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东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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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

等有关规定,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45 号文)核

准,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57 元,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

民币 179,69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

计人民币 32,284,300.00 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147,405,700.00 元。募集资

金已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

具瑞华验字【2015】0170000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规定:公司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以便对募集资金使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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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况进行监督。

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双楠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成都新华支行三家银行签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三

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

在重大差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

规定,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均严格按照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账号存储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余额 存储方式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 11014755928000 51,296,271.47 活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 4402204019100095780 628,231.49 活期

51001870836051581877 455,049.88 活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

51001870836049581877 30,000,000.00 定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 4402204019100180877 8,660,705.79 活期

合计 91,040,258.63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各项目的投入及进展情况详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 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

原因及其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决定将募投项目中《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道成套技术与制造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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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化项目》和《钢丝网骨架增强塑料复合管道成套技术与制造设备产业化项目》

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孙公司四川鼎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成

都金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由仁寿县视高经济开发区变更

为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六期内。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该事项;公司监事会审议本次调整不存在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此次调

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

次变更发表了核查意见,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事项有利于两个产业化项目建设及项目效益的达成,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保荐

机构对公司此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无异议。

(四)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639.11 万元

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该事项;公司第二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有

资金的议案》,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639.11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

的自筹资金;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利安达专字【2015】

第 2010 号”鉴证报告;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

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

(六)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七)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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