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
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融资业务系指公司为日常生产经营、项目投资所需向金
融机构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银行票据贴现、
信用证业务等。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融资应当从整体经济效益出发,以合理、需要、节约为指导,
严格控制融资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进行融资,公司对强令其融
资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
第四条 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从公司总部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三)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
(四)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五)慎重考虑偿债能力,避免出现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的下属子公司进行融资时,应当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出融资
申请,经财务总监批准后,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融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融资结构分析;负责公司融资的策划、论证、
实施及跟踪管理;负责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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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并对融资结果进
行评价。
第三章 融资计划制定及审批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资金需求,将融资计划报
董事会审查,融资计划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融资的理由、融资的数量;
(二)融资渠道和方式;
(三)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四)拟融资的期限、融资成本;
(五)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六)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 连续 12 个月累计的融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
资产绝对值 50%的贷款,由公司董事会决策审批;连续 12 个月累计的融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50%(含),且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
以上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融资计划的实施及管理
第十条 属于银行长短期借款的,由财务管理中心根据不同的借款条件办理
财产抵押登记、信用借款资料准备、担保手续等,并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
在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上签字后,向银行办理借款。
第十一条 向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的,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在相关的
借款文件上签字后,由财务管理中心办理。
第十二条 通过商业信用筹集资金,商业汇票和票据贴现业务由财务管理中
心负责办理。商业信用形成的应付款项,应由财务管理中心按照审批程序申请,
经审批同意后办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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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通过租赁方式筹集资金,由公司有关部门组织对设备及相关资产
的检验确认,财务管理中心会同资产管理及使用部门、与对方单位签订的租赁
合同按期结算租赁费。
第十四条 融资过程发生的费用,财务管理中心及时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 资金投入使用以后,资金使用部门和财务管理中心要监督资金的
运行,发现其与生产经营的不相适应之处,及时按程序上报主管负责人,并按
照审批决定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借款合同的归集和管理,正确核算
借款利息,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如需办理展期手续的,应及时同贷款单位进行
联系,并按本制度规定获得批准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利息租金偿付
(一)财务管理中心指定专人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及币
种计算利息和租金,并由财务管理中心定期与债权人核对;
(二)公司支付利息、租金,经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经理、财务总监、总经
理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十八条 债务资金支付
(一)财务管理中心应指定专人对债务资金进行管理,定期列单向财务管
理中心融资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提示债务资金到期情况;
(二)公司严格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本息;
(三)公司支付除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债务资金,经董事长授权批准后支
付;
(四)到期债务如需续借,需按本制度规定获得批准后,财务管理中心在
到期前 1 个月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到期前完成续借手续。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中心在办理筹资业务款项偿付过程中,发现已审批拟偿
付的各种款项的支付方式、金额或币种等与有关合同或协议不符时,经办人应
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财务总监应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五章 融资后评估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由公司审计部对融资结果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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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和批准;
(二)融资相关文件是否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指定的授权代表签署;
(三)融资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评价的方面。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融资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理、董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融资合
同的,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处理融资事宜,公司应视情节轻
重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本
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
制度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奇信建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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