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传媒: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办法(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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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2016 年 4 月 10 日经公司六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

传媒”或“本公司”)投资收益的管理,规范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行为,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企业是指本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投资收益管理是指本公司以投资者的

身份决定或参与上述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并依据最终的利润分

配进行相关的财务处理。

第三条 投资收益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本公司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行使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权;

2.规范性原则。包括:(一)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符合投资企业的

决策程序;(二)本公司通过派往投资企业的董事或有决策权的管理

人员行使股东的投资收益权;(三)本公司的外派董事或有决策权的

管理人员,在参与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中必须遵循本公司董事会

的决策意向,保证大地传媒的合法权益。

3.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管理应以维护

大地传媒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并与本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

4.保障性原则。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当能够保障本公司在

合并报表的基础上向本公司所有股东进行分红、送股以及转增等事

宜;保障本公司产业发展基金筹集需求;保障本公司集中财力办大事

的战略需求。

第四条 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管理,按本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

确定。分派的时间,全资子公司为年度财务决算后一个月内;控股子

公司为有关财务决算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一个月内;参股

子公司按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执行。

1.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按当年净利润的 20%计算

缴纳。

2.其他全资子公司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40%(大象出

版社郑东新区分公司按 80%)计算缴纳。

3.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决定。

4.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参股公司主要股东提出,并由参

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

第五条 本公司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的职责分工

1.本公司对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原则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2.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的日常管理由公

司财务部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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