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经核查,公
司 2015 年 12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无锡宝通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无锡宝通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工程”)向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 2,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主合同约
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不存在为股
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遵守执行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的或有风险;报告期内,除对控股子公司宝通工程提供担保,无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更没有违规担保情况,较好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邓雅俐
郝德明
冯凯燕
2016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