016.00 20,744,680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交易不以募集配套资

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雷曼股份需在本次交易交割日起 60 日内向华视传媒和高

清投公司支付现金对价 13,000.00 万元,在本次交易交割日起 120 日内向华视传

媒和高清投公司支付剩余现金对价。如雷曼股份在上述期间完成募集配套资金,

则雷曼股份需在配套募集资金到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华视传媒和高清投公

司支付剩余现金对价。

(二)对原《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第 10.7 条的修改

双方同意并确认对原《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之第 10.7 条“乙方保证并承诺

于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届满一年后,目标公司对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度期末的应

收账款(按账面值计算)收回比例不低于 90%。如乙方未完成本条所约定的应收

账款回收承诺,则乙方应当在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下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出具之日起 15 日内,以现金方式补足应收账款承诺收回金额与实际收回金额之

间的差额”修改为“10.7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届满一年后,目标公司对业绩承

诺期最后一年度期末的应收账款(按账面原值计算)收回比例不低于 90%。如目

标公司未完成本条所约定的应收账款收回比例,则乙方应当在目标公司业绩承诺

期届满后下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5 日内,以现金方式补足应收账款

承诺收回金额与实际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

(三)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补充协议自交易双方签署之日成立,自《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生效之日生

效;如《购买资产框架协议》解除、终止或失效,则本补充协议亦解除、终止或

1-1-204

失效。

(四)其他事项

本补充协议系对《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的有效补充,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以

《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书与《购买资产框架协议》所述内容不

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书为准。

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由雷曼股份与本次交易对方华视传媒和高清投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在深圳市签署。

(一)业绩承诺

1、本协议中,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的三年,包括实施完成当

年,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间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2、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的净利润(本

协议项下所指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

同)分别不低于 6,000 万元、8,000 万元及 10,000 万元。

(二)实际利润与资产减值的确定

1、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与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同日出具),

分别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对应的实际净利润数额进行审计确认。

2、在业绩承诺期最后年度标的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由上市公

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对标

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三)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

1、业绩补偿

1-1-205

(1)业绩承诺期内,如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

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应以连带责任方式承担补偿责任。交易

对方内部各自应承担的补偿金额按其各自转让标的资产的股权比例确定。交易对

方应先以股份补偿方式补偿上市公司,股份补偿按逐年计算、由上市公司逐年回

购应补偿股份并注销的原则执行,股份补偿方式不足以补偿上市公司的,交易对

方应以现金方式补足。

(2)上市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各年度标的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的 30 日内

确认并通知交易对方当年是否需要进行业绩补偿以及需要补偿的金额,交易对方

应在接到上市公司通知后 30 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3)业绩承诺期内交易对方发生补偿义务的,交易对方应首先以持有的上

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① 股份补偿的计算方式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

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

×标的资产总对价÷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

②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

整为:按照前述第①款列示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③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现金分配的部分应相应返还

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内。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按照前

述第①款列示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

④ 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小于或等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

股份不冲回。

⑤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若上市公司

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

人同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交易对方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将该

等股份按照该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各自所持上市

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赠送给上市公司其

他股东。

1-1-206

(4)在业绩承诺期内,若交易对方截至当年剩余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不足以

用于补偿的,则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为交易对方剩余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当年应

补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进行补偿。

① 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

计承诺净利润数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额)÷补偿期限内的承诺净利

润总额×标的股权交易对价-交易对方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

格。

② 各年计算的应补偿现金数小于或等于 0 时,按 0 计算,即已补偿的金额

不冲回。

2、资产减值补偿

(1)上市公司于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后 30 日内确认并通知交易对

方是否需要进行资产减值补偿及需要补偿的金额,交易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2)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

金额和现金金额),则交易对方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期末

减值额-在业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

(3)交易对方应首先以股份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期末减值额与已补偿金额

之间的差额部分。

① 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股份数=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②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

调整为:按前项上述第①款列示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③ 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则现金分配的部分应返还至

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内。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按照上述

第①款列示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

④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若上市公司

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

1-1-207

人同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交易对方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将该

等股份按照该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各自所持上市

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赠送给上市公司其

他股东。

(4)如交易对方剩余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不足以补偿的,则应补偿的股份数

为交易对方剩余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应补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补

偿。应补偿的现金数=应补偿金额-交易对方剩余的上市公司股份数×本次发行

价格。

3、补偿上限

在任何情况下,因标的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及因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

利润数而发生的补偿数额之和不得超过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现金及股

份对价总额。

(四)超额业绩奖励

1、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实施完成后,若标的公司业绩承

诺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累计数额高于承诺净利润累计数额且标的公司于本次

交易业绩承诺期届满一年后标的公司对上一年度期末的应收账款(按账面值计

算)收回比例高于 90%,则超额部分的 50%可用于奖励标的公司届时在职的标

的公司主要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应支付的超额盈利奖励具体计算公式如

下:

当期应支付的超额盈利奖励金额=(实际净利润累计数额-承诺净利润累计数

额)×50%。如根据前述公式计算应支付的超额盈利奖励金额超过本次交易标的

资产作价的 20%,则应支付的超额盈利奖励等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的 20%。

2、标的公司于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届满一年后且标的公司对上一年度期末

的应收账款收回比例高于 90%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45 日内,标的公司董事会

应确定奖励方案,经上市公司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由标的公司在代扣个人所

得税后分别支付给前述人员。

1-1-208

(五)协议生效、解除和终止

协议经双方依法签署后,与《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同时生效并构成《购买资

产框架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购买资产框架协议》解除、终止或被认

定为无效,则本协议亦解除、终止或失效。

(六)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任何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可量化为金钱的给付

义务,则需要按照千分之三每日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支付日为止。

四、《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由雷曼股份与本次交易对方华视传媒和高

清投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在深圳市签署。

(一)《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第 2 条之“业绩承诺”修改如下

1、本协议中,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间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2、京都中新出具的京都中新评报字(2016)第 0026 号《评估报告》,标的

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的净利润(下同)分别为人民币 5,964.99 万元、7,963.81 万元 9,854.62 万元。

在此基础上,华视传媒和高清投公司承诺:标的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000 万元、8,000 万元、10,000 万元

(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第 5 条之“业绩承诺”之 5.1 款修改

如下

“5.1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实施完成后,若标的公司业绩

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累计数额高于承诺净利润累计数额且标的公司于本

次交易业绩承诺期届满一年后标的公司对上一年度期末的应收账款(按账面原值

1-1-209

计算)收回比例高于 90%,则超额部分的 50%可用于奖励标的公司届时在职的

标的公司主要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应支付的超额盈利奖励具体计算公式如

下:

应支付的超额盈利奖励金额=(实际净利润累计数额-承诺净利润累计数额)

×50%。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应付的超额盈利奖励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的

20%,则应支付的超额盈利奖励等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的 20%。”

(三)其他

1、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生

效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为《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本协议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

定内容为准。

3、协议各方同意,若监管部门对本补充协议或《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内容

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则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部门的意见,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条款进

行修改、调整、补充和完善。

五、《业务转移协议》的主要内容

《业务转移协议》由华视传媒与华视新文化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在深

圳市签署。

(一)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转移整体方案

本协议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转移整体方案包括业务资产及负债的转移;

专利、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的授权许可使用;业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员工安置方案;由华视传媒投资或控制的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之企业股权

委托管理等内容;华视传媒与华视新文化之其他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将华视新

文化注册资本于转让基准日增加至 4,050 万元并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工作。

1-1-210

1、截至转让基准日,华视传媒将基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固定资产、

与第三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整体转让至华视新文化。

(1)截至转让基准日,双方同意:华视传媒与地铁资源方或第三方签署的

地铁资源购买协议或与客户签订的广告投放协议等其他涉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

业务协议得以按照如下情形处置:

① 华视传媒已履行完毕上述相关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的,由华视传媒将涉

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应收合同款项、已付合同成本或其他费用全部计

入华视新文化或移交至华视新文化处理;

② 华视传媒未履行完毕上述相关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及行使合同权利的,

由华视传媒负责与协议对方协商一致将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概括转移至华视新

文化,即由华视新文化作为新的签约主体与对方签署协议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行使合同权利;

③ 华视传媒未履行完毕上述相关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及行使合同权利的,

如协议对方不同意将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概括转移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华视传

媒变更合同主体后承担违约责任,由华视传媒将涉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

的收入、成本、费用、应收/应付账款单据核算并转由华视新文化承担或享有。

④ 自转让基准日起,所有新发生的涉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合同,由华

视新文化作为合同主体与交易对方签订,华视传媒承诺并保证不再从事地铁电视

媒体广告业务并作为主体与相关资源方或客户签订业务合同。

2、截至转让基准日,华视传媒及其控制的企业拥有或合法使用享有完全处

分权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域名、商号、商业资源、

经营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之专有技术等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无形

资产永久、排他、无偿授权给华视新文化使用。

3、原以华视传媒为用人单位聘任的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员工根

据“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划分,由华视新文化承继。自转让基准日起,华

视新文化将与划归其接收的员工按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重新签署劳动合同。

华视新文化可以保持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员工其工作年限之附属福

1-1-211

利待遇(指华视新文化根据内部管理制度以工作年限为依据给予管理团队及核心

骨干人员享受的薪酬、年假等相关福利)的连续性。

4、截至转让基准日,华视传媒将其投资或实际控制的涉及与地铁电视媒体

广告业务构成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股权全权委托给华视新文化管理,所托管

企业股权所产生全部收益归华视新文化所有直至华视传媒将其投资或实际控制

的涉及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构成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股权转让给华视

新文化或注销。

如华视传媒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转移至华视新文化过程中,华视传媒对华

视新文化提供的业务运营资金支持或其他代付成本、费用等相关情形时,华视传

媒不得向华视新文化收取除成本之外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咨询等费

用。

(二)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合同概括转移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华视传媒同意将其与第三方签署的涉及地铁电视

媒体广告业务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转移至华视新文化,华视新文化将概括受让

华视传媒享有和承担华视传媒与第三方签署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合同项下的

各项权利义务,具体处置情况如下:

截至转让基准日,双方同意:华视传媒与地铁资源方或第三方签署的地铁资

源购买协议或与客户签订的广告投放协议等其他涉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协

议得以按照如下情形处置:

(1)华视传媒已履行完毕上述相关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的,由华视传媒将

涉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应收合同款项、已付合同成本或其他费用全部

转由华视新文化处理;

(2)华视传媒未履行完毕上述相关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及行使合同权利的,

由华视传媒负责与协议对方协商一致将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概括转移至华视新

文化,即由华视新文化作为新的签约主体与对方签署协议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行使合同权利;

1-1-212

(3)华视传媒未履行完毕上述相关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及行使合同权利的,

如协议对方不同意将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概括转移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华视传

媒变更合同主体后承担违约责任,由华视传媒将涉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

的收入、成本、费用、应收/应付账款单据核算并转由华视新文化承担或享有。

(4)自转让基准日起,所有新发生的涉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合同,由

华视新文化作为合同主体与交易对方签订,华视传媒承诺并保证不再从事地铁电

视媒体广告业务并作为主体与相关资源方或客户签订业务合同。

2、华视传媒与第三方签署的涉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之协议有效期限内,

若协议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如支付合同价款至华视传媒账户的,华视

传媒应于合同价款到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全额划转至华视新文化指定账户;若

协议相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华视传媒应于收到合同相对方通知当日通知华视新文

化,如因华视传媒怠于行使通知义务或其他导致华视新文化未及时享有合同权

利、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损失的,华视传媒须于华视新文化实际承担该等损失之

日起 3 日内以现金方式足额向华视新文化赔偿。

3、华视传媒因怠于履行不涉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的其他合同义务或其

他任何原因而导致与原协议相对方产生争议或潜在纠纷时,华视传媒须于该法律

事实发生当日及时书面通知华视新文化,同时华视传媒应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对

华视新文化造成损失,如华视新文化在原协议中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受到损

失时,华视传媒应于华视新文化实际发生支付责任后 3 日内以现金向华视新文化

补偿。

(三)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无形资产排他许可使用

1、华视传媒许可华视新文化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的无形资产及范围包括:

(1)华视传媒及其控制的企业所拥有或者享受完全使用权的无形资产(具

体请见本报告书“第四章 交易标的情况 二、标的资产的权属情况及主要资产情

况”相关内容)。

(2)华视传媒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此承诺并保证未来通过注册、受让等合法

形式拥有的或享有完全使用权的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

1-1-213

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域名、商号、商业资源、经营地铁电视媒体

广告业务之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亦以本条规定的方式、范围、期限授权华视新文

化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永久、无偿、排他许可使用。

2、许可使用方式:

华视新文化及其控制的企业得以根据其实际经营之需要在全球范围内以本

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上述无形资产用于华视新文化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经营活动

中。

3、许可使用类型:

合同双方约定,华视新文化及其控制的企业以下述第 2 种类型,不可撤销地

许可华视新文化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本协议上述第 1 款约定的无形资产。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华视传媒及其控制的企业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

以约定的方式,将无形资产仅许可给华视新文化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华视传媒

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使用也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无形资产。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华视传媒及其控制的企业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

以约定的方式,将无形资产仅许可华视新文化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华视传媒及

其控制的企业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无形资产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

(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华视传媒及其控制的企业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

以约定的方式,将无形资产许可华视新文化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华视传媒及其

控制的企业可自行使用也可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无形资产。

4、许可期限:

自本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永久有效。

5、许可地域:

许可协议在全球范围内有效,即华视新文化及其控制的企业可在全球范围内

使用本协议上述第 1 款约定的无形资产。

6、交付资料:

1-1-214

华视传媒及其控制的企业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将本协议上述第

1 款约定的无形资产的权属资料及其他无形资产资料之复印件交付给华视新文

化及其控制的企业。

7、许可费用

合同双方约定,无形资产使用为无偿的,即华视传媒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

任何理由向华视新文化及其控制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8、无形资产使用权之延伸

华视新文化或华视新文化控制的企业在进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利用华视传媒

或其控制的企业许可华视新文化或华视新文化控制的企业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

业务相关的无形资产为基础进行后续改进、发展的而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

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无形资产及其权利归属得以归属华视新文化或其控制的企

业所有,华视传媒在此承诺并保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华视新文化提起任何权利主

张或其他诉求,并协助华视新文化或其控制的企业得以自身名义向有权部门申请

其为该无形资产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

(四)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业务资产转让

1、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业务资产转让内容

(1)华视传媒同意并承诺于转让基准日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华视新文化

转让完成列明的所有业务资产。

(2)华视传媒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华视传媒处向华视新文化转让与

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业务资产,并全部移交华视新文化占有并处置。

(3)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业务资产转让已于转让基准日交付或办理完

毕财产所有人过户登记手续。

(4)自转让基准日起,华视新文化即成为业务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

承担与业务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华视新文化则不再享有与业务资产有关

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业务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

除外。

1-1-215

(5)华视传媒在协议签字日向华视新文化同时交付业务资产清单。

(五) 关于将华视传媒投资或实际控制的涉及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

业务构成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以下简称为“托管企业”)的股

权委托华视新文化管理之约定

1、华视传媒投资或实际控制的涉及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构成潜在同业

竞争关系的企业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情况如下:

持有或控制托管 托管企业

序号 托管企业名称 托管企业经营范围

企业股权比例(%) 住所

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

南京城轨运营 北京东方英龙广 南京市高淳县

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

1 信息咨询有限 告有限公司持有 桠溪镇工业园

内外广告;展览展示服务;

公司 其 100%股权 区 28 号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

从事广告业务;投资咨询,

深圳市福田区

深圳市城轨运 管理策划、经济信息咨询(不 北 京 东 方 英 龙 广

农园路香榭里

2 营信息咨询有 含限制项目);国内商业、物 告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花园 6 栋 201B

限公司 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 其 100%股权

室(仅限办公)

专卖商品)

地铁运营信息咨询;地铁运

营信息系统通讯网络技术开

发、技术维护和改造;商品

天津市南开区

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天津城轨交通 北京东方英龙广 卫津路与万德

劳务服务(中介除外);从事

3 运营信息咨询 告有限公司持有 庄大街交口西

广告业务。(国家有专项专营

服务有限公司 其 100%股权 南侧新都大厦

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涉

1-1-1406

及行业审批的经营项目有效

期限以许可证或资质证有效

期截止日为准)

设计、制作、发布路牌、灯

箱、霓虹灯广告,代理显示

屏广告;承办经批准的商务

文化交流活动;会展策划; 重庆市渝中区

重庆捷龙轨道 北京东方英龙广

商务信息咨询(国家有专项 邹容路 68 号

4 交通广告有限 告有限公司持有

规定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 (大都会广

公司 其 46.75%股权

外)。『以上范围法律、法规 场)1204 号

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

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

批前不得经营』。

1-1-216

2、股权托管方式

(1)华视传媒同意将其投资或实际控制的涉及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构

成潜在同业竞争关系企业的股权委托给华视新文化行使,华视新文化亦同意接受

该委托。

(2)上述第(1)条所述的股东权利(“托管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托

管企业享有的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目标股权处分权、对托管企业行使

股东决定权、优先认股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

权、请求提起诉讼和单独提起诉讼权、决定托管企业的董事和监事任命;查阅和

复印托管企业的公司章程、会议记录、财务报告、股本结构以及其他股东有权查

阅的信息的权利。华视新文化持本协议即可行使上述权利,并无需另行获得华视

传媒的授权委托书。托管权利的范围可经各方协商一致进行增加或调整。

(3)在托管期间,华视新文化有权通过行使上述第(2)条所列权利向托管

企业选派人选组成托管企业的经营管理层并行使其经营管理权,由华视新文化组

成的经营管理层对托管企业从事经营管理无需再行征求华视传媒同意。

(4)在托管期间,除非华视传媒、华视新文化另行约定并经履行相应法律

程序,华视新文化不以自己的资产为托管企业偿还债务及提供担保。

(5)在托管期间,未经华视新文化事先同意,华视传媒不得处分托管股权,

华视传媒将托管股权依法全部转让予华视新文化的除外。

3、股权托管期间及转让对价

(1)本协议项下股权托管的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被托管企业分别发

生下列情形时(孰早):

① 华视传媒将托管企业股权全部依法转让予华视新文化;

② 华视传媒完成托管企业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③ 或终止托管企业涉及与华视新文化主营业务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并经华视新文化确认。

1-1-217

托管期限届满,则本协议关于股权托管的约定条款分别自动终止除上述约定

外,华视传媒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项下的托管期限。

(2)托管企业在托管期间的亏损及收益均由华视新文化按照托管企业股权

比例承担或享有。

(3)双方在此确认并同意,如华视传媒拟转让托管股权需提前 10 日以书面

方式通知华视新文化,华视新文化受让托管股权价格为 1 元人民币;双方因履行

本协议而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及缴纳。

(六) 人员安置

1、截至转让基准日,华视传媒承诺并保证原以华视传媒为用人单位聘任的

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员工根据“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划分,由

华视新文化承继。自转让基准日起,华视新文化将与划归其接收的员工按原劳动

合同所约定的条件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华视新文化可以保持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

告业务相关员工其工作年限之附属福利待遇(指华视新文化根据内部管理制度以

工作年限为依据给予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享受的薪酬、年假等相关福利)的

连续性。

2、原华视传媒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的员工合计 61 人(具体名单在协

议附件确定),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华视新文化已与全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华

视新文化已完成资产注入人员的安置工作。华视传媒承诺并保证已与上述地铁电

视媒体广告业务人员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未缴或少缴

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等其他侵害员工劳动权益的情形,如本协议签署

日后,因本协议签署日前之原因导致上述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从业人员与华视

传媒、华视新文化存在任何劳动争议或潜在纠纷导致华视新文化承担实际支付责

任的,华视传媒需于华视新文化实际承担支付责任之日起 3 日内以现金向华视新

文化全额补偿。

1-1-218

(七) 其他约定事项

鉴于华视传媒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整体转移至华视新文化,为保证华视

新文化合法、合规经营,华视新文化需以自身名义重新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许可性文件,为保证华视新文化于转让基准日至取得《广

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许可性文件期间合法、规范、持续经营,

华视传媒同意为华视新文化免费制作经营所需的电视广告节目,并保证其制作的

电视广告节目不存在其他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亦不存在

其他侵犯第三人权利或因华视新文化使用电视节目而被第三人提起权利主张之

情形。如因华视传媒自身原因或其制作的电视广告节目导致华视新文化被诉侵

权、被主管部门处罚等实际承担支付责任或其他损失的,由华视传媒于华视新文

化实际承担支付责任或损失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华视新文化全额赔偿。

(八)华视传媒承诺及声明之条款

华视传媒承诺就本次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转移过程中承担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相关税费,但华视传媒向华视新文化提供的业务运营资金支

持或其他代付成本、费用等其他费用,华视传媒承诺不向华视新文化收取除成本

之外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咨询等费用。同时,基于本次地铁电视媒体

广告业务转移的完整、全面转移,华视传媒出具承诺如下:

1、关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合同概括转移

华视传媒就与地铁资源方或第三方签署的地铁资源购买协议或与客户签订

的广告投放协议等其他涉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协议等事宜作出不可撤销承

诺如下:

(1)华视传媒已如实、完整、准确告知华视新文化其与地铁资源方或第三

方签署的地铁资源购买协议或与客户签订的广告投放协议等其他涉及地铁电视

媒体广告业务协议的签署、履行等情况,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

1-1-219

(2)华视传媒将保证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妥善处置与地铁资源方或第三方签

署的地铁资源购买协议或与客户签订的广告投放协议等其他涉及地铁电视媒体

广告业务协议,并尽全力配合华视新文化履行相关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或得

以合法、完整、及时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纳入华视新文化业务经营中,以保

证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整体转移至华视新文化;

(3)华视传媒保证并承诺除已告知华视新文化相关协议争议或潜在纠纷外,

华视传媒与与地铁资源方或第三方签署的地铁资源购买协议或与客户签订的广

告投放协议等其他涉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协议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如转让基准日后因转让基准日前(包括转让基准日)的任何原因导致地铁电视媒

体广告业务整体转移至华视新文化或转移后导致华视新文化承担实际支付责任

的,华视传媒须于 3 日内向华视新文化全额赔偿。

2、关于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无形资产排他许可使用

(1)华视传媒保证华视传媒及其控制的企业是本协议约定之无形资产的合

法注册人或申请人,并保证有权授予华视新文化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

(2)华视传媒保证本协议约定之无形资产现时及未来不存在或不进行任何

质押等影响或可能影响华视新文化排他许可使用之情形。

(3)华视传媒保证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第三方起诉华视新文化及其控制

的企业使用本合同约定之无形资产构成侵权的或其他导致华视新文化及其控制

的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华视传媒于华视新文化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承担责

任后 3 日内向华视新文化及其控制的企业全额赔偿。

(4)华视传媒保证因第三方指控无形资产侵权所引起的法律和经济上的责

任由华视传媒承担。

3、关于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业务资产

(1)华视传媒的董事会已经以决议的形式批准了该协议项下的业务资产转

让;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华视传媒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1-1-220

(2)华视传媒对业务资产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

转让业务资产,该等业务资产或与其相关的任何权利和利益,不受任何抵押权、

质押权或第三人对于转让资产的权利主张的限制;华视新文化于协议生效日将享

有作为业务资产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业务资产的权利;业务资产并不会因中国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主张而

被没收或扣压,或者被施加以抵押、留置、质押和其他形式的负担。

(3)华视传媒保证,截至本协议生效日,华视传媒对于业务资产的权利的

行使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并

无任何第三人提出关于上述权利的权利要求;于成交日后,华视新文化对于业务

资产的权利的行使将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

其他财产权。

(4)截止本协议生效日,华视传媒已就全部业务资产转让事宜通知了所有

与业务资产有关的第三人。其中业务资产的债务部分的转让已获得相应第三人的

书面许可,债权部分的转让已书面通知相应第三人。

(5)华视传媒没有在业务资产上作出任何能够或可能导致在转让基准日后

(含转让基准日)于转让资产上产生有利于第三人的抵押权、质押权或者其他权

利和/或利益的任何协议、安排或承诺;

(6)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华视传媒没有获悉任何第三人就业务资产或其

任何部分行使或声称将行使任何对业务资产有不利影响的权利;亦无任何直接或

间接与业务资产有关的争议、诉讼或仲裁。

(7)华视传媒已经向华视新文化披露了华视新文化于转让基准日后正常行

使业务资产的所有权所需的关于业务资产的信息,并未保留任何一经披露便会影

响本协议的签署的信息。

4、关于托管企业股权委托华视新文化管理之承诺

华视传媒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华视新文化作出并于托管期限届满之前重复

向华视新文化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并保证除非获得华视新文化的同意,

下述条款所声明的状况在本协议托管期限届满之前不会有重大变化:

1-1-221

(1)关于授权

① 华视传媒合法、全权拥有托管股权,托管股权未设置任何质押或其他第

三者权益;

② 在托管期限内,华视传媒保证不撤销本协议规定的托管股权托管,并保

证在华视新文化遵守本协议的情况下,不以任何形式干涉、阻挠或影响华视新文

化行使本协议约定的托管权;

③ 在托管期限内,除非得到华视新文化的书面同意,华视传媒不会与除华

视新文化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达成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转让、抵债等)托管

股权的任何合同或协议;

④ 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华视传媒没有签署过任何包含有禁止或限制托管股

权托管、转让条款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2)关于托管企业

① 托管企业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

任公司。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其终止、停业、解散、清算、

合并、分立或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形或法律程序。托管企业不存在违反其章程条款

或者其营业执照的规定的情形;

② 托管企业根据中国法律有权经营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其正在经营的一切资

产和业务,经营行为在所有实质方面均为合法;

③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托管企业没有违反其从任何中国法院、任何政府

或监管机构收到的任何命令、判令或判决。

(3)华视新文化对托管股权进行管理的权利为独占及排他的权利。除非经

华视新文化事先书面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华视传媒不得自行或授权华视传

媒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原协议涉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合同权利或履

行合同义务。

1-1-222

(5)因华视传媒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华视新文化损失的,由华视传媒赔

偿华视新文化损失。华视传媒拒不执行华视新文化指示或未经华视新文化书面同

意而改变华视新文化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视为华视传媒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6)华视新文化行使本协议约定的托管人权利时,华视传媒如拒绝履行其

配合和协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向华视新文化支涉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

务收益、怠于通知华视新文化行使股权权利等情形)给华视新文化造成损失时,

华视传媒向华视新文化须于 3 日内全额支付赔偿金并继续履行该等义务。

上述声明、保证和承诺的效力追溯至协议的签署日,并且在协议签字日后,

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将继续有效。

(九)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

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违

约而使另一方支付针对违约方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业顾问费用)以及与

第三人的诉讼和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专业顾问费用);并应当根

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守约方之损失。

2、在转让基准日后,如果发生华视传媒于本转让基准日前(含转让基准日)

未向华视新文化披露的关于上述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合同概括转移、无形资产

排他使用许可、固定资产转移、股权托管、人员等其他涉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

务整体注入华视新文化的债务纠纷或其他权利争议时,华视传媒应竭其最大努力

予以解决,使华视新文化免受损失。若该等纠纷或争议对华视新文化造成任何经

济损失,则华视传媒及华视传媒实际控制人共同及连带地承担因上述争议或纠纷

给华视新文化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3、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可量化为金钱的

给付义务则违约方需于损失发生当日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向守约方支

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则按照违约金额的千分之三每日支付,直至实际支付日

为止。

1-1-223

(十)协议效力及其他

1、本协议经华视传媒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公章、华视传媒

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后成立并生效。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要

求,本协议的变更或终止需经本协议双方签订书面变更或终止协议,并在履行法

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如需要)后方可生效。

3、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专

人送递、传真、电传或邮寄方式发出;通知如以专人送递,以送抵另一方注册地

址时为送达;如以传真或电传方式发出,发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码后视为送达;如

以邮寄方式送达,以寄出日后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4、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生效;任何修改

和补充是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5、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和/或享受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和/或利益不

应视为对该等权利和/或利益的放弃,且对该等权利和/或利益的部分行使不应妨

碍未来对此等权利和/或利益的行使。

6、本协议赋予各方的权利或补救措施应是累加性的,并不排除各方依照中

国法律所享有的其它权利和补救措施,亦不排除于成交日后中国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所赋予的其它各项权利和补救措施

