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商场: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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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16--012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

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置业”)与徐州徐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徐电公司”)就工程款纠纷案,已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决,现将判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徐州徐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名称: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受理机构所在地:江苏徐州

二、诉讼案件事实

原告徐州徐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状事实理由如下:

2013 年 3 月 12 日,原、被告签订了徐州中央国际广场外电接入系统(管道预

埋)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建设的徐州中央国际广场项目的电缆管道施工工

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并约定了具体的施工内容、工程款计算及结算办法等。后又于

2013 年 10 月 12 日及 2014 年 4 月 24 日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变更了部分施工内容。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待电缆敷设完毕并正常送电后无质量问题的,将余款一次性付清,

同时明确约定验收合格一年未送电,按送电付款。该工程于 2014 年 6 月 14 日经电

业部门验收合格,并于 2015 年 1 月 6 日经终审结算完毕。被告在该工程中至今尚欠

工程款 5888525.50 元未支付。

另,原、被告双方还曾于 2012 年 7 月 27 日签订了施工合同一份,在该合同中

约定施工完毕后无质量问题并能够正常使用的,将剩余工程款(总款的 10%)一次

性付清。现该工程早已施工完毕,且已于 2014 年 6 月 14 日经电业部门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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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建设的项目未按原计划进度完工,更未投入使用,被告便拖欠该尾款 15.5

万元一直未支付。原告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尾款支付条件对原告明显不利,显

失公平,且该工程与原、被告后期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有紧密联系,配合在一起方

系一完整的供电接入系统。因此原告主张按照双方在此后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

付款条件即验收合格一年未送电的按送电付款。

三、诉讼请求

1、被告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6043525.5 元并支付

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3488525.5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2 月 6 日起,以 2555000 元为

基数,自 2015 年 6 月 11 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判决情况

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被告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徐州

徐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6043525.5 元及违约金(以 3488525.5 元为基数,

自 2015 年 2 月 6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

以 24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6 月 14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

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以 155000 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

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 55504 元、保全费 5000,合计 60504 元,由被告负担。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由于工程款项归集在往来科目中核算,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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