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浙江亿
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个人独立判
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的
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再次延长建设期发表的独立意见
“技术中心、全性能测试中心项目”调整项目建设期的主要原因:
一是由于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由亿利达科技变更至亿利达股份,项目
场地是利用老厂房改造,去年 6 月低噪节能中央空调大风机、节能高
效建筑通风机两个募投项目投产后才空出厂房场地进行改造,厂房土
建改造成符合高要求的全性能测试中心场地施工周期较长;二是为达
到国际国内先进的产品全性能测试中心的条件要求,需要留有足够的
设计、采购、安装、调试等时间。
公司再次延长“技术中心、全性能测试中心项目”的建设期符合
公司客观实际,采取谨慎态度对项目建设期进行调整,未改变项目内
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最大
化。
我们同意再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将持续关注上
述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
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
计意见,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公司续聘审计机构
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
四、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的独立意
见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
力,促进企业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完善及修订,得到了有效贯彻执
行,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 2015 年年末总股本 412,005,000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6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24,720,300 元,结余的未分配利润全部转至下年度。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并履行了公司上市之前利润分配的承诺。我们同
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以下简称“通
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公司到本
意见发出日止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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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明 程学林 潘 桦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