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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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6-015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上午

10 点在公司二十三楼会议室召开。有关会议召开的通知已于 3 月 18 日在《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公告。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本次

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1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振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

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81,280,0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8478%,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81,212,7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841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7,300股,占公司

1

股份总数的0.0066%。

2、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2

人,代表股份50,528,4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416%。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1、《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81,242,2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35%;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81,242,2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35%;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81,242,2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35%;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81,242,2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35%;反对 3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5、《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81,220,0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97%;反对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3%;弃权 0

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468,4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3%;反对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731,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5%;

反对3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关联股东贝因美集

团有限公司、恒天然乳品(香港)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本

项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490,6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2%;反对3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81,242,6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36%;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491,0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60%;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2%;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8、《关于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81,243,5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37%;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491,9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8%;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81,220,4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97%;反对 3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2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468,8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20%;反对 3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0%;弃权

2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439%。

10、《关于宜昌贝因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搬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81,221,3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99%;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2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469,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38%;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2%;弃权

2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439%。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 2015 年度述职报告。《2015 年度独立

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已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认为:贵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次会

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4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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