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细则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以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
投、融资活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
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年报沟通协调部门,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
计师事务所沟通会议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审计委员会开展
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年报沟通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
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财务负责
人,公司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
前,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
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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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在年审注
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
排审计委员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
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
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
前 30 日内及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条 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
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
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
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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