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再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亿利达再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695 号)核准,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向社会
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67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6.00 元,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362,720,000.00 元 , 扣 除 保 荐 承 销 费 用 以 及 发 行 费 用
37,432,800.2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25,287,199.75 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
2012 年 6 月 27 日到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喜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喜会计师”)中喜验字[2012]第 0042 号《验
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参见公司于同日发布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
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情况概述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于低噪节能中央空调大风机项目、节能高效建筑通风机项目、技术中心和
全性能测试中心项目等三个项目。其中“低噪节能中央空调大风机项目”和“节
能高效建筑通风机项目”按计划于 2015 年 6 月达到可使用状态。“技术中心、全
性能测试中心项目”由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实施地发生变更,项目预计达到可
使用状态日期是 2017 年 6 月。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调整后项目达到
募集资金计划投 实际使用募集资 投资进度 项目原计划建
项目名称 预计可使用状态
资总额(元) 金(元) (%) 设完工日期
日期
1. 低 噪 节 能 中 央 2015 年 6 月
146,630,000.00 117,187,042.04 79.92% 2015 年 2 月
空调大风机项目 (已完成)
2. 节 能 高 效 建 筑 2015 年 6 月
93,580,000.00 72,348,701.87 77.31% 2015 年 2 月
通风机项目 (已完成)
3.技术中心、全性
32,960,000.00 1,971,364.00 5.98% 2015 年 12 月 2017 年 6 月
能测试中心项目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的原因
“技术中心、全性能测试中心项目”调整项目建设期的主要原因为:
一、由于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由亿利达科技变更至亿利达股份,项目场地是
利用老厂房改造,去年 6 月低噪节能中央空调大风机、节能高效建筑通风机两个
募投项目投产后才空出厂房场地进行改造,厂房建改造成符合高要求的全性能测
试中心场地施工周期较长。
二、为达到国际国内先进的产品全性能测试中心的条件要求,需要留有足够
的设计、采购、安装、调试等时间。
基于以上原因,经公司研究决定,该项目建设期由 2015 年 12 月延期至 2017
年 6 月。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上述项目延期达到可使用状态,在短期内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产生一定
的影响,但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上述项目延期达到预定
使用状态并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有利于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升公司未来的
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具有可行性及必要性,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募集资金延长建设期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再次延长“技术中心、全性能测试中心项目”的建
设期符合公司客观实际,采取谨慎态度对项目建设期进行调整,未改变项目内容,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最大化。同意再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建设期,将持续关注上述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监事会经过审核认为:虽然公司再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但
项目具体内容不变;有利于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升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具有可行性及必要性;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的相关规定。因此再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不会对公司业务发展
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同意公司将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延长,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将“技术中心、全性能测试中心项目”的建设期再次延长,符合项目建
设的客观实际,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
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
了同意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该事
项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
司再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伟刚 徐彩霞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