六、《业务转移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业务转移协议之补充协议》由华视传媒(“甲方”)与华视新文化(“乙

方”)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在深圳市签署。

(一)对《业务转移协议》第二条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转移整体方案”

增加一款内容“2.5 甲方将与地铁广告业务相关的资产与负债按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价值 93,092,881.73 元转让给乙方,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乙方已支

付地铁广告业务款 40,000,000.00 元,尚有 53,092,881.73 元未支付,剩余价款由

乙方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向甲方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

1-1-224

(二)对《业务转移协议》第四条之“4.1.1 甲方及其控制的企业所拥有或

享有完全使用权的无形资产情况”进行修改。关于修改后《业务转移协议之补充

协议》中甲方及其控制的企业所拥有或享有完全使用权的无形资产情况详见本报

告书“第四章 交易标的情况 二、标的资产的权属情况及主要资产情况 3、商标

权及专利”与“第四章 交易标的情况 二、标的资产的权属情况及主要资产情况

4、域名”部分内容。

(三)关于对《业务转移协议》附件内容之修改

鉴于《业务转移协议》之附件内容系未经审计之数据,经双方确认,甲方将

其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整体转移至乙方的经审计资产、负债情况经调整确认如

下:

科目 金额(元) 附件

应收账款原值 94,236,601.97 <应收账款明细>

坏账 9,993,395.55 <应收账款明细>

预付账款 4,755,850.81 <预付账款明细>

其他应收款 14,589,996.00 <其他应收款明细>

固定资产 7,639,306.66 <固定资产清单>

在建工程 71,903.93 <在建工程清单>

应付账款 9,963,150.78 <应付账款明细>

预收账款 6,792,091.77 <预收账款明细>

其他应付款 54,545,021.27 <其他应付款明细>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业务转协议》的原附件(一)、附件(二)进行修订,

具体情况见本协议附件(一)、附件(二)。

(四)关于应收账款的处理

截至《业务转移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之日,本补充协议第四条中“地铁电

视媒体广告业务”所涉及的“应收账款”原值共计 94,236,601.97 元,甲方承诺

并保证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将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账面原值全部

收回,如逾期未能全部收回,则甲方以现金方式于 10 个工作日向乙方补足。

(五)其他

1、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业务转移协议》生效之

日起生效。

1-1-225

2、本协议为《业务转移协议》之补充协议,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业

务转移协议》,本协议与《业务转移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3、协议各方同意,若监管部门对本补充协议或《业务转移协议》内容有不

同意见或要求的,则将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补充协议、

《业务转移协议》条款进行修改、调整、补充和完善。

1-1-226

第八章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一、本次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的要求

本次重组整体方案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具体说明

如下:

(一)本次重组的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

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华视新文化主要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地铁电视媒体广告服务,根据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

“广告创意、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为鼓励类,华视新文化的业务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2、华视新文化不属于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不存在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相

关法规的情形。

3、华视新文化未拥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雷曼股份本次购买华视新文

化 100%股权的行为,不构成行业垄断行为。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本次重组的实施不会导致本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 10%。社会公众不包括:

(1)持有上市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1-1-227

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对上市公司股本的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

本总额将增加至 370,531,833 股,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将不低于本次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5%。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旧满足《公司法》、《证

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1、标的资产的定价

根据《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约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由交易双

方根据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标的资产评

估值协商确定。根据京都中新资产评估出具的京都中新评报字(2016)第 0026

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78,082.42

万元,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本次购买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78,000 万元。

2、发行股份的定价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雷曼股份 2016 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为 18.80 元/股,发行价

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

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

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

上,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选取的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均价。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另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各方将按照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1-1-228

(2) 配套募集资金的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根据《发行办法》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该等股份

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询价:

(A)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B)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

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批文后,根据询价

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在发行期首日至发行前的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

3、本次交易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依法进行,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聘请审计机构、

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和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并将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按程序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审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询价发行。

上市公司自本次重组停牌以来按时公布重大资产重组进程,及时、全面地履

行了法定的公开披露程序。本次交易依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履行合法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4、独立董事意见

雷曼股份独立董事关注了本次交易的方案、交易定价以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的发展前景,就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对本次交易的公允性给予认可。

综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参考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

1-1-229

评估报告所评定的评估结果,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资产定价公允;发

行股份的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交易严格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

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的购买资产为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根据华视新文化全体股东出

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的购买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等违法情况,华视新文化全体股东依法持有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并享

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和权益。华视新文化全体股东持有的华视新文化股权不存在抵

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亦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

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华视新文化全体股东可自由转让其股权,不存在其它

限制或禁止股权转让的情况。

华视新文化合法拥有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场所、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

权。此外,根据《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及《业务转移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永久免费许可方式授权华视新文化使用地

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域

名、商号、商业资源、经营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之专有技术等与地铁电视媒体

广告业务相关的无形资产。

此外,由于本次交易购买资产为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因此不涉及债权债

务转移事项。

综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

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

的规定。

1-1-230

(五)本次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

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前,雷曼股份实施高科技 LED 及体育产业双主业共同发展的战略,

其中公司主要收入及利润来源主要来自于 LED 业务,体育传媒业务尚处于初期

快速发展阶段。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华视新文化主要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

业务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具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

直接持有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可通过市场、人员等协同效应,进一步发展体

育产业,同时提升上市公司发展潜力和盈利能力,增强主营业务能力,有利于上

市公司持续发展。

根据上市公司 2014 年及 2015 年审计报告,雷曼股份 2014 年及 2015 年合并

报表中营业收入分别为 40,505.37 万元和 38,790.68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3,207.88

万元和 1,830.45 万元。

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议》,本次交易对方承诺华视文化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分别实现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8,000 万元及 10,000

万元,本次交易有利于明显增强上市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实现股东价值的提升。

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从根本上符合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

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

(六)本次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

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

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

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1-1-231

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在业务、资产、财

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将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

(七)本次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本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

相应的议事规则,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仍然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主要股东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本公司将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保持《公

司章程》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运作,继续执行相关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细则,

继续履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并根据交易后公司实际

情况对《公司章程》其他相关条款及相关议事规则、工作细则加以修订,以保证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更加符合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情况。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漫铁先生、王丽珊女

士、李跃宗先生、李琛女士,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60.04%的股份。在

不考虑配套融资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保持不

变,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6.68%股份。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不构成借壳上市。

2、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总额未达到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 100%

(1)本次重组购买资产不适用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规定

1-1-232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

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

相关资产。

上市公司于 2015 年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柯志鹏、洪茂

良、孙晋雄合计持有拓享科技 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该次交易的交易

对方柯志鹏、洪茂良、孙晋雄与本次重组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华视新文化全体股东

不存在同一交易方或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前次交易的交易标的拓享科技的主营

业务为 LED 照明制造,本次购买资产的主营业务为地铁电视媒体广告服务,两

者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因此,拓享科技与华视新文化不属于同一或

者相关资产,本次重组购买资产不适用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规定。

(2)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高值占上市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

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未超过 100%

本次交易中雷曼股份购买的资产总额及交易金额孰高值为 7.80 亿元,雷曼

股份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为 10.88 亿元。本次交易

中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总额及交易金额孰高值,占上市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

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71.69%,未超过 100%。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

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增强独立性;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

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视新文化的资产及业务将进入上市公司,将有助于上市

1-1-233

公司进一步加强主业的发展;同时,上市公司将充分发挥与标的公司的协同效应,

以在客户资源、人力资源、销售渠道等方面与华视新文化形成优势互补,不断提

升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

根据经致同会计师审计的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华视新文化 2014 年

及 2015 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31,443.22 万元和 23,352.39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7.94 万元和 3,472.48 万元。华视新文化具备较强的盈利能

力,资产质量良好,其注入上市公司后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2、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持续性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与上市公司及

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完成后,除华视新文化仍然向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华视

传媒租用办公场所,及因业务转移形成的暂时性往来款项代收代付交易、跨期业

务合同权利及义务让与及无形资产的无偿授权许可外,上市公司不会新增持续性

关联交易,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

现状。

同时,由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华视新文化的股东华视传媒及高清投公司将成

为上市公司股东,为确保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独立运作,华视传媒及高清投公

司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确保本次交易完成后雷曼股份、

华视新文化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方面的独立性。同时,承诺在重组

完成后上述人员及其控制的其他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避免与雷曼股份、华

视新文化发生同业竞争。保证本次重组完成后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量减少

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与上述人员及关联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持续性关

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

价。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利于上市

1-1-234

公司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致 同会计师对雷曼股份 2015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致同审字( 2016) 第

441ZA0959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

犯罪整备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整备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

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为经营性资产,本次交易的购买

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违法情况,交易对方依法持有华视新文化股权

并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和权益。交易对方持有的华视新文化股权不存在抵押、质

押等权利限制,亦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

属转移的其他情况。华视新文化全体股东可自由转让其股权,不存在其它限制或

禁止股权转让的情况。因此,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

能在约定期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五)为促进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业务的协同效应,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以高科技 LED 主业稳步发展的基础上,将进

一步加强体育产业的发展,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将得到优化,增强盈利能力,有利

于提升上市公司抵御市场变化的风险,进一步落实公司高科技 LED 及体育产业

双主业的发展战略。同时,华视新文化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其依

托国内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平台,进一步提升品牌效应,拓宽融资渠道,在经营管

1-1-235

理、财务规划和品牌宣传等方面得到上市公司强大支持,实现持续稳步发展。因

此,本次收购有利于交易双方的长期发展,交易双方在发展战略层面存在互补性

和一致性,能够在发展战略层面实现有效协同。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和《问

题与解答》要求的说明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

《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

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适用意见第 12 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

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 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本次购买资

产交易价格的 100%,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交易税费、各中介机构

费用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问题与解答》的要求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应当满足如下要

求:

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

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

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

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的 50%;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

比例不超过 30%。

1-1-236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不超过

本次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交易税费及

各中介机构费用和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其中,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不

超过配套募集资金总额的 50%;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五、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1、雷曼股份本次交易的配套融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条件,

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以下内容:

(1)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

果;

(3)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4)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5)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

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

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2、雷曼股份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

1-1-237

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第十条的规定。

六、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

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60,0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资产交易价

格的100%,其中约39,000.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约3,000.00万元用

于支付本次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约18,000.00万元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

金。依据《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是否

符合前述规定逐项进行核查,具体如下:

(一)雷曼股份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

基本一致,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015 年 11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柯志鹏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65 号

文件),核准了本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上述配套募

集资金经致同会计师出具了“致同验字(2015)第 441ZC0601 号”《验资报告》,

1-1-238

确认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根据《验资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4

日,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 159,994,8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0,644,735.15 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149,350,064.85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 6,349,000.00 元,新增

资本公积为 143,001,064.85 元。前次配套募集资金的用途为支付交易的现金对价

部分,支付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雷曼股份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致同专字(2016)第 441ZC1012 号业绩承诺实现情

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上市公司前次重组收购的标的公司拓享科技 2015 年经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028.70 万元,完成了业绩承诺实现,有效

的增强了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其中,上市公司 2015 年照明产品实现营业收入

5,364.91 万元,相比 2014 年增长 72.37%,公司产品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增强

了上市公司在行业的综合竞争力。同时,上市公司除通过部分募集配套资金收

购拓享科技外,还用于支付重组交易税费、中介机构费用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

资金,保证了上市公司营运资金的安全使用,并维持了上市公司较强的偿债能

力。上市公司前次募集配套资金使用总体达到预期目标。

(二)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交易税费、中介机构费用以及补

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发行办法》第

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雷曼股份不属于金融类企业,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不用于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

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第

(三)项的规定。

1-1-239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前,雷曼股份与华视新文化及其股东之间相互

独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华视新文化将成为雷曼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不

会导致雷曼股份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雷曼股份生产

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

七、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超过利润预测数而设置超额业

绩奖励符合《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的规定

(一)超额业绩奖励的安排

1、上市公司的超额业绩奖励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实施完成后,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

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累计数额高于承诺净利润累计数额,且标的公司于本次交易

业绩承诺期届满一年后,标的公司对上一年度期末的应收账款(按账面原值计算)

收回比例高于 90%,则超额部分的 50%可用于奖励标的公司届时在职的主要管

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应支付的超额盈利奖励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支付的超

额盈利奖励金额=(实际净利润累计数额-承诺净利润累计数额)×50%。如根据

上述公式计算应支付的超额盈利奖励金额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的 20%,则

应支付的超额盈利奖励等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的 20%。

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届满一年后且标的公司对上一年度期末的应收账款

收回比例高于 90%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45 日内,标的公司董事会应确定奖励

方案,经上市公司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由标的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

分别支付给前述人员。

2、交易对方股票超额收益进行核心员工激励的安排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及其补充承诺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事宜实施完成后,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累计数额高于

承诺净利润累计数额且标的公司于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届满一年后标的公司对

1-1-240

上一年度期末的应收账款收回比例高于 90%,则交易对方将本次交易获得股票增

值收益部分的 25%用于奖励标的公司届时在职的主要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团队

人员,计算方式如下:奖励金额=交易对方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交易对方董事

会审议该奖励事宜当日股票价格-本次雷曼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发行价

格)*25%,如该奖励数额加上雷曼股份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中

约定的超额业绩奖励金额之和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 100%或交易作价的 20%,

则以三者孰低者为准。其中,交易对方董事会审议该奖励事宜当日股票价格应考

虑本次雷曼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交易对方董事会审议该奖

励事宜当日期间,雷曼股份因送红股、转增股份、派息等原因对雷曼股份股票价

格进行除权、除息的影响。

(二)业绩奖励安排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业绩承诺期满后,标的公司支付超额业绩奖励,标的公司借记应付职工薪酬,

贷记应交个人所得税和银行存款。由于超额奖励将于业绩承诺期满后由标的公司

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标的公司可能会因此产生一定的资金压力,但不会对

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主要是因为超额业绩奖励是基

于超额业绩的完成,超额业绩奖励仅限于超额净利润的 50%,且不超过本次交易

对价的 20%。同时,由于超额业绩奖励已经在承诺期各年内预提并计入成本费用,

因此支付时不会对支付年度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交易对方的激励安排,在承诺期满且达到激励条件时支付奖金,由于奖金是

由交易对方支付,因此对上市公司的现金流不存在影响,但对当年管理费用有所

影响,从而影响净利润。此外,交易对方承诺该奖励数额加上雷曼股份在《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超额业绩奖励金额之和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

的 100%或交易作价的 20%,则以三者孰低者为准,因此不会在支付当年对上市

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次交易方案中的超额业绩奖励部分是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

预测数的超额部分,上市公司超额业绩奖励和交易对方股票增值收益的激励总额

合计不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 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 20%,符合《关于

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的规定。

1-1-241

八、有关当事人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规定出具的结

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公司聘请西南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西南证券出具的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其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规定的结论性意见为: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

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相关各方充分履行其承诺的情况下,不会损害非

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全

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公司聘请华商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根据华商律师事务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

1、雷曼股份和华视新文化均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本次

交易的相关主体资格。

2、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3、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双方均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协议主要内容不存在违

反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待相关协议的生效条件成就后

即可实施。

4、标的公司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办理权属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5、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1-1-242

6、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程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即可实施。

九、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1、对标的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

按照本模拟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三所披露的编制基础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模拟合并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4 年度、2015

年度模拟合并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三所披露的编制基础详见本报告书“第十

章 财务会计信息 二、标的公司最近两年财务报表 (二)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

务报表编制基础和方法”部分内容。

2、对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表的审阅意见

根据致同会计师审阅,致同会计师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其相信备考合并财

务报表没有按照备考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三所述的编制基础及方法的规定编制,未

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雷曼股份按照该编制基础编制的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备考合并财务状况及 2015 年度备考合并经营成果。

上市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三所披露的编制基础详见本报告书“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 三、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一)备考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和方法”部分内容。

(二)京都中新资产评估

1、收益法评估结果:在持续经营和其他假设前提下,华视新文化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账面值 4,026.08 万元,评估值 78,082.42 万元,增值额 74,056.34 万元,

增值率 1,839.42%。

2、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在企业持续经营和其他假设前提情况下,华视新

1-1-243

文化于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11,454.70 万元,评估值为 11,601.86 万元,

评估增值 147.16 万元,增值率 1.28%;负债账面价值为 7,428.63 万元,评估值为

7,428.63 万元,与账面值一致。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 4,026.08 万元,评

估值 4,173.23 万元,评估增值 147.16 万元,增值率为 3.66%。

评估汇总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目

A B C=B-A D=C/A×100%

1 流动资产 10,683.58 10,683.58 - -

2 非流动资产 771.12 918.28 147.16 19.08

3 其中:固定资产 763.93 911.08 147.15 19.26

4 在建工程 7.19 7.20 0.01 0.14

5 资产总计 11,454.70 11,601.86 147.16 1.28

6 流动负债 7,428.63 7,428.63 - -

7 非流动负债 - - -

8 负债合计 7,428.63 7,428.63 - -

9 净资产 4,026.08 4,173.23 147.16 3.66

3、二种评估方法结论差异分析及最终评估结论:

从上述结果可以看出,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结果与企业净资产账面值相

比都存在一定幅度的增值。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结果相比较,收益法评估结

果高于资产基础法 73,909.19 万元,两种方法评估结果有一定差异。

以下就两种方法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合理性进行具体的分析。

资产基础法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购建成本)

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没有充分考虑各项资产和负债组合成为一个整体企业所

发挥的总体收益能力;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

产的经营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评估时结合评估对象行业发展、收入类型、

市场需求等因素变化对未来获利能力的影响,能够更合理反映评估对象的企业价

值。

华视新公司及原业务经营主体华视传媒作为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运营商,是国

内少数拥有基本完整覆盖全国性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资源的企业,其客户包括百

度,益海嘉里,携程,联合利华,麦当劳,肯德基、贝因美、巨人网络、腾讯科

1-1-244

技等国内外一线品牌大客户,已与国内 19 个城市的地铁媒体资源方建立了业务

合作关系,占全国 2014 年末地铁开通城市数量的 85%以上,公司所具备的平台

整合优势能够更好的服务于优质大客户的产品推广与营销。华视新公司具有“轻

资产”的特点,其固定资产投入相对较小,账面值不高,而企业的主要价值除了

固定资产、营运资金等有形资源的贡献之外,也考虑了企业所拥有的资质、业务

网络、服务能力、人才团队等重要资源的贡献。

经过上述分析判断,评估师认为收益法的结果更能反映华视新公司评估基准

日的市场价值,本次评估最终选取收益法的评估值 78,082.42 万元作为最终评估

结论。

本报告评估结论未考虑流动性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1-1-245

第九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致同会计师已对上市公司 2014 年及 2015 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包括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与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 年度

与 201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分别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致同审字

(2015)第 441ZA3446 号”和“致同审字(2016)第 441ZA0959 号”《审计报

告》。致同会计师认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公允反映了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报告书中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财务数据均引自上述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合并报表。由于上市公司 2015 年完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方式收购

柯志鹏、洪茂良、孙晋雄合计持有拓享科技 100%股权的交易,并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标的公司股权变更过户登记工作,取得拓

享科技 100%股权。因此,雷曼股份对拓享科技的购买日为 2015 年 11 月 12 日,

鉴于拓享科技 2015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12 日期间净利润影响较小,上市公司最

终确定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将拓享科技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包括拓享科技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2015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的利润表及

现金流量表。

关于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最近两年的合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分析如下:

(一)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构成情况分析

金额单位:万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1-1-246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19,522.59 15.78% 30,130.81 32.93%

应收票据 395.23 0.32% 172.05 0.19%

应收账款 15,035.97 12.15% 13,771.38 15.05%

预付款项 560.79 0.45% 1,417.09 1.55%

应收利息 69.87 0.06% 44.72 0.05%

其他应收款 1,851.40 1.50% 1,722.32 1.88%

存货 9,935.46 8.03% 8,423.36 9.21%

其他流动资产 18,127.38 14.65% 509.11 0.56%

流动资产合计 65,498.68 52.94% 56,190.84 61.41%

非流动资产:

长期应收款 1,008.13 0.81% 1,348.47 1.47%

长期股权投资 6,064.69 4.90% 629.01 0.69%

固定资产 22,414.38 18.12% 24,456.44 26.73%

在建工程 - 0.00% 1,049.14 1.15%

无形资产 2,517.66 2.03% 1,785.17 1.95%

商誉 21,713.01 17.55% 3,262.98 3.57%

长期待摊费用 729.49 0.59% 775.15 0.85%

递延所得税资产 611.30 0.49% 365.44 0.40%

其他非流动资产 3,167.06 2.56% 1,642.45 1.79%

非流动资产合计 58,225.72 47.06% 35,314.25 38.59%

资产总计 123,724.41 100.00% 91,505.09 100.00%

最近两年年末,上市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 91,505.09 万元、123,724.41 万元,

主要由于 2015 年完成对拓享科技的收购使得总资产整体保持较高的增长态势。

报告期内,雷曼股份资产构成主要以流动资产为主,最近两年年末上市公司流动

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1.41%和 52.94%,非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比例分

别为 38.59%和 47.06%。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

存货和其他流动资产,该四项资产期末余额分别 19,522.59 万元、15,035.97 万元、

9,935.46 万元和 18,127.38 万元,占当期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5.78%、

12.15%、8.03%和 14.65%,合计占比为 50.61%。

上市公司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商誉和其他非流动

资产,该四项资产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末余额分别为 6,064.69 万元、22,414.38

万元、21,713.01 万元和 3,167.06 万元,占当期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4.90%、

1-1-247

18.12%、17.55%和 2.56%,合计占比为 43.13%。

最近两年年末,上市公司资产主要变动情况分析如下:

(1)货币资金

2015 年年末,雷曼股份货币资金余额为 19,522.59 万元,相比上年年末减少

10,608.23 万元,相比上年年末降幅为 35.21%,主要是为提高资金收益回报公司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所致。

(2)应收账款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有所增长,但是应收账款余额占资产总额

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其中,2015 年 12 月 31 日雷曼股份应收账款余额较上年年

末增加 1,264.58 万元,同比增长 9.18%,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比例

则由上年末的 15.05%下降至 12.15%。应收账款余额增加主要原因为 2015 年将

拓享科技纳入合并范围导致年末应收账款相应增加。

(3)预付款项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预付款项余额为 560.79 万元,相比上年

年末减少 856.30 万元,同比减少 60.43%,主要是公司在节能改造领域从事的 EMC

项目预付款转入成本所致。

(4)存货

由于 2015 年公司完成收购交易事项,期末合并新增子公司拓享科技存货余

额 1,719.96 万元,因此导致 2015 年末上市公司存货余额上升至 9,935.46 万元,

相比 2014 年末增加 1,512.10 万元,增幅 17.95%。

(5)其他流动资产

最近两年年末,上市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余额增长较高。2015 年末,雷曼股

份其他流动资产较上年年末增加 17,618.27 万元,同比增长 3460.63%,主要系上

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2015 年度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所致,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雷

曼股份合并报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账面余额共计 1.76 亿元。

1-1-248

(6)长期应收款

最近两年年末,上市公司长期应收款期末余额分别为 1,348.47 万元、1,008.13

万元,2015 年末相比上年末减少 340.34 万元、降幅为 25.24%,主要是雷曼股份

EMC 投资项目货款回收导致分期销售形成的长期应收款同比减少。

(7)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 2015 年年末,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 6,064.69 万元,主要为公

司 2015 年新增对雷曼凯兴的投资账面成本。2015 年 9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及实

际控制人之一李漫铁作为有限合伙人、北京雷曼凯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雷曼凯馨”)作为普通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北京雷曼凯兴体育文化产业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雷曼凯兴”)。雷曼凯兴总认缴出资额为 5 亿元人

民币,其中雷曼股份认缴出资 3 亿元,李漫铁认缴出资 1.95 亿元,雷曼凯馨认

缴出资 500 万元。根据雷曼凯兴合伙协议,其最高权力机构为三名委员组成的投

资决策委员会,其中雷曼凯馨委派两名委员, 上市公司与李漫铁共同委派一名委

员,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取得全票通过方为有效。李

漫铁先生作为委派委员代表上市公司行使投票权,因此雷曼凯兴系由雷曼股份与

雷曼凯馨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相应将雷曼凯兴作为合营企业核算。2015 年 10 月

21 日,雷曼凯兴完成工商注册,上市公司支付首期出资款 6,000 万元,因此形成

期末长期股权投资款 6,000 万元。

(8)在建工程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在建工程余额为 1,049.14 万元,主要为

“东区智能化 LED 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稷山县县城 LED 路灯合同

能源管理节能改造项目”两个 EMC 投资项目的在建成本。2015 年,东区智能化

LED 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并验收,因此年末项目累计建设成本

1,349.49 万元全部由在建工程转出,并按照初始成本扣除当期摊销后的净值转入

其他非流动资产。另外,稷山县县城 LED 路灯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项目尚未

验收完毕,由于客户稷山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单方面终止业务合同,上

市公司已对其提起诉讼,因此于 2015 年年末将该项目累计建设成本 255.82 万元

调整列报至其他非流动资产。

1-1-249

(9)无形资产

2015 年年末,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相比上年末增加 732.50 万元,增幅 41.03%,

主要是由于 2015 年完成对拓享科技的收购交易,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准

则新增确认拓享科技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账面原值 1,207.08 万元。

(10)商誉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商誉相比 2014 年年末增加 18,450.03 万

元,涨幅 565.44%,主要是由于新增合并拓享科技新增商誉所致。2015 年 11 月

雷曼股份成功完成对拓享科技的收购,其中收购成本 2.3 亿元,购买日拓享科技

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3,972.81 万元,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准则,导致

上市公司 2015 年年末新增商誉 19,027.19 万元。

(11)递延所得税资产

最近两年年末,上市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分别为 365.44 万元、

611.30 万元,其中 2015 年年末余额相比上年增长 67.28%,主要系雷曼股份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及商誉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增加所致。

(12)其他非流动资产

最近两年年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 1,642.45 万元、3,167.06 万

元,2015 年年末相比上年增长 1,524.61 万元、涨幅 92.83%,主要是新增完工 EMC

项目的摊余成本增加以及撤回投资后形成的未收回股权收购及增资款上升导致。

其中,EMC 项目摊余成本为公司合同额非固定的能源管理项目,初始成本

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及费用确认计量后,项目验收合格后初始成本按项目收益期

分期进行摊销,初始成本扣除累计摊销后摊余成本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2015

年,雷曼股份“东区智能化 LED 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稷山县县城

LED 路灯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项目”建设成本分别由在建工程转入非流动资

产 1,349.49 万元、255.82 万元。

撤回投资后未收回的股权收购及增资款主要为投资深圳市豪迈瑞丰科技有

限公司的相关款项。2014 年,雷曼股份因拟收购深圳市豪迈瑞丰科技有限公司

1-1-250

部分股权支付 500 万元收购款及 1,200 万元增资款。由于股权转让方违反股权转

让协议相关约定,致使上市公司无法实现收购目的,因此雷曼股份单方出具了解

除股权转让协议的通知并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撤销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目前

案件正处于法院受理阶段。截至 2015 年年末,上市公司尚未收回股权收购及增

资款 1,318.01 万元,计提减值准备 170.40 万元。

2、负债构成情况分析

金额单位:万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负债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 0.00% 93.30 0.66%

应付票据 3,781.93 25.31% 4,340.65 30.53%

应付账款 6,542.73 43.79% 5,745.40 40.41%

预收款项 1,384.88 9.27% 805.69 5.67%

应付职工薪酬 850.97 5.70% 813.02 5.72%

应交税费 925.50 6.19% 629.75 4.43%

其他应付款 347.59 2.33% 1,006.65 7.08%

流动负债合计 13,833.61 92.60% 13,434.45 94.49%

非流动负债:

预计负债 42.62 0.29% 84.32 0.59%

递延收益 879.52 5.89% 693.57 4.88%

递延所得税负债 184.08 1.23% 6.12 0.04%

非流动负债合计 1,106.22 7.40% 784.01 5.51%

负债合计 14,939.82 100.00% 14,218.46 100.00%

最近两年年末,上市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 14,218.46 万元、14,939.82 万元,

基本保持稳定。其中,雷曼股份负债主要以流动负债为主,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比例为 92.60%,非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比

例为 7.40%。

上市公司流动负债主要包括基于业务关系形成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预收

款项,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三项流动负债期末余额分别为 3,781.93 万元、

