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
上,对《关于公司放弃赤峰市经信委转让中色锌业 43.94%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的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已将上述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
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
二、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46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意见
本次赤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让赤峰中色锌业有限公司43.94%股权给
其全资子公司赤峰市泰升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是其内部股权结构调整,转让完
成后仅变更赤峰中色锌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影响中色股份的持股比例,对公司
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该项交易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放弃对赤峰中色锌业有限公司43.94%股权的优先购买
权,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邱定蕃、张继德、李相志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