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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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在无锡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公司 2015 年度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

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当前的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我们对董事会编制的公

司《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2015 年度利润分

配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综合考虑了公司主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公司目前所处转型发展期、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的

阶段等因素,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给股东以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回报,符合公司

实际,没有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五、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曾晓斌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

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

合法、有效。 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我们同意董事候选人曾晓斌先生的提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募投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结余募投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七、关于确认 2015 年度关联交易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所必需,经过了公司决策部门的充分论证和谨慎决策,并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无异议。

独立董事:邓雅俐

郝德明

冯凯燕

2016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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