6,542.73 万元和 1,384.88 万元,占当期期末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5.31%、

43.79%和 9.27%,合计占比 78.38%。上市公司非流动负债主要为递延收益,截

至 2015 年年末余额为 879.52 万元,占当期期末负债总额的比例为 5.89%。

1-1-251

最近两年年末,上市公司负债主要变动情况分析如下:

(1)短期借款

2015 年年末,上市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 0,较上年年末减少 93.30 万元,降

幅 100%,主要是由于控股子公司全额偿还到期借款 93.30 万元所致。

(2)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

上市公司各年度与供应商协商确定业务结算方式及付款账期,由于结算方式

变化及账期差异相应影响公司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的期末余额。最近两年年末,

雷曼股份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总额总体保持稳定,其中 2015 年年末应付票据相

比上年年末下降 12.87%,应付账款相比上年年末增长 13.88%。一方面,雷曼股

份期末未到期应付票据与应付账款下降,导致期末余额下降;另一方面,由于

2015 年完成收购拓享科技,使得期末新增应付票据与应付账款 3,819.22 万元。

(3)预收款项

2015 年年末,上市公司预收款项相比上年增加 579.19 万元、涨幅 71.89%,

主要是因为新增合并拓享科技使得预收款项增加 394.72 万元。

(4)应交税费

最近两年年末,上市公司应交税费余额分别为 629.75 万元、925.50 万元,

其中 2015 年年末相比上年增加 295.75 万元、涨幅 46.96%,主要是由于公司当期

应交增值税同比增加 253.05 万元。

(5)预计负债

上市公司预计负债为产品质量保证金,基于公司各期末具体业务经营情况相

应计提的产品质量保证金有所差异。最近两年年末,雷曼股份预计负债期末余额

分别为 84.32 万元和 42.62 万元。

(6)递延收益

上市公司递延收益为政府补助,最近两年年末雷曼股份递延收益余额分别为

693.57 万元、879.52 万元。一方面,雷曼股份 2015 年新增获得四项政府补助项

1-1-252

目,金额分别为 200 万元、156.84 万元、78.31 万元及 30 万元,共计新增递延收

益 465.15 万元。另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部分政府补贴对应技术研究及产业化

项目符合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的条件,相应导致递延收益减少 279.21 万元。

(7)递延所得税负债

2015 年年末,上市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相比上年年末增加 177.96 万元、涨

幅 2907.88%,主要是因为 2015 年新增合并拓享科技,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

并形成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形成年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1,157.34 万元,因

此相应新增递延所得税负债 173.60 万元。

3、偿债能力分析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负债率(合并) 12.08% 15.54%

流动比率 4.73 4.18

速动比率 4.02 3.56

注:1、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最近两年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15.54%、12.08%,流动比率均在 4

以上,速动比率均在 3 以上,总体抗风险能力较强,短期流动性较好。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积极推行内生性增长和外延式并购的双轮驱动发展策

略。一方面,雷曼股份不断加强日常经营中资金管理和销售货款的回收力度,充

分利用与供应商长期合作关系形成的信用账期,避免额外融资成本,因此流动资

产较大且对金融机构的长、短期贷款较少,使得公司整体财务保持在较为稳健的

水平。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为实现 LED 产业外延式扩张整合、提升综合竞争力,

2015 年完成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拓享科技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资

产重组交易,该次募集配套资金净额 14,939.49 万元,使得公司 2015 年年末偿债

能力进一步增强。

4、资产经营效率分析

项目 2015 年 2014 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 2.64 2.82

存货周转率 2.70 3.05

1-1-253

流动资产周转率 0.63 0.70

总资产周转率 0.35 0.45

注:1、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0.5)

2、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余额+期末存货余额)×0.5)

3、流动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流动资产+期末流动资产)×0.5)

4、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0.5)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各项资产周转率总体保持在合理水平,其中 2015 年年

末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相比上年小幅

下降。由于 LED 产业竞争日趋激烈,产品价格下降幅度较大以及受宏观经济影

响,行业整体规模增速有所放缓,因此上市公司 2015 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相

比上年有所下降,导致各项资产周转率相应下滑。

(二)盈利能力分析

1、总体经营情况分析

金额单位:万元

2015 年 2014 年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营业收入 38,079.07 100.00% 40,505.37 100.00%

营业成本 24,752.12 65.00% 28,040.87 69.23%

营业税金及附加 246.86 0.65% 240.21 0.59%

期间费用 9,822.64 25.80% 9,596.20 23.69%

资产减值损失 2,421.49 6.36% 49.36 0.12%

投资收益 805.54 2.12% 163.18 0.40%

营业利润 1,641.51 4.31% 2,741.91 6.77%

利润总额 2,371.42 6.23% 3,827.68 9.45%

净利润 1,830.45 4.81% 3,207.88 7.92%

归属于母公司所

2,019.46 5.30% 2,577.13 6.36%

有者的净利润

2015 年,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8,079.07 万元,相比 2014 年营业收入减

少 2,426.30 万元、下降 5.99%,当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019.46

万元,相比 2014 年减少 557.67 万元、下降 21.64%,净利润下降主要由于年内计

提坏账损失以及计提可供出售资产与商誉减值损失所致。

(1)计提坏账损失

2015 年上市公司坏账损失由上年的-121.76 万元增长至 891.03 万元,主要系

1-1-254

单项计提及按账龄计提的坏账金额均有所上升。其中,由于客户深圳市巴可光科

技有限公司、珠海飞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倒闭、已无可执行财产,因此上市公司

2015 年年末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101.32 万元、48.56 万元。另外,受整体宏观经济

影响及行业竞争加剧,雷曼股份下游客户 2015 年回款速度有所放缓,一年以上

应收账款总额相比上年相应增长,导致 2015 年年末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余额

为 1,778.86 万元,同比增加 637.38 万元。

(2)计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

雷曼股份因收购 Ledman Europe GmbH 51%股权于 2014 年末形成长期股权

投资 629.01 万元。2015 年 5 月上市公司未能与股权出售方 Orion Consult GmbH

就第三次股权收购款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已对 Ledman Europe GmbH 无重大影

响,导致雷曼股份将该笔长期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对该笔投资计

提减值损失 629.01 万元。关于上市公司投资 Ledman Europe GmbH 的具体情况

请见本章之“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一)

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构成情况分析 (7)长期股权投资”。

(3)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2014 年 5 月 2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并增资取得康硕展公司 51%的股权。2014 年 6 月,雷曼股份

取得康硕展公司 51%的股权,取得其控制权,因此自 2014 年 6 月 1 日公司将康

硕展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形成合并商誉 3,262.98 万元。由于 2015 年康硕展公司

处于亏损状态,上市公司相应根据商誉减值测试结果计提 577.16 万元减值损失。

2、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构成分析

单位:万元

2015 年 2014 年

产品名称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封装器件产品 4,556.69 3,670.59 7,717.63 6,408.01

照明产品 5,364.91 3,956.77 3,112.45 2,750.55

显示屏产品 23,516.76 15,597.53 27,066.20 17,387.30

EMC 项目 505.35 255.89 266.39 192.92

广告发布 - - 178.74 276.51

体育商务 3,812.12 1,111.24 - -

1-1-255

2015 年 2014 年

产品名称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其他业务 323.24 160.10 2,163.95 1,025.58

合 计 38,079.07 24,752.12 40,505.37 28,040.87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坚定实施高科技 LED 产业与体育产业相结合的双主业

发展战略。在高科技 LED 领域,雷曼股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布局,

业务主要定位于中高端 LED 封装、LED 显示屏、LED 照明及 LED 节能服务。

在体育产业领域,公司主要依托在国内足球赛场覆盖较为广泛的高科技 LED 球

场广告电子显示屏及相关服务,不断加大海内外足球赛事商务权益开发与运营。

(1)LED 行业业务收入

最近两年,上市公司 LED 行业业务收入主要包括 LED 封装器件(直插式和

贴片式)产品、照明产品、显示屏产品、EMC 项目及广告发布等。

一方面,由于 LED 产业竞争日趋激烈,产品价格下降幅度较大以及受宏观

经济影响,导致产业整体规模增速有所放缓,因此 2015 年雷曼股份封装器件产

品收入相比上年减少 3,160.95 万元、下降 40.96%,显示屏产品收入相比上年减

少 3,549.44 万元、下降 13.11%。

另一方面,为了夯实 LED 业务基础,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收购拓享科技 100%股权,提升在 LED 照明产品领域的综合竞争力,实现

LED 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2015 年 11 月,雷曼股份完成收购拓享科技的股权过

户变更登记,因此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新增合并拓享科技照明产品相关收入,

使得 2015 年上市公司照明产品收入相比上年增加 2,252.45 万元、上涨 72.37%。

(2)体育行业业务收入

最近两年,上市公司体育行业收入包括国内中超及中甲联赛专用 LED 广告

屏维护服务收入,以及中超、中甲联赛广告发布权益相关的特许经营权收入与广

告发布收入。

2014 年,雷曼股份为中超联赛提供专用 LED 广告屏维护服务收入 314.04 万

元,中超广告特许经营权收入 1,415.09 万元,合计 1,729.13 万元计入当期其他业

务收入。

1-1-256

受国家政策和群众消费红利双重利好影响,国内体育产业步入快速发展期,

赛事资源价值不断提升,上市公司积极把握发展机遇,加大体育营销资源开发力

度,实现了体育产业经营业绩的大幅提升。2015 年,雷曼股份正式将体育商务

作为主营业务之一,其中为中超联赛提供专用 LED 广告屏维护服务收入 415.90

万元,实现直接运营中超及中甲广告发布收入 3,812.12 万元,合计体育商务收入

相比上年 1,729.13 万元增长 120.46%。

3、期间费用分析

金额单位:万元

2015 年 2014 年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销售费用 3,935.56 40.07% 4,101.99 42.75%

管理费用 6,908.06 70.33% 6,190.35 64.51%

财务费用 -1,020.99 -10.39% -696.14 -7.25%

合计 9,822.64 100.00% 9,596.20 100.00%

最近两年,上市公司期间费用合计占当期收入比例总体保持稳定,分别为

23.69%、25.80%。

报告期内,雷曼股份管理费用占期间费用比例较高,其中 2015 年占比由上

年 64.51%上升至 70.33%,主要因为中介机构费用、税金等增加所致。由于上市

公司 2015 年启动并完成了收购拓享科技资产重组交易,相应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相比上年增加 305.63 万元。另外,2015 年雷曼股份体育广告业务收入大幅增长,

缴纳的文化建设费相应有所增加,导致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相比上年多增 282.42

万元。

上市公司最近两年通过资金管理形成较大金额货币资金,相应带来相对稳定

的财务利息收入。2014 年由于汇率变动,汇兑损益减少,实现财务收益 696.14

万元。2015 年,上市公司资金管理效益进一步提升,收购拓享科技的同时完成

募集配套资金净额 14,939.49 万元,使得当期财务收益增长至 1,020.99 万元。

4、主要盈利能力指标分析

项目 2015 年 2014 年

综合毛利率 35.00% 30.77%

净利润率 4.81% 7.92%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6 0.19

1-1-257

项目 2015 年 2014 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基本

0.02 0.13

每股收益(元/股)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毛利率保持较好的增长势头,其中 2014 年、2015 年综

合毛利率分别为 30.77%、35.00%。尽管 2015 年公司 LED 业务中封装器件产品

LED 业务收入有所下滑,但相关营业成本下降幅度相对更高,导致其单项毛利

率由 2014 年的 16.97%上升至 19.45%。另外由于合并拓享科技,照明产品业务

收入相比上年增长 72.37%,但相应业务成本增幅为 43.85%,低于收入增长,因

此照明产品单项毛利率由上年的 11.63%增长至 26.25%。2015 年,雷曼股份体育

产业快速发展,体育商务作为主营业务之一,实现收入 3,812.12 万元,单项毛利

率为 70.85%,进一步提升了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

2014 年及 2015 年,上市公司净利润率分别为 7.92%、4.81%,净利润率的

大幅下降主要是由于当年因应收账款计提坏账损失同比增加 1,012.80 万元、计提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 629.01 万元、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577.16 万元所致。

2015 年 5 月 15 日,上市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4 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3,400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15 股,共计转增 20,100 万股。另外,

上市公司 2015 年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拓享科技 100%股权并募集配

套资金,其中购买资产发行股份 8,438,153 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 6,349,000

股。上述原因综合导致 2015 年末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由 13,400 万股增长至

34,978.72 万股,同时雷曼股份 2015 年净利润有所下滑,因此使得归属于公司普

通股股东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每股

收益相比上年有所下滑。

(三)现金流量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2014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734.91 7,061.3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9,282.35 -7,702.5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405.87 -7,734.37

1-1-258

2015 年,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现金净流入 4,734.91 万元,相比 2014 年减

少 2,326.43 万元,主要是公司对供应商付款速度加快,使得当年购买商品、接受

劳务支付的现金相比上年增加 2,587.86 万元,相应支付各项税费现金相比上年增

加 1,320.72 万元。

2014 年及 2015 年,上市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流出分别为 7,702.51

万元和 29,282.35 万元。公司投资活动支出有所增加,主要是由于 2015 年公司购

买理财产品、支付雷曼凯兴投资款及收购拓享科技 100%股权支付现金对价使得

当期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合计相比上年增长金额较高。

2014 年,上市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为净流出,金额为 7,734.37 万元。

2015 年,上市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为净流入,金额为 18,405.87 万元,主要是因

为当年收购拓享科技重组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净额 14,939.49 万元以及支付银行

承兑汇票及保函保证金下降使得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相比上年减少

4,243.04 万元。

二、交易标的行业及竞争情况分析

(一)标的资产的行业情况分析

1、所属行业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华视新文化主要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运营业务,属于户

外广告服务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

司归属于商务服务业(行业代码 L72);根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2012)的分类,公司归属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中的广告服务业;根据《产业

结构指导目录》,公司所在行业属于国家鼓励类行业。

2、行业主管部门

标的公司所处广告服务业主管部门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各级地方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广告业发展以及负责广告

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此外,由于广告的内容、表现形式和所处位置呈现多样化

发展的趋势,因此广告行业涉及的其他监管部门还包括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1-1-259

文化部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

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

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

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文化部负责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

产,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

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工信部对行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

标准,监测行业日常运行,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管理通信业,指

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

此外,公司所处行业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有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商务广告协会。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公司所处行业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颁布机构 生效日期

1 《广告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7 年 12 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 年 10 月

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总

3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 2002 年 6 月

署、信息产业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

4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2004 年 7 月

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

5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2004 年 7 月

视总局

6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 2004 年 7 月

国家广播电影电

7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视总局、信息产业 2007 年 12 月

1-1-260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颁布机构 生效日期

8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工信部 2009 年 4 月

国家广播电影电

9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2010 年 1 月

视总局

10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11 年 1 月

国家广播电影电

11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012 年 1 月

视总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 年修订) 2015 年 4 月

会常务委员会

(2)行业相关产业政策

华视新文化所处广告服务业属国家政策鼓励类行业,近年来,国家对广告及

相关产业出台了多项支持鼓励与指导性政策和意见。

发布时间 发文单位 文件名称 内容摘要

《产业结构

2011 年 4 调整指导目 第三十二条商务服务业第 7 点将“广告创意、广告策

发改委

月 录(2011 年 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列入鼓励类产业。

本)》

拟从“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形成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推进文化科

技创新和扩大文化消费”等方面加快发展文化产业,

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出版发行、影视

《国家“十二

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

2012 年 2 五”时期文化

国务院 产业,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

月 改革发展规

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投融

划纲要》

资体系,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

促进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源的对接。推动

条件成熟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公司通

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提出广告业要提高专业化、集约化、国际化水平,

推动行业健康、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税务、文化、广电

等部门的协作,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落实产

国家工商 《广告产业 业政策;要求广告行业组织切实发挥“提供服务、反

2012 年 6

行政管理 发展“十二 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

总局 五”规划》 落实《规划》,为广告行业发展提供服务,不断提

升行业形象与公信力。广告业要大力宣传本行业在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提高广告的

社会认同感,形成有利于《规划》顺利实施和促进

广告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1-1-261

发布时间 发文单位 文件名称 内容摘要

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要遵循新闻传

《关于推动 播规律和新兴媒体发展规律,强化互联网思维,坚

中央全面 传统媒体和 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优势互补、一体发展,坚持

2014 年 8

深化改革 新兴媒体融 先进技术为支撑、内容建设为根本,推动传统媒体

领导小组 合发展的指 和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

导意见》 面的深度融合,着力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

具有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

4、广告服务行业介绍

(1)广告服务行业概述

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平台,公开并且广泛地向

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广告服务行业是指与广告相关,通过提供广告策划、

设计、制作、发布、调查、效果反馈等服务从而获取利润的行业。

广告服务产业链主要包含四个参与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司)、

广告发布者(广告媒体)以及目标受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的解

释,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

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

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新兴广告服务行业发展背景

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媒体可以划分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传统媒体包括报

纸、杂志、电视、广播以及其他平面媒体。新媒体包括户外新媒体、互联网媒体

以及移动互联网媒体等。相对于传统媒体,新媒体通常表现为以屏幕为介质,通

1-1-262

过数字技术、物联网技术等技术将内容和服务推送给特定的目标受众群体,具备

内容丰富多彩、更新速度快以及针对性强等特点。

标的公司从事的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运营业务属于新媒体当中户外新媒体的

地铁媒体细分领域。

5、广告服务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

根据中国产业信息网的报告《2014-2018 年中国广告服务行业市场分析与投

资战略规划报告》,广告业在中国近年经历了快速增长,中国的广告市场从 2009

年的 411 亿美元增加至 2013 年的 759 亿美元,预计到 2018 年将进一步增加至

1,277 亿美元。

1-1-263

资料来源:中国产业信息网《2014-2018 年中国广告服务行业市场分析与投资战略规划报告》

其中,2009 年和 2018 年广告行业细分产业市场规模测算分别如下:

资料来源:中国产业信息网《2014-2018 年中国广告服务行业市场分析与投资战略规划报告》

从测算结果可以看出,相对于传统媒体,互联网及户外广告等新兴媒体广告

业务占整体广告行业业务的比重在扩大。其中,户外广告的市场规模从 2009 年

的 60.4 亿美元增长到 2018 年 293.7 亿美元。使用各种尺寸的 LED 屏幕代替传统

的静态显示是户外广告市场整体快速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

1-1-264

根据投放位置不同,户外广告可分为机场、地铁、商业大厦、巴士及其它。

户外广告的特点是直接的视觉冲击、多种表达方式及长发布时间。由于全国不断

地建设新地铁路线,地铁广告市场近年已展露高市场增长潜力。根据中国产业信

息网的报告《2014-2018 年中国户外广告行业市场分析及投资前景研究报告》,

到 2018 年我国地铁广告市场规模将达到 3.84 亿美金,约合人民币 24 亿元,未

来 3 年行业复合增速 26%。

资料来源:中国产业信息网《2014-2018 年中国广告服务行业市场分析与投资战略规划报告》

综上所述,基于整体广告行业规模的稳步增长及广告细分行业中新兴媒体广

告业务比重的逐步扩大,加上全国各地地铁新线路的不断建设,地铁电视媒体广

告行业将保持长期发展趋势。

6、行业壁垒

(1)客户资源壁垒

按照服务区域划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运营商可以分成全国性地铁电视媒体

广告运营商和区域性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运营商。

全国性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运营商主要为全国性大客户和 4A 广告公司(大型

跨国企业一般在国内选择 4A 广告公司作为自身产品的广告代理公司)在全国地

铁运营线路上投放广告。全国性大客户和 4A 广告公司通常在公司内部有严格的

1-1-265

合作企业资质评级制度,往往选择丰富经验、具备一定资质以及综合服务能力的

企业进行合作。而新进入行业的企业一般难以达到上述广告客户的要求。

区域性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运营商的广告客户主要为地方性客户和当地广告

代理公司,服务范围为当地地铁线路或者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地铁线路。相较于严

格的合作企业资质评级制度,地方性客户和当地广告代理公司在选择地铁电视媒

体广告运营商时更偏向于价格考量。区域性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运营商往往需要自

身拥有当地一定的客户资源或者花费大量时间及人力开发客户资源。因此,客户

资源也是新进入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障碍。

(2)资金壁垒

对于新进入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行业的企业而言,企业需要投入资金进行地铁

电视媒体资源的采购、组建专业的销售团队及相应的配套体系从而进行地铁电视

媒体广告业务的销售、运维及售后服务。尽管相比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行业刚起步

发展时期,地铁电视媒体资源的获取成本已经下降到一个相对合理的水平,但媒

体资源采购成本仍占据企业主营成本中较大的比重。此外,如果企业定位为区域

性广告运营商,需要拥有配套的专业团队来实现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的正常运

营以及向广告客户推广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如果企业定位为全国性广告运营

商,还需要在不同区域配置更多的团队人员从而进行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运营。因

此,对于资金实力较弱的企业形成了壁垒。

(3)人才壁垒

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行业属于广告行业细分行业中的新媒体行业,整个行业的

发展从起步到目前仅经历十余年,行业专业人才相较其他成熟行业仍处于相对稀

缺的状态。同时,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行业对于人才的要求较高,从业者需要熟练

掌握地铁电视终端及广告播放的技术要求或者具备丰富的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运

营及销售经验,而新进入行业的企业很难在短时间内聚集一批长期从事且专业的

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人才。因此,人才缺乏也是新进入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壁垒。

(4)品牌壁垒

1-1-266

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运营商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聚集了专业

的人才以及具备了跨区域综合服务能力,形成了一定的品牌影响力,这使得企业

在和其他竞争对手一同争取与地铁资源方进行业务合作时拥有核心竞争力。此

外,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运营商一旦与地铁资源方建立了相对稳定的长期合作伙伴

关系,企业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并形成了一定的品牌效应,地铁资源方一般不会轻

易选择更换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运营商。此外,对于后续新建的地铁线路广告业务,

地铁资源方也会更倾向于选择现有的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运营商进行合作,这是新

进入行业的企业面临的壁垒之一。

7、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1)有利因素

1)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本行业发展

近年来我国大力支持广告行业发展,接连推出相关法规及政策。从 2010 年

起,国家陆续出台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

本)》、《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广告产业发展“十二五”

规划》、《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从而推动广

告行业的持续发展。

2)地铁新线路的建设,为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空间

随着国家对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的陆续出台,已有地铁城市的新增线路

规划正在持续进行中。此外,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地铁建设对于城市经济

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使得尚未建设地铁但已达到地铁建设所需条件的城市也在

进行积极规划地铁线路建设。未来,预计地铁新线路的建设将带来地铁电视媒体

广告投放的覆盖面的扩大和广告投放影响力的提高,为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行业的

持续发展提供空间。

3)新媒体具备的特点促进整体行业的快速发展

地铁移动电视媒体拥有传统电视媒体直观、生动的表现特性,通过插播、滚

1-1-267

动字幕等方式达到周期短、反应快、信息量大、生动活泼的传播效果。但与传统

电视媒体不同的是,地铁移动电视媒体根据地铁乘客的搭乘习惯通常制作的单一

节目的时间相对较短(节目时长从 5 分钟到 10 分钟不止,最长不超过 15 分钟,

适于短途旅客收看)、频次高(相同节目每周出现次数为 15 次左右,并均衡分布

在正常地铁运营时段)且广告插播时间短(一般 2 分钟左右插播一次广告)。这种横

向及纵向交叉覆盖的特点直接扩大了节目和广告播放的覆盖面积,从而保证广告

主投放的广告能接触到更多的广告受众,达到更好的广告推广效果。因此,地铁

移动电视媒体具备的内容丰富多彩、更新快、覆盖面广等特点吸引广告主进行广

告投放,促进整体行业的快速发展。

4)大数据的应用带来广告投放效果的提升,带动行业的发展

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运营商通过内部人员专题调查或者与外部机构进行合作

的方式对于地铁乘客的年龄群体、消费偏好等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通过形成对

目标受众的测评认知,并及时反馈给广告客户,更好且更具针对性的进行广告投

放,从而提升广告投放效果,带动行业的发展。

(2)不利因素

1)手机、平板等移动终端设备及移动互联网网站的冲击

由于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设备具备便携性的特征,加上移动互联网快

速发展带动的各方面资讯、内容及娱乐功能的强劲爆发,移动终端正在分流地铁

乘客在搭乘地铁时的碎片时间,对于地铁电视媒体的广告投放效果造成影响。此

外,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使得部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客户加深对于移动互联网广告

投放的业务布局力度,一定程度上影响客户对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投放的预算。

因此,这对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行业带来一定的冲击。

2)地铁建设期过长的局限性影响行业的快速增长

地铁项目建设的特点为工程预见性强以及建设周期长。地铁建设总体上可以

分为规划、审批、融资及项目建设四个步骤。在地铁项目建设中,往往前期规划

和审批占据较长时间,从审批到建设时间为 1 年左右,而从开工建设到最后完全

通车可能需要 3-5 年。因此,地铁项目的建设期过长带来的局限性使得地铁行业

1-1-268

不像其他行业能够快速增长,而是处于一个持续稳步增长的趋势,这在一定程度

上也会对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行业造成一定影响。

3)广告法对于特定行业的影响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 年修订)的发布,新广告法对于明确

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对大众传

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公益广告发布等多个方面做出了修订,这对特

定行业例如保健食品与医疗、烟草、酒等行业的广告投放作出严格限制。因此,

这也对相关行业广告主或广告客户在地铁电视媒体进行产品广告投放带来影响。

8、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行业的技术水平、技术特点

(1)行业技术水平

地铁移动电视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乘客资讯的发布平

台,可以让乘客实时了解和掌握轨道交通列车的到达预告、换乘信息、导向及时

间等与乘车有关的信息,实时播放重要新闻、天气预报、资讯娱乐、广播电视节

目、广告等视频内容,针对紧急救灾、安防反恐等事情发生时、地铁移动电视能

够在第一时间切断正在播放的内容,通过声音和图像向外发布紧急避险信息,疏

导乘客。

目前,数字移动电视的技术实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其一,通过地面

数字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播放,目前主要是由广电系统的无线电视采用;其二,通

过互联网络传输播放,主要通过数据通讯网络或 Wi-Fi 网传输,定点下载播放;

其三,采用泄漏电缆技术播放,用于地铁移动电视实时播出;其四,采用人工更

换硬盘、CF 卡、SD 卡、TF 卡、DVD 存储器等方式播放,其硬件具有定时自动

开关功能,并配有无线同步追踪技术,保证同步运行。

在上述的这些方式中,前三种都能保证视频内容的实时播放,及时更新节目

内容,尤其是地面数字电视单频网络的发展,使数字移动电视的覆盖面积更大传

输的信号质量更高。

(2)行业技术特点及发展趋势

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行业主要技术特点包括以下两方面:

1-1-269

一是信号抗干扰能力强,视频播放的质量和内容时效性高;

二是可利用己建好的地铁光纤网络和隧道信号泄漏系统。

广播方式发送信号时,由于信号为单向传输,并无回传功能,因此在信号覆

盖的区域,接收设备所接收到的节目内容是一致的,无法做到个性化的信息传播,

内容传播缺泛灵活性。但是,此种方式技术实现简单,接收和播放效果好,内容

实时性强。

基于网络流媒体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的双向传输功能,预计将在未

来基本取代数字视频广播技术。

网络流媒体技术伴随着现代计算机技术及网络技术共同发展,随着网络速度

和计算机运算能力的不断提高,特别是针对视频信号的编解码技术的发展趋于成

熟,使得提高远程实时播放视频文件的质量变成可能。乘客资讯采用分布式全数

字多媒体网络发布和演播技术,通过单一管理中心便可实现不同线路及不同区域

所播放的内容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9、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

