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
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对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净利润 23,380,632.92 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178,366.93 元,本年已分配
8,670,000.00 元,加上上年结存未分配利润 142,585,692.05 元,本年度可供分配
的利润为 155,117,958.04 元;公司年末资本公积余额 141,371,436.10 元。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6,800
万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
680.00 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 10 股,共计转增股本 6,800 万股。
经认真审阅公司制定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
以上预案需经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公司法人
治理、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基本实现了预
定目标。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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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建设、内部控制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募投项目变更后,将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作用,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
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上议案需经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独立董事:张玉川
冯婷婷
肖 菲
201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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