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和价格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回购注销未达到
第二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号》、《股
权激励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备忘录3号》及《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签字:
毛时法 寿邹
2016 年 4 月 11 日