(1)行业的周期性特征

由于广告是经济的晴雨表,当经济繁荣时,企业对广告投放的资金和热情高

涨,反之,当经济处于低迷时,企业会相应的缩减广告投放预算。地铁电视媒体

广告行业作为广告业的细分行业也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此外,不同行业伴随自

身行业的周期性发展,相应投放的广告量也会呈现一定的波动性趋势,例如当前

市场的互联网、电商等热门行业的广告投放量比其他行业相对较多。

(2)行业的区域性特征

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行业的市场规模和市场结构主要受不同地区的地铁线路

建设情况、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口集中程度的影响。国内一线城市和重点省

会城市地铁线路建设程度较高,经济发展水平高,人口密集度高,地铁电视媒体

广告投放覆盖面广且广告受众消费水平高,因此,这些城市的地铁电视媒体广告

份额占比较高;而二、三线城市地铁线路建设程度相对较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

较低,因此,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份额占比相对较小。但随着二、三线城市地铁线

1-1-270

路规划建设的持续发展,未来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行业在区域发展上的差距预计将

逐步缩小。

(3)行业的季节性特征

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行业的销售状况主要受到广告主企业经营推广策略以及

消费群体的消费意向等因素的影响。一季度相对而言是淡季,二季度开始回升,

三季度和四季度为旺季。三、四季度为节假日及企业促销较为集中的时段。节假

日例如暑期、十一黄金周、圣诞、元旦,都会带来一定的消费热潮,同时又有“双

11”、“双 12”等全民购物促销方式的应用,再加上企业对于年度广告预算的突

击消化行为,都促使三、四季度成为广告投放的旺季。而企业在第四季度末开始

对来年春节的提前宣传,是一季度为相对淡季的原因之一。

10、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本行业及

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1)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行业上、下游行业概况

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行业的上游主要为地铁媒体资源方。下游主要为广告主以

及广告代理公司。

地铁媒体资源方

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运营商

广告主、广告代理公司

(2)上游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随着地铁新增线路的增加,地铁媒体资源方拥有的地铁媒体资源将保持持续

增长的趋势。地铁媒体资源的增加将提供给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运营商更多的业务

1-1-271

发展空间。

(3)下游行业的发展状况对本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影响

一直以来,广告投放金额较大的行业为快消品、日化产品,广告投放预算相

对保持稳定的趋势。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企业在地铁电视媒

体广告行业投放广告的金额日益增长,无论是分类信息网站、电子商务网站,还

是网络游戏、旅游网站,甚至是最新的各种移动互联应用软件。拥有优质的广告

受众群体以及丰富的广告播放形式,使得地铁电视广告媒体成为企业宣传自身产

品及品牌的重要平台之一。

(二)核心竞争力和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格局

按照服务区域划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运营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全国

性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运营商和区域性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运营商。不同类型运营商

的特点如下:

分类 主要特点 竞争地位

全国性地 1、规模较大,依托成熟联播网 拥有完善的全国性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联播网

铁电视媒 络,具有跨区域的服务能力。 络、规模化服务能力、综合服务能力,可以实

体广告运 2、通过多样性业务积累经验, 现全国性广告投放业务。在整个地铁电视媒体

营商 具有全面的综合服务能力。 广告服务市场占据较大份额。

区域性地 业务类型较为单一,主要凭借地域的优势为广

主要在单一区域内开展业务,

铁电视媒 告主提供本地化服务。此类企业占国内地铁电

业务主要为当地广告主提供广

体广告运 视媒体广告服务企业的大多数,市场份额相对

告投放服务。

营商 较小。

相对于华视新文化具备的跨区域和全国性综合联播网络服务能力,大多数地

铁电视媒体广告服务企业主要集中在单一区域,以服务当地广告客户为主,具备

明显的地域特征。

此外,对于国外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市场,由于国外广告版权的授权相对

严格、广告刊播的审核程序繁琐以及人工成本过高等因素,国外市场相关业务开

展相对较难。因此,在该行业当中,国内外市场几乎没有参照性。

2、行业地位

1-1-272

华视新文化作为覆盖全国性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联播服务能力的地铁电视媒

体广告运营商,客户包百度,益海嘉里,携程,联合利华,麦当劳,肯德基、贝

因美、巨人网络、腾讯科技等国内外一线品牌大客户,标的公司已与国内 20 个

城市的地铁媒体资源方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占全国 2014 年末地铁开通城市数

量的 85%以上。华视新文化为国内少数可在全国范围向广告主提供广告播放业务

的服务提供商,目前除与各地城市存在当地区域性地铁广告代理商竞争外,尚不

存在跨区域、成规模主要的竞争对手。其中,在地区性市场(特指广告主在单一

城市或特定城市地铁线路投放的广告的市场),华视新文化主要与当地规模较小

的广告服务提供商的竞争。

3、主要竞争对手概况

华视新文化为国内少数可在全国范围进行地铁电视媒体广告投放的服务提

供商,目前除在各地区特定城市与当地区域性地铁广告代理商形成竞争外,尚不

存在跨区域且规模相当的主要竞争对手。据不完全统计,华视新文化在地区性市

场的主要竞争对手如下: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所在城市 公司概况

武汉广通广告发展公司成立于 1992 年,注册

武汉广通广告发 资本 5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承办广告设计制

1992 年 武汉

展公司 作;代理国内广告业务。公司目前从事武汉

当地商超行业的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代理。

武汉迅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注册资本 5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广告设计、

制作、发布、代理;文化艺术交流咨询;企

武汉迅驰广告传 业策划、管理;包装及装璜设计;平面设计

2007 年 武汉

播有限公司 (上述经营范围中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审

批的经营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公司

目前从事武汉当地旅游行业的地铁电视媒体

广告代理。

武汉一境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13 年,注册资本 1,001 万元,经营范围为

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文化艺术交

流活动策划;会议会展服务;文化用品、体

武汉一境文化传

2013 年 武汉 育用品、工艺礼品、广告器材的批发兼零售;

播有限责任公司

楼宇亮化工程的设计、安装。(国家有专项

规定的,须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

营)。公司目前从事武汉当地快消品行业的

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代理。

1-1-273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所在城市 公司概况

四川省星众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4

年,注册资本 200 万元。四川省星众传媒有

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媒体开发、栏目策划及广

四川省星众传媒

2004 年 成都 告代理的专业公司,公司运作团队具有多年

有限责任公司

电视媒体、户外媒体及平面媒体广告推广经

营经验。公司目前从事成都当地地铁电视媒

体业务的广告代理。

南京广电移动电视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注册资本 1,500 万元。南京广电移

动电视发展有限公司是由南京广电集团等单

位发起创建的,整合节目、传输、资金等资

南京广电移动电 源,创办的移动电视数字新传媒。南京移动

2004 年 南京

视发展有限公司 数字电视的收视终端广泛覆盖南京区域地

铁、公交、出租等平台,已形成了规模庞大

的户外立体交通移动数字电视信息平台。公

司目前从事南京当地地铁电视媒体业务的广

告代理。

南京广电移动电视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成立于 2013 年,南京广电移动电视发展有限

公司苏州分公司是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

团)和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台)两大传媒集

南京广电移动电

团联合在苏州倾力打造的,以运营地铁平台

视发展有限公司 2013 年 苏州

业务为主的江苏动视苏州频道。主要经营苏

苏州分公司

州地铁 1、2 号线电视视讯系统的业务,包含

节目摄制、技术运维、信号播出、广告经营

等。公司目前从事苏州当地地铁电视媒体业

务的广告代理。

中影天翼(北京)国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成

立于 2001 年,注册资本 1,000 万元,是集广

中影天翼(北京)

告制作、代理发布,影视制作、发行为一体

国际影视传媒有 2001 年 北京

的专业平台。公司目前拥有北京地铁 1、2、

限公司

13、八通线的地铁电视广告独家经营权并从

事当地地铁电视媒体业务的广告代理。

注:以上信息通过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查阅公开信息获取。

华视新文化的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凭借多年发展已形成具有全国效应的

跨区域地铁广告联播网,形成了较强的市场宣传效应,其广告客户主要为全国性

大客户和 4A 广告代理公司。

对于华视新文化将所有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进行独家承包的地铁线路,凡

在独家承包线路投放的广告都须经过公司统一代理投放。虽然在该方式下,公司

将产生固定承包成本,但是独家承包形成的业务壁垒优势使得全国性大客户和

1-1-274

4A 广告代理公司将只能选择与华视新文化进行合作。

对于独家承包以外的地铁线路,华视新文化主要采取报备品牌及报备行业分

钟报价的方式对合作的全国性客户及相关行业进行保护。华视新文化将合作的全

国性客户以及例如电商、互联网、快速消费品等热门行业名单向当地地铁资源方

进行报备,对于在报备名单当中的全国性客户及相关行业客户,如其有广告投放

需求时,只能通过华视新文化在当地地铁线路进行广告投放。报备后,华视新文

化根据客户广告投放需求,采取按分钟计价结算方式向地铁资源方采购媒体资

源,相应地,华视新文化向地铁资源方承诺一定金额的保底广告投放量以及缴纳

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报备品牌及报备行业分钟报价的方式一方面可以为防止华视

新文化的重大客户流失起到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合作的全国性客户以及相关

行业客户所带来稳定的业务量使得公司在与地铁资源方协商时具备相当的议价

能力。

相比华视新文化可在全国范围向客户提供广告投放服务,区域性地铁广告代

理商主要利用自身资源发展本地客户并采购当地地铁电视媒体资源进行广告投

放,或者通过在某一地铁线路上独家代理特定行业的广告业务,从而为特定行业

中客户提供广告投放业务。

4、竞争优势和劣势

(1)竞争优势

1)平台整合优势

华视新文化的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目前已经覆盖 20 个中国经济最为发达

地铁城市、在 72 条地铁线路上的超过 100,000 个终端,是国内少数拥有基本完

整覆盖全国性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资源的企业。标的公司所具备的平台整合优势能

够更好的服务于优质大客户的产品推广与营销。一方面,标的公司在与地铁媒体

资源方的业务合作上,可依托广告投放量大、拥有优质客户资源形成规模效应,

从而降低媒体资源采购成本。另一方面,针对广告主客户,标的公司可基于全国

铺开的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联播网及相对较低的广告投放成本向客户提供更具经

济效益的广告投放服务,借此实现更多的业务合作机会。

1-1-275

2)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优势

由于搭乘地铁的主要乘客的年龄相对年轻、教育程度相对较高、消费能力相

对较强,形成了较好的广告受众人群,加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是在密闭空间外唯

一的流媒体广告,可以用丰富的广告形式,高频率的广告播出次数吸引乘客观看,

因此地铁电视媒体广告吸引着移动互联网(包括游戏及电子商务)、快速消费品

客户的青睐。

3)客户优势

标的公司的广告客户主要是 4A 广告代理公司和全国性大客户,最终客户包

括百度,益海嘉里,携程,联合利华,麦当劳,肯德基、贝因美、巨人网络、腾

讯科技等国外及国内知名大客户,覆盖了互联网、消费品等行业的优质公司。公

司的直销客户占比大约 60%,4A 及其他代理公司占比大约 40%。

4)管理团队优势

标的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具有多年的地铁广告运营和营销经验,对于地铁广告

行业有着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也积累了各行业宝贵的大客户资源。在核心管理团

队的带领下,公司对于客户及市场需求变化表现出相当的敏感性,并搭配良好的

媒体创新和整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以及服务客户能力。

5)资源优势

由于华视传媒从事地铁传媒广告业务起步较早,在行业发展初期即已进入地

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通过多年的积累和良好的口碑,具备了相当的规模和影响

力。本次交易前,华视传媒已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全部相关经营性资产注入

华视新文化,包含各经营城市地铁线路站台、站厅以及车厢内部的电视媒体广告

业务。标的公司承接了华视传媒原有的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目前标的公司开

展业务城市数量占国内 2014 年末开通地铁城市数量的比例超过 85%。同时,标

的公司与地铁广告资源出租方也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因此,地铁运营方

在开展新的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招投标项目或者之前项目续约时,通常会优先

考虑与标的公司进行合作。

6)受众测评体系优势

1-1-276

华视新文化引入受众测评体系从而提炼地铁移动电视媒体价值。标的公司联

手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地铁移动电视收视率调查。收视率调查使得广

告主和广告公司能够对地铁电视广告的媒体价值有较为清晰直观的认识。通过地

铁移动电视收视率调查行为搭建相关数据体系,从而形成对目标受众的测评认

知,利用该体系使得广告主和广告公司能够更加直接且具备针对性的进行投放,

华视新文化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广告客户的产品投放。

(2)标的公司的竞争劣势

华视新文化的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凭借多年发展已形成具有全国效应的

跨区域地铁广告联播网,形成了较强的市场宣传效应,其广告客户主要为全国性

大客户和 4A 广告代理公司。但标的公司对于地铁所在城市当地广告业务的开拓

力度相对不够,主要是由于当地广告业务开展的人员投入相对较低,未能与潜在

的广告客户进行交流和互动,从而实现更多的业务合作机会。

三、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华视新文化原尚未展开具体经营业务,2015 年底基于战略发展考虑,华视传

媒将其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整体转移至标的公司,华视新文化成为华视传媒下

属唯一经营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的主体,并开始独立运营。2015 年 12 月 16

日,华视传媒与华视新文化签订《业务转移协议》,约定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

转移基准日,由华视传媒将其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整体注入华视新文化,包括

业务资产及负债的转移;专利、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的授权许可使用;业务合

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员工安置;由华视传媒投资或控制的与地铁电视媒体

广告业务构成潜在同业竞争关系企业股权委托管理等事项。关于华视传媒将地铁

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转移注入标的公司的具体情况请见本报告书“第四章 交易标

的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历史沿革 2、关于华视传媒将地铁电视媒

体广告业务转移至标的公司的情况说明”。

由于华视传媒为华视新文化的控股股东,因此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转移注

入标的公司构成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华视新文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了从报

告期期初追溯合并地铁广告业务的模拟合并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另一方面,为

1-1-277

全面列示华视新文化报告期内历史财务情况,本节同时按照标的公司原始财务报

表(非合并口径)分析了报告期内追溯合并地铁广告业务前的实际财务状况及经

营情况、现金流量。致同会计师已对标的公司 2014 年、2015 年的原始法定财务

报表和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分别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致同专

字(2016)第 441ZA2070 号”和“致同专字(2016)第 441ZA1182 号”《审计

报告》。考虑到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反映了华视新文化在报告期内持续经营地铁电

视媒体广告业务的情况,因此本报告书中除专门注明为原始财务数据外,其他引

用的标的公司财务数据均系模拟合并报表数据。关于华视新文化原始财务报表及

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具体情况请见本报告书“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 二、交易标的

最近两年财务报表”。

(一)资产构成分析

1、原始财务报表资产构成情况及分析

根据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原始财务报表,2014 年、2015 年华视新文化非合并

口径的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82.89 0.72% 10.94 20.65%

应收账款 8,424.32 73.54% - 0.00%

预付款项 715.06 6.24% - 0.00%

其他应收款 1,461.30 12.76% 42.03 79.35%

流动资产合计 10,683.58 93.27% 52.97 100.00%

非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763.93 6.67% - 0.00%

在建工程 7.19 0.06% - 0.00%

非流动资产合计 771.12 6.73% - 0.00%

资产总计 11,454.70 100.00% 52.97 100.00%

由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注入前,华视新文化未展开实质经营业务,因此

2014 年年末原始财务报表中资产总额较小,主要为少量备用货币资金及关联方

往来等。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视传媒完成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转移注入标

的公司,因此华视新文化原始财务报表获得地铁广告业务相关应收账款、预付款

1-1-278

项、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经营性资产,相应资产总额大幅增长至

11,454.70 万元。

(1)应收账款

最近两年年末,标的公司应收账款账面总额及坏账准备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账面总额(原值) 9,423.66 -

坏账准备 999.34 -

账面净额(净值) 8,424.32 -

根据华视新文化与华视传媒签订的《业务转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华视传

媒将其地铁广告业务相关的资产与负债按照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价值转让

给标的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视传媒与地铁广告业务相关的应收账

款账面净值为 8,424.32 万元,相应形成标的公司 2015 年末新增应收账款。

根据华视传媒及华视新文化签订的《业务转移协议之补充协议》,华视传媒

承诺并保证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将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账面原值

全部收回,如逾期未能全部收回,则华视传媒以现金方式于 10 个工作日向华视

新文化补足。

截至 2015 年年末,华视传媒与地铁广告业务相关的应收账款前五名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占期末应收账款总

客户名称 应收账款原值 坏账准备

额合计数的比例

凯帝珂广告(上海)有限公司 1,086.83 11.53% 54.34

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1,014.25 10.76% 50.71

上海韵翔广告有限公司 946.02 10.04% 172.49

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 872.36 9.26% 145.30

重庆捷龙轨道交通广告有限公司 659.98 7.00% 13.20

合计 4,579.45 48.59% 436.05

(2)预付款项

根据华视新文化与华视传媒签订的《业务转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华视传

媒将其地铁广告业务相关的资产与负债按照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价值转让

给标的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视传媒与地铁广告业务相关的预付款

1-1-279

项为 475.59 万元。另外,华视新文化为开展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于 2015 年底

向地铁广告资源方预付广告采购款 239.48 万元。因此,合计使得标的公司 2015

年末预付款项相比上年年末增加 715.06 万元。

截至 2015 年年末,华视传媒与地铁广告业务相关的预付款项前五名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预付款项

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288.75

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 72.22

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 35.00

上海邦骋广告有限公司 29.00

抚州图腾广告有限公司 18.60

合计 443.57

(3)其他应收款

最近两年年末,标的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向地铁广告资源供应商缴纳的

保证金及押金、关联方往来款、代垫员工社保款等,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保证金及押金 1,459.00 -

关联方往来款 - 42.03

代垫员工社保款 2.30 -

根据华视新文化与华视传媒签订的《业务转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华视传

媒将其地铁广告业务相关的资产与负债按照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价值转让

给标的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视传媒与地铁广告业务相关的其他应

收款为 1,459.00 万元,全部为支付给地铁广告资源供应商的押金及保证金,相应

形成标的公司 2015 年末新增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15 年年末,华视传媒与地铁广告业务相关的其他应收款前五名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预付款项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699.50

港铁轨道交通(深圳)有限公司 274.50

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 375.00

南京广电移动电视发展有限公司 100.00

1-1-280

供应商名称 预付款项

成都地铁传媒有限公司 10.00

合计 1,459.00

2、模拟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构成情况及分析

根据标的公司经审计的模拟合并财务报表,2014 年、2015 年华视新文化追

溯合并地铁广告业务后的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82.89 0.72% 10.94 0.07%

应收账款 8,424.32 73.54% 12,390.92 82.17%

预付款项 715.06 6.24% 144.33 0.96%

其他应收款 1,461.30 12.76% 1,259.17 8.35%

流动资产合计 10,683.58 93.27% 13,805.35 91.55%

非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763.93 6.67% 1,146.00 7.60%

在建工程 7.19 0.06% 128.98 0.86%

非流动资产合计 771.12 6.73% 1,274.98 8.45%

资产总计 11,454.70 100.00% 15,080.33 100.00%

最近两年年末,标的公司追溯合并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后的资产总额分别

为 15,080.33 万元、11,454.70 万元。其中,2015 年年末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的总

资产规模相比上年年末减少 3,625.63 万元,下降比例为 24.04%,主要系 2015 年

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回款情况较好,应收账款余额有所下降。

标的公司经营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属于典型的轻资产运营模式,因此模拟

合并报表中资产构成主要为流动资产。最近两年年末,标的公司模拟合并流动资

产余额分别为 13,805.35 万元、10,683.58 万元,占当期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

为 91.55%和 93.27%;标的公司模拟合并非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 1,274.98 万元、

771.12 万元,占当期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8.45%和 6.73%。

由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主要为客户提供地铁广告播放服务及相关系统

运营维护,不涉及产品制造,因此报告期内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存货

余额为零,流动资产主要为日常经营形成的相关往来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

应收款,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两项资产账面余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

1-1-281

为 73.54%、12.76%,合计占比 86.30%。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非流动

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截至 2015 年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为 763.93 万元,占当

期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6.67%。

华视新文化最近两年年末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资产变动情况分析如下:

(1)应收账款

最近两年年末,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12,390.92 万元、8,424.32 万元,其中 2015 年年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相比上年年

期末减少 3,966.60 万元、下降比例为 32.01%。一方面,由于 2015 年部分地区地

铁广告业务由独家承包转为按分钟计价模式,广告出售时间有所减少,相应导致

当年营业收入相比上年下降 25.73%。另一方面,为提高应收账款回收速度、控

制经营财务风险,2015 年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进一步加强了应收账款回收管

理力度。因此,2015 年年末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原值(未计提坏账前

的应收账款金额)由上年 13,314.77 万元下降至 9,423.66 万元,减少 29.22%。

根据华视传媒及华视新文化签订的《业务转移协议之补充协议》,华视传媒

承诺并保证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将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账面原值

全部收回,如逾期未能全部收回,则华视传媒以现金方式于 10 个工作日向华视

新文化补足。截至 2016 年 4 月 6 日,华视传媒已收回应收账款原值 3,054.12 万

元。

①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总体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均按照组合法计提坏账准

备,具体包括按账龄组合及按关联方组合计提两类。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应收账款 占期末应收账款总 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原值 额合计数的比例 净值

按账龄组合计提坏

12,495.69 93.85% 907.47 7.26% 11,588.22

账的应收账款

按关联方组合计提

819.08 6.15% 16.38 2.00% 802.70

坏账的应收账款

1-1-282

应收账款 占期末应收账款总 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原值 额合计数的比例 净值

合计 13,314.77 100.00% 923.85 6.94% 12,390.92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应收账款 占期末应收账款总 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原值 额合计数的比例 净值

按账龄组合计提坏

8,763.68 93.00% 986.14 11.25% 7,777.54

账的应收账款

按关联方组合计提

659.98 7.00% 13.20 2.00% 646.79

坏账的应收账款

合计 9,423.66 100.00% 999.34 10.60% 8,424.32

②账龄组合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按账龄组合的应

收账款坏账计提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应收账款 占期末应收账款总 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原值 额合计数的比例 净值

1 年以内 9,668.81 77.38% 483.44 5.00% 9,185.37

1至2年 2,826.88 22.62% 424.03 15.00% 2,402.85%

合计 12,495.69 100.00% 907.47 7.26% 11,588.22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应收账款 占期末应收账款总 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原值 额合计数的比例 净值

1 年以内 6,153.35 70.21% 307.67 5.00% 5,845.68

1至2年 697.50 7.96% 104.63 15.00% 592.88

2至3年 1,912.82 21.83% 573.85 30.00% 1,338.98

合计 8,763.68 100.00% 986.14 11.25% 7,777.54

(2)预付款项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预付款项相比上年增

长 570.73 万元,增长比例为 395.43%,主要是由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当年向

南京地铁广告资源供应商新增预付款 514.07 万元,其中因南京地铁 1 号线延长

线及 2 号线广告播放业务成本调整导致地铁广告业务预付款增加 288.75 万元,

1-1-283

因南京地铁新开线路华视新文化预付 2016 年一季度地铁广告播放资源采购款

225.32 万元。

(3)其他应收款

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其他应收款包括保证金及押金、代垫员工社保

款,其中保证金及押金主要为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日常经营中根据约定向地铁

广告资源供应商缴纳的合同保证金或押金。2014 年年末,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

其他应收款为 1,259.17 万元,均为地铁广告业务相关的保证金及押金。2015 年

年末,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其他应收款增长至 1,461.30 万元,包括地铁广告业务

产生的保证金及押金 1,459.00 万元以及少量代垫员工社保款。2015 年年末保证

金及押金账面余额相比上年年末增加 202.14 万元,增长幅度为 16.05%,主要是

当期期末新增向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及押金 250 万元。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其他应收账款均按照组合法计提坏

账准备,具体包括保证金及押金、代垫员工社保款两类。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其他应收款坏账

计提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应收账款 占期末应收账款总 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原值 额合计数的比例 净值

保证金及押金 1,259.17 100.00% - 0.00% 1,259.17

合计 1,259.17 100.00% - 0.00% 1,259.17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应收账款 占期末应收账款总 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原值 额合计数的比例 净值

保证金及押金 1,459.00 99.84% - 0.00% 1,459.00

代垫员工社保款 2.30 0.16% - 0/00% 2.30

合计 1,461.30 100.00% - 0.00% 1,461.30

(4)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

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属于典型轻资产业务,日常经营不依赖大型机器设备

等固定资产。报告期内,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固定资产主要为地铁广

1-1-284

告播放系统相关电子设备。为缓解构建地铁电视媒体广告投放系统所涉硬件设

备、软件平台的一次性资金投入,或为吸收关于地铁广告系统建设及运营的社会

经验,部分地铁广告资源供应商采取 BOT 的方式与标的公司地铁广告业务合作,

由后者出资组建有关地铁线路中电视媒体广告投放平台的构建,如站台和车厢显

示设备、数据中心设备、无线传输设备、车站和车辆控制终端的前期安装和后期

运营维护,同时,地铁资源方特许建设方获得对应地铁线路一定期限内广告运营

的相关权利。特许经营期限终止后,由标的公司地铁广告业务将其移交回地铁广

告资源方。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该部分 BOT 方式运营形成的相关电子设

备计入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固定资产。

2015 年年末,标的公司模拟合并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为 763.93 万元,相比上

年年末减少 382.07 万元,下降比例为 33.34%,固定资产余额变动主要受在建工

程转固及计提折旧双重影响。一方面,2015 年重庆地铁 1 号线及 3 号线改造工

程涉及的新增广告显示屏等设备建设完工,相应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127.02

万元。另一方面,标的公司对于电子设备按照 5 年期、5%残值率计提折旧,2015

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540.77 万元。

(二)负债构成分析

1、原始财务报表负债构成情况及分析

根据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原始财务报表,2014 年、2015 年华视新文化非合并

口径的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 996.32 13.41% - 0.00%

预收款项 679.21 9.14% - 0.00%

应付职工薪酬 2.14 0.03% - 0.00%

应交税费 3.66 0.05% - 0.00%

其他应付款 5,747.30 77.37% 5.19 100.00%

流动负债合计 7,428.63 100.00% 5.19 100.00%

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 0.00% - 0.00%

1-1-285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负债合计 7,428.63 100.00% 5.19 100.00%

由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注入前,华视新文化未展开实质经营业务,因此

2014 年年末原始财务报表中负债总额较小,主要为少量关联方往来。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视传媒完成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转移注入标的公司,因此华视新

文化原始财务报表承继地铁广告业务相关应付账款、预收款项等经营性负债及其

他应付款,相应负债总额大幅增长至 7,428.63 万元。

(1)应付账款

根据华视新文化与华视传媒签订的《业务转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华视传

媒将其地铁广告业务相关的资产与负债按照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价值转让

给标的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视传媒与地铁广告业务相关的应付账

款为 996.32 万元,全部为应向供应商支付的地铁广告资源采购款,相应形成标

的公司 2015 年末新增应付账款。

截至 2015 年年末,华视传媒与地铁广告业务相关的应付账款前五名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预付款项

重庆捷龙轨道交通广告有限公司 440.77

天津市地铁广告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257.25

南京广电移动电视发展有限公司 87.05

天津网络广播电视台有限公司 53.79

江西思恩传媒有限公司 50.25

合计 889.12

(2)预收款项

根据华视新文化与华视传媒签订的《业务转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华视传

媒将其地铁广告业务相关的资产与负债按照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价值转让

给标的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视传媒与地铁广告业务相关的预收款

项为 679.21 万元,全部为应向客户预收的地铁广告服务款,相应形成标的公司

2015 年末新增预收款项。

截至 2015 年年末,华视传媒与地铁广告业务相关的预收款项前五名如下:

1-1-286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预付款项

北京恒美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98.11

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 127.66

广州美岳化妆品有限公司 60.92

深圳市一二三零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1.86

南京枫之语广告有限公司 17.26

合计 525.82

(3)其他应付款

最近两年年末,标的公司其他应付款主要包括应付地铁广告业务款、关联方

往来款、预提费用及社保局退回员工社保款等,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应付地铁广告业务款 5,309.29 -

关联方往来款 289.87 -

预提费用 148.01 5.19

社保局退回员工社保款 0.13 -

根据华视新文化与华视传媒签订的《业务转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华视传

媒将其地铁广告业务相关的资产与负债按照2015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转让给

标的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视传媒地铁广告业务经营性资产扣除经营性

负债后的净资产额为9,309.29万元,其中华视新文化已向华视传媒支付地铁广告

业务转移对价款4,000万元,尚有5,309.29万元未支付,相应形成标的公司2015年

末新增其他应付款。

2、模拟合并财务报表负债构成情况及分析

根据标的公司经审计的模拟合并财务报表,2014 年、2015 年华视新文化追

溯合并地铁广告业务后的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 996.32 13.41% 1,957.32 13.02%

