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
露,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 7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有关规定》(以下简
称“《7 号指引》” )和《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
更、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
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
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公司业绩以及所有
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由公司总经理组织
领导,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部、审计部等共同组成工作小组,
负责事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和文件;与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等监管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咨询沟通,再按有关程序报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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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
第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公司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拟定专
项分析报告。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
政策的,有关的专项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
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
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四)董事会及证券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有关的专项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
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
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
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四)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
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五)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六)董事会及证券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拟自主
变更会计政策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必须
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由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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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案同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公司在召开前述股东大会期间,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要求提出
专项报告。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当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公司在召开前述股东大会期间,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第十三条 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未按有关文件和《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要求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也未按《指
引 7 号》第五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
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
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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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
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四)证券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决议
及相关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等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
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
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如果存在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
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对此情况进
行的说明;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的说明;
(五)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
(七)关于股东大会审议的安排(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比照自主变更
会计政策的要求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如出现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制度所列的会计
差错,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有关的更
正公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如果更正后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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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
应当同时披露审计意见全文。
如果公司对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
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
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 45 天内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年度报告。
(四)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
注。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
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
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报告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
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
财务报表);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
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
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体字显示。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
近三年财务报告没有影响,可以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四章 财务信息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如属财务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除追究导致财务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
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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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因出现财务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
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如果出现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和其他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
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公司财务负责人、会
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及具体会计岗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
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财务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
标。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
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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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定期报告,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
定期报告;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后,定期报告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
绝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变更会计估计后,
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
绝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四)所有者权益,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五)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六)会计政策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政策开始起用的日期;
(七)会计估计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方法开始起用的日期;
(八)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应当在
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重要的会计估计,包括:
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3、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4、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
5、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确定
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
流量的现值确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折现率的确定;
6、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
7、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8、债务人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
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受
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
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9、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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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11、承租人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出租人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1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13、其他重要会计估计。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本
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
制度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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