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 2015 年年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作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 2015
年年报及其他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截止2015年12月31
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了解和核查,认
为:
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形式的对
外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关于2015年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和公司聘请的天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专字(2016)00330号”《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等资料,问询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业务人员后,对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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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201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
《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
情况。
三、独立董事对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
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为: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批准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16年3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的总股本219,571,5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978,577.00元(含税)。公司2015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以未分配利润送股。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尚待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批
准。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且兼顾了公司与股东
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2015年度利润
分配的预案,并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版上市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
的业务流程和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对公司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
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经过核查,自本年度1月1日起至本报告期末,
公司内部控制目标明确,风险防范导向清晰,控制体系健全,控制制度及控制流
程设计合理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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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的重大错误和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在包括但不限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
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重大方面和重要事项均实施了有效控制,不存在重
大缺陷。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完整、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客观、全面,对加强内部
控制的努力方向明确。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深化完善和公司的不断发展,
公司应对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以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
规范运作水平。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
五、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度董事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现对公司2016年度董事长薪酬方案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度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同行业、同地区的薪
酬水平,该薪酬方案的实施能够实现对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有效激励的目标。
同时,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6
年度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六、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正
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
化原则,未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核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
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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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
品的议案》,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现金流量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
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安全性高、流
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风险较小,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
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
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八、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流动性和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银行理财产品,有
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购买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银行理财产品,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
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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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2015 年年报及其他有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银立: 王德忠: 肖波:
201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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