预收款项 679.21 9.14% 500.74 3.33%

应付职工薪酬 2.14 0.03% - 0.00%

1-1-287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应交税费 3.66 0.05% - 0.00%

其他应付款 5,747.30 77.37% 12,574.49 83.65%

流动负债合计 7,428.63 100.00% 15,032.55 100.00%

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 0.00% - 0.00%

负债合计 7,428.63 100.00% 15,032.55 100.00%

最近两年年末,标的公司追溯合并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后负债总额分别为

15,032.55 万元、7,428.63 万元。其中,2015 年年末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负债总

额相比上年年末减少 7,603.92 万元,下降比例为 50.58%,主要系地铁电视媒体

广告业务回款能力进一步提升及支付部分业务转移对价导致其他应付款余额大

幅下降。

最近两年年末,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无期限较长的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则主要为地铁广告业务产生的经营性往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款项)

及其他应付款,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三项资产余额占当期期末负债总额

的比例分别为 13.41%、9.14%和 77.37%,合计占比 99.92%。

华视新文化最近两年年末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负债变动情况分析如下:

(1)应付账款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付账款为向供应商应支付的地铁

广告资源采购款。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应付账款为996.32

万元,相比上年年末减少961.01万元,下降49.10%。由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

将部分地区合作模式由独家承包转为按分钟计价,广告出售时间有所减少,使得

2015年营业成本相比上年下降40.03%,因此年末向地铁广告资源供应商的应付

款项相应有所减少。

(2)预收款项

标的公司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主要为各类客户提供能够覆盖全国主要经

济城市的跨区域地铁广告播放服务。为了控制经营风险,报告期内地铁广告业务

对于部分客户在签署合同时先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地铁广告播放服务款,形成地铁

电视媒体广告播放预收款,后续根据双方确认的广告播放排期表播放地铁广告后

1-1-288

计入营业收入。2015年,为了进一步提升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能力,标的公司地铁

广告业务适度加强了预收款力度,因此年末预收款项相比上年增加178.47万元、

增长35.64%。

(3)其他应付款

最近两年年末,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其他应付款分别为12,574.49

万元、5,747.30万元,其中2015年年末相比上年年末减少6,827.19万元、下降

54.29%。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其他应付款主要包括预提费用、关联方往来款及

应付地铁广告业务款等,其他应付款的大幅下降主要是由于应付地铁广告业务款

的减少。

应付地铁广告业务款系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经营性资产扣除经营性负债

后的净资产额,包括华视传媒为地铁广告代付款项扣除代收款项后的净额、代垫

应交税费及应收的上缴利润。首先,报告期内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作为华视传

媒的主营业务之一,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亦未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因此地铁广

告业务通过华视传媒代收客户款并代付各类供应商款项及薪酬工资、制作费、违

约金等各项经营费用,相应差额形成地铁广告业务应付华视传媒的往来款。其次,

地铁广告业务日常经营涉及的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均由华视传媒作为统一纳税主体缴纳,因此形成地铁广告业务应付华视传媒的代

垫税款。再次,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作为盈利能力较好的主营业务之一,每年

经营积累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额上交至华视传媒,故形成地铁广告业务应付华视

传媒的未分配利润款。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其他应付款中对华视传媒的应付

地铁广告业务款为12,449.40万元。2015年,由于地铁广告业务回款能力进一步提

升,应收账款占款余额下降,使得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经营性资产扣除经营性

负债的净资产额下降至9,309.29万元。另外,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视新文化已

向华视传媒支付地铁广告业务转移对价款4,000万元,尚有5,309.29万元未支付,

因此2015年年末模拟合并其他应付款中应付华视传媒的地铁广告业务款相比上

年年末大幅下降。

1-1-289

(三)所有者权益构成分析

1、原始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构成情况及分析

根据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原始财务报表,2014 年、2015 年华视新文化非合并

口径的所有者权益构成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 4,050.00 100.59% 50.00 104.64%

未分配利润 -23.92 -0.59% -2.22 -4.6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4,026.08 100% 47.78 100%

权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 0.00% - 0.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4,026.08 100% 47.78 100%

由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注入前,华视新文化未展开实质经营业务,因此

2014 年年末原始财务报表中实收资本规模较小。2015 年 12 月,标的公司收到股

东缴纳的增资款 4,000 万元,相应年末实收资本增长至 4,050 万元。另外,因未

展开实质经营使得华视新文化自身报告期内持续小幅亏损,导致 2014 年年末、

2015 年年末未未分配利润分别为-2.22 万元、-23.92 万元。

2、模拟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构成情况及分析

根据标的公司经审计的模拟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2015年华视新文化追溯

合并地铁广告业务后的所有者权益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 4,050.00 100.59% 50.00 104.64%

未分配利润 -23.92 -0.59% -2.22 -4.6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4,026.08 100.00% 47.78 100.00%

权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 0.00% - 0.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4,026.08 100.00% 47.78 100.00%

最近两年年末,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分别为 47.78 万元、

1-1-290

4,026.08 万元,2015 年年末所有者权益增长主要是由于 2015 年 12 月华视新文化

收到股东缴纳的增资款使得实收资本由 50 万元增长至 4,050 万元。

(四)模拟合并财务报表财务指标分析及期后事项

1、偿债能力指标分析

报告期内,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指标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比率 1.44 0.92

资产负债率 64.85% 99.68%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5,301.91 1,159.78

最近两年年末,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的流动比率分别为0.92、1.44,

由于地铁广告业务经营特性不涉及存货,因此速动比率与流动比率一致。报告期

内,标的公司模拟合并流动比率呈增长趋势,主要是因为2015年年末其他应付款

大幅减少使得流动负债下降比例高于流动资产下降比例。

2014年、2015年年末,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99.68%、64.85%。2014年年末,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后的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

主要是由于地铁广告业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性资产扣除经营性负债后的

净资产额(包括日常经营代收代付款、应交税费、滚存利润等)形成对华视传媒

的应付地铁广告业务款,因此年末追溯合并后其他应付款较余额高。2015年,地

铁广告业务收款能力进一步提升,应付华视传媒的地铁广告业务款有所下降,同

时标的公司收到股东缴纳的增资款4,000万元后作为向华视传媒购买地铁广告业

务的部分对价予以支付,因此年末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其他应付款相比上年年末

下降6,827.19万元,资产负债率相应比上年末大幅下降。

最近两年,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的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

1,159.78万元、5,301.91万元,保持了在较为稳健的水平,而且持续增长,表明标

的公司注入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后财务抗风险能力较强。

2、资产周转能力指标分析

报告期内,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资产周转情况如下:

1-1-291

指标 2015 年 2014 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 2.24 2.87

总资产周转率 1.76 2.10

注:1、报告期内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无存货,因此未计算存货周转率。

最近两年,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周转率均保持在2以上,

总体资产流动性较好,运营效率相对较高。2014年及2015年,华视新文化模拟合

并财务报表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87和2.24,尽管2015年地铁电视媒体广告

业务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回收管理力度,年末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后的账面余额相

比上年年末下降32.01%,但由于2014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使得2015年期

初、期末应收账款平均余额为10,407.62万元,相比上年期初、期末应收账款平均

余额下降幅度为4.87%,低于2015年营业收入下降幅度,因此使得应收账款周转

率有所下滑。2015年,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周转率为1.76,相比上

年水平有所下降,主要是由于2015年底华视新文化收到股东缴纳的增资款4,000

万元使得总资产平均余额下降幅度低于营业收入下降幅度。

3、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华视新文化原始财务报表及模拟合并财务报表无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

资。

4、期后事项

对于华视传媒将其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广告业务资源合同与地

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等情形,处理如下:

(1)鉴于业务转移基准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因发生在基准日之前业务

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华视传媒作为口径与第三方按原合同约定逐步清理后

与华视新文化按照《业务转移协议》约定进行及时结算。上述业务转移属于内部

业务重组。

(2)对于跨期资源合同,华视传媒已履行通知义务,并取得除南京地铁(1

号南延线、2 号线)、重庆地铁、深圳地铁(1、2、5 号线)外其他资源方通过三

方协议、补充协议、同意函的方式变更合同主体。对于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到期的资源合同,由华视新文化于 2016 年 1 月 1 日与资源方重新签订合同。南

京地铁(1 号南延线、2 号线)、重庆地铁、深圳地铁(1、2、5 号线)的资源合

1-1-292

同仍由华视传媒作为华视新文化的代理履行相关合同,涉及相关的收入、成本、

费用、应收/应付账款由华视传媒单独核算并转由华视新文化承担或享有。

(3)对于跨期业务合同,根据《业务转移协议》,合同权利义务由华视传媒

作为华视新文化的代理方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或行使合同权利,因涉及地铁电视媒

体广告业务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应收/应付账款由华视传媒单独核算并转

由华视新文化承担或享有。

截至 2016 年 4 月 6 日,华视传媒已收回应收账款原值 3,054.12 万元。根据

华视传媒及华视新文化签订的《业务转移协议之补充协议》,华视传媒承诺并保

证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将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账面原值全部收回,

如逾期未能全部收回,则华视传媒以现金方式于 10 个工作日向华视新文化补

足。

四、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分析

(一)原始利润表情况及分析

根据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原始财务报表,2014 年、2015 年华视新文化非合并

口径的利润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2014 年

营业收入 - -

营业成本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

销售费用 6.79 -

管理费用 15.10 0.14

财务费用 -0.19 -0.04

资产减值损失 - -

营业利润 -21.71 -0.10

利润总额 -21.71 -0.10

净利润 -21.71 -0.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1.71 -0.10

少数股东损益 - -

由于 2015 年底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注入前,华视新文化未展开实质经营

1-1-293

业务,因此报告期内原始财务报表中无经营性收入,净利润呈小幅亏损状态。

(二)模拟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及构成分析

1、营业收入按业务划分

根据标的公司经审计的模拟合并财务报表,2014 年、2015 年华视新文化模

拟合并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按业务划分的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2015 年 2014 年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地铁广告播放服务业务 22,771.27 97.51% 30,837.08 98.07%

地铁广告系统维护业务 581.12 2.49% 606.14 1.93%

合计 23,352.39 100.00% 31,443.22 100.00%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均为地铁电视媒体广告

业务相关收入,包括地铁广告播放服务收入及地铁广告系统维护收入两类。其中,

地铁广告播放服务收入为向各类广告主客户提供覆盖全国主要经济城市的跨区

域地铁广告播放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地铁广告系统维护服务收入主要为向重庆捷

龙提供地铁广告播放系统运营维护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最近两年,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营业收入构成中主要为地铁广告播放服务收

入,地铁广告系统维护收入规模较小,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3%、

2.49%。2015年,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向部分地区地铁广告资源供应商的采购

合作模式由独家承包转为按分钟计价,同时地铁广告销售时间有所减少,使得地

铁广告播放服务收入规模有所下降,而地铁维护业务收入相对较为稳定,因此当

年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地铁广告系统维护收入占比有所上升。

(三)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来源及盈利驱动因素分析

2015年底,华视传媒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整体转移注入华视新文化后,

标的公司成为地铁广告业务的运营主体,收入和利润主要来自提供地铁电视媒体

广告播放服务及相关系统运营维护,地铁广告业务各年度获得的客户合同及向地

铁广告资源供应商采购的价格将影响其盈利能力。

从内部影响因素看,华视新文化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在地铁广告服务细分

1-1-294

市场经营多年,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与国内主要经济城市的地铁广告资源方建

立了较为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形成了较为明显的跨区域、全国连播的户外地铁

广告播放能力,有效覆盖国内地铁主要出行人群,能够为各类广告主客户的品牌

建设需求提供较为强大的精准营销推放服务,广告效果获得国内较多知名品牌商

的普遍认可。同时近几年,地铁广告业务不断提升客户服务体验以及企业精细化

管理水平,因此构成其盈利能力内在的重要驱动因素。

从外部影响因素看,随着广告行业的多元化发展以及广告客户精准营销需求

的不断提升,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作为户外移动广告的重要细分领域,具有受众人

群流量较大、接受能力较快、消费能力较强的特点。另外,近几年国内主要经济

城市的地铁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地铁广告覆盖能力进一步增强,有利于提升地铁

广告营销对广告主的吸引力,构成标的公司利润来源及盈利的外在驱动因素。

华视新文化行业及竞争情况具体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九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

析 二、交易标的行业及竞争情况分析”。

(四)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利润表项目变化分析

1、营业收入和成本分析

根据标的公司经审计的模拟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2015年华视新文化模拟

合并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5 年 2014 年

营业收入 23,352.39 31,443.22

营业成本 15,080.91 25,147.37

2015年,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相比上年减少8,090.83万元、

下降比例为25.73%,主要是由于广州地铁及北京地铁由独家承包转为按分钟计

价模式后,广告出售时间减少相应产生。其中,广州地铁因广告投放时间减少导

致2015年收入相比上年减少4,932.61万元,北京地铁因广告投放时间减少导致

2015年收入相比上年减少3,712.41万元。

2015年,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营业成本相比上年减少10,066.46万

元、下降比例为40.03%。其中,通过终止原独家承包合同并与新的广告资源代

1-1-295

理商签订按分钟计价合同,使得2015年广州地铁、北京地铁广告成本分别相比上

年减少5,869.67万元、1,986.62万元;通过与原广告资源供应商协商并签署降价协

议后,使得2015年南京地铁、深圳地铁广告成本相比上年分别减少1,035.80万元、

561.51万元;通过与原广告资源供应商协商并签署降价协议以及终止原协议并与

新广告资源代理商签订合同,使得2015年天津地铁广告成本相比上年减少505.43

万元。

2、毛利率分析

根据标的公司经审计的模拟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2015年华视新文化模拟

合并财务报表中毛利率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 目 2015 年 2014 年

综合毛利率 35.42% 20.02%

其中:地铁广告播放服务业务毛利率 35.68% 19.70%

地铁广告系统维护业务毛利率 25.16% 36.45%

从上表可见,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最近两年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0.02%、35.42%,综合毛利率的增长主要是受益于地铁广告业务毛利率的提升。

报告期内,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地铁广告播放服务业务毛利率分

别为19.70%、35.68%。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向地铁广告资源供应商的采购模

式主要包括独家承包和按分钟计价两种模式,其中独家承包合同与广告投放时长

不存在关系,因此容易形成较高的固定成本,具有较高的盈亏平衡点,如果不能

达到一定的广告业务投放量,容易降低整体盈利能力。2015年,为有效提升地铁

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整体盈利能力,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部分城市地铁广告资源

采购由独家承包转为按分钟计价,尽管调整后广告出售时长下降使得营业收入减

少,但营业成本下降幅度相对更高,因此提升了当年地铁广告播放服务业务的毛

利率水平。

地铁广告系统维护收入主要为向重庆地铁广告资源方重庆捷龙有偿提供地

铁广告显示屏及其系统的运营维护而获取的收入,业务成本则包括其地铁广告播

放系统相关设备的折旧及运营维护的材料支出。2003年8月,华视传媒关联方北

京东方英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轨道交通总公司签署《合作经营协议书》,

1-1-296

约定双方合资成立重庆捷龙轨道交通广告有限公司用于运营重庆相关地铁线路

乘客信息服务系统及其所属显示屏广告经营业务,同时约定东方英龙向重庆捷龙

有偿提供乘客信息服务系统所需硬件设备、软件平台及该系统的维修和更新服

务。东方英龙根据每年与重庆捷龙签署的《关于系统设备硬件、软件的维护和技

术咨询服务协议》,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向对方收取地铁广告系统维护服务收入。

报告期内,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地铁广告系统维护业务收入相对较为

稳定,但成本有所上升,因此导致2015年地铁广告系统维护业务毛利率由上年的

36.45%下降至25.16%。

3、期间费用分析

根据标的公司经审计的模拟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2015年华视新文化模拟

合并财务报表中期间费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万元

2015 年 2014 年

项 目 占营业收入 占营业收入的

金额 金额

的比例 比例

销售费用 2,406.62 10.31% 3,003.72 9.55%

管理费用 639.51 2.74% 811.78 2.58%

财务费用 -0.19 0.00% -0.04 0.00%

合计 3,045.95 13.04% 3,815.46 12.13%

报告期内,华视传媒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照业务归属分为可直接辨认的期

间费用与不可直接辨认的期间费用。其中,可直接辨认的期间费用与各主营业务

直接对应,对于归属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的可直接辨认期间费用在追溯合并

时全部计入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对于不可直接辨认的期间费用,主要为部分业务

部门和职能部门服务地铁广告业务与公交广告业务发生的整体公共费用,由于户

外移动广告业务经营的特殊性,其广告显示终端的数量与业务经营规模有较大关

系,同时亦是影响日常经营中资源投入的主要因素,因此除与收入直接相关的公

共费用按照各期地铁广告业务收入与公交广告业务收入占比进行划分外,其余公

共费用按照各年地铁广告业务与公交广告业务显示终端数量占比进行划分,按此

分摊至地铁广告业务部分的公共费用计入模拟合并财务报表。

(1)销售费用

1-1-297

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销售费用主要包括地铁广告业务的销售人

员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市场费用、房租物管费及销售人员差旅费用等。由于

2015年地铁广告业务收入有所下降,同时为提升盈利能力,管理层进一步加强了

各项费用管理力度,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政策,因此整体销售费用相比上年下降

18.32%,相应导致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2015年销售费用相比上年减少597.09万

元、下降比例为19.88%,但降幅低于同期营业收入下降比例,因此当年销售费

用占营业收入比例由上年的9.55%增长至10.31%。

(2)管理费用

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地铁广告业务的管理及

职能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设备折旧费用、房租物管费及业务招待费等。由于2015

年管理层进一步加强了费用管控,整体管理费用相比上年减少18.89%,相应使

得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相比上年减少172.27万元,下降比例为

21.22%。

(3)财务费用

报告期内,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保持了较强的盈利能力,同时应收账款回

款能力进一步提升,使得2015年经营性资产扣除经营性负债后的净资产额由上年

的12,449.40万元下降至9,309.29万元,净资产额的下降主要由于当年应收账款回

款情况较好,因此地铁广告业务收款形成的现金流入已经能够支撑自身业务运

营,不涉及额外融资借款的情形。所以,2014年及2015年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

未划分财务费用,相应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存在借款利息,只有华视

新文化自身少量资金存款形成的利息收入。

4、资产减值损失分析

根据标的公司经审计的模拟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2015年华视新文化模拟

合并财务报表中资产减值均为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损失,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2014 年

坏账损失 75.49 448.06

合计 75.49 448.06

1-1-298

2015年,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进一步加强了应收账款管理,回款情况较好。

同时,由于营业收入下降,使得年末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总额(未计提

坏账前的账面金额)大幅下降,由上年的13,314.77万元下降至9,423.66万元。相

应根据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政策,2014年、2015年年末标的公司模拟合并

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分别为923.85万元、999.34万元,因此2015年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金额为75.49万元,相比上年坏账损失448.06万元减少372.58万

元,减少比例为83.15%。

5、营业外收支分析

根据标的公司经审计的模拟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2015年华视新文化模拟

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存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2014 年

被扣除保证金及押金 - 1,627.36

合计 - 1,627.36

根据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与北京北广传媒地铁电视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

地铁 1 号、2 号、13 号和八通线地铁电视系统广告经营权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

终止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解除前述经营权协议,地铁广告

业务已向北京北广传媒地铁电视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及押金不再退还,作为损

失补偿,因此形成当年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营业外支出 1,627.36 万元。

6、净利润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尽管标的公司 2015 年模拟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有所下

降,但由于营业成本下降幅度更大,同时当年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计提金额、营

业外支出相比上年大幅减少,最终导致 2015 年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净

利润由上年的-127.94 万元大幅增长至 3,472.48 万元,净增长 3,600.41 万元。

7、非经常性损益分析

最近两年,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

别为 1,092.58 万元、3,472.48 万元,2015 年扣非后净利润相比上年增长 217.82%。

根据标的公司经审计的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华视新文化 2014 年、2015 年模拟合

1-1-299

并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分别为 1,220.52 万元、0 万元,其中 2014 年非经常损益系

上述北京地铁业务被扣除保证金及押金形成营业外支出 1,627.36 万元并扣除所

得税影响后的净额,2015 年标的公司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均不存在非经常

性损益事项。

8、或有事项

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因华视传媒与广州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未

决诉讼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如下:

原告 被告 案由 受理法院 标的额 案件进展

《2011-2016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 广州铁路运输

广州地铁 华视传媒

广州地铁电 法院,后移交至广 13,647.18 中级法院正进

电视传媒 集团有限

视广告代理 州地铁运输中级法 万元 行立案审查,尚

有限公司 公司

合同》纠纷 院审理 未正式开庭

《2011-2016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 广州铁路运输

华视传媒 广州地铁

广州地铁电 法院,后移交至广 13,003.80 中级法院正进

集团有限 电视传媒

视广告代理 州地铁运输中级法 万元 行立案审查,尚

公司 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院审理 未正式开庭

关于上述华视传媒与广州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报

告书“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二、交易对方相关声明 3、交易对方及

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1)华视传媒与广州地铁电视传媒有限公司诉

讼”。

五、标的公司现金流情况分析

(一)原始现金流量表情况及分析

根据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原始财务报表,2014 年、2015 年华视新文化原始财

务报表中现金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2014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1.96 0.9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000.00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000.00 -

1-1-300

由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注入前,华视新文化未展开实质经营业务,因此

2014 年原始财务报表中经营活动现金流较小,2015 年底为开展地铁电视媒体广

告业务通过股东借款等使得当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入 329.70 万元,向地铁广告资

源供应商支付采购款等使得当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257.74 万元。

2015 年,标的公司收到股东缴纳的增资款 4,000 万元,并以此作为华视传媒

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整体转移注入华视新文化的支付对价,因此当年筹资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4,000 万元,投资活动中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

付的现金净额为 4,000 万元。

六、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

本次交易后,华视新文化将成为雷曼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假设 2015

年 1 月 1 日本次交易已经完成,致同会计师审阅了公司编制的 2015 年备考合并

财务报表,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16)第 441ZA1807 号”备考审阅报告。鉴

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价格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通过询价方

式确定,发行价格及发行股份数尚不确定,公司编制备考财务报告时未考虑募集

配套资金。公司交易后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如下:

(一)交易前后公司主要财务状况和偿债指标比较分析

金额单位:万元

交易完成后 交易前 交易前后比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变动金额 变动率

流动资产 76,182.27 36.43% 65,498.68 52.94% 10,683.58 16.31%

非流动资产 132,949.06 63.57% 58,225.72 47.06% 74,723.34 128.33%

总资产 209,131.33 100.00% 123,724.41 100.00% 85,406.92 69.03%

流动负债 60,262.23 98.20% 13,833.61 92.60% 46,428.63 335.62%

非流动负债 1,106.22 1.80% 1,106.22 7.40% 0.00 0.00%

总负债 61,368.45 100.00% 14,939.82 100.00% 46,428.63 310.77%

所有者权益合计 147,762.88 100.00% 108,784.58 100.00% 38,978.29 35.83%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

145,502.39 98.47% 106,524.09 97.92% 38,978.29 36.59%

有者权益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交易完成后 交易前 交易前后变动率

股本总额 37,053 34,979 5.93%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

3.93 3.05 28.94%

通股股东的每股净

1-1-301

交易完成后 交易前 交易前后比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变动金额 变动率

资产(元/股)

资产负债率(%) 29.34% 12.08% 143.02%

流动比率(倍) 1.26 4.73 -73.30%

速动比率(倍) 1.10 4.02 -72.63%

1、本次交易前后的资产规模、结构分析

根据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

公司的资产总额由本次交易前的 123,724.41 万元增加至 209,131.33 万元,增长了

69.03%。交易完成后,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的资产结构变化如下:

(1)本次交易前,雷曼股份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为 52.94%,本次交

易后,上市公司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为 36.43%,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比

重有所下降。

本次交易完成后,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流动资产由本次交易

前的 65,498.68 万元增加至 76,182.27 万元,增长了 10,683.58 万元,涨幅 16.31%。

标的公司属于典型的轻资产运营模式,因此流动资产主要为经营性往来款以及向

供应商缴纳保证金及押金等形成的其他应收款,相应使得上市公司备考合并报表

中应收账款相比交易前增加 8,424.32 万元,预付款项增加 715.06 万元,其他应

收款增加 1,461.30 万元。

(2)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非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为 47.06%,本次

交易后,上市公司非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为 63.57%,非流动资产占资产

总额比重有所上升。

本次交易完成后,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雷曼股份非流动资产由本次交

易前的 58,225.72 万元增加至 132,949.06 万元,增加金额为 74,723.34 万元,增长

幅度为 128.33%。非流动资产增长比例较高主要是因为本次收购华视新文化交易

相应确认新增商誉 73,952.22 万元,同时固定资产增加 763.93 万元导致。

综上所述,备考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资产结构综合反映了本次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的资产结构。交易完成后,公司资产规模有所提升,资产实力进一步增强。

1-1-302

2、本次交易前后的负债规模、结构分析

本次交易完成后,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雷曼股份的负债总额由本次交

易前的 14,939.82 万元增加至 61,368.45 万元,负债总额增加了 46,428.63 万元,

增长幅度为 310.77%。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负债结构如下:

本次交易前,公司的流动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为 92.60%,非流动负债占总

负债的比例为 7.40%;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流动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则进一步上升

至 98.20%,非流动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下降至 1.80%。前述变动主要系上市公

司因本次收购支付交易对价使得流动负债增加所致。

本次交易完成后,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雷曼股份流动负债由本次交易

前的 13,833.61 万元增加至 60,262.23 万元,增长金额为 46,428.63 万元,增长幅

度为 335.62%。上市公司流动负债增加主要因本次收购标的公司需向交易对方支

付现金对价 39,000 万元,同时合并华视新文化其他应付款,综合导致其他应付

款相比交易前增加 44,747.30 万元,同时应付账款相比交易前增加 996.32 万元,

预收款项相比交易前增加 679.21 万元。

3、交易前后的偿债能力分析

本次交易完成后,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由交易前

的 12.08% 上升至交易后的 29.34% ,资产负债率同比增长幅度较高,主要是由

于公司本次收购华视新文化需支付现金对价 39,000 万元,同时标的公司 2015 年

年末其他应付款 5,747.30 万元,因此使得流动负债有所增加,但交易完成后上市

公司资产负债率仍处于可控水平,本次交易对雷曼股份资产负债率的影响不会导

致显著的偿债风险,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财务仍保持在安全范围内。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分别为 1.26 和 1.10,低于交

易前 4.73 和 4.02 的水平,主要系本次交易现金支付对价导致流动负债上升所致。

在公司完成本次交易配套融资并支付现金对价后,雷曼股份流动负债预计将有所

下降,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将相应上升,总体短期偿债能力仍然处于合理水平。

4、交易前后的营运能力分析

根据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假设本次交易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已经完成,上市

1-1-303

公司 2015 年营运能力的相关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交易完成后 交易完成前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2.62 2.64

存货周转率(次/年) 4.01 2.70

总资产周转率(次/年) 0.29 0.35

注:鉴于 2015 年期初数未做合并备考,公司交易后备考合并报表的营运能力指标均按以下公式简化计算: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末存货余额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末总资产

从上表可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能力、总资产周转率

与交易前水平基本接近。由于标的公司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的特性,不涉

及存货项目,因此随着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中营业成本的提升,存货周转率相比交

易前增长幅度较高。未来上市公司可通过加强与华视新文化在广告领域的协同效

应,进一步增强公司的营运能力。

(二)交易前后公司主要经营状况和盈利指标比较分析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经营

状况和盈利指标比较如下:

1、本次交易前后营业收入、净利润分析

金额单位:万元

交易前后比较

2015 年度 交易完成后 交易完成前

变动金额 变动率

营业收入 61,431.46 38,079.07 23,352.39 61.33%

营业成本 39,833.02 24,752.12 15,080.91 60.93%

营业利润 6,402.65 1,641.51 4,761.14 290.05%

净利润 5,302.93 1,830.45 3,472.48 189.71%

归属母公司股

5,491.94 2,019.46 3,472.48 171.95%

东的净利润

从上表可见,雷曼股份通过本次交易将新增盈利能力较强的地铁电视媒体广

告业务,销售规模、净利润水平均有所提升。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 2015 年营业收入为 38,079.07 万元,包括高科技 LED

产业收入及体育商务行业收入。通过本次并购,公司进入户外移动广告领域中的

地铁广告细分市场,并将取得跨区域、全国连播的地铁广告播放服务能力,在广

1-1-304

告传媒领域中的综合竞争力得到提升,并与现有体育商务业务形成协同效应。本

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备考合并营业收入为 61,431.46 万元,相比交易前增长

23,352.39 万元,涨幅 61.33%。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 2015 年净利润为 5,302.93 万元,相比交易前的净利

润 1,830.45 万元增加 3,472.48 万元,增长幅度为 189.71%。根据本次重组交易对

方的承诺,华视新文化 2016 年至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8,000 万元和 10,000 万元。通过本次交易,上市

公司盈利能力预计将得到有效提升,符合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2、交易前后盈利能力指标比较分析

2015 年 交易完成后 交易完成前

销售毛利率 35.16% 35.00%

销售净利率 8.63% 4.81%

期间费用率 20.95% 25.80%

归属于母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5 0.0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基本每股

0.11 0.02

收益(元/股)

归属于母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88% 2.6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加权平均

3.77% 1.01%

净资产收益率

从上表可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销售毛利率相比交易前有所提升,

主要受益于标的公司较强的盈利能力,同时期间费用率相比交易前有所下降,因

此销售净利率相比交易前显著增长。相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备考合并报

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基本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均显著上升。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雷曼股份主营业务将得到显著增强,公司业务

结构进一步优化,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均得到改善或提升。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

1、本次交易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发展的有利影响

本次交易前,公司主营业务包括高科技 LED 及体育商务两大类,其中 LED

产业收入及净利润贡献较大,盈利来源主要包括 LED 显示屏、LED 照明、LED

1-1-305

封装器件产品等的生产和销售,而体育商务业务尽管收入贡献比例不高,但目前

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尤其受益于外部产业政策利好,2015 年上市公司体育商

务业务已经实现收入 3,812.12 万元,同比增长 120.46%。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拥有丰富的地铁广告行

业运作经验,经过多年发展积累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影响力,与上游地铁

广告资源供应商建立了密切的业务联系,并拥有众多知名客户群体。本次交易完

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由于体育商务业务与地铁媒体广告

业务的协同效应,上市公司体育主业的业务能力将进一步加强。同时,标的公司

可依托上市公司国内资本市场平台,充分开拓未来业务和市场,综合竞争力及抗

风险能力将进一步提升。

本次交易是公司进一步发展体育产业的重要举措,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

和华视新文化可利用不同渠道的媒体资源,向客户提供综合广告投放服务,将体

育传媒资源客户延伸至地铁电视资源,地铁电视资源客户推广至体育媒体资源,

发挥市场协同效应,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市场营销宣传服务,提高公司客户服

务能力、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

根据京都中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华视新文化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预计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5,964.99 万元、7,963.81 万元、

9,854.62 万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本次交易对方承诺华视新文化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8,000

万元和 10,000 万元,本次交易将有效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及综合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体育产业发展,提升公司持续发展

能力,整体上改善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2、本次交易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发展的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视新文化将成为雷曼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的资

产规模和业务范围都将得到扩大,公司的整体运营能力需相应提升。同时,由于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在企业文化、管理风格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未来公司整

合面临挑战。

1-1-306

(四)超额业绩奖励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未来业绩影响分析

1、本次交易设置的业绩奖励机制

为鼓励标的公司主要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员工在未来年度继续推进标的公

司业务发展,为企业持续稳定地创造价值,本次交易双方特就标的公司在业绩承

诺期内作出超额业绩奖励安排,约定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累计

数高于承诺净利润累计数据,将对届时在职的标的公司主要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

人员实施超额业绩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 100%,且不超过本

次交易作价的 20%。具体如下:

(1)上市公司的超额业绩奖励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实施完成后,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

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累计数额高于承诺净利润累计数额,且标的公司于本次交易

业绩承诺期届满一年后,标的公司对上一年度期末的应收账款(按账面原值计算)

收回比例高于 90%,则超额部分的 50%可用于奖励标的公司届时在职的主要管

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应支付的超额盈利奖励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支付的超

额盈利奖励金额=(实际净利润累计数额-承诺净利润累计数额)×50%。如根据

上述公式计算应支付的超额盈利奖励金额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的 20%,则

应支付的超额盈利奖励等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的 20%。

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届满一年后且标的公司对上一年度期末的应收账款

收回比例高于 90%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45 日内,标的公司董事会应确定奖励

方案,经上市公司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由标的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

分别支付给前述人员。

(2)交易对方股票超额收益进行核心员工激励的安排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及其补充承诺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事宜实施完成后,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累计数额高于

承诺净利润累计数额且标的公司于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届满一年后标的公司对

上一年度期末的应收账款收回比例高于 90%,则交易对方将本次交易获得股票增

值收益部分的 25%用于奖励标的公司届时在职的主要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团队

1-1-307

人员,计算方式如下:奖励金额=交易对方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交易对方董事

会审议该奖励事宜当日股票价格-本次雷曼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发行价

格)*25%,如该奖励数额加上雷曼股份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中

约定的超额业绩奖励金额之和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 100%或交易作价的 20%,

则以三者孰低者为准。其中,交易对方董事会审议该奖励事宜当日股票价格应考

虑本次雷曼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交易对方董事会审议该奖

励事宜当日期间,雷曼股份因送红股、转增股份、派息等原因对雷曼股份股票价

格进行除权、除息的影响。

2、奖励机制的会计处理方法

(1)会计处理依据

①《中国证监会 2013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3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关于“合并成本与

职工薪酬的区分”的指导意见,即上市公司应考虑其支付给这些个人的款项,是

针对其股东身份、为了取得其持有的被收购企业权益而支付的合并成本,还是针

对其高管身份、为了获取这些个人在未来期间的服务而支付的职工薪酬。

本奖励对象为标的公司的非股东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公司为获取非核心经营

管理团队在未来期间的服务而支付的职工薪酬,应作为职工薪酬进行相应会计处

理。

②《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中利润分享计划的规定:利润分

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A. 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B. 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③《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

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

1-1-308

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其中,“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是股份支付所必须

满足的基本特征之一。

(2)上市公司超额业绩奖励机制的会计处理

在本次交易实际完成后,若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达到业绩

奖励安排的条件,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

酬》的相关规定,将该超额业绩奖励计划作为利润分享计划进行会计处理,由于

本次发行方案是上市公司以标的公司未来三年承诺期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总和超

出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总和的 50%作为奖励,在出具承诺期届满一年后应收账款回

收比例专项审核报告后才会实际支付,因此,标的公司拟在承诺期前三年,当期

实现净利润超过当期承诺利润,按照当期实际利润超过当期承诺利润金额的 50%

预提奖励金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当预提奖励金达到交

易作价的 20%,则不再进行计提。

由于在承诺期内前三年的年末,能否实现承诺的盈利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

未来是否需要支付该奖励对价的判断以及对需支付奖励金额的估计取决于对承

诺期内盈利的估计。在承诺期内每个会计期末,公司应根据获取的最新信息对该

项会计估计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调整。如果确有需要对该项会计估计进行调整

的,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对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由此导致的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将计入变更当期和以后期间的损益。业绩考

核时不考虑业绩奖励对成本费用的影响,即标的公司先考核每年的承诺业绩后,

再对业绩超额部分进行费用计提。

(3)交易对方股票超额收益奖励机制的会计处理

交易对方承诺,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累计数额高于承

诺净利润累计数额且标的公司于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届满一年后标的公司对上

一年度期末的应收账款收回比例高于 90%,会将本次交易获得股票增值收益部分

的 25%用于奖励标的公司届时在职的主要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团队人员。由于交

易对方的奖励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主要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团队的服务,符合

上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股份支付的界定,因此华视传媒及高清投进行的核心

1-1-309

员工激励属于股份支付,应按股份支付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核算。在承诺期最后

一年,如满足上述条件,上市公司应将实际奖励金额借记管理费用,同时贷记资

本公积。

3、业绩奖励安排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业绩承诺期满后,标的公司支付上市公司设置的超额业绩奖励时,标的公司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应交个人所得税和银行存款。由于超额奖励将于业绩承

诺期满后由标的公司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标的公司可能会因此产生一定的

资金压力,但不会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主要是因

为超额业绩奖励是基于超额业绩的完成,超额业绩奖励仅限于超额净利润的

50%,且不超过本次交易对价的 20%。同时,由于超额业绩奖励已经在承诺期各

年内预提并计入成本费用,因此支付时不会对支付年度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对于交易对方的激励安排,在承诺期满且达到激励条件时支付奖金,由于奖

金是由交易对方支付,因此对上市公司的现金流不存在影响,但对当年管理费用

有所影响,从而影响净利润。此外,交易对方承诺该奖励数额加上雷曼股份在《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超额业绩奖励金额之和超过其超额业绩部

分的 100%或交易作价的 20%,则以三者孰低者为准,因此不会在支付当年对上

市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其他影响

1、后续人员、资产及业务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视新文化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视新文化的

现有员工按照“人随资产及业务走”的原则继续保留在标的公司,目前存续的劳

动关系不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化,仍由华视新文化按照其与现有员工签订的劳动合

同继续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华视新文化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后,届时董事会成员为 5 名,其中上

市公司推荐 3 名董事候选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在业绩承诺期间推荐 2 名董事候

选人。

1-1-310

本次交易完成后五年内,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应确保主要管理团队及技术团队

人员不得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变化指变动数量在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下同,

因违反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或因未达到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绩

考核要求或其他规定被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公死亡或

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规定或者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该员工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的

等之情形而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除外)。华视新文化

主要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标的公司持续工作五年,如

主要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离职比例达到二分之一以上的,且交易对方未采取

合理措施进行补救并经上市公司认可,则由违约方承担本次交易总额 10%的违约

赔偿责任。本次交易完成后,雷曼股份将向华视新文化派驻一名财务负责人,具

体负责标的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同时可委派一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对标的公

司进行管理。

本次重组交易标的公司经营人员及其核心骨干人员五年内或离职后三年内

不得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参股、协议控制、担任管理职务等方式)与华视

新文化之地铁广告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如主要

经营人员或核心骨干人员违反且交易对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补救并经上市公

司认可,则本次交易对方将以本次交易总额的 10%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此外,为了稳定华视新文化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公司与交易对方在《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约定超额盈利奖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

宜实施完成后,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累计数额高于承诺净

利润累计数额,且标的公司于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届满一年后,标的公司对上一

年度期末的应收账款(按账面值计算)收回比例高于 90%,则超额部分的 50%

可用于奖励标的公司届时在职的主要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应支付的超额盈

利奖励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支付的超额盈利奖励金额=(实际净利润累计数额

-承诺净利润累计数额)×50%。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应支付的超额盈利奖励金

额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的 20%,则应支付的超额盈利奖励等于本次交易标

的资产作价的 20%。”

1-1-311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在高科技 LED 及体育商务双主业的基础上,利用

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营运资源增强在体育广告领域的经营实力,上市公司业务结构

进一步优化,持续盈利能力得到加强。公司将在业务层面上对华视新文化授予充

分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并将为其业务开拓和维系提供充分支持,配合其继续在地

铁广告领域的业务发展,同时利用现有体育商务领域可整合的渠道资源发挥协同

效应,实现上市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财务上将合并华视新文化的财务体系,进一步

规范华视新文化日常经营活动中财务运作,提高标的公司的资金运营效率及融资

能力,实现内部资源的统一管理及优化配置,降低华视新文化的财务风险。

公司将通过上述措施,力争保证华视新文化在并购后可以保持原有团队的稳

定性、市场地位的稳固性及竞争优势,支持标的公司未来的健康快速的业务发展。

2、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和《上市规则》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

应的议事规则,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然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控股股东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上市公

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继

续保持《公司章程》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运作,继续执行相关的议事规则

和工作细则,继续履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并根据交

易后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其他相关条款及相关议事规则、工作细则加以

修订,以保证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更加符合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实际

情况。

关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完善公司治理的措施详见本报告书

“第十三章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1-1-312

七、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对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了明确规定。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

继续遵循该等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在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积

极对投资者进行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详见本报告书“第

十三章 其他重大事项 五、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安排”。

1-1-313

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

一、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合并财务报表

(一)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致同会计师对公司 2014 年及 2015 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致同审字(2015)第 441ZA3446 号”和“致同审字(2016)第

441ZA0959 号”审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

及 2014 年度及 2015 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1、上市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19,522.59 30,130.81

应收票据 395.23 172.05

应收账款 15,035.97 13,771.38

预付款项 560.79 1,417.09

应收利息 69.87 44.72

其他应收款 1,851.40 1,722.32

存货 9,935.46 8,423.36

其他流动资产 18,127.38 509.11

流动资产合计 65,498.68 56,190.84

非流动资产:

长期应收款 1,008.13 1,348.47

长期股权投资 6,064.69 629.01

固定资产 22,414.38 24,456.44

在建工程 - 1,049.14

无形资产 2,517.66 1,785.17

商誉 21,713.01 3,262.98

长期待摊费用 729.49 775.15

递延所得税资产 611.30 365.44

其他非流动资产 3,167.06 1,642.45

1-1-314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非流动资产合计 58,225.72 35,314.25

资产总计 123,724.41 91,505.09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 93.30

应付票据 3,781.93 4,340.65

应付账款 6,542.73 5,745.40

预收款项 1,384.88 805.69

应付职工薪酬 850.97 813.02

应交税费 925.50 629.75

其他应付款 347.59 1,006.65

流动负债合计 13,833.61 13,434.45

非流动负债:

预计负债 42.62 84.32

递延收益 879.52 693.57

递延所得税负债 184.08 6.12

非流动负债合计 1,106.22 784.01

负债合计 14,939.82 14,218.46

所有者权益:

股本 34,978.72 13,400.00

资本公积 62,311.76 52,819.52

盈余公积 1,556.91 1,412.15

未分配利润 7,676.70 7,142.0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

106,524.09 74,773.67

少数股东权益 2,260.49 2,512.95

所有者权益合计 108,784.58 77,286.6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23,724.41 91,505.09

2、上市公司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2014 年

一、营业总收入 38,079.07 40,505.37

其中:营业收入 38,079.07 40,505.37

二、营业总成本 38,048.64 38,089.82

其中:营业成本 24,752.12 28,040.87

营业税金及附加 246.86 240.21

销售费用 3,935.56 4,101.99

管理费用 6,908.06 6,190.35

财务费用 -1,020.99 -696.14

资产减值损失 2,421.49 49.36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

1-1-315

项目 2015 年 2014 年

投资收益 805.54 163.18

三、营业利润 1,641.51 2,741.91

加:营业外收入 834.18 1,181.31

减:营业外支出 104.26 95.54

四、利润总额 2,371.42 3,827.68

减:所得税费用 540.97 619.80

五、净利润 1,830.45 3,207.8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019.46 2,577.13

少数股东损益 -189.01 630.75

3、上市公司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2014 年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39,761.28 36,860.60

收到的税费返还 3,176.73 2,053.25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4,227.51 3,238.83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47,165.53 42,152.68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3,670.70 21,082.84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7,613.70 6,851.10

支付的各项税费 2,498.90 1,178.18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8,647.31 5,979.22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2,430.61 35,091.3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734.91 7,061.34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0.00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

427.30 186.49

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97,987.66 705.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98,414.96 891.49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

807.20 4,534.76

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6,072.00 510.60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

6,128.14 1,848.63

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14,689.98 1,7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27,697.31 8,594.0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9,282.35 -7,702.51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14,935.01 -

1-1-316

项目 2015 年 2014 年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权益性投

- -

资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7,048.25 12.37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1,983.26 12.37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93.30 44.1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1,370.22 1,345.71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113.88 6,356.92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577.40 7,746.7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405.87 -7,734.37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223.18 44.28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918.39 -8,331.26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3,651.59 31,982.85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7,733.20 23,651.59

二、标的公司最近两年财务报表

(一)标的公司原始财务报表

致同会计师对华视新文化 2014 年及 2015 年的原始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致同专字(2016)第 441ZA2070 号”审计报告,认

为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

华视新文化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4 年度、

2015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1、 华视新文化原始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82.89 10.94

应收账款 8,424.32 -

预付款项 715.06 -

其他应收款 1,461.30 42.03

流动资产合计 10,683.58 52.97

非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763.93 -

在建工程 7.19 -

非流动资产合计 771.12 -

资产总计 11,454.70 52.97

1-1-317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 996.32 -

预收款项 679.21 -

应付职工薪酬 2.14 -

应交税费 3.66 -

其他应付款 5,747.30 5.19

流动负债合计 7,428.63 5.19

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负债合计 7,428.63 5.19

实收资本 4,050.00 50.00

未分配利润 -23.92 -2.2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4,026.08 47.78

少数股东权益 - -

股东权益合计 4,026.08 47.78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11,454.70 52.97

2、 华视新文化原始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5 年 2014 年

一、营业收入 - -

减:营业成本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

销售费用 6.79 -

管理费用 15.10 0.14

财务费用 -0.19 -0.04

资产减值损失 -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

投资收益 - -

二、营业利润 -21.71 -0.10

加:营业外收入 - -

减:营业外支出 - -

三、利润总额 -21.71 -0.10

减:所得税费用 - -

四、净利润 -21.71 -0.10

3、 华视新文化原始现金流量表

1-1-318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5 年 2014 年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329.70 1.04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29.70 1.04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39.48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5.90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37 0.14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257.74 0.1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1.96 0.90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

- -

收回的现金净额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

- -

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

4,000.00 -

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000.00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000.00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4,000.00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4,000.00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000.00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71.96 0.90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0.94 10.04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82.89 10.94

1-1-319

(二)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和方法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华视新文化成立于 2007 年 9 月 3 日,2015 年底前标的公

司尚未展开实质经营业务。基于战略发展考虑,华视传媒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为转移基准日将其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整体转移注入华视新文化,包括业务资

产及负债的转移;专利、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的授权许可使用;业务合同权利、

义务的概括转移;员工安置;由华视传媒投资或控制的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

构成潜在同业竞争关系企业股权委托管理等事项。2016 年 4 月 6 日,华视传媒

与华视新文化签订《关于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整体转移至深圳市华视新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的业务转移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就业务转移所

涉经审计资产、负债数据进行确认,并对业务转移相关的专利、商标、商号等无

形资产的授权许可、业务转移主体范围进行调整补充。关于华视传媒将地铁电视

媒体广告业务转入标的公司的具体情况请见本报告书“第四章 交易标的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历史沿革 2、关于华视传媒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

业务转移至标的公司的情况说明”。

1、模拟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由于华视新文化为华视传媒的控股子公司,因此华视传媒将地铁电视

媒体业务整体转移注入标的公司构成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标的公司编制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时自报表期初进行追溯合并,

即假设 2014 年 1 月 1 日华视新文化已经完成基于业务转移重组完成后的对外投

资架构。

(2)根据华视新文化与华视传媒签订的业务转移协议及补充协议确定的地

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转移具体方案:

①华视传媒及关联企业将基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包括业务资产及负债

的转移;专利、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的授权许可使用;业务合同权利、义务的

概括转移;员工安置;上述资产的转让价格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价值。

由华视传媒关联的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构成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股权

整体托管至华视新文化。

1-1-320

假设 2014 年 1 月 1 日上述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已整体转移至华视新文化,

并入模拟合并财务报表。

②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视传媒与地铁资源方或第三方签署的地铁资

源购买协议或与客户签订的广告投放协议等其他涉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协

议按照如下情形处置:

第一,对于华视传媒已履行完毕上述相关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的,由华视传

媒将涉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应收合同款项、已付合同成本或其他费用

全部转由华视新文化处理;

第二,对于华视传媒未履行完毕上述相关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及行使合同权

利的,由华视传媒负责与协议对方协商一致将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概括转移至华

视新文化,即由华视新文化作为新的签约主体与对方签署协议并继续履行合同义

务、行使合同权利;

第三,对于华视传媒未履行完毕上述相关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及行使合同权

利的,如协议对方不同意将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概括转移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华

视新文化变更合同主体后承担违约责任,由华视传媒将涉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

务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应收/应付账款单独核算并转由华视新文化承担或

享有。

第四,自业务转移基准日起,所有新发生的涉及地铁电视媒体广告的业务合

同,由华视新文化作为主体与交易对方签订,华视传媒不再从事地铁电视媒体广

告并作为主体与相关资源方或客户签订业务合同。

假设 2014 年 1 月 1 日华视传媒全部广告投放协议与资源购买协议已转移至

华视新文化,并入模拟合并财务报表。

③华视传媒关联的涉及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构成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

企业包括南京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城轨交通运营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重庆捷龙轨道交通广告有限公司。其

中南京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城

轨交通运营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经营,截至 2015 年 12

1-1-321

月 31 日均处于注销阶段,不并入模拟合并财务报表。根据业务转移协议,重庆

捷龙轨道交通广告有限公司被托管给华视新文化,在托管期间的亏损及收益均由

华视新文化按照股权比例承担或享有。

(3)基于报告期内华视传媒主营业务包括“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公交电

视媒体广告及公交移动 WiFi 业务”两大类,华视传媒的部分业务部门和职能部

门服务于整体业务,上述部门发生的实际费用为公共费用,其中与收入直接相关

的费用按照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收入占比进行划分,与收入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按照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和公交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的显示终端数量占比进行

划分,划分后归属于地铁广告业务的公共费用并入模拟合并财务报表。

(4)模拟财务报表对纳入模拟范围的重大内部往来余额进行了抵消。

(5)除上述假设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

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1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合

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6)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华视新文化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

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地铁广告业务收入及成本、费用的划分确认依据

(1)营业收入

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收入包括地铁广告播放服务收入及地铁广告系统维

护服务收入。

地铁广告业务经营时,首先根据双方合作意向签署《广告投放协议书》,明

确约定合作期内广告投放城市范围、渠道及相应单价,同时或后续以书面、邮件

等方式单独列明广告投放排期表,并经双方确认,广告投放排期表中详细列示合

作期内客户广告每日在不同渠道投放的具体起止时间。因此,根据约定的地铁广

告单价及广告时长相应确定报告期内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实现的地铁广告播

1-1-322

放服务收入。

对于地铁广告系统维护服务收入,直接根据与地铁广告资源方签署的维护协

议确认。

(2)营业成本

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营业成本包括向地铁广告资源方支付的广告播放采

购成本、节目制作费、地铁广告播放系统 BOT 建设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折旧以

及业务人员薪酬、地铁广告系统维护材料费、检测与技术服务费等。

地铁广告播放成本、BOT 固定资产折旧、地铁广告系统维护材料支出等属

于可直接辨认为全部与地铁广告业务相关的成本,因此直接按照各类成本相应确

认原则计入模拟合并财务报表。

对于剩余节目制作费、检测与技术服务费、业务人员薪酬、房屋租赁费、物

业管理费等成本项目可能同时服务于地铁广告业务与公交广告业务,因此进行分

摊划分确认。由于户外移动广告业务经营的特性,其广告显示终端的数量与业务

经营规模有较大关系,同时亦是影响日常经营中资源投入的主要因素,上述公共

成本项目与显示终端数量具有较强相关性,因此按照各期地铁广告业务与公告广

告业务显示终端数量占比分摊确认应划分至地铁广告业务的成本。

(3)期间费用

报告期内,华视传媒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照业务归属分为可直接辨认的期

间费用与不可直接辨认的期间费用。

可直接辨认的期间费用与主营业务直接对应,对于归属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

业务的可直接辨认期间费用在追溯合并时全部计入模拟合并财务报表。

对于不可直接辨认的期间费用,主要为部分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服务地铁广

告业务与公交广告业务发生的整体公共费用。其中,与收入直接相关的公共费用

按照地铁广告业务收入占比进行分摊;对于与收入不直接相关的公共费用,考虑

到户外移动广告业务经营的特性,其广告显示终端是影响日常经营中资源投入的

主要因素,因此按照各年地铁广告业务与公交广告业务显示终端数量占比分摊确

1-1-323

认应划分至地铁广告业务的部分。

(三)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致同会计师对华视新文化 2014 年及 2015 年的模拟合并财务报告进行了审

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致同专字(2016)第 441ZA1182 号”审计报

告,认为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上述所披露的编制

基础编制,公允反映了标的公司追溯合并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后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模拟合并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4 年度、2015 年度模

拟合并的经营成果。

(四)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

1、 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82.89 10.94

应收账款 8,424.32 12,390.92

预付款项 715.06 144.33

其他应收款 1,461.30 1,259.17

流动资产合计 10,683.58 13,805.35

非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763.93 1,146.00

在建工程 7.19 128.98

非流动资产合计 771.12 1,274.98

资产总计 11,454.70 15,080.33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 996.32 1,957.32

预收款项 679.21 500.74

应付职工薪酬 2.14 -

应交税费 3.66 -

其他应付款 5,747.30 12,574.49

流动负债合计 7,428.63 15,032.55

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负债合计 7,428.63 15,032.55

实收资本 4,050.00 50.00

未分配利润 -23.92 -2.22

1-1-324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

4,026.08 47.78

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 -

股东权益合计 4,026.08 47.78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11,454.70 15,080.33

2、 华视新文化模拟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2014 年

一、营业收入 23,352.39 31,443.22

减:营业成本 15,080.91 25,147.37

营业税金及附加 388.91 361.89

销售费用 2,406.62 3,003.72

管理费用 639.51 811.78

财务费用 -0.19 -0.04

资产减值损失 75.49 448.06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

投资收益 - -

二、营业利润 4,761.14 1,670.44

加:营业外收入 - -

减:营业外支出 - 1,627.36

三、利润总额 4,761.14 43.08

减:所得税费用 1,288.67 171.02

四、净利润 3,472.48 -127.94

其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

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 3,494.18 -127.84

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472.48 -127.94

少数股东损益 - -

上述主要财务数据变化情况及分析详见本报告书“第九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

析”。

三、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致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 2015 年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

“致同审字(2016)第 441ZA1807 号”《审阅报告》。本报告书中有关上市公司

2015 年度的备考合并财务数据均引自上述经审阅的备考合并财务报告,具体情

况如下:

1-1-325

(一)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和方法

1、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上市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申请文件》的规定披露有关财务信息。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以上市公司、华视新

文化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2、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是假设本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

买资产的重组事项已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实施完成,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华视

新文化即成为雷曼股份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按资产重组后的架构持续经营。

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以上市公司经审计的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及华视新文

化经审计的 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其中,上市公

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已经致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 “致同审字( 2016 )第

441ZA0959 号”审计报告,华视新文化 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模拟合并财务报

表已经致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致同专字(2016)第 441ZA1182 号”审计报告。

在编制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时,上市公司确认了华视新文化合并日各项可辨认资

产、负债的公允价值。

综上,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为:

(1)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在并入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时,以其在合并时的

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华视新文化的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在并入备考合并

财务报表时,以其在合并日(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假定合并日为 2015 年 1 月 1 日)

的公允价值计量。

(2)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采用上市公司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

计。假设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方式购买华视传媒集团有限

1-1-326

公司和深圳市高清数字电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华视新文化 100%的股

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

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交易税费、中介机构费用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募集

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

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

接持有华视新文化 100%的股权。由于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通过询价方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及发行

股份数尚不确定,故编制备考财务报表时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3)鉴于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之特殊编制目的,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不包

括备考合并现金流量表及备考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并且仅列报和披露备考合并

财务信息,未列报和披露公司财务信息。

(4)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未考虑本次合并中的中介费用。

(5)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未考虑本次重组中可能产生的各种税项。

(6)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假设因合并华视新文化所形成的商誉未发生

减值。

(二)注册会计师审阅意见

致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按照上述编制基础及方法编制的最近一年备考模拟

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包括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备考模拟合并资产负债表,

2015 年度的备考模拟合并利润表以及备考模拟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根据致同会计师审阅,致同会计师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其相信备考模拟合

并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上述备考模拟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及方法的规定编制,

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雷曼股份按照该编制基础编制的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备考模拟合并财务状况及 2015 年度备考模拟合并经营成果。

(三)备考合并财务报表

1、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

1-1-327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19,605.48

应收票据 395.23

应收账款 23,460.29

预付款项 1,275.85

应收利息 69.87

其他应收款 3,312.71

存货 9,935.46

其他流动资产 18,127.38

流动资产合计 76,182.27

非流动资产:

长期应收款 1,008.13

长期股权投资 6,064.69

固定资产 23,178.31

在建工程 7.19

无形资产 2,517.66

商誉 95,665.23

长期待摊费用 729.49

递延所得税资产 611.30

其他非流动资产 3,167.06

非流动资产合计 132,949.06

资产总计 209,131.33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

应付票据 3,781.93

应付账款 7,539.04

预收款项 2,064.09

应付职工薪酬 853.12

应交税费 929.16

应付股利 -

其他应付款 45,094.89

流动负债合计 60,262.23

非流动负债:

预计负债 42.62

递延收益 879.52

递延所得税负债 184.08

非流动负债合计 1,106.22

负债合计 61,368.45

股本 37,053.18

资本公积 99,237.29

1-1-328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盈余公积 1,556.91

未分配利润 7,655.0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145,502.39

少数股东权益 2,260.49

股东权益合计 147,762.88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209,131.33

2、备考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5 年度

一、营业收入 61,431.46

减:营业成本 39,833.02

营业税金及附加 635.77

销售费用 6,342.19

管理费用 7,547.57

财务费用 -1,021.17

资产减值损失 2,496.9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投资收益 805.54

二、营业利润 6,402.65

加:营业外收入 834.18

减:营业外支出 104.26

三、利润总额 7,132.57

减:所得税费用 1,829.64

四、净利润 5,302.9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491.94

少数股东损益 -189.01

1-1-329

第十一章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本次交易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前不存在同业竞争

上市公司将通过本次交易购买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

有华视新文化 100%的股权。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完成后,华视传媒和高清投公司合计持上市公司股权比例 5.60%,低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漫铁先生、王丽珊女士、李跃宗先生、李琛女士的合

计持股比例 56.68%的持股比例,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仍为李漫铁先生、王丽珊女士、李跃宗先生、李琛女士。

本次交易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漫铁先生、王丽珊女士、李跃宗先生、李琛

女士没有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本次交易与新增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及避

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本次交易前华视传媒业务转移至华视新文化情况

华视传媒原主要从事国内户外移动广告业务,通过有效整合国内主要经济城

市的户外移动数字电视广告资源,建立了辐射全国的户外移动数字电视广告联播

网络。本次交易前,华视传媒主营业务包括“地铁电视媒体广告+公交电视媒体广

告及 WiFi 新媒体”两大体系。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考虑,华视传媒已于 2015 年底

将两大业务重组,并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整体注入至华视新文化,自身未来

将重点发展 WiFi 新媒体业务,并转型为互联网企业。

2、本次交易后华视传媒与华视新文化不构成同业竞争的说明

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华视新文化与华视传媒从事业务将同属于户外移动广

告业务领域,但二者在具体的主营业务、投放渠道、客户偏好、技术实现、供应

商等方面具有实质性差异,不够成同业竞争。

1-1-330

(1)主营业务差异

华视传媒将地铁电视媒体业务转移至标的公司后,华视新文化将作为一家专

业的地铁电视媒体广告服务商,专注于向快速消费品、互联网等品牌营销客户提

供以地铁电视为载体的户外移动广告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业务维护与运营。

公交电视媒体广告及 WiFi 新媒体业务是华视传媒利用已有公交广告资源优

势发展形成的新兴业务,包括为业务推广需求方在公交平台上提供广告播放或移

动互联网业务分发及联运等服务。一方面,华视传媒通过购买全国主要经济城市

公交电视广告资源,为客户提供面向公交流动人群的广告播放服务。另一方面,

华视传媒以公交移动播放技术及合作关系为基础,结合移动互联网潮流推出了公

交免费上网平台,手机用户接入后可推送手机广告或进行游戏分发、联合运营等

互联网增值服务。公交 WiFi 新媒体业务依托公交移动广告业务相关资产,二者

紧密联系,形成了客户广告从屏幕端到手机端的全方位投放,建立了户外媒体与

移动互联网综合的新盈利模式。

(2)地铁广告与公交广告均属于独立的广告投放渠道

广告服务是指通过图片或视频内容向受众用户推广自身品牌业务的活动,随

着现代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广告投放载体呈现越来越多的体现形式,除了传统

报刊、电视广告外,近年来还出现了楼宇、地铁、公交等户外新兴广告,宣传方

式不断丰富的同时加快了品牌精准营销的步伐。

由于广告投放载体的不同,相应渠道所覆盖的人流量以及辐射人群的职业、

消费能力、购物偏好等特征都存在统计差异,而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因此

对于不同的品牌推广方,各种广告投放渠道会产生不同的营销效应。客户在制定

广告投放计划时,首先根据自身产品定位以及目标客户群体判断各种广告渠道营

销效应能够产生的市场价值,进而结合整体财务规划确定不同广告的预算规模。

在既定规模预算下,广告主再通过市场询价等方式选择各种广告细分市场中性价

比较高的服务商进行合作,从而达到品牌建设与成本控制的最优结合。

地铁广告与公交广告是基于不同推广载体的营销渠道,同传统报刊广告、电

视广告以及新兴的户外楼宇广告等都是可供客户自主选择的独立营销方式,品牌

1-1-331

推广方根据业务需要及资金实力可能只选择一种适宜的营销渠道,亦可能选择多

种适宜的营销渠道,同时根据渠道价值确定相应的投放规模。因此,只有从事同

一广告渠道服务的运营商之间存在竞争,不同广告渠道之间不存在竞争的情形。

(3)客户选择投放广告渠道的偏好差异

尽管地铁与公交均属于现代城市基础公共交通工具,覆盖受众人群可能存在

重叠,但由于投资规模、建设周期、运营成本等影响,以及地铁、公交网点位置,

个人出行习惯等因素,使得特定时段地铁、公交人流量以及出行个人在职业、年

龄等方面呈现不同的统计分布特征,而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因此,品牌推

广方根据辐射人群相关特征,并结合自身目标客户定位确定地铁广告与公交广告

的营销价值,相应引致广告主投放广告时在两类渠道之间存在一定的偏好差异。

地铁建设资金要求较高,近年国内才开始逐步推广,目前地铁运营城市数量

远小于公交,但主要集中于经济实力较强的一、二线城市。其次,地铁凭借较高

的运载能力、疏解核心地面交通压力的建设目的,有效辐射了当地中心城区主要

出行人群。根据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城市轨道交

通 2014 年度统计分析报告》,截至 2014 年末国内共 22 个城市开通城市轨道交通

运营,2014 年合计客运总量 125.66 亿人次。另外,地铁运行时环境封闭性较强,

通过车载屏幕播放的广告更容易被用户接受,而且地铁站内设有导引屏,显示列

车运行情况的同时播放广告,更有利于吸引消费者关注。

因此,地铁电视媒体广告覆盖人流量较大,受众人群消费能力较强、集中性

较高,对以上班族为主的职业工作人群辐射比例相对更高,而且主要集中在经济

实力较强城市的核心区域,地铁广告对于目标客户面向年轻消费者的企业营销价

值较大,部分广告主甚至只通过地铁投放广告以实现低成本精准营销。公交电视

媒体广告则辐射城市范围更广,线路较为分散,而且覆盖人群的年龄、职业等特

征相对更为多样化,所以相对更适合特定区域的深度地方性市场推广。

(4)技术实现差异

地铁出行人流量较大,安全要求相应更高,因此地铁采用内部独立的通信系

统,以防止外部通信或互联网系统的入侵。地铁专用通信系统包括传输系统、无

1-1-332

线通信系统、乘客信息系统(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 PIS)、地铁信

息管理系统等,其中 PIS 系统是依托多媒体网络技术、通过显示终端让乘客了解

列车运营信息及播报内容的系统,在地铁建造、列车生产时便一次性安装到位。

所以,地铁广告运营商需要在建设早期便与地铁建设承包方、列车制造商、地铁

运营商等多方建立业务关系,熟悉并跟踪地铁独特的通信系统格式,实现相应的

广告播放技术突破,并结合市场需要提供屏幕布局等专业意见,最终确保以符合

专有通信要求及屏幕播放格式的内容播放客户广告并达到良好推广效果。

公交移动电视则是在现代无线通信技术发展的推动下,通过无线数字信号发

射、地面数字设备接收的方式进行电视节目的播放和接收。国内目前主要采用无

线数字广播电视网或蜂窝移动通信网技术进行传播覆盖,公交广告运营商需要在

广电公司或电信运营商技术格式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广告播放。

(5)供应商资源差异

由于地铁通信系统具有专属性,因此地铁广告播放资源由各城市地铁运营商

独立控制,广告运营商需要直接与地铁公司或其指定的代理商签订合同,购买地

铁广告播放资源。

公交电视虽然接收终端安装于公交车辆,但由于涉及广播电视通信技术,属

于当地公交公司与广电公司共同建立的移动数字电视频道。2006 年 3 月 31 日,

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安

装在公交车、出租车、长途车等交通工具上的移动数字电视接收装置进行了明确

规定。其中,移动数字电视频道开办机构限于有实力、有条件的地市级以上广播

电视播出机构,同时需要组建专门公司负责广告经营、业务宣传和技术服务等,

开办机构在运营公司中的股份不得低于 51%且外资不得参股。所以,公交电视广

告业务的供应商为各地广电公司主导成立的移动数字电视运营公司,由其在完成

移动电视接收终端安装后提供广告播放资源。

3、关于部分城轨广告公司股权托管及注销的说明

根据深圳、南京、天津、重庆等地城市轨道运营企业的经营安排,以及加强

业务合作需要,华视传媒关联方与部分城市轨道运营方共同成立合资公司,专门

1-1-333

负责所属城轨车站及列车内广告显示终端建设与维护工作,并拥有相应城轨广告

资源播放权。截至 2015 年底,华视传媒投资或控制企业中以合资方式从事城轨

广告资源建设及维护的公司共 4 家,分别为:深圳市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城轨交通运营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重

庆捷龙轨道交通广告有限公司。

为避免潜在同业竞争,华视传媒已经出具《关于处置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

务构成潜在同业竞争投资或控制企业的承诺函》,华视传媒承诺将其投资或控制

的涉及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情况的上述四家企业的股权

全部委托给华视新文化进行全权管理。同时,鉴于深圳市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

公司、南京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天津城轨交通运营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

司已无实质经营,因此华视传媒已启动其工商注销登记手续。由于重庆捷龙轨道

交通广告有限公司相关股权处置尚需协调该公司其他第三方股东同意,因此华视

传媒承诺将根据实际情况将所控制的重庆捷龙轨道交通广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给华视新文化或委托华视新文化管理。

华视传媒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转移至华视新文化后,自身不再从事城轨广

告相关业务,因此不构成与华视新文化同业竞争的情形。

4、本次交易后新增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说明

为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华视传媒、高清投分别出具了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已将实际控制的重庆捷龙轨道交通广

告有限公司股权托管给华视新文化,本公司关联方投资或控制的深圳市城轨运营

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天津城轨交通运营信息咨

询服务有限公司正在履行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将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华视新文化的主营业务构成潜在同业

竞争关系的业务,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境外任何地方直

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独自经营、合资经营、联营、租赁经

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等方式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权或权益)从事对雷曼

股份、华视新文化主营业务构成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

1-1-334

(2)如出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上市

公司、华视新文化主营业务构成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或项目的情形,上市公

司有权要求本公司停止上述竞争业务、停止投资相关企业或项目,并有权优先收

购相关业务资产、投资权益或项目资产。

(3)在本公司将所持华视新文化的全部股权转让给雷曼股份后且持有上市

公司股份期间,以上承诺均为有效。如出现违背上述承诺情形而导致上市公司权

益受损,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

函。”

综上,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与其新增股东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由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华

视传媒与高清投公司合计持有的华视新文化100%的股权。本次交易前,交易对

方华视传媒及高清投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在不考虑配套融资情况下,拟向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交易对方华视传媒和高清投公司分别发行18,670,212股和2,074,468股股份,

占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总额比例分别为5.04%和0.56%。高清投公司为

华视传媒全资子公司,即本次交易后华视传媒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60%的

股份。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对方华视传媒在本次交易

后成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致同审字(2016)第 441ZA0959 号”审计报告,

雷曼股份 2014 年、2015 年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方

1-1-335

关联方 关联方与雷曼股份的关系

李漫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

王丽珊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

李琛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

李跃宗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罗竝 股东、董秘、副总裁

朱建军、张大鸣、翁征、邓燏、金鹏、

独立董事

陈岗

郭秀碧、何卫江、邵以健、李建军 监事

刘才忠 财务总监

雷曼欧洲(Ledman Europe GmbH) 上市公司投资的其他企业

深圳雷美瑞智能控制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投资的其他企业

深圳人人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企业

北京雷曼第十二人科技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企业

2、关联交易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5年 2014年

深圳雷美瑞智能控制有限公司 原料采购 69.95 119.72

深圳雷美瑞智能控制有限公司 销售显示屏 59.81 76.42

雷曼欧洲(Ledman Europe GmbH) 销售显示屏 183.62 1,898.04

北京雷曼第十二人科技有限公司 广告收入 943.40 -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年 2014年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86.13 261.09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5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

应收账款 雷曼欧洲 620.53 805.35

应收账款 深圳雷美瑞智能控制有限公司 0.28 87.62

其他应收款 深圳雷美瑞智能控制有限公司 216.64 141.73

其他应收款 深圳人人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0.09 -

1-1-336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5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

应付账款 深圳雷美瑞智能控制有限公司 - 78.41

(三)交易标的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致同专字(2016)第 441ZA1182 号”审计报告,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华视新文化 2014 年、2015 年经审计的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关

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名 称 与标的公司关系 直接及间接持股比例 性 质

华视传媒 母公司 100.00% 法人

华视传媒持有华视新文化 90%的股权,华视传媒全资子公司高清投持有华视

新文化 10%的股权,华视传媒直接加间接持有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

华视技术通过与华视传媒签署的相关协议安排控制华视传媒,华视技术是

Visionchina Media Inc.的全资子公司,Visionchina Media Inc.是一家注册于开曼群

岛(Cayman Islands)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公众公司(NASDAQ: VISN)。

因此,Visionchina Media Inc.通过其直接控制的境内实体华视技术与华视传

媒及其股东签署的协议的相关安排形成对华视传媒的实际控制,且通过华视传媒

在境内开展实际经营业务。华视传媒是 Visionchina Media Inc.在中国境内的主要

经营实体之一。

Visionchina Media Inc.注册于开曼,是华视传媒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市场的

上市主体,其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Visionchina Media Inc.

董事局主席兼 CEO 李利民先生通过其持有的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Front Lead Investments Limited 持有 Visionchina Media Inc.股份总

数的 17.57%,为 Visionchina Media Inc.第一大股东;Focus Media Investment

Limited(Cayman Islands)及其一致行动人 JJ Medi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

(British Virgin Islands)合计持有 Visionchina Media Inc.股份总数的 16%。

1-1-337

Visionchina Media Inc.无其他持股比例在 10%以上的股东。

Visionchina Media Inc.现任董事共 4 名,第一大股东李利民先生任董事局主

席,1 名非执行董事,其他 2 名为独立董事。

因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Visionchina Media Inc.持股最多的两名股东(李

利民先生持有的 Front Lead Investments Limited、一致行动人 Focus Media

Investment Limited 与 JJ Medi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的持股比例均未超过

20%,任一股东均无法单独控制董事会,Visionchina Media Inc.无实际控制人,

华视传媒无实际控制人,据此标的公司华视新文化亦无实际控制人。

2、其他关联方情况

关联方名称 与交易标的关系

深圳市高清数字电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北京北广传媒移动电视广告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江西华视传媒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深圳市华美视广告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泸州华视数字移动电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深圳前海华视移动互联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广州市交建多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深圳新媒体广告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吉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哈尔滨华视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大连移动电视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河南有线华视移动数字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湖北华视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苏州华视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常州广电华视数字移动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宁波广电华视数字移动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成都华视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无锡广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深圳市香榭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深圳市美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深圳市北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深圳市香榭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1-1-338

关联方名称 与交易标的关系

深圳德膳饮食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深圳市和顺堂医药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深圳市前海中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深圳市紫藤资本投管理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深圳华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深圳华昌视数字移动电视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深圳市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深圳市华鼎视数字移动电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北京广传媒移动电视告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南京城轨运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迪恩智广告(上海)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重庆捷龙轨道交通广告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天津城轨交通运营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深圳市移动视讯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Visionchina Media Inc.(Cayman Island)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Vision Best Limited(BVI)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Digital Media Group Company Limited(BVI)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北京东方英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迪恩智广告(北京)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深圳英龙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北京东方英龙广告有限公司 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3、关联交易情况

(1)标的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中关联交易情况

①关联方购买地铁广告业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5 年 2014 年

华视传媒 购买地铁广告业务 9,309.29 -

(2)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关联交易情况

①关联采购与销售情况

单位:万元

1-1-339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5 年 2014 年

重庆捷龙 地铁广告资源采购 415.82 393.32

深圳德膳饮食有限公司 地铁广告播放服务收入 - 317.42

重庆捷龙 地铁广告系统维护收入 581.12 606.14

标的公司对于关联交易按照同期市场价格水平定价,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合

理。最近两年,标的公司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向重庆捷龙采购重庆地铁相关线

路广告播放资源,并按照合作协议为其提供有偿地铁广告系统维护服务,相应形

成基于实际业务经营需求的关联交易。另外,报告期内地铁广告业务向关联方深

圳德膳饮食有限公司提供地铁广告播放服务并取得相关收入。

②关联方购买地铁广告业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5 年 2014 年

华视传媒 购买地铁广告业务 9,309.29 -

2015 年底,华视传媒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资产与负债按照转移

基准日的账面价值整体转移注入标的公司,因此形成华视新文化购买地铁广告业

务的关联交易,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转移基准日)地铁广告业务经营性资

产扣除经营性负债的账面资产净额为 9,309.29 万元。

③关联租赁情况

最近两年,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作为承租方确认的租赁费用如下:

单位:万元

出租方 租赁资产种类 2015 年租赁费 2014 年租赁费

深圳市美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办公室 63.13 58.77

④关联方无偿使用无形资产情况

根据华视传媒出具的排他许可使用协议,约定华视传媒及其关联方企业永

久、无偿授权标的公司使用其所有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商标、专利、商

号等无形资产。排他许可使用协议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永久。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标的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中关联方应收应付款情况

1-1-340

①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2015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总额 坏账准备 账面总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华视传媒 9,423.66 999.34 - -

预付账款 华视传媒 475.59 - - -

其他应收款 华视传媒 1,459.00 - - -

②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5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

预收账款 华视传媒 679.21 -

应付账款 华视传媒 996.32 -

其他应付款 华视传媒 5,599.15 -

(2)标的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中关联方应收应付款情况

①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2015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总额 坏账准备 账面总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深圳德膳饮食有限公司 - - 168.23 3.36

应收账款 重庆捷龙 659.98 13.20 650.85 13.02

②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5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

应付账款 重庆捷龙 440.77 416.92

其他应付款 华视传媒 5,599.15 12,449.40

(四)本次交易后与新增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其规范措施

1、本次交易后华视新文化与华视传媒之间的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华视传媒与高清投将分别直接持

有上市公司 5.04%和 0.56%股权,合计持股比例 5.60%。根据深交所《创业板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华视传媒预计将成为本公司的新增关联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视传媒已经完成业务重组并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

1-1-341

务整体注入华视新文化,因此华视传媒与华视新文化业务相互独立,除房屋租赁、

业务维护、地铁广告服务及业务转移产生的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外,双方不存在其

他持续性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华视新文化现有办公场地向华视传媒或其关联方租赁使用,除南京地

区办公室租赁到期后华视新文化将直接与第三方出租方签署租赁协议外,本次交

易后华视新文化将继续按照市场价格向华视传媒或其关联方租赁相关物业资产

作为办公场所;

(2)华视传媒向重庆捷龙轨道交通广告有限公司提供重庆地铁广告业务运

营维护服务并收取维护费,另外华视传媒按照市场价格向关联方提供地铁广告服

务并收取广告费,本次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整体转移后由华视新文化后续提供

相关维护服务或广告服务,因此形成关联交易;

(3)华视传媒基于业务转移基准日之前产生的往来款项代收代付交易。由

于华视传媒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转移至华视新文化,部分转移基准日前相关

往来款项未能转移至华视新文化,根据《业务转移协议》约定,上述款项由华视

传媒进行代收代付,因此形成关联交易。业务转移基准日之后,华视传媒不再从

事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不再因该业务与华视新文化产生持续性代收代付关联

交易。

(4)华视传媒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转移至华视新文化时,部分合同主

体暂无法变更,因此形成的业务合同权利及义务的让与,相应形成关联交易。业

务转移基准日后,由华视新文化作为主体签订业务合同,上述合同主体无法变更

的业务合同到期后,华视新文化与华视传媒不再产生持续性合同权利及义务让与

的关联交易。

(5)华视传媒将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转移后,华视新文化需以自身名义

重新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许可性文件,为保证华视

新文化于转移基准日至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许可性

文件期间合法、规范、持续经营,根据《业务转移协议》,华视传媒同意为华视

新文化免费制作经营所需的电视广告节目。华视新文化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经营许可证》后,与华视传媒不再产生相关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1-1-342

(6)自《业务转移协议》生效之日起,华视传媒及其关联方永久、无偿许

可华视新文化使用其拥有或享有完全使用权的与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相关的

无形资产,因此形成相应关联交易。

(7)业务转移基准日后,华视传媒将其投资或其关联方控制的涉及与地铁

电视媒体广告业务构成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权委托华视新文化管理,因

此形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在华视传媒将相关企业注销、股权转让给华视新文

化或停止存在潜在同业竞争业务后,双方股权托管关系解除,不再产生持续性关

联交易。

2、本次交易后新增股东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说明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视传媒与高清投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

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关联交易相关决策程序并履行披露义务,同时继续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此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及华视新文化均不存在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形。

为确保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华视传媒、高清投

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确保与雷曼股份、华

视新文化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和业务等方面完全分开,严格控制并减少雷

曼股份、华视新文化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无法避

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履

行合法程序,并依法签订协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公

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

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确保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发生占用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资

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

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1-343

(3)确保本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雷曼

股份、华视新文化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

司与雷曼股份、华视新文化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函。”

1-1-344

第十二章 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就有关事项的

核准,该等事项能否获得相应的批准、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核准的时间均

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交易最终能否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审批风险。

(二)本次交易可能被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在本次交易的筹划及实施过程中,交易双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剔除同

期体育产业概念个股平均涨幅的因素,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有关本次停牌的敏感

信息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内波动未超过 20%。上市公司组织相关主体进行的自查

中未发现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也未接到相关主体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立案侦查的通知。如在未来的重组工作进程中出现“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涉嫌内幕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及深交所颁布的《关于加强与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可能导致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暂停或终止。

此外,在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交易双方可能需要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

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双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及公司均有可能选择终止本次交易,则本次交易

存在可能终止的风险。

(三)配套融资未能实施或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不超过 60,000.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资产交易价格的

1-1-345

100%,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本次交易税费、中介机构费用,以及用于补充

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

资金总额的 50%。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存在一定的审

批风险,同时受股市波动及投资者预期的影响,募集配套资金能否顺利实施或足

额募集存在不确定性。如果配套融资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则上市公司

将自筹资金满足完成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交易税费和各中介机构费用的支付,

将可能对本公司的资金使用安排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

能实施或低于预期的风险。

(四)标的资产估值风险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是以标的公司股权的评估结果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

定,根据京都中新评估出具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报告,本

次标的公司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的整体评估值为 78,082.42 万元,标的资产经审

计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4,026.08 万元,评估增值率为 1,839.42%。

本次评估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收益法是基于一系列假设并

基于对未来的预测,标的资产的估值较账面净资产增值较高,主要是由于标的资

产业务发展市场前景、管理能力、客户资源、规模优势等方面的价值未在账面充

分体现。但未来宏观经济和行业环境的变化、标的公司自身的经营决策等因素都

将对标的公司未来年度收益预测的实现带来不确定性,可能导致资产估值与实际

情况不符,提请投资者注意标的资产评估增值较大的风险。

(五)超额业绩奖励支付涉及的费用支出风险

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事宜实施完成后,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累计数额高于

承诺净利润累计数额且标的公司于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届满一年后标的公司对

上一年度期末的应收账款(按账面原值计算)收回比例高于 90%,则超额部分的

50%可用于奖励标的公司届时在职的标的公司主要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

另外,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所持雷曼股份股票超额收益进行核心员工

激励的承诺函》及其补充承诺,在标的公司实现业绩满足上述条件时,本次交易

1-1-346

对方将本次交易获得股票增值收益部分的 25%用于奖励标的公司届时在职的主

要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团队人员。如交易对方承诺的股票增值权奖励数额加上雷

曼股份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超额业绩奖励金额之和超过

其超额业绩部分的 100%或交易作价的 20%,则以三者孰低者为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上述关于上市公司超额业绩奖励及交易

对方拟实施的股票超额收益属于对职工提供服务的支付,计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的当期损益。即若交易标的实现的相关净利润超过对应的预测利润数且应收

账款收回比例符合条件,则相应超额业绩及股票超额收益奖励将影响华视新文化

对上市公司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贡献,同时,上市公司超额业绩奖励

在满足奖励条件时由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标的公司可能因此产生一

定的资金压力,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标的公司承诺业绩无法实现的风险

根据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华视传媒和高清投公司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华视传媒和高清投承诺,标的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

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 6,000 万元、

8,000 万元、10,000 万元。

由于市场竞争加剧、标的公司市场开拓未达预期等因素的影响,标的公司可

能存在承诺业绩无法实现的风险。尽管《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

的业绩补偿方案可以较大程度地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降低收购风

险,但如在未来年度标的公司在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出现经营未达预期的情况,可

能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规模。

(七)商誉减值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本次交易购买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

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因收购华视新文化 100%股

权将产生较大金额的商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形成的

商誉将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华视新文化

未来经营状况未达预期,则可能存在商誉减值的情形,从而对上市公司当期经营

1-1-347

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收购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视新文化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一方

面将保持华视新文化原经营团队稳定性和经营策略持续性;另一方面,上市公司

将凭借成熟的经营理念和规范管理制度,在战略发展、治理结构、财务、人员等

方面加强对华视新文化的指导和支持,防范和化解其业务发展期中可能出现的业

务风险及管理风险,提高标的公司管理和经营水平。为充分发挥本次交易的协同

效应,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需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进

行整合,上述整合能否顺利实施以及整合效果能否达到预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

性。

(九)本次重组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交易系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华视新文化 100%的

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本规模将由 349,787,153 股增加至 370,531,833

股,增幅为 5.93%。虽然本次交易收购的华视新文化预期将为公司每股收益带来

一定增长,但并不能完全排除华视新文化未来盈利能力未达预期的可能。若发生

上述情形,则公司的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股本的增长幅度,短期内公司的

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指标将面临被摊薄的风险。针对前述风险,公司董事会已经

制定相应填补回报措施,并且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以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股票市场波动的风险

股票市场价格波动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业绩,还受宏观经济周期、利率、

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会因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

理因素的变化而产生波动。

股票的价格波动是股票市场的正常现象。为此,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具备

风险意识,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时,本公司一方面将以股东利益最大化

作为公司最终目标,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成本,积极拓展市场,提高盈利水

平;另一方面将严格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1-1-348

二、标的公司经营风险

(一)市场风险

标的公司地铁电视媒体业务主要向各行业客户提供地铁电视媒体广告投放

服务,主要客户广告涉及的品牌或商品包括百度,益海嘉里,携程,联合利华,

麦当劳,肯德基、贝因美、巨人网络、腾讯科技等。随着国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及地铁媒体资源的扩充,标的公司预计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将保持持续稳定增

长,然而如国内整体宏观经济出现波动,或标的公司不能根据行业周期的变动及

时调整经营策略,无法快速应对市场竞争状况的变化,其竞争优势可能被削弱,

业务经营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二)大客户流失风险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华视新文化 100%股权,华视新文化作为华视传媒整体

注入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后该业务新的运营主体,尽管业务转移过程中,华视

传媒已就业务转移事宜与相关大客户进行沟通并就业务人员的安置进行妥善安

排,但鉴于大客户对于供应商的考核或认证所需时间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华视新

文化存在未能短期内有效运营业务的风险,由此可能导致大客户流失的风险。

(三)地铁电视媒体资源经营权到期的风险

华视传媒整体注入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至华视新文化过程中,针对截止于

业务转移基准日的媒体资源,由华视新文化作为运营主体与地铁电视媒体资源方

签订新一期的合同并获得相应地铁电视媒体资源;对于少部分尚未到期且合同主

体暂未能变更的地铁电视媒体资源,由华视传媒与华视新文化完成权利及义务的

划转,约定华视新文化无偿获取华视传媒对应已获取的地铁电视媒体资源。虽然

标的公司已采取相应措施保持稳定的媒体资源,但不排除相关媒体资源合同到期

后不能续约造成华视新文化媒体资源下降,可能对华视新文化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四)核心人员流失风险

1-1-349

华视新文化地铁电视媒体业务在行业内具备较强的竞争力,与其核心人员在

市场营销、媒体资源采购、技术维护等方面持续发挥关键性作用密不可分,核心

人员的稳定对企业持续发展、保持并提升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虽然华视新文化

在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上已经完善了人员配置,并将逐步采取相应的人才引进

及激励措施,保障核心人员及团队的稳定性,但如未来年度企业仍发生核心人员

流失的情况,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华视新文化市场竞争力,对其业务发展产生不

利影响。

(五)诉讼风险

华视传媒 2011 年 3 月 15 日与广州地铁公司签订了《2011-2016 年广州地铁

电视广告代理合同》并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签订了《2011-2016 年广州地铁电视

广告代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华视传媒以独家经营的方式代理广州地铁电视广

告业务。2014 年 10 月,广州地铁公司及华视传媒分别因上述代理合同纠纷起诉

对方,目前案件均在审理中。虽然上述诉讼的主体为华视传媒且本次交易的交易

对方已经就该次诉讼可能产生的风险或损失出具承诺函,即如因华视传媒与广州

地铁公司广告代理合同诉讼产生的任何风险或损失,由交易对方承担,但不排除

该诉讼事项仍可能对华视新文化后续经营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经营场所的租赁风险

华视新文化的办公场所均为租赁使用,尽管标的公司经营地铁电视媒体广告

业务对办公场所无特殊要求,而且周边可替代性房源较为充足,但若在后续经营

过程中,因特殊事项导致标的公司租赁的经营场所租赁期满不能续租的情况,将

会给标的公司的正常经营短期内带来一定的影响。

(七)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根据华视新文化经审计的模拟财务报表,华视新文化 2014 年及 2015 年期末

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12,390.92 万元和 8,424.32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为 39.41%和 36.07%。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应收账款水平较高,但报告期末标

1-1-350

的公司账龄在 1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比例超过 70%,且主要是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

行社有限公司(携程网运营公司)及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等主要优质客户形成,

总体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较小。根据华视传媒及华视新文化签订的《业务转移协

议之补充协议》,华视传媒承诺并保证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将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账面原值全部收回,如逾期未能全部收回,则华视传媒以现金

方式于 10 个工作日向华视新文化补足。

虽然标的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主要是对优质客户形成且与华视传媒签订

补充协议的方式保证款项的收回,但如果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或市场环境发生不利

变化,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标的公司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的风险。

1-1-351

第十三章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前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况

本次交易前,本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

相应的议事规则,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维持现有制度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继

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劵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

管理和控制制度。

1、股东与股东大会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确保股东大会以公正、公开的方式作出决议,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权益。

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将通过各种方式,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途径,确保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所规

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

2、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依旧为李漫铁、王丽珊、李跃宗和李琛,公

司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会利用控股

股东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继续保持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

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3、董事与董事会

1-1-352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规范公司运作、维护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独立董事的选聘、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监事与监事会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要求,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保障监事会对本公司财务以及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的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

5、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

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

息外,公司保证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

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要求规范运行。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负债结构的影响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负债总额为 14,939.82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12.08%;根据经审阅的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负债总额

将增加至 61,368.45 万元,资产负债率将上升至 29.34%。负债总额和资产负债率

有所上升的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因本次收购支付交易对价使得流动负债增加所

致。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仍处于较低水平,本次交易对公司资产负

债率的影响不会导致显著的偿债风险。

交易完成后 交易前 交易前后比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变动金额 变动率

流动负债 60,262.23 98.20% 13,833.61 92.60% 46,428.63 335.62%

1-1-353

交易完成后 交易前 交易前后比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变动金额 变动率

非流动负债 1,106.22 1.80% 1,106.22 7.40% 0.00 0.00%

总负债 61,368.45 100.00% 14,939.82 100.00% 46,428.63 310.77%

资产负债率(%) 29.34% 12.08% 143.02%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发生的重大资产交易情况

1、最近十二个月发生的重大资产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在最近十二月内发生的重大资产交易情况如

下: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拓享科技 100%股权

2015 年 7 月 13 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发

表独立意见。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柯志鹏、洪

茂良和孙晋雄等三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拓享科技 100%的股权,并向不超过

5 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 16,000.00 万元的配套资金。该次交易拟收

购的拓享科技 100%股权交易作价为 23,000.00 万元。

2015 年 7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该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及相关议案。

2015 年 11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 司 向 柯 志 鹏 等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5]2465 号文件),核准了上市公司该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的交易事项。

2015 年 11 月 12 日,拓享科技 100%股权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并在深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毕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拓享科技领取了重新核发的《营

业执照》。至此,标的股权过户已办理完成,拓享科技已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

1-1-354

2015 年 11 月 12 日,上市公司与柯志鹏等 3 人签署了《深圳雷曼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割确认书》,确认:2015 年 11 月 12 日为标的

股权交割日。自交割确认书签署之日起,拓享科技 100%股权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由上市公司享有和承担。由上市公司聘请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 2015 年 4 月 30 日为交易基准日出具拓享科技专项审计报告。拓享科技在本次

交易的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的过渡期间内实现盈利,该盈利归雷曼股份享有。

2015 年 12 月 8 日,深圳证登公司出具《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该次

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新增发行股份完成在深圳证登公司的股

份登记。2016 年 3 月 7 日,上述新增发行股份正式上市,该次重组方案实施完

毕。

2、合资设立体育文化产业基金

2015 年 7 月 15 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设立体育文化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李漫铁先

生、北京雷曼凯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雷曼凯馨”)共同投资设

立北京雷曼凯兴体育文化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雷曼凯兴体育

文化基金”)。

雷曼凯兴体育文化基金总出资规模为 5 亿元人民币,其中,上市公司认缴出

资额 3 亿元,占全部认缴出资额的 60%,北京雷曼凯馨认缴出资额 500 万元人民

币,占全部认缴出资额的 1%,李漫铁认缴出资额 1.95 亿元,占全部认缴出资额

的 39%。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已完成首期出资规模 1 亿元中的 60%

认缴基金份额,即人民币 6,000 万元。

3、收购体育产业公司兴盛投资 100%股权

2016 年 4 月 8 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收购深圳漫铁兴盛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上市

公司收购李漫铁与张琪琳夫妇持有的深圳漫铁兴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盛投资”)100%的股权。

1-1-355

兴盛投资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设立,其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漫铁

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铁国际”)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2015 年

9 月,漫铁国际出资 2,553.42 万欧元与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Gold Ally Global 在

开 曼 群 岛 共 同 设 立 Achieve Square Holdings Limited (Cayman) ( 以 下 简 称

“Achieve Square 公司”),并由 Achieve Square 公司以 2,553.42 万欧元受让取得

Wanda Sports & Media Co. Limited 公司 1,562,500 股股份,进而间接持有瑞士盈

方体育传媒集团(Infront Sports & Media AG)的股权。

瑞士盈方体育传媒集团是全球第大的体育市场营销公司及体育媒体制作、转

播公司之一,当前服务形成了融合权益销售、电视信号与节目内容制作、赛事运

营、品牌推广、赞助商服务,以及在线娱乐等全方位的一体服务平台。瑞士盈方

体育传媒集团覆盖体育类型、体育项目众多,并与全球数量众多的赞助商、传媒

机构以及体育权益组织保持着长期的合作关系。通过收购兴盛投资 100%股权,

上市公司将间接持有瑞士盈方体育传媒集团股权,进一步拓展体育产业的战略发

展。

根据京都中新出具的京都中新评咨字(2016)第 0010 号价值咨询报告,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咨询基准日,兴盛投资 100%股权的咨询价值为 19,029.13

万元,相比咨询基准日兴盛投资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 18,680.70 万元评估增值

348.43 万元,增值率为 1.87%。该次股权转让事宜以兴盛投资 100%股权的咨询

价值为基准协商确定。根据上述评估师咨询价值,兴盛投资 100%股权的咨询价

值为 19,029.13 万元,双方经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 18,690.00 万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资产交易事项及本次交易外,上市公司本次交

易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其他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重大资产交易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

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

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

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上述资产交易的交易对方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华视传媒及高清投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同一交

1-1-356

易方所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另外,上述资产交易标的资产业务与本次交易标的公

司华视新文化从事的地铁电视媒体广告业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因

此,上述资产交易独立于本次交易,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

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拓享科技 2015 年业绩实现情况说明

依据重大资产重组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拓享科技原股东承诺,重大

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拓享科技 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实现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000 万元、2,500 万

元及 3,125 万元。

根据雷曼股份出具的《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度业绩

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拓享科技 2015 年度业绩承诺数为不低于 2,000.00 万元,

根据经审计财务报表,拓享科技 2015 年实际实现净利润为 2,110.42 万元,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2,028.70 万元,超过承诺数 28.70 万元。

标的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已实现。

致同会计师对上述《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度业绩承

诺实现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16)第 441ZC1012

号)。致同会计师认为:雷曼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已按

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9 号)

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拓享科技公司实际盈利数与交易对手方

对置入资产业绩承诺的差异情况。

1-1-357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购

买资产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上市公司不存在为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安排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仍将继续遵循上市公司现有的分红政策。根据公司未

来三年股东分红规划(2015 年-2017 年),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安排如

下: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四

十。

(2)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在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

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

1-1-358

配售股份;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

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3、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

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

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分红预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其中应至少包括

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并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

额、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每 10 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

1-1-359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既

定分红政策的理由的说明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的

分析、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影响的分析。

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应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

通过。

5、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

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

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未来三年,公司的利润分配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

情况下,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条件

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7、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1-360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董事会需确保

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未来三年,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

事会做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根据《第 26 号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以及深交所的相关要求,本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利用该消息进行内幕交易进行了自查,并由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出具了自查报告。根据各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深圳证登公司查询

结果,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报告书公告日交易雷曼

股份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报告及深圳证登公司查询结果,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漫铁先生、公司

法务经理何际松先生在本次雷曼股份重组停牌日前六个月至本报告书公告日存

在交易雷曼股份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 累计成

股东姓 股东 交易 累计成交金额 成交均价

时间 交股数

名 代码 类别 (元) (元/股)

(股)

李漫铁 0061292453 买入 2015-08-25 100,000 1,881,000 18.81

买入 2015-08-26 940,000 16,017,600 17.04

买入 2015-08-27 6,300 101,556 16.12

何际松 0171352623 买入 2015-07-27 1000 28,390 28.39

卖出 2015-07-28 1000 22,300 22.30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

漫铁先生计划自 2015 年 7 月 9 日起三个月内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拟增持公司

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 1,800 万元。李漫铁先生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完成了增持

计划,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完

成的公告》。本次李漫铁先生的增持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投

资者权益,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良好发展前景的信心,看好国内资本

1-1-361

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李漫铁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

份,同时,李漫铁先生承诺在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后的 6 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等的规定。

雷曼股份本次资产重组动议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18 日,李漫铁先生进行上

述操作是基于公开增持承诺;何际松先生进行上述股票买卖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买卖股票时均未知悉重组事宜,也未参与本

次资产重组决策,该等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涉及内幕

交易。

除前述情形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内幕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雷曼股份停牌日前六个月至本报告书公告日

无交易雷曼股份股票的行为。

(二)交易对方及其关联人停牌前六个月内交易雷曼股份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报告及深圳证登公司查询结果,华视传媒、高清投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在本次停牌日前六个月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无交易

雷曼股份股票的行为。

(三)交易标的及其关联人停牌前六个月内交易雷曼股份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报告及深圳证登公司查询结果,交易标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直系亲属在本次停牌日前六个月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无交易雷曼股份股

票的行为。

(四)本次相关中介机构、经办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停牌前六个月内交

易雷曼股份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报告及深圳证登公司查询结果,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经办人员

1-1-362

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停牌日前六个月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无交易雷曼股份股票的

行为。

(五)其他情况说明

本公司筹划本次重组事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

围,与相关各方安排签署保密协议,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进行了

股票临时停牌处理,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不存在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七、关于公司股票是否异常波动的说明

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11 月 2

日开市起停牌。公司股票停牌公告前一交易日(2015 年 10 月 30 日)的收盘价

格为 23.86 元/股,停牌前第 21 个交易日(2015 年 9 月 16 日)收盘价为 14.40

元/股,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内(即 2015 年 9 月 17 日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期间,其中 9 月 23 日至 10 月 8 日因证监会重组委审议公司资产重组事

项,公司股票停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幅 65.69%。

同期创业板综合指数(399102)从 2015 年 9 月 16 日收盘的 2186.44 点上涨

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收盘的 2,797.68 点,累计涨幅为 27.96%;公司主业包括高

科技 LED 及体育产业,其中 LED 的行业指数(BK0580)从 2015 年 9 月 16 日

收盘的 1,388.72 点上涨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收盘的 1,695.22 点,累计涨幅为

22.07%;体育产业目前在二级市场尚无行业指数对比,根据统计,同期涉及体育

产业概念相关个股股价涨幅情况如下:

单位:元

收盘价 收盘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涨幅(%)

(2015-09-16) (2015-10-30)

300104.SZ 乐视网 33.9700 47.8500 40.86%

600136.SH 道博股份 28.9300 49.8900 72.45%

300291.SZ 华录百纳 20.7200 28.5100 37.60%

002395.SZ 双象股份 14.1800 18.7500 32.23%

600770.SH 综艺股份 8.9700 12.2900 37.01%

002098.SZ 浔兴股份 8.2500 12.0800 46.42%

002181.SZ 粤传媒 8.0000 12.1600 52.00%

1-1-363

收盘价 收盘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涨幅(%)

(2015-09-16) (2015-10-30)

002587.SZ 奥拓电子 7.5500 11.3600 50.46%

300162.SZ 雷曼股份 14.4000 23.8600 65.69%

平均涨幅 48.30%

综上,经分析,公司股票涨幅较高主要基于两方面因素,一是公司收购深圳

市拓享科技有限公司重组事项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审核通过,在上述期间对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形成利好;另一方面,同期涉及体

育产业概念相关个股在市场上涨幅较大,公司所涉及的足球产业属于体育产业的

核心组成部分,因此公司股价在体育概念个股上涨期间实现较高的涨幅。

剔除同期体育产业概念个股平均涨幅为 48.30%的因素,公司股票价格在停

牌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未超过 20%,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规定的标准。

八、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

七条规定相关主体包括:1、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本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本公司实际控制人;4、本次交易对方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标的资产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根据上述主体分别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函、证监会网站所披露的信息,上

述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

不存在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重

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九、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交易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发行办法》、《重组若干规定》、

《第 26 号准则》、《第 13 号备忘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

1-1-364

议,审阅了公司本次重组的相关文件,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重组方案。

基于其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本次重组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的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具

备可操作性。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

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经过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

事务所的审计和评估,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

则下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确定为78,000万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4、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利于提升公司的

盈利水平、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本次交

易,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5、本次交易由雷曼股份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

华视传媒与高清投合计持有的华视新文化100%的股权。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

华视传媒及高清投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中,上

市公司在不考虑配套融资情况下,拟向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华视传

1-1-365

媒和高清投公司分别发行18,670,212股和2,074,468股股份,占本次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股份总额比例分别为5.04%和0.56%。高清投公司为华视传媒全资子公司,

即本次交易后华视传媒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60%的股份。根据《创业板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对方华视传媒在本次交易后成为公司的关联方,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董事会审议和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

项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漫铁先生、王丽珊女士、

李跃宗先生、李琛女士,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60.04%的股份。在不考虑

配套融资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保持不变,其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6.68%股份,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7、公司与华视传媒及高清投公司等2名交易对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购买

资产框架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8、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9、对《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用途的议案》的相

关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在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事前认可;本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用途的议案》董事会表决程

序合法,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权益;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

用途的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则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

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董事会就公司调整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相关事项的总体安排。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的交易方案。

1-1-366

(二)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涉及审计、评估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评估机构北

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均具有相关业务资格;本次审计、评估机构的选

聘程序合规,该等机构及其经办审计师、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对方之间除正

常的业务往来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具备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服务的

独立性。

2、评估事项:①本次对标的资产的评估中,评估机构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

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

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

具有合理性。②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定价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

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

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

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本次评估的评估

目的具有相关性。③本次交易价格系参考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标的资

产的评估定价公允。本次评估的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

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等评估依

据及评估结论合理。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

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得当,评估方法和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选聘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报告

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

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十、关于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的说明

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过程将采取以下安排

和措施:

1-1-367

(一)及时、公平披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

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公司已经切实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 13 号备忘

录》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防止本次交易对股价造成波动,交易双方在开始筹划本次交易时采取

了严密的保密措施,及时向深交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本报告

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

情况。

(二)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平、公允

交易双方已聘请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

估,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和提供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均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

见。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将对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

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意见。

(三)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公司已经切实按照《证券法》、 重组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 13 号备忘录》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及相

关审议程序。本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

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与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四)本次重组期间损益的归属

本次重组期间损益归属的具体情况参见本报告书“第七章 本次交易协议的

主要内容 一、《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六)期间损益归属”。

1-1-368

(五)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安排

本次重组盈利预测补偿安排的具体情况参见本报告书“第七章 本次交易协

议的主要内容 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及 四、《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之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限承诺

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承诺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七章 本次交易协议的

主要内容 一、《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四)股份发行及认购情况”。

(七)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本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

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给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就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

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大会所作决议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投票情

况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八)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重组过程中所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保持独立性,在资产、

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遵循独立原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继续规范

运作。

1-1-369

十一、关于本次交易是否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及公司采取的措

(一)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丰富公司的业务结构,通过现有体育主业上的 LED 广告媒

体资源与地铁电视媒体资源在销售渠道、管理经验、市场营销、技术人才等方面

的协同,进一步推进体育主业战略的实施,同时,上市公司可依托地铁电视媒体

资源,实现雷曼体育资源的变现,将体育媒体资源有效延伸,实现体育与地铁传

媒业务经济效益的有效提升,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有所增加,但由于标的资产盈利能力较强,

因此每股收益相应增厚。尽管如此,如华视新文化未来出现盈利能力未能实现预

期水平的极端情况,在本公司总股本增加的情况下,且公司 2016 年业务未能获

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将出现下降的风险。

基于上述假设,本公司测算了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度/ 2016 年度/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主要指标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假设 6 月底完成重组事项

股本(万股) 34,978.7153 37,053.1833

情形 1:假设华视新文化完成 2016 年业绩承诺,公司本身 2016 年净利润与 2015 年持平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净

579.08 6,579.08

利润(万元)

所有者权益(万元) 108,784.58 152,363.67

基本每股收益 0.02 0.18

稀释每股收益 - -

每股净资产 3.11 4.1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1% 5.04%

情形 2:假设华视新文化未完成 2016 年业绩承诺(假设为零),公司本身 2016 年净利润

与 2015 年持平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净

579.08 579.08

利润(万元)

所有者权益(万元) 108,784.58 146,363.67

基本每股收益 0.02 0.0156

稀释每股收益 - -

1-1-370

2015 年度/ 2016 年度/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主要指标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假设 6 月底完成重组事项

每股净资产 3.11 3.9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1% 0.45%

关于上述测算的说明如下:

①有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

代表公司对 2015 年、2016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

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

偿责任;

②假设公司于 2016 年 6 月完成本次交易(此假设仅用于分析本次交易摊薄

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

本次交易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完成时间以履行完全部核准程序后实际发

行完成时间为准;

③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④假设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为 20,744,680 股,不考虑配套融资发行股份数

量;

⑤公司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上

市公司 2015 年审计财务数据。

⑥假设公司 201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与 2015 年持平;

⑦假设 2016 年不存在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等其他对股份数或净

资产有影响的事项;

⑧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⑨未考虑测算期间可能存在的分红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本规模将由 349,787,153 股增加至 370,531,833 股,

增幅为 5.93%。根据上述测算及假设,在公司股本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本次交易

完成后,华视新文化无法达成预测的效益,则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即期回报指标

1-1-371

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二)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及标的资产与公司现有业务相关性

的分析

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及标的资产与公司现有业务相关性的分析详见本

报告书“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三)公司对本次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

措施

为降低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大力发

展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加强对标的公司的整合、严格

执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完善利润分配和公司治理等措施,以提高对股

东的即期回报。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的运营状况及发展态势

公司主要围绕高科技 LED 产业和体育产业双主业发展战略,在继续夯实

LED 主业的同时,并行发展体育业务,深耕足球产业链,加大体育产业布局。

在高科技 LED 领域,公司产品涵盖 LED 显示屏、LED 照明产品、LED 封

装及 LED 节能四大领域,产品在全球的销售已扩展至近 100 个国家和地区。公

司坚持内生增长与外延发展并重战略,一方面根据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优化业务

和组织结构,加大产品开发力度和市场开拓工作,实现 LED 业务的持续稳定发

展。另一方面公司通过外延收购充实公司的业务,加速公司发展。2015 年,公

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拓享科技 100%股权,增强了公司的海外

LED 照明业务实力,提升了公司在 LED 照明领域的竞争力,进一步拓展了公司

的盈利来源。

体育业务方面,公司借助体育产业利好政策背景,积极把握发展机遇,深耕

足球生态产业链,全面布局体育产业。公司自 2011 年以高科技 LED 球场显示屏

1-1-372

产品联姻中国足球,现已成为中超、中甲足球联赛官方赞助商和中国足协战略合

作伙伴,并独家冠名葡萄牙职业足球甲级联赛,成为首家冠名欧洲足球联赛的中

国公司。一方面公司依托广泛覆盖中国足球赛场的高科技 LED 球场广告电子显

示屏及相关服务,加大中国与海外足球赛事的商务权益开发与运营,实现体育商

务运营收入的增长;另一方面,公司充分运用资本市场优势,采取灵活创新的投

资行为和市场行为加速推进公司体育战略的布局步伐,通过投资设立雷曼凯兴体

育文化基金寻找孵化优良标的,整合体育产业链资源,促使公司产业经营和资本

运营达到良性互补。

(2)公司现有业务板块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①宏观政策风险

2014 年以来,我国体育产业市场化改革步入加速前进的快车道。《国务院

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从顶层制度设计和产业布局的

角度指明了体育产业的市场化发展方向,意在完善市场机制、破除行业壁垒,鼓

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体育产业,促进体育产业在市场机制下蓬勃发展。随

着加快推进体育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

批、放开赛事转播权限制等一系列政策的落地,我国体育产业未来将向市场化方

向纵深发展。尽管我国体育产业市场化转型方向明确,国家已制定一系列支持产

业发展的政策,相关政策正稳步落地实施,但市场对于相关产业政策的透彻理解

及培育成熟的市场化商业运作模式尚需时日,体育产业市场化运作存在不及政策

预期的风险。

为此,公司将紧密跟踪国家政策变化,通过产业链布局、业务模式创新及资

本运作等方式积极应对政策环境变化、强化公司核心竞争优势。

②市场竞争风险

在 LED 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业内企业竞争也日趋白热化,行业洗牌日益

加剧。若公司不能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客户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增强实力,未

来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从而影响到公司的利润状况和经

营业绩。

1-1-373

对此,公司将发挥上市公司的品牌和资金优势,整合优化业内优质资源,消

化部分竞争关系,丰富公司业务,拓展市场领域,以加快实现公司盈利能力和抗

风险能力的提升;同时加强自主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对原有产品进行升级换

代,以满足客户不断增长的需求,并致力提高服务质量,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

③并购整合风险

面对业内投资扩产和整合并购更加常态化和多元化的态势,为构建完善的产

业生态,公司将会开展更为常态化的投资与资源整合。在并购整合过程中,尽管

公司对交易对方的发展前景、盈利预测等进行了合理估计,但是由于经营实际及

管理模式、人事变动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并购结果未达预期。

为此,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流程,持续改进或优化运

营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有效整合,发挥协同效应;同时紧密

关注标的公司发展中所遇到的风险,加强业务协同、财务管控的力度,维护上市

公司股东权益。

④经营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公司产业链的延伸,公司资产和人员规模相应扩

大,公司在资源整合、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均面临新的挑

战,公司运营管理的难度不断提高。公司若不能及时适应和调整完善,持续提高

公司各级管理层的管理能力,可能引发经营风险加大、人员流失等诸多问题,将

对公司的整体运营造成不利影响,存在一定的经营管理风险。

对此,公司将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制度,完善内审机制,形成

岗位清晰、责任明确的组织管理结构,保障公司决策、执行以及监督等工作的合

法合理;同时加强专业化管理,加大专业人才引进,形成多层次人才梯队,以专

业化团队推进和巩固业务开拓,实现跨越式发展。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措施

鉴于华视新文化存在未来盈利能力不及预期的可能,公司将采取下述措施提

高公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1-1-374

(1)加强对华视新文化的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在保持华视新文化在资产、

业务及人员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基础上,对华视新文化的业务、资产、财务、机

构等各方面进行整合。公司拟采取的整合计划详见本报告书“第九章 管理层讨论

与分析 六、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 (五)本

次交易对公司的其他影响”。

(2)严格执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触发业绩补偿条款时督促交易

对方履行承诺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与盈利承诺补偿主体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交易对方

承诺华视新文化净利润数不低于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测算的标的

公司 2016 年至 2018 年的净利润预测数,据此交易对方承诺: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华视新文化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 6,000.00 万元、8,000.00 万元和 10,000.00 万元。如出现标

的公司实际业绩低于承诺业绩的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督促交易对方

履行承诺义务,要求交易对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3)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的精神,公司已

制定了《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

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

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1-375

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

供制度保障。

(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的承诺

为确保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 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31 号,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已签署了《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有关事项的承诺书》,具体内容如下:

1、承诺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五)独立财务顾问就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等事项发表的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对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

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事项进行了

核查,就上述事项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1-1-376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出具了相关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及核查意见,其结论性的意见为: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雷曼股份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

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引导

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

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等相关规定,保护了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本次交易的有关当事人

(一)独立财务顾问

机构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联系电话:023-63786433

传真:023-63786477

财务顾问主办人:顾峻毅、彭德强

财务顾问协办人:刘俊峰

其他项目人员:秦晋、许璐威、程晓敏

(二)上市公司法律顾问

机构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高树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2-23 楼

联系电话:0755-83025555

1-1-377

传真:0755-83025058

经办律师:周燕、张鑫、刘从珍

(三)审计机构

机构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徐华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5 层

联系电话:010-85665588

传真:010-85665120

经办会计师:苏洋、刘多奇

(四)资产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建英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5 层

联系电话:010-85665329

传真:010-85665330

经办资产评估师:刘新华、李巨林

1-1-378

第十四章 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声明

一、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声明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李漫铁 王丽珊 李跃宗

罗 竝 朱建军 张大鸣

翁 征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交易对方声明

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由本公司提供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

确认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李利民

华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380

深圳市高清数字电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由本公司提供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

确认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李利民

深圳市高清数字电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三、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承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内容已

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项目主办人:

顾峻毅 彭德强

项目协办人:

刘俊峰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日

四、上市公司法律顾问声明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高树

经办律师:

周燕 张鑫 刘从珍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五、审计机构声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经办会计师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相关审计报告及备考审

计报告中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审计机构负责人:

徐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

苏洋 刘多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六、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经办评估师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内容已

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

刘新华 李巨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蒋建英

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385

第十五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雷曼股份 2016 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及第五次(临时)

会议决议;

2、华视新文化 2014 年及 2015 年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华视新文化 2014

年及 2015 年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雷曼股份 2014 年度和 2015 年审计报告;

4、雷曼股份 2015 年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

5、华视新文化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说明;

6、《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业务转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7、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8、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其他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文件查阅地点、电话、联系人

投资者可在本报告书刊登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30-11:30,下午 14:00-16:30,于下列地点查阅上述文件:

公司名称: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松白路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二区第八栋

联系人:罗竝

电话:0755-8613 7035

传真:0755-8613 9001

投资者还可以在 http://www.szse.cn/查阅有关文件。

